书城法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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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的作用(二)(3)

(3)品牌战略在企业营销战略组合中属统领性战略

品牌管理作为一种战略,具有长期性、连续性、系统性、全局性、统一性、稳定性及全员性的特点。它必须基于明确和统一的具有差异化和个性化的品牌定位,并综合使用相关的配套战略,才能收到理想的市场效果。在企业营销战略组合中,品牌战略具有统领性,它应是其他配套营销战略制定的基础、核心和出发点,在品牌定位和品牌战略不明确的情况下,其他战略都是没有意义、无从下手和盲目的。

(4)品牌战略也是指导市场和引导消费的重要手段

消费者的购买与消费决策过程需要建立在充分准确的市场信息和企业及产品信息获取的基础上,而品牌战略的实施不仅可以给消费者提供其所需的充足信息,还可以给消费者提供选择该品牌的参考依据和理由,更可给消费者一种消费该品牌的信心,最终目的是在企业获得市场的同时给消费者提供生活质量上的满足。因此,有效的品牌战略不仅有利于企业,而且有利于消费者,更有利于市场的发展。

综上所述,以厂牌品名制度为核心的品牌战略在区域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个成功的品牌群体,必将为地区经济的发展注入莫大的动力。

(三)厂牌品名制在区域经济中的效应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汹涌浪潮,区域经济合作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参加了不同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签订了为数众多的区域贸易协定。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截止到2002年1月,已向该组织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共有162个,其中除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和南方共同市场等较有影响的区域贸易组织外,还有大量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区域经济合作现在已经突破传统的“区域”概念,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跨洲和跨地区的贸易协定。除区域经贸安排外,世界上还成立了各种其他形式的合作机制,如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等等,把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纳入到区域经济合作的框架内,极大地扩大了区域经济合作的影响。与欧洲、美洲、非洲和澳洲相比,亚洲的区域经济合作相对落后,但在亚洲各国的共同努力下,近年来亚洲的区域经济合作也日趋活跃,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积极携手,共同推动和扩大经贸往来。亚太经合组织作为亚太地区最具广泛影响力的合作机制,对亚洲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一系列区域性的经贸安排相继建立,除现有的东盟自由贸易区、南亚优惠贸易安排、曼谷协定、海湾合作理事会、中亚国家的经济合作组织外,新的区域经贸安排正在积极酝酿之中;此外,亚洲国家也正在谋求同区外国家发展区域经济合作,促进更大地域范围内的紧密经贸关系。

随着亚洲各国的日益重视,亚洲区域经济合作正在取得越来越多的实质性成果。一些国家之间不仅在相互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货物贸易自由化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而且合作所涵盖的内容也日益广泛,正从传统意义上的货物贸易逐步向服务贸易、贸易投资便利化、人力资源开发、中小企业合作、政府采购和电子商务等新的领域扩展,进一步加强了亚洲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

作为亚洲的一员,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程,国民经济取得了迅速发展,人民生活得到了显着改善。2001年,中国终于结束了长达15年的谈判,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将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和对外承诺,逐步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放宽服务和投资的市场准入限制,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并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经济贸易管理体制。中国经贸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将大大提高,市场也将进一步对外开放。这不仅将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也将为中国与世界各国,特别是与亚洲各国开展经济合作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中国对亚洲区域经济合作一向给予高度的重视,并一直致力于推动亚洲各国开展更加紧密的经贸合作。我们认为,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进一步加强经贸合作,是亚洲各国在新世纪里积极应对新形势的必然选择。而作为亚洲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也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亚洲区域经济合作。我们认为,亚洲各国行动起来,创造条件开展各种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具有深远的意义:

首先,开展区域经济合作有利于加强亚洲的和平与稳定。众所周知,经济因素是当今国际关系的主要纽带之一,互惠互利的经贸往来对促进各国发展友好关系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亚洲地区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国大多具有不同的历史经历,国情既有相似性,又不乏多样性。亚洲各国在共同的发展历程中,已经形成了密切的联系。因此,进一步推动亚洲区域经济合作,将有助于亚洲各国增进了解,扩大共识,从而有助于进一步加强亚洲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为各国的共同发展创造和谐的环境。

其次,开展区域经济合作有利于促进亚洲各国的共同繁荣。发展经济是亚洲各国的首要任务。通过开展区域经济合作,亚洲各国可以扬长避短,实现优势互补,增强经济实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同时,在经贸合作的基础上,各国还可以将合作逐步拓展到交通、农业、信息、能源和环保等领域,形成全方位的合作,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有利于共同抵御全球化风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各种风险越来越容易在全球范围内快速传播和扩散。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一个国家仅凭自身的实力难以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因此,亚洲各国应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密切相互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加强风险防范措施,筑起防范全球化风险的第一道防波堤,共同抵御来自区域外的各种冲击。

区域经济合作已与全球化共同成为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趋势。中国对推动多边贸易投资自由化、发展区域经济合作均持积极态度。我们为加入世贸组织所作的努力和在亚太经合组织等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中发挥的作用,正是这一态度的有力佐证。我们认为,无论是多边贸易体制还是区域经济合作,都应体现出开放性和包容性;区域经济合作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应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公平、开放、非歧视的区域经济合作,不仅有利于扩大区域内的经贸合作,而且有助于推动多边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今后,中国将本着由近及远、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针,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建立更为紧密的经贸关系。

在此背景下,我国的各个企业应树立新的意识,调整经济管理策略,注重厂牌品名制的作用,才有可能融合于区域经济合作浪潮中,健康快速的发展。

产业界对“名牌”的界定很清楚,“名牌”即驰名商标,它一般表现为某种质量优异、影响广泛、长期畅销的商品或某知名企业的商号。“名牌”以其经久不衰的魅力、丰富的文化内涵,成为市场竞争中无形的利器。实施“名牌战略”,走精品之路,正日益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游戏规则的统一。要求我们面向实际,更新观念,站在服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基础上看待现存的各项规章制度。改革,就是舍弃那些不符合市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企业名称制度也不例外。

让我们先看看商号与厂牌之间的关系。何谓商号?我国理论界有不同的定义。有学者称商号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表明不同于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特征而在商事交易中使用的特定名称;有学者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服务活动中用于区别其他商事主体的特定名称,是商事主体人格化、特定化的表现形式,具有重要的识别价值;有学者称商号是商品生产者或者为了表明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而在营业中使用的专属名称,即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使用,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还有学者认为商号是商人的姓名,商人以自己的商号从事法律行为,并以商号起诉和应诉。

但以上无论哪种定义,都从某一个或几个方面揭示了商号的本质,笔者认为商号有以下几个含义:(1)商号是一种特定名称或专属名称;(2)商号属于生产者或经营者(或称商事主体)所有;(3)商号在经营或服务(或称商事交易)过程中使用;(4)商号具有重要的识别价值。商号在英文中是Trade Name,其含义是商事交易中过程中使用的名称,如《亚美尼亚商号法》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商号(Trade Name)是法人从事活动并与其他法人相区别的名称。”我国原来一直译为“厂商名称”,这实际上是不准确的,容易造成混淆,我们认为直接译成商号更妥当些,也更符合我国的习惯,容易被理解和接受。根据《德国商法典》第十七条对商号的规定,商号有两重含义:第一,商号是一个名称,在商事活动中,商人可以依据此名称从事经营及服务。第二,商人以商号的名义起诉和被诉,《巴黎公约》保护“厂商名称”,有学者据此认为一部分外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中的商号概念与我国的商号概念有很大区别,大体上相当于我国的企业名称,其实这是对商号的一种误解。德国有专门的商法典,商号仅仅是商人的名称,这个名称本身并不是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在通常情况下商号与商人是不同的,商人在为商行为时能以商号署名,能应诉和被诉,不过是商法典的规定而已,其商号的真正权利义务主体还是完全商人本身。因此,无论是我国还是国外,商号的基本含义是一样的:是商事主体所有的在商事交易中使用的具有明显识别价值的专有名称,只不过因有无商法典的规定,其法律作用有不同而已。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商号与我国的企业名称有明显的区别:第一,从结构上来说,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商号包含在企业名称之中,是企业名称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尽管我国有少数大中型国有企业名称没有商号,如武汉钢铁厂、长沙客车厂等,但这类企业是与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是不相符的,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名称中不包含商号,企业的特有的商誉难以形成,也不利于生产和经营。第二,从功能上来说,商号侧重于区别同行业的不同企业,如“同仁堂”药号与“九芝堂”药号;企业名称则是对企业登记地、行业、财产责任形式、组织形式的综合反映,能较全面地反映商品或服务信息。第三,从内容上来说,商号是一种无形财产,能在经营活动中为企业带来除商品和服务本身价值之外的利益;企业名称本身并不具有财产的内容,只有与商号结合才有可能产生财产权。第四,从使用范围来说,商号可以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包装、装潢,可以突出使用,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注意;企业名称只能按有关法律的要求在包装上进行注明,以表明产品或服务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