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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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构建中国知识产权的交易制度(1)

一、构建中国知识产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知识产权交易理论概述

知识产权交易,首先必须明确知识产权的价值大小,知识产权是人类精神财富,是脑力劳动的成果,所以知识产权的价值估算与实物产权的价值估算相比较,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性,特别是在知识财富转化为生产力以前,并没有作为一般人类劳动凝结在商品中。另外,许多知识产权没有替代品,没有价格参照物。所以知识产权交易的最终成交价格,首先必须补偿知识产权的生产成本,其次要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最后交易双方讨价还价的博弈过程也会影响交易价格。知识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还需要一些条件保障:(1)知识产权交易之前必须明确知识产权的产权主体,明晰知识产权的归属,以降低交易费用;(2)应有不断发育和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并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交易中介机构;(3)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的相关制度和法规。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基本方法概述

常用的知识产权评估基本方法有:收益现值法(简称收益法)、重置成本法(简称成本法)、现行市价法(简称市场法)等。

1.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是将被评估知识产权经济寿命周期内每年(期)预期收益折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收益法不考虑建造或取得一项新资产的成本,而是注重于考虑资产产生收益的能力。资产的价值一般都能通过未来经济收益的现值得到体现,拥有资产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获取投资回报。一旦考虑了经营环境固有的风险,对资产收益真实的估计即是其价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V——收益现值,是资产评估价格;

Bt——第t年(月)的预期收益;

i——折现率;

n——计算期。

收益现值法的应用前提:一是能投入使用或能继续投入使用产生收益;另一是收益可以预测,未来收益的趋势无论是稳定、增长、下降,还是各年不同,都能明确描述。

2.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物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所得资产价值的方法。

重置成本法通常采用两种计算法评估资产价格:一种方法是重置成本减去贬值;另一种方法是根据资产的使用年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因素确定资产的成新率,重置成本乘以成新率求得资产的现时价格。

两种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重置成本净值=重置成本-贬值

重置成本净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在知识产权的实际评估中,对于自创知识产权和外购知识产权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其重置成本。对于自创知识产权,按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材料、工时消耗量,按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估算,再加其他费用(所用设备的折旧费、资料费、电费、场地费、管理费等)。其计算公式为:

自创知识产权重置成本=材料实耗量×现行价格+实耗工时×现行费用标准+其他费用

外购知识产权的重置成本=购入成本×物价指数变化

3.现行市价法(市场法)

现行市价法是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知识产权的价格的方法。应用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并做适当的调整,估算知识产权的价格。采用现行市价法有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要有一个活跃、公平、公开的资产市场。

第二,资产交易具有可比性,包括在资产的功能上及市场条件上具有可比性。

(三)知识产权交易的博弈分析

知识产权交易的博弈分析中,知识产权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作为交易的根本目的,但知识产权这种特殊商品,影响其价值的不确定因素颇多,要获得真正合理的交易价格是困难的。同时,知识产权交易秩序、交易原则缺乏理性规定,使得在交易中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表现为:交易成功率低,造成社会资源浪费、闲置,不能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交易价格偏离知识产权(专利权)真正价值,影响双方当事人利益。用博弈论来分析知识产权交易中当事人双方的抉择,以期能满足双方利益最大化,实现稀缺性社会资源最大化利用,同时力图将个人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个人利益至上原则与整体利益原则统一起来。

对知识产权(专利权)交易双方A(卖方)、B(买方)来说,因受诸因素影响,所以双方对可能带来的预期经济利益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未知数,即使经过充分论证,将风险因素考虑在内,心中已有一个可以接受的价格,但为了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双方在交易价格问题上肯定会处于拉锯状态,对A、B而言,同样有两种决策:合作与不合作。我们借用支付矩阵来说明:

就个人来讲,最优选择是什么?是合作还是不合作?以A为例来说明:如果B无意合作,A当然要选择不合作(即方案A1、B1),对A而言,勉强要求合作,必然以自己利益受损为前提,不如放弃机会,保留所有权,去重新寻找投资伙伴。如果B有意合作,A若从个人利益考虑,还是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为佳,这样A在谈判中完全处于主动地位,可能得10分利益,比双方都采取合作态度(A2、B2)所取得的利益还要大。同理,B也会采取同样的策略和态度,结果A、B各得4分利益。很明显,从矩阵看,如果A、B都采取合作策略,双方都会得到8分利益。

我们进一步根据“囚徒困境”模型来分析博弈面临的四种效益(结果),以A为例来说明:A不愿合作,B有意合用;A、B均有意合作;A、B均无意合作;A有意合作,B无意合作。这四种结果我们分别用字母T、R、P、S表示。根据矩阵有:

(1)T>R>P>S(10>8>4>2),即对A而言,收益值的大小顺序是:A不愿合作,B有意合作>二者均有意合作>二者均无意合作>A有意愿合作,B无意愿合作。T种收益对A而言最佳,但A种收益对A而言最差。T种决策可以保证A的利益最大化。以B为例,不合作(背叛)亦是利益最大化的最佳决策,结果均背叛,双方利益均实现最小,这使博弈者陷入合作与不合作(背叛)的二难境地。

(2)R>T+R/2即双方合作的收益比一方有意合作、一方无意合作的平均收益好,这排除了一方剥削之可能。从个人利益角度看的最佳方案,从整体看不是最优而是比较差的方案,A、B双方均可能无法实现其个人利益最大化,只有各退一步谋求合作,既能充分实现个人利益,又能保障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8+8>10+2>4+4)。

依此类推,“囚徒困境”支付矩阵的各个值的组合对知识产权产交易的指导意义,可以写成如下定性形式:

A1A2

B1纯粹“经济人”的个人理性选择,导致产权垄断,交易成本递增,社会资源低效率应用不理性选择,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纯粹功利主义导致稀缺性资源闲置浪费,交易成本递增

B2不理性选择,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纯粹功利主义导致稀缺性资源闲置浪费,交易成本递增整体理性选择,双方利益均有保障,互惠利他,稀缺性社会资源被利用,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值得提倡的交易原则,利于建立公正的交易秩序

如何解决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使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相关协议实施和知识产权交易从选择A1、B1决策进展到A2、B2决策?现代博弈论的成就证明,自利的个人经过多次重复的博弈会明白这个道理。1980年博弈学家罗伯特·艾克特通过实验,让众多博弈者通过电脑提交博弈程序参赛,得出结论是:在二人多次博弈中,对于个人来讲最优方案不是“总不合作”,而是第一次合作以后各方依对方策略“一报还一报”(这个策略被称做“针锋相对”)能够成功,是因为它引诱对手合作,而当帮助得到对手的有条件报答时,这样的帮助就有利。显然,这是一个基本合作的策略,进一步的理论分析表明,以互惠性为基础的合作能够在一个自私的世界中开始,还能在范围广泛的其他策略相互作用的同时兴盛起来,并且能够对抗其他策略的侵犯。交易必须建立在利益回报的基础上,回报是合作延续的基本条件,并保证各方都能从中获利。人们从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转变到追求长期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再转到追求整体利益共同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这里包含一个从手段转化到目标的过程。共同利益最大化是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手段。

鼓励合作,创建纳什均衡,使知识产权交易纳入良性循环轨道。“针锋相对”策略将构成“纳什均衡”。纳什均衡是指这样一种(策略)组合,所有对局者不再选择其他策略来打破均衡。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本身无可厚非,但如何将其导向集体理性,根据“集体行动”理论(亦被认为是公共选择理论),集体利益(整体利益)所包含的个体利益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排他性的,即产生“零和博弈的结果(一方赢意味着另一方输,总和为零。零和博弈是一种不合作博弈,致力于如何把对方的利益转到“我”手中)。二是相容性的,个体利益相互包含,个体所得并不相互抵消,即产生“正和博弈”的结果,双方都是赢家,赢得之和为正,通过合作创造新的利益。反之,负就是双方皆输,如“囚徒困境”。

二、构建中国知识产权交易制度的实践

(一)知识产权交易必须补偿知识产权成本

1.知识成本的内涵与外延

知识的成本支出是与知识的生产活动相关联的。知识的生产过程,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知识的狭义生产过程,仅指知识的直接生产过程,即投入知识生产要素与产出知识的过程。知识的广义生产过程,则不仅是指知识的直接生产过程,还包括知识的交流过程、分配过程与消费过程,简言之,即知识的直接生产过程、交流过程、分配过程与消费过程的总和。这里所论及的知识成本,不是指狭义生产过程的成本,而是指广义生产过程的成本,即知识的直接生产成本、交流成本与消费成本的总和。

(1)知识的直接生产成本

知识的直接生产成本,是在知识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各种知识生产要素的货币表现。下面便剖析一下知识的生产要素及其相关成本的构成。

生产新知识直接所需和间接所需的已有知识。新知识的生产必然是在人类已累积的知识基础上进行的。新知识是原有知识网络边界的拓展,是原有知识层次的深化,是原有知识之间新的链接。正是从这种意义上,可以将已有知识视为是新知识生产的要素。已有知识投入新知识生产过程的方式无非有两种:一种是以人脑为载体的投入,一种是以纸质、磁性物质等为载体的投入。在前一种场合,知识投入成本成为人力投入成本的组成部分;在后一种场合,知识投入成本则包括知识的获得成本与学习成本。知识的获得成本作为知识投入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无须赘言的,问题在于学习成本何以成为知识投入成本。学习成本之所以是知识投入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因为以纸质、磁性物质等为载体的知识并不能直接成为新知识的生产要素,而是必须先内化为知识生产者所掌握的知识后才能成为知识的生产要素。

知识生产者。知识的生产过程,是作为认识主体的人不断地拓展认识的广度与深度的过程。因而,作为认识主体的人就是知识的生产者,人力成本也就必然包含在知识的直接生产成本之中。知识生产劳动也好,物质生产劳动也好,作为劳动过程,无例外都必然展开为体力消耗与脑力消耗双重过程,然而,两者也存在显着差异。知识生产劳动,主要消耗的是劳动者的脑力,因而侧重强调的是对劳动者脑力消耗的补偿与维系脑力再生产条件的提供。

知识的生产工具。物质生产过程,是作为生产主体的人运用生产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产出物质产品的过程。同样,知识生产过程,也是作为认识主体的人运用认识工具拓展现有知识的边界与发掘新的知识层次产出新知识的过程。认识工具,亦即知识的生产工具。知识的生产工具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逻辑生产工具,该类生产工具就是种种逻辑知识的集合。另一类是物质生产工具,如望远镜、显微镜、实验设施与设备、进行数据处理与分析的计算机,等等。因为逻辑类知识的相关成本已经包括在前述的知识投入成本之中,故这里所谈的与知识生产工具投入相关的成本,仅指与物质生产工具投入相关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