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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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构建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3)

90年代,我国经济以国民生产总值平均每年增长8%左右的速度发展,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其中,1992年至1996年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年增长12.1%,既实现了经济快速增长,又有效抑制了通货膨胀,经济结构调整取得显着进展。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新科技革命的兴起,我国适应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潮流,面对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趋势,加大保护力度,提高保护水平,不断修改现有的法律制度,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规范全面接轨。伴随着市场经济从略具雏形到迅速发展,现在我们完全可以说,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基本成熟,而且在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管理制度等方面逐渐与国际标准趋同,法律实施状况已大有好转。

(1)拓宽了知识产权领域。从上述可以看到:除对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保护外,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正同TRIPS的规定及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越来越近。

(2)完善了商标注册和专利审批制度。1993年《商标法》将商标的核准注册程序简化,把以前的授前异议程序改为授后撤销程序;对于违反商标法关于禁用条款的以及商标使用人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的,商标局有权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现这一情况的,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同时突破了原商标注册申请“一件商标一类商品一份申请”的原则,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相衔接,从而有利于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国际化和驰名商标的保护。1992年《专利法》在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方面,在外国优先权的基础上,增设了本国优先权;也将过去的授前异议程序改为授后撤销程序;扩大了专利申请文件修改和复审的范围;对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追溯力作了明确的规定;设置了权利恢复程序。

(3)扩大了商标、专利、着作权的保护范围。在商标法方面,把商标保护扩展到服务商标和驰名商标,增加了新地名禁用规定。在专利法方面,把专利保护的客体扩展至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药品、食品、饮料、调味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专利权的内容扩展至进口权以及将方法专利延及该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在着作权法方面,明确外国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保护,可以不履行登记手续,保护期为该程序首次发表之年年底起50年;外国作品中,由不受保护的材料编辑而成,但在材料的选取或者编排上有独创性的作品,按照编辑作品保护,而且这一规定对计算机数据库也适用。

(4)加大了对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的保护力度。在商标权方面,1993年《商标法》扩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皆同样构成侵权;加强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有权处理商标侵权案件,而不限于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防止某些地方基于地方保护主义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放任纵容的做法;加重了对商标侵权人的经济处罚和刑事制裁,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将3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专利权方面,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新规定了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增加了对非专利产品或者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由原来的15年延长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由原来的8年(包括续展的3年)延长至10年。在着作权方面,对侵犯着作权者最重判处7年有期徒刑。全国人大在1997年新修改的刑法中对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法律保护都明确规定了刑事处分。

(5)知识产权执法机制日趋完善。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我国采取人民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机制。司法审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途径。为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上海、广东、海南等8个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14个省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处理知识产权案件。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到,TRIPS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大部分内容,在我国的立法中都有反映,在有些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并不低于TRIPS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但并不等于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完全达到TRIPS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目前在立法和实施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而且,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有些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与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渐不适应。根据“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从1995年到2010年这15年是我国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我国将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经济增长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也就是说,届时的经济增长将会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主要依靠制度变革的效率转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尤其是本国的科技进步。随着科技经济一体化,第二步战略目标提前实现,加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将是今后到2010年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实践已经反复证明,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是激励知识生产、传播和应用的机制,又是有效保护人类最新、最活跃的知识成果,尤其是高技术成果的重要制度。目前,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国内国际市场融为一体,市场竞争就成为产品质量和成本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科学技术的竞争,进而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世界贸易组织把知识产权列为世界贸易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并制定了要定期达到的国际统一保护标准。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科技和知识是经济发展的核心。新兴技术成为今后知识产权发展的基础,知识产权范围不断扩大,传统知识产权所不及的高科技成果,给传统知识产权提出了新的挑战。计算机信息网络和虚拟组织相结合后,还会给知识产权领域提出更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同时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也在不断发展,1996年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新缔结了《版权条约》和《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根据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国际间科学技术贸易日益加强的趋势,我国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需要不断地适时修订和完善,同时需要根据现实出现的问题,制定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才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与国际接轨,并保持在同一水平高度,从而适应科技、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增强国家的国际竞争力。

(二)21世纪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趋势研究

21世纪将是知识经济占据国际经济主导地位的世纪。知识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知识的生产、传播和运用,无形资产的地位日益提高,市场竞争亦从有形转向无形,产品中所蕴含的知识量成为竞争的基础和决定胜负的关键。知识产权保护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一大特征。在这一时代,代表最新、最先进生产力的创新知识一经问世便有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既有效保护知识成果,又激励知识生产、传播和应用的重要制度,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法则,而且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国际化,其在未来世纪科技、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正因如此,美国、日本和欧共体成员国等工业发达国家纷纷研究制定面向21世纪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并将其从原来的纯法律范畴提升到国家大政方针和发展方略的宏观高度,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其技术优势、品牌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使自己既是知识经济大国,又是知识产权强国。

因此,面对知识经济时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我们要注重跟踪新时期知识产权保护新趋势,只有这样,才能把握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脉搏,因势利导,适时完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推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迈上一个新的台阶。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呈现出以下几大新趋势:

1.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多边制裁挂钩,极大地强化了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信息技术突破了传统的时间和空间概念,经济活动的流动性加强,世界经济更加开放,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加快。在国际贸易中,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在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努力下,其作用日益削弱。目前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已降至13%左右,发达国家已降至3%。而根据亚太经合组织1995年制定的行动计划,发达国家承诺到2010年,发展中国家承诺到2020年要全部取消关税。世界经济一体化,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发达国家维护其科技垄断、加强市场竞争、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手段。

但在乌拉圭回合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存在跨国知识产权保护按国内法实施的传统,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在不同国家适用不同国内法,其实施结果千差万别,其能否在一个国家得到有效保护以及保护的程度等都取决于该国国内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因此,美国则单方面寻求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美国通过国内立法所谓“特殊301条款”,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升为贸易政策的基本方面,迫使其他贸易伙伴接受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美国贸易代表可裁定对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不力的国家实施贸易制裁。美国在国际半导体市场激烈的竞争中,就是动用“特殊301”向日本施压,迫使其开放半导体市场,使美对日出口半导体增加了20亿美元。与“特殊301”相对应,美国贸易法还有一个“337条款”,它是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口美国的,二者可谓双管齐下,配合默契。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手段以前主要针对工业化国家和新兴工业化经济实体。现在它的触角日益扩大,就连欠发达国家,如海地等也成为这些法律手段的对象。美国不仅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展开强大攻势,明确将知识产权与贸易制裁相结合,而且竭力主张在国际上建立一套高标准、严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提出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框架内,美国的这一立场得到了欧共体、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支持。经过几年谈判,终于在1991年12月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协议》(TRIPS)草案,并于1995年7月1日正式生效。TRIPS在实体上是一个高标准、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在程序上,TRIPS规定了包括行政、民事、刑事以及边境措施等在内的详细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程序;在解决争端的机制上,TRIPS一改以往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软性性质”,交叉报复将成为迫使缔约方遵守协议义务的有力手段。它意味着,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准许争端一方以在非争端内容领域的贸易报复方式逼迫另一方遵守协议及裁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国际贸易多边制裁挂钩正式得到了国际社会确认,这极大地强化了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并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

2.网络环境下知识保护地域性的趋弱和国际化的进一步加强

在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如何确认远比非网络环境要困难得多。知识产权的特点是具有“地域性”,而国际网络上与之冲突的东西(如域名)的特点则是“无地域性”。知识产权的确立大多数国家均是政府行为,网络上专用内容的确立在大多数国家均是民间组织行为。这些均给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目前在网络环境中版权保护与国际私法的冲突(诸如“侵权行为地”的认证困难等),电子商务中商标注册与域名注册的冲突等,在国际上已成热点。这类冲突的实质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地域性之间的冲突,其最终解决有待于国际间的协调和有关国际协议的达成。

为解决域名注册与商标权、商号权的冲突问题,国际互联网络协会、国际商标协会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起成立了“国际网络特别委员会”,负责协调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为使企业仍有机会在与“com”等一级域址平级的状况下使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在因特网上将新开设“firm”,“stone”,“shop”,“web”,“art,”,“info”,“nom”七个同级域位。目前WIPO的专家已在讨论缔结有关域名注册多边公约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