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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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3)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际社会通过条约的形式,针对新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发展的新趋势,制定统一的实体与程序规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使知识产权制度直接统一。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修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关专利部分的协调条约,该条约一旦生效,将对各国专利制度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TRIPS协议生效后,将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知识产权多边保护规则,并对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保护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我国加入WTO后,TRIPS协议也将成为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二是各国在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中采取相同或相近的规则或原则,使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相互借鉴与相互融合。随着新经济时代知识信息网络化和经贸活动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标准越来越趋向于国际性协调规范,尤其趋同于TRIPS协议。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是无国界性,这种新知识扩散和传播方式,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传统的“地域性”特征逐步弱化和淡出。世界各国顺应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国际化的历史潮流,大都已经着手并继续在TRIPS协议及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新条约的大构架下修改和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以共同建设21世纪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体系。

然而,当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新标准如TRIPS协议中所确定的最低水平线,更多地满足和反映了工业发达国家的要求,在一些方面超越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目前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这是综合国力在知识产权谈判桌上的反映,占有相对科学技术高地和拥有更多知识产权资源的工业发达国家及其企业借此谋求巩固既得利益和扩大相对优势,而发展中国家的让步也表现出了发展中国家富有合作精神和建设性,以让步为代价来谋取自己科技进步的时间和空间,但这种让步不能超出发展中国家的承受极限。因此,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建设中,应当重视工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合理的利益平衡,协调保护工业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相对优势和保留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发展空间。

(四)新技术革命带来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发展趋势

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以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技术与新材料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对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世界各国为谋求发展高新技术,相继制定有关发展战略或计划,如美国的“战略防御计划”(“星球大战”),日本的“科技振兴基本政策”、欧洲共同体的“尤里卡计划”、中国的“新技术革命对策”等。各国的科技政策推动了一大批高新技术群的崛起,引发了高技术含量的信息产品的大量涌现。这场革命给知识产权领域带来了新的课题和任务,各国立法者不断探索对高新技术产品保护的法律途径:一是“边缘保护法”,即采用工业版权与着作权的若干规则,创设一种新的制度即“工业版权”来保护新的技术成果;二是“单独保护法”,即为信息产品创设“信息产权”,给予准专利或类似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三是“传统保护法”,即沿用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即着作权、专利权给予保护,但在内容方面有许多变革与创新。

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直至现在席卷全球的“知识革命”是新技术革命的继续和发展,其中最有代表性、最具影响力的时代技术当属网络技术和基因技术。作为信息技术革命产物的因特网,其所构成的“虚拟空间”(Cyberspace)是一个无中心的全球信息媒体,它不但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而且对现行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就知识产权制度而言,主要有如下问题:(1)“网络版权”,指如何让专有权利有效地“覆盖”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即是数字化作品的权利保护、保密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以及数据库的权利保护这三大问题。(2)“网络标记”。经营标记以数字化的形式出现在网络空间,既涉及传统商标制度的变革(如商标权地域性与因特网国际性的冲突、商标分类保护与网上商标权排他性效力的矛盾、网上商标侵权形式的变化与侵权责任的认定等),又涉及域名保护制度的创新(主要问题有域名登记与审查、域名权的性质与内容、域名权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域名权的保护与域名纠纷的处理等)。(3)“网络不正当竞争”。当代竞争法需要解决网络传播及电子商务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如屏幕显示和网站界面的商业包装、对网上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网上虚假宣传等。与网络技术相媲美,基因技术被认为是21世纪最伟大的技术之一,人类可能正处在基因可以解释和决定一切时代的开端。诸如“基因食物”、“基因疗法”以及对动植物基因乃至对人类基因的其他开发、利用,将会导致人类本身以及与人类生存环境相关的一系列变化。尽管对基因技术存在着民族习俗、社会道德以及宗教等方面的争议,但许多国家趋于对这一新兴技术给予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基因专利涉及两大问题:一是界定基因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基因方法、基因产品、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转基因微生物以及“脱离人体或通过技术方法获得”的基因本身;二是明确基因专利的排除领域,特别是克隆人的方法、对胚胎商业利用的方法以及基因序列的简单发现等。

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特征,表现这一制度与时俱进的时代性。知识产权法从其兴起到现在只有三四百年的时间,但历经从工业革命到信息革命的不同时期,基于科技革命而生,缘于科技革命而变,其制度的构建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相互作用、相互创新的过程。纵观当今世界科技与经济的发展,人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凡是科技发达与经济繁荣的国家,无一不是知识产权制度健全与完善的国家,这些国家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与科技、经济的发展程度一样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美国作为世界科技、经济强国,既是世界级的专利大国,其每年的专利申请量约占全球总量的五分之一左右;同时也是世界级的品牌大国,国际10大驰名商标有9个名归其下。从一定意义上讲,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客观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科技、经济发展的水平。换言之,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实质上反映了国家间科技、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依赖于以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知识,或者说,知识已成为生产力和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新的世纪是新经济的时代,也是知识产权的时代。知识产权作为“制度文明的典范”,对于激发人类发明创造的潜力,推动科技进步与文化繁荣具有重要的作用。

(五)新民事立法浪潮引起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典化趋势

知识产权制度是近代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从17世纪中叶到19世纪,是近代知识产权制度兴起的时期,专利法、着作权法、商标法在西方国家陆续产生。上述法律尚未以知识产权的名义实现体系化,都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既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也没有将各个法律进行整合而编入民法典。大陆法系国家承受了古罗马法典化的传统。作为近代范式民法典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其编纂活动分别完成于19世纪初叶与末期,其民法典体系取材于罗马法的《法学阶梯》或《学说汇编》。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早在民法典编纂之前大体就绪,且这些新兴的财产权制度又多为英国的“舶来品”,因此近代欧洲大陆的范式民法典未能将知识产权制度纳入其体系之中。

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尝试将知识产权制度编入本国民法典,并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第二次民法典编纂运动中形成高潮。已经完成或准备规定的立法例有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1992年《荷兰民法典》、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1995年《越南民法典》。其中,《荷兰民法典》原规定第九编为“知识产权”,由于知识产权法含有许多行政法、刑法以及程序法的规范,后因立法技术上存在困难而被取消。此外,欧共体先后制定了统一商标法、专利法等,而不允许成员国进行补充和修订,作为欧共体成员的荷兰也就失去另行编纂的必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原规定第五编为“着作权和发明权”,没有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事实上,其“着作权和发明权”编至今未能完成,而专利权和商标权早已以特别法的方式颁布。作为独联体国家的“示范民法典”,未能完成世人关注的这一立法工作。从仅有的几部包含知识产权编的民法典来看,可以说是一个有益的尝试,但未必是值得效仿的先例。这些民法典的起草者采取了两种立法方式:一是将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则全部纳入民法典,这无疑是法律规范的位置平移。其中,着作权法多为私法规范,采取整体编入未尝不可,而对于含有诸多公法规范的工业产权法来说,很难在立法技术层面作出妥善安排(如《越南民法典》)。二是从各类知识产权中抽象出共同适用规则和若干重要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中,但同时保留各专门法。此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私权立法的纯洁性和形式美,但其实质意义不大,且在适用中多有不便(如《意大利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