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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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一般理论(5)

亚当·斯密继承了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进一步认为人的才能是一种有用的才能,这种有用的才能“对于他个人自然是财产的一部分”,“可以和便利的劳动、节省劳动的机器和工具同样看作固定资本”。斯密明确地将知识即“人的才能”定义为一种有用的“财产”和“资本”,从而初步定义了知识财产的经济属性。

19世纪,法国政治经济学家萨伊进一步提出了无形产品理论。认为“劳动创造效用”,“效用产生财富”,“创造具有任何效用的物品,就等于创造财富,这是因为物品的效用就是物品价值的基础,而物品的价值就是财富所构成的”。在此基础上,萨伊进一步提出:人的劳动所创造的财产,不仅包括“只限于那些在创造后能和物混合起来的并且在长时间内能保持不坏的价值”——“有形的产品”,而且还包括那些“没有永久性、一生产出来就立即归于毁灭的价值”——“无形产品”。萨伊认为这些“无形产品”包括家仆的劳动、医生的劳动、律师的劳动、音乐家和演员的劳动等,这些产品与“有形的产品”是性质相同的产品——都具有价值或“效用”。在此,萨伊已经明确指出无形产品也是人类劳动的成果,这些成果满足了人们的某种需要,为满足这种需要,人们必须使用财富的有形产品去购买无形产品。“拥有无形产品的人,通过多次的这种交换行为,可以发财致富”,“无形产品”实际上就是无形的商业性服务和无形的知识产品。萨伊的学说揭示了“非生产性劳动”产品的经济本质,奠定了“知识劳动”创造“知识产品”,从而形成“知识产权”的思想基础。

19世纪末、20世纪初,麦克劳得提出了“无形财产理论”,认为有一种财产完全与任何特殊的主体或被占有的物品分离和分开,叫做无形的财产。无形的财产不是通过实物占有而享有的财产,而是通过给付交换价值的财产,如版权等。之后的经济学家凡勃仑进一步提出无形财产是对“非物质设备的资本化”的理论,认为无形资产是“非物质的财富,非物质的事实,根据由于占有它们而能获得的利益,加以估价和资本化”。“这种非物质设备存在于工程师和工人的技术能力中”。并认为“诸如特权、商标、牌记、专利权、版权、法律保障的或者保密的特别方法的专用权、特殊原料来源的独家控制,这一切给他的所有人一种造成级差利益的有利条件”。凡勃仑不仅具体提出了知识产品这种“非物质财富”,而且还指出了这种非物质财富得以形成价值(产生利益)的具体形式——具有财产所有权形式,即专利权、版权、专用权等知识产权形式。

至此,西方经济理论对知识产权的经济属性已经有了明确的定义和解释。在有关经济思想理论对知识产品与知识产权的经济性质做出解释的同时,制度经济思想理论为知识的财产化与商品化创造了条件。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专门解决知识产品私有化问题的经济制度,使知识得以成为商品化的产品——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确立了知识产品的私有财产属性,解决了知识产品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使知识产品真正成为了具有商品与财产属性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制度经济基础与财产属性,进一步反映了知识产权的经济本性。由此可见,西方经济思想理论和制度经济理论解决了知识产权的价值承认与财产属性问题,从理论和制度上确立了知识产权的经济属性。

六、知识产权制度形成的经济本质:价值、商品与财产属性

知识产权既是经济的产物,又具有经济的性质,那么知识产权的经济性质又是如何体现的呢?从知识产权的经济本质来看,它是一种无形的经济资源,是人类脑力劳动所创造的、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知识商品和知识财产的具体形态。

(一)知识产权的价值属性

知识产权实质上是一种具有价值的经济资源,知识产权的价值属性可以从其价值和使用价值两方面来得到证实。

1.知识产权具有价值

知识产权的价值可以通过其价值的构成与生产的过程来反映。经济学理论认为,产品价值构成的基本要素包括产品生产投入的劳动、资本(包括土地)、利润。与物质产品相同,知识产权的生产过程也是消耗劳动与资本的过程,只不过其生产出的产品不是物质产品,而是不具有实物形态的智力产品。在投入劳动力方面,知识是智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共同产物。知识成果的生产需要消耗的不仅仅是体力劳动,即进行技术研究与认识自然的过程所投入的体力劳动,还主要需要消耗这些人员的脑力劳动,即智力活动所投入的精神劳动,而且消耗的脑力劳动要远远大于物质产品生产的耗费。因此,知识产权的价值首先是建立在劳动价值基础上的。在投入资本方面,智力活动与科学研究同样需要消耗物质资料。一方面,研究与认识的过程本身就需要实验设备、研究工具等物质条件,还需要消耗实验物资、材料,以及为取得各种信息的物质设施;另一方面,知识和技术的研究是建立在研究者掌握了一定知识的基础之上,而这些知识的积累也需要消耗生活资料和学习资料等物质资料才能实现。知识成果的生产与研究同样需要场地设施,科学知识不论是在研究阶段,还是在试用(工业试验)阶段,都离不开具体的场所,需要利用土地资源。作为人脑复杂劳动的结晶,知识产品同样凝结了一般人类劳动,只有通过交换过程才能被利用而实现其价值,其价值中同样包含了超出生产成本的利润。可见,知识产品的生产是有代价的,知识产品同样是有生产成本的,构成知识产品成本的基本要素同样是劳动、资本(土地)、利润。因此,作为知识产品实体形式的知识产权也就天然地继承了知识产品的价值属性。

2.知识产权具有使用价值

产品通过生产过程形成价值后,还要能够被社会所接受和利用来发挥效用,才具有使用价值。知识产权所代表的具体内容是新技术和新知识,而技术和知识的作用就是能够提高劳动者的技艺和工作能力,以及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效率,还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开发新的资源,形成新的产品。掌握更多知识和技艺的劳动者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同样产品的生产,可以节约劳动力,使产品的劳动成本下降。采用新生产工艺的工厂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在相同的时间内生产更多的产品或降低原材料和资源的耗费,使产品的资本消耗减少,生产成本下降。新产品技术的应用能够得到新的产品,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市场与价值。新能源技术的应用,可以开发新的资源,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更大的空间。因此,知识和技术也就具有了使用价值。而知识产权正是这些技术与知识的表现形式和载体,自然也就具有了使用价值的属性。

(二)知识产权的商品与财产属性

1.知识产权具有商品属性

知识成果的价值必须通过知识产品的自由交换才能得到实现。因此,知识成果首先需要形成商品,才能进行自由交换。出现剩余和能被用于自由交换是知识成为商品的基本条件。商品的基本属性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知识虽然具有了价值和使用价值,但知识并不是一开始就成为商品。劳动产品成为商品的条件是劳动产品有剩余和成为私有,知识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劳动产品,同样必须具备这两个条件,才可成为可以用来交换的商品。知识产品剩余随着社会文明发展产生的大量知识成果而得到解决,但知识的无形性与共享性、外部性和难以度量性,使得知识产品交易困难,因此,知识产品私有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为知识商品化的另一必要条件。知识产权制度解决了知识产品的度量和所有权问题,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把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以具体的产品形式确定下来,使其成为可自由交换的无形商品。

2.知识产权具有财产属性

财产是劳动的结果,实物产品是生产者劳动、资本投入的产物,自然就是生产者的财产;知识产品既是智力劳动的成果,当然也是一种财产。与传统的物质财产——由物权制度保障的物品有所不同,知识产权则是抽象化、非物质化的财产类型,而且这种非物质化的财产必须通过外在的载体才能表现出来,这个外在的载体就是知识产权。

知识与技术产品能够成为财产,是由它们的有用性与稀缺性决定的。知识产品的有用性是通过其使用价值表现的,而稀缺性则表现为知识成果不易取得性、非广泛性、生产的长期性、复杂性与高成本性。正是知识产权的有用性与稀缺性,使之成为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财产。知识产权既然具有了价值、商品与财产的属性,自然就进入了经济的范畴,经济属性便成为它的基本属性。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知识产权具有经济的属性,是知识成果的商品与财产形态,是具有价值、商品与财产属性的经济资源。知识产权与经济密不可分,其形成的基础、效用及商品与价值属性,反映了其经济性质的基本内涵。

建立在知识产权之上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国家用以调控各利益团体针对智慧产品发生的关系的法律制度。它的最终价值是刺激知识的生产、创新、使用以及传播,追求一种利益的平衡,因此也可以将它看作是以刺激知识生产和传播为目的调节社会利益的平衡机制。在法律的外衣下,一个社会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反映该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