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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宪法(4)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表达思想和观点的自由。

(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出版物的形式来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3)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集会是指公民聚集于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话动。

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来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4)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由公民依法结成某种社会团体,进行社会活动的自由。公民的结社自由,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依法进行登记。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的信仰宗教的自由。具体而言:

1.宗教信仰自由作为精神自由,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不受非法干涉,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2.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上平等,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并且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权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而构成的权利体系,是公民参加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

1.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是其他自由和权利的基础。人身自由,依法可以限制或者剥夺,但必须由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理由、按照法定程序决定或批准,并由法定机关执行。

2.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3.住宅

住宅权,是指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占、损毁、侵入、搜查或者查封等的权利。住宅权是人身自由的自然延伸。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对通信进行检查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2)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行检查;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五)监督权

监督权即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主要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宪法赋予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如果出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使公民受损失时,受损失的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六)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1.私有财产权

国家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为公共利益需要;(2)依照法律规定;(3)必须给予补偿。

2.劳动权与休息权

(1)劳动既是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义务。

(2)宪法规定的休息权是指劳动者的休息权。

3.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可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情形包括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4.受教育权

受教育既是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义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5.文化自由

文化自由,即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1.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性平等的权利。

2.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

3.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4.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是:

(1)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3)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义务。

(4)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义务。

(5)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义务。

(6)依法纳税的义务。

(7)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

(8)其他义务。如“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五、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

依照《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节国家机关

一、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

1.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称。国家机构的本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国家机构的特点,它与一切剥削阶级的国家机构有着本质的不同。我国的国家机构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有力武器。

2.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它们在政治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原则有:

(1)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2)法治原则。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责任制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必须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要向人民负责。

(4)精简、效率、服务、廉洁的原则。按照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5)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我国的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努力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3.国家机构体系的组成种类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目前的国家机构组织系统如下:

(1)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组织系统中居于首位。权力机关分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国家主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4)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即中央军事委员会。

(5)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它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6)国家检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它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行使国家立法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决定、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的职权。这项职权包括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的职权。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的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等。

(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择的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伺,为期5年。委员长和副委员长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

(3)监督权。

(4)任免权。

(5)对国家重大问题和外事工作的决定权。

(6)荣典权。

(7)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3.全国人大代表的职权

全国人大代表是全国人大的组成人员,是全国人民派遣到全国人大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使者。

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有权:

(1)出席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2)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包括修改宪法的议案;

(3)参加各项选举,可对主席团提名的关键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名单提出意见;

(4)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5)可提出询问,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其属下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6)可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罢免案;

(7)可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8)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9)有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的权利;

(10)在履行职务时,根据实际需要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

(11)其他权利。

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

(1)在常委会统一安排下,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进行视察;就被视察的有关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2)可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3)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询问,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4)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5)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