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新股民新基民必读全书(基金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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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投资前看基金(3)

以上三个步骤可同时在柜面完成,投资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网点办理。如果已经有银行交易账户和该基金公司的基金账户,可直接认购该基金。

若委托他人认购,被委托人需持两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投资者本人的授权委托书。

选择二:去证券公司买基金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资金账户卡;

3.填写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份额认购申请表。

选择三:直接向基金公司认购

1.办理基金账户开户,填写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传真交易协议书》(如个人投资者选择传真交易方式)开户;

2.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基金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中;3.办理认购时需填写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出示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

(2)认购方式

在2007年3月21日以前,开放式基金发行均采取限额发售,先到先得的方式。比如某基金限额发售200亿,一旦各渠道募集的资金达到或接近这个上限,基金公司就会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发行。在这个时间以前的认购单全部有效。

2007年3月21日起,新基金发行改用“按比例配售”的原则。这就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假设某基金发行规模上限200亿,如果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不超过200亿份(含200亿份),且将募集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的总份额不超过200亿份(含200亿份),则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第二种情况是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高于200亿份的情形。即募集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的总份额超过200亿份,则对募集期内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并将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无论认购时间的先后,所有的投资者将按照统一的比例进行确认。

(3)认购时间

基金公司会提前公告新基金的发行时间,各代销机构一般也会张贴公告提醒投资者。实行“按比例配售”的发行模式后,一般情况下,基金发行首日和第二日都可到基金公司或代销网点办理认购;发布提前结束公告当天的认购依然有效。当然,只要募集的份额还没有达到上限,在发行期内投资者都可以买到该基金。

一般来说,基金公司和各代销机构都只在证券交易所的开放日内办理认购业务,一般为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9:30—11:30,下午1:00—3:00之间进行。按照惯例,银行代销网点在工作日的中午也接受认购的预约。

有时候,基金公司或代销机构也会开放其他时间段接受预约,这要看各销售机构的另行规定。此外,很多银行的网上银行可以24小时接受基金的预约认购或认购业务。

(4)认购起点

一般来说,开放式基金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追加幅度一般为1000元的整数倍。这跟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相比,门槛要低很多。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认购起点一般为5万元、10万元。

不过,一些基金公司对于直销渠道的认购起点要求较高,投资者认购前,需确认其认购的具体门槛。

(5)如何计算认购份额

由于采取按比例配售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的确认相对有点复杂。此外,根据新的规定,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的计算方式也有了改变,从以往的内扣法统一改为外扣法。证监会要求各基金公司在3个月内修改这个计算方式。

如果采用传统的内扣法,结合按比例配售后的情形来计算认购份额。由于在认购资金冻结的几天里,这笔资金产生的利息归认购人所有。假设某基金的认购费为1.2%,某投资者投资100万元申请认购基金,假设该笔申请认购产生利息500元,并假设本基金的配售比例为3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有效认购金额=1000000×30%=300000元,认购费用=300000×1.2%=3600元,净认购金额=300000+500-3600=296900元。内扣法和外扣法略有差别。如果采用内扣法计算,认购1000份基金,认购费率为1%,认购金额公式为:1000-1000×1%=990元;而使用外扣法计算,认购金额公式为:1000/(1+1%)=990.099元。可见,外扣法对投资者而言更为划算。

看历史谋发展

美国有8000万居民持有美国投资基金,占主动管理式投资总额的90%。基金已成为美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的主要投资理财的工具。而中国相比之下,基金业还很幼小,发展的空间更大,所以在中国以基金作为研究方向,研究的范围会更广,研究的程度会更深。目前,在中国对基金方面的实证研究几乎都围绕着基金经理的业绩评估和基金。

交易中的异常现象进行的,基金中的异常现象包括封闭式基金的折价现象和羊群效应等。从研究方法上看,一般是沿着国外研究方法的途径走来的。

第一个阶段是从1992年至1997年11月14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之前的早期探索阶段。

1992年11月,我国国内第一家比较规范的投资基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简称“淄博基金”)正式设立。该基金为公司型封闭式基金,募集资金1亿元人民币,并于1993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早挂牌上市。淄博基金的设立揭开了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序幕,并在1993年上半年引发了短暂的中国投资基金发展的热潮。但基金发展过程中的不规范性和积累的其他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多数基金的资产状况趋于恶化。从1993年下半年起,中国基金业的发展因此陷于停滞状态。

第二个阶段是从《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后至2001年8月的封闭式基金发展阶段。

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颁布了《暂行办法》,为我国基金业的规范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1998年3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新成立的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和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分别发起设立了规模均为20亿元的两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开元”和“基金金泰”,由此拉开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的序幕。至1999年年初,我国共设立了10家基金管理公司。截至2001年9月开放式基金推出之前,我国共有47只封闭式基金,规模达689亿份。

第三个阶段是从2001年9月以来的开放式基金发展阶段。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诞生,使我国基金业发展实现了从封闭式基金到开放式基金的历史性跨越。从近年来我国开放式基金的发展看,我国基金业在发展中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基金品种日益丰富,基本涵盖了国际上主要的基金品种。二是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发展迅猛,方兴未艾。三是营销和服务创新活跃。四是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截至2006年年末,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已有58家,管理数量已达307只。其中,开放式基金254只,封闭式基金53只。基金资产规模8565.05亿元人民币。其中,开放式基金的资产净值6941.41亿元,已占到中国基金市场资产净值的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