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市场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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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信息、信誉与银行(1)

为什么需要银行?

为什么需要银行?这一问题可能并不如我们想象的那样简单。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是因为我们知道银行本身只是一个中介机构,银行贷给企业的钱基本上是存款人的钱,银行本身的自有资金是很少的。那么,为什么存款人即真正最后出钱的人,不是把钱直接交给企业,而是先交给银行,再由银行贷给企业呢?此外,从企业的角度看,为什么当企业需要钱的时候,他们不是从股票市场上直接发行股票,或者在债券市场上直接发行公司债券,而是去找银行这样一个拿别人的钱来对企业放款的中介机构呢?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的时候,将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你并不能确切地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而且企业也未必会和你说实话。

这样就会产生在投资者和企业经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例如,企业现在需要融资一个项目,对于项目的质量及其风险分布,经理显然比投资者更为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就要考虑如何从市场上众多的企业和项目中筛选和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不同企业都有自己的特质性,有的企业风险较大,有的企业风险较小。一般来说,越是高风险的企业和项目,越有积极性从市场上融资。因为企业承担的风险和投资者承担的风险是不对称的,即投资成功时,企业经理或者股东只需要支付固定利息而获得很高的剩余利润,而当投资失败时,却无需承担额外的责任。

投资者通常希望选择一个风险比较适中的企业或项目,而不是风险很大的项目。投资者如何选择项目呢?一般来说,投资者在做出决策之前需要收集各种信息,并对所有可行投资进行比较分析,这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事前监督”。

但是,决定选择哪一家企业进行投资并不意味着投资者就可以坐收渔利。投资者还必须对企业进行“事中监督”,这是因为存在道德风险问题。投资和买东西不一样。如果你想买一个杯子,那么交钱之后,你就可以拿到杯子并且知道杯子的质量好坏。投资则很不相同,其质量是很难监督的。你把钱投资给企业,你并不能立即得到什么,你实际上只是得到企业对你的一个许诺,即如果企业赚到钱,它将支付给你多少。

企业能不能赚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经理在融资之后是否会按照事前的承诺去干,以及他是否有积极性搞好企业。设想有两个项目可供经理选择,一个是安全项目,一个是风险大的项目。在融资的时候,经理可能会在项目报告书中声称将投资于安全项目,但在融资后,如果投资者不能监督企业经理(很多情况下都是如此),那么企业经理就可能选择高风险项目。因为对经理来说,成败所带来的风险分布是不对称的。这种非对称分布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经理和投资者之间。对经理而言,由于经理在企业获利的时候可以拿到高额奖金甚至股利,而在亏损的时候并不损失什么,这样经理就有积极性选择高风险的项目。另一方面,这种风险的非对称分布还体现为大股东和小股东及债权人之间。当已知一个企业或项目的利润在零点附近或亏损时,大股东就有可能会孤注一掷,选择高风险的投资项目。

事实上,事中监督还包括另外一个方面,即经理的道德风险问题。投资项目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理的努力,这时投资者就会面临事中监督的另外一个问题。一般来说,由于监督的困难和相关的监督成本,投资者很难知道经理是否偷懒或者侵害了相关利益者的权益。

除了事前和事中监督之外,在项目完成之后,投资者仍然要对企业进行监督,这就是“事后监督”。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并不知道项目获利情况到底如何。因为经理也知道投资者不知道,所以他就有积极性对公司的利润进行操纵,企业经理既有可能在企业获利的时候报告亏损,也有可能在亏损的时候报告获利。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就可能要借助于其他机构来进行证实和核对。

无论是投资的“事前”“事中”还是“事后”阶段,投资者对企业的监督都非常重要。但是监督是需要成本的。一个项目涉及的投资者通常有很多,如果每一个投资者都花时间去调查项目获利前景、经理努力程度以及事后是否获利,那么每个投资者都会花很多的成本。

如果每一个投资者都预计到其他投资者会对项目和经理进行监督,那么每一个投资者都不会对企业进行监督,而希望“搭便车”使自己获利,这是典型的公共产品问题。这样一来,无论是事前、事中还是事后,任何投资者都没有积极性去监督企业。

现在我们设想有这样一个机构,它可以代表投资者去监督企业。首先,它可以调查项目盈利前景及获利的可能性,然后决定是否对其进行融资;如果决定对其进行融资,那么在融资后还要继续监督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理行为;在项目完成之后,它还要对企业的真实盈利情况进行核查。银行,就是这样一个机构。换句话说,银行就是为众多的投资者去监督企业,代表众多的投资者监督企业。监督的规模经济意味着由单一监督者对企业进行监督会更为有效,有了银行之后,投资者就不必事必躬亲,而只需要把钱交给银行就可以了。

我们知道,银行给企业放款有一个很重要的理论基础,即大数定律。也就是说,从银行来看,尽管每一个放款项目都可能产生坏账,但是,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可以根据大数定律来估计坏账比例。比如说,银行贷款给100个企业,这100个企业各有一个不同的项目。如果企业之间的获利情况是独立的,而且我们假设有5个项目将会失败,其他95个项目将成功,那么我们就可以合理地估计银行有5%的坏账,而其他95%是赚钱的。

从投资者的角度看,这也就意味着他将资本放到银行只有5%的坏账可能,或者说他至少可以收回 95%的放款。但是,如果投资者是将资本直接投到企业项目中去,那么投资到5%失败项目的投资者将分文无归,这对风险回避的投资者来说是无法承受的。此外,由于投资者并不知道哪个企业将成功,哪个企业将失败,这样,对风险回避的投资者来说,如果只有直接投资,那么他的最好策略就是不投资。显然,从社会福利的角度看,这一结果并不是我们所希望的。如果有了银行,我们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因为银行可以通过对不同的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而分散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从而吸引投资者并促进社会福利的提高。

但是银行也有一个道德风险的问题。银行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把钱贷给风险低、收益稳定的企业;再一种是把钱贷给风险高但收益也高的企业。如果贷给后者,成功了,银行就可以获高利,如果失败了就一分也没有了。但银行也许会有积极性去冒风险,因为它几乎所有的钱都是别人存进来的。所以对银行的经营安全,需要国家出面进行一些规制和管理。

东南亚金融危机很大程度上是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造成的。在东南亚、东亚一些国家,特别是韩国,它的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企业与银行的关系不正常。当企业赚钱的时候,自己就去扩展了;但当企业失败了,就把烂账甩给银行了。而银行又是由国家来兜着,外国的投资者一开始也不担心这个问题,因为一般这些银行有国家信誉做保证,假如说国内银行还不起外国人钱了,就由国家出面还。银行也好,投资的企业也好,都有一个道德风险。借的钱越多,越是追求高风险项目。

制度设计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做到使得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得到缓解。资本市场的完善,就是指这种信息不对称在多大程度上得到缓解。

保护投资者最重要

所谓融资,就是一部分人出钱,另一部分人花钱。为什么要保护投资者?理由很简单,如果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就不会有人愿意把自己的钱交给别人花。在任何一个国家,当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的时候,资本市场是早晚都要出问题的。

保护投资者的一个办法是法律赋予投资者一定的控制权。企业在发行股票时,不光要转让未来企业的一部分收益权,还要转让未来企业的一部分控制权。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保护小的投资者就成为一个难题。要使小股东也能行使对企业的控制权,需要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保证。

类似的,银行或者债权人把钱交给企业后,得到的除了对企业的收益权,还有对企业的破产权。假如企业无法还钱,控制权就属于债权人了。这属于《破产法》解决的问题。《破产法》也同样面临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