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市场与政府
19282200000043

第43章 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行为(4)

3.作为信息生产者的政府

政府作为生产者,除了供应一般说的公共物品之外,也许最值得供应的一类物品就是企业家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在所有具有规模经济的产业中,也许信息产业是最具有规模经济的产业,信息产品比其他许多产品也更具有非排他性的特点(当然并不总是如此)。政府部门有庞大的遍布各地的官僚机构,由它来收集和传递信息,不仅容量大,而且成本也低。此外,许多有关国民经济的宏观统计资料是由政府部门掌握的,这些资料是私人信息公司无法提供的(当然可以设想,由私人公司对政府承包收集统计资料也许更有效)。

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向私人企业家提供信息,就是政府的渎职。经济学家主张政府制定经济计划的一个理由,是私人企业家只掌握微观信息不掌握宏观信息,无法把握经济活动的总态势,从而无法做出正确的远期决策。如果经济学家的理由是对的,那么正确的做法就是政府应该尽可能地向私人企业家提供决策所依据的宏观信息,而不是直接代替企业家做决策。如果政府把宏观信息垄断在自己手里,它就没有理由责备企业家缺乏宏观头脑。日本政府是日本最大的信息“公司”,它不仅向企业提供有关国内外经济发展一般态势的信息,而且提供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性资料。

在日本的政府部门,几乎找不到一本印着“机密”字样的统计资料。政府官员认为向社会公开统计资料,是他们的义务。日本政府诸如大使馆这样一些驻外机构,同时也是经济技术情报机构,它们不仅广泛收集有关各国的政策和法律信息,尤其是那些可能对日本经济产生影响的信息,而且收集有实用价值的商业情报。更重要的是,它们收集到的情报最终不是锁在政府的保险柜里,而是送到有关企业手中。日本企业能走向世界市场,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政府提供的信息服务。

日本贸易振兴会可以说是日本政府的一个专业外贸信息公司,它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为出口企业收集和提供国外市场情报。日本政府制定经济发展计划,与其说是对企业的指导,不如说是对企业的信息服务。拟订计划的目的,不在于告诉企业该干什么,而在于“搜集其他先进国家经济结构的变化趋势,资本与有限劳动力的活动情况,像美利坚合众国那样顺利发展的经验,能够取得哪些国家未来的生产模式等资料,然后参照这些资料,启发民间产业去考虑哪些问题”(诺曼·马克雷著《日本已经崛起》)。因此,重要的不是计划指标的准确性,而是计划所包含的信息量。即使最不相信计划的企业家,也把它当作一个“有用的参考”。

当然,信息作为一种产业,并不是非由政府经营不可。事实上,日本企业家决策所依据的绝大部分信息都是自己收集的,或是由专业的信息公司提供的。但是,如果政府收集信息的目的不是为了垄断信息,而是为向民间企业提供信息,这样的政府活动对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利的。

以上,我们从政府与企业家关系的角度就日本政府的几个职能做了分析,当然政府作为市场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职能也不限于这些,但这些职能却是非常重要而常常又被经济学家所忽视的。这些职能也不是日本政府特有的,而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共同具有的,尽管各国政府发挥这些职能的程度和形式并不相同。

日本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最有利于经济成长的政府,是“帮助”企业家的政府,而不是“代替”企业家的政府。对政府来说,最重要的任务是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与企业家建立一种友好的伙伴关系,尽量减少企业家的投资风险,帮助企业家筹措资金、开拓市场,同时在企业家力所不及的地方填补空缺,而不是自己直接充当“企业家”,组织生产,从事投资活动。即使在某些情况下政府不得不开办工厂,但一旦工厂建成,就应该让位于企业家经营。日本政府把自己的工作局限于“帮助”企业家,当企业家的“助手”,所以它取得了成功。相反,像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和二战后英、法等国政府越俎代庖,直接充当“企业家”,所以尽管它们的目标令人敬佩,成绩却让人沮丧。

三、企业对政府:强硬的约束

在日本考察期间,我们一直在思考着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日本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积极作用能够较好地发挥,而它对市场机制的破坏又能得到有效节制?我们列出了好几条理由,这些理由涉及日本的政治体制、新闻自由、政府官员的个人素质,乃至日本的文化传统等方面。但最使我们信服的理由是日本企业制度——企业属于民间所有,而不是政府所有。正是这种企业制度形成了对政府行为的强硬约束,使它在参与经济活动中能适可而止,不致形成对市场机制的过分破坏。

日本的体制被西方学者称为“官民协调”体制。依我们的理解,所谓官民协调,就是民(民间企业)对官(政府)之需求与官对民之供给的一种均衡。官民协调的基础是民(企业)。没有民,“官民协调”何来?日本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有点类似市场上顾客与商店老板的关系。如果说顾客是老板的“皇帝”,那企业也就是政府的“皇帝”。

当商店老板不能为顾客提供价廉物美的商品时,他就有破产的危险。同样,如果政府不能很好地为企业服务,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当然,与市场上的老板不同的是,政府并没有自己的竞争对手,但政府是由政治家领导的,政治家却有自己的竞争对手。政治家的竞选经费不是来自财政预算,而是来自企业募捐,最有希望当选的政治家也就是最能为企业服务的政治家。当然,在这里,企业与公众之间也存在着一种交易,这种交易是企业换取政府服务必须支付的一种价格。

我们反复强调过,日本的产业政策是通过政府与企业界之间的协商做出的,但协商并不是政府官员的偏好,毋宁说,对政府官员来说,最省事的办法是命令而不是协商。但是,在日本的企业制度下,政府在经营活动方面并不具有对企业的命令权;任何一项政策,如果不能得到企业界的赞同,就只能是一纸空文。如果政府的政策触怒了企业界,那主持制定这项政策的官员也就可能威信扫地。

日本政府官员退休后有一种“下凡”到企业工作的惯例,在政府工作期间若没有做出有利于企业的事情,退休后就被企业认为是“不受欢迎的人”。这种潜在的制约迫使政府部门在提出任何一项政策之前,都不能不首先考虑这项政策是否会得到企业界的认同,这就产生了协商制度。相反,在国营企业制度下,政府与企业间就不需要这样的协商(当然有其他形式的协商)。事实上,在日本,确实有一些官员为他们不能对民间企业发布命令感到遗憾,他们很羡慕国有经济制度下的政府官员。

政府行为是需要监督的。但监督首先要有监督的动力,因为监督要花费成本,如果从监督中获得的收益不能抵偿这种成本,人们就不会有监督的刺激。民间企业与国营企业相比,一方面,由于前者的经理不由政府任命,从而监督成本比后者少得多;另一方面,由于监督的收益归企业所有而不是归全民所有,这就使刺激监督的收益边际线大大降低。这也是民间企业比国营企业对政府行为更具有监督动力的原因所在。

当然,这并不是说在民间企业制度下,政府的政策总是符合企业利益的。如同企业家追求自己的利益一样,政府官员的目标也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企业家有施行监督的动力,政府官员则有逃避监督的动力,因为成功的逃避意味着交易中取得的一种便宜,对追求权力的政府官员来说,这是求之不得的事情。因此,政府官员总是企图提高监督成本,以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从日本的情况来看,政府官员滥用权力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企业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民间企业制度并不能保证政府不做出错误的政策,但它能使错误政策的作用程度受到有效节制。从日本的情况来看,政府政策的效应是不对称的。如果一种政策是好的,符合经济规律和企业利益,它就能发挥积极的作用。相反,如果一种政策是坏的,不符合经济规律和企业利益,它就会受到企业的自动抵制,从而难以发挥作用。在日本的产业政策史上,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可以说,在日本,当政府与企业发生冲突的时候,取得最后胜利的通常是企业,而不是政府。企业对政府行为的约束不仅发生在政策制定之前,而且发生在政策实施之中。假使日本政府的所有政策(不论好坏)都能像好的政策那样得到贯彻执行,那日本经济就绝不会取得如此成功。

民间企业制度还可以补救政府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当然这种扭曲不会过于严重。在高速增长时期,日本政府实行低利率政策,但日本低利率政策并没有像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低利率政策那样导致资金使用的浪费,其原因在于日本银行的主体由民间拥有而不是政府拥有。资本的交易与一般商品的交易不同,利率只是许多交易条件中的一个。当利率调整受到限制时,银行就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其他交易条件(如投资风险、贷款期限、信誉等)的调整来选择投资方向。

事实上,在高速增长时期,商业银行对企业贷款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是不一样的,实际利率基本是由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原因在于,当企业向银行贷款时,银行要求企业将贷款一部分继续留存银行作为补偿平衡资金,存留比例根据不同的企业情况和金融市场的供求情况来确定,资金短缺严重时就高些,反之就低些;由于存款利率低于贷款利率,从而使企业实际支付的利率高于名义利率。比如说,如果贷款的名义利率为6%,存款利率为4%,存留比例为0.5,那么,实际贷款利率就为8%。这个例子再次证明,考斯定理是一个多么伟大的真理。

*本文作者为张维迎、程晓农,刊印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内部刊物《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报告》1987年第33期日本考察分报告之八(1987年11月2日出版),张阿妹、郝一生同志参加了本报告的讨论,特此致谢。本文曾收入《价格、市场与企业家》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