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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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论政治经济学体系(13)

其次,白鱼业的奖励金不按捕鱼量的多少发放,而是按渔船的吨数发放的。因此,我担心很多渔船出海都是以获得奖励金为目的,而并不是以捕鱼为目的的。1759年,白渔业的奖励金是每吨五十先令,然而,在苏格兰,所有的渔船捕到的鱼一共只有四桶海条。但是,政府这一年为每桶海条所花费的的奖励金就达一百一十三镑十五先令,就每桶商用白鱼来说,政府需要花费的奖励金数额为一百五十九镑七先令六便士。

再次,白渔业经常使用的船只,一般都是载重二十吨到八十吨的大渔船或甲板船。这种做法或许是向荷兰人学习的,但实际上却不太适合苏格兰的情况。在荷兰,白鱼大量生存的海域距离陆地很远,因此从事渔业需要远海航行,只能使用能够携带充足食物的甲板船。而在苏格兰,从事白渔业的主要地区距离陆地很近(赫布里迪兹群岛、西部群岛、设得兰群岛以及北部海岸与西北部海岸,到处都是海湾,白鱼就聚集在这些被称为海湖的海湾中);并且,白鱼回游期不稳定,因此,对于苏格兰来说,小船渔业其实是最适合的了,且渔夫捕完鱼后就可立即腌制或食用。只不过,在苏格兰,小船渔业是没有奖励金的,而大船渔业却可以得到每吨三十先令的奖励金。在同样的情况下,与大船渔业相比,小船的腌鱼很难获得市场。因此,曾经较为繁荣的小船渔业(听说有不少海员),如今全都衰落了。由于小船渔业没有得到什么奖励金,所以关税吏和盐税官都没有留下有关记录。因此,以前的小船渔业究竟达到了怎样的规模,我现在并不能确定。

最后,在苏格兰,很多地方的普通人民在一定季节里都将白鱼作为主要的食品。若奖励金可以使国内市场白鱼价格下降,那么对于我国大多数并不富裕的人民来说,也是一种救济。然而,鰽白鱼大船渔业奖励金并不能产生这样好的结果,它所导致的是刚好相反的结果,例如:(1)破坏了适合国内市场的小船渔业的发展;(2)每桶两先令八便士的附加出口奖励金,使大渔船捕获的三分之二的鰽白鱼出口到了外国。在三四十年之前,即大渔船奖励金还未设立时,每桶鰽白鱼的普通价格为十六先令;在十到十五年之前,小船渔业还没有衰落殆尽的时候,每桶鰽白鱼的普通价格为十七先令到二十先令;而在最近五年里,每桶鰽白鱼的平均价格为二十五先令。这种高价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苏格兰沿海各地缺少鰽白鱼;另一方面是自从美洲战争开始以来,装鰽白鱼的桶(桶价计算在鱼价内)的价格涨了近一倍,由原来的约三先令涨到了近六先令。不过,我手中关于过去价格的记载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有一位经验丰富的老人曾经告诉我,五十多年以前,一桶好的商用鰽白鱼的价格一般是一几尼。

我觉得,现在还是可以把它看作是当时的平均价格。但所有的这些记载都表明,大渔船奖励金并没有使国内市场上鰽白鱼的价格降低。

有些人也许觉得,如果享受奖励金支持的这些渔业家以平常价格或高一些的价格出售他们的商品,那他们应该会得到很大的利润。但是,我却认为,仅仅就小部分人来说,情况可能是这样,但大部分的情况并不是这样的。这种奖励金的意义,其实只是奖励那些冒风险从事自己并不了解的行业的企业家,并且这些巨额奖励金并不能补偿他们因无知而引起的损失。1750年,根据乔治二世二十三年第二十四号法令,第一次规定每吨鰽白鱼奖励三十先令,并同意建立一个合股公司(公司经理和理事都住在伦敦),资本为五十万镑。在十四年内,投资人每投资一百镑,每年可收回三镑,由关税征收官每半年支付一半(除了其他各种奖励,如上述的吨数奖励金、每桶两先令六便士的出口奖励金,盐税等一律免纳)。之后,政府又在国内各海港公布,设立资本总额一万镑以上的渔业公司是合法的。这些小的渔业公司,都是由经营者自行负责、自负盈亏的,但同样可以获得年金以及各种奖励。不久,大公司的资本就满额了,国内各海港也设立了好几家渔业公司。但是,即使有这些奖励,这些大大小小的公司还是失去了他们全部或大部分的资本,最后销声匿迹了。而如今鰽白鱼渔业几乎全部由私人资本家经营。

当然,若某制造业确是国防所必需的,那么依靠他国来供给这种制造品就是非常愚蠢的;如果这种制造业无奖励便不能在国内维持,那么就算对其他所有产业进行征税来维持它的发展,也是合理的。英国就是根据这个原理对帆布和火药的制造发放出口奖励金的。然而,如果对人民大众征税只是以维持个别制造业的发展,那么,一般来说,这就是不合理的。在经济繁荣时期,当人们有很多的收入,甚至不知道如何使用时,对于个别制造业发放这样的奖励金,也许对民众来说是无所谓的。然而,在经济普遍困难的时期,若还是继续这样浪费,那就是非常错误的。

我们应当重视事物的本质,不用在乎名称的具体叫法。例如,奖励金有时被称为补贴金,退税有时被称为奖励金。作为退税的奖励金,不能够与真正的奖励金一概而论。精砂糖的出口奖励金,其实是对赤砂糖、黑砂糖的出口退税;精丝制品的出口奖励金,也可以说是对进口税的退还;火药的出口奖励金,可以说是对硫黄、硝石进口税的退还。根据关税术语,那些出口时形态和进口时一样的货物所得的补贴,被称作退税。如果进口以后,货物形态被某制造业加以改变,名称也随之改变,并且归入了新的项目之中,则其所得的补贴叫作奖励金。

社会对有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和制造业者所发放的奖金,也不能被称为奖励金。因为这种奖金的性质与上述所讲的奖励金完全不一样:一、它不会使一国资本违反正常规律,大量地流入某一个特定行业,它只是奖励了人们的技能,从而增进了各行业工人的上进心;二、这种奖金不会破坏各行业的平衡,它反而完善了各行业的发展。此外,奖励金的花费比奖金的花费要大得多。以谷物奖励金为例,社会每年的花费有时达三十万镑以上。

下面,我来谈一谈谷物贸易和谷物条例。人们对谷物出口奖励金制度的法律和相关规则,一般都予以普遍称赞。我将用奖励金这一章的论述来指出这种称赞和表扬是不当的。对于谷物贸易的性质及英国与谷物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的专门研究,可以充分证明我的观点的正确性。

谷物贸易,包括四个不同的部门。这四个部门,有时虽然由一个人经营,但按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种独立的贸易:一是内地商人的贸易;二是国内消费品进口商的贸易;三是供国外消费的国内生产物出口商的贸易;四是运输商的贸易,即进口谷物再出口的贸易。

第一,内地商人的贸易。实际上,尤其在大荒年,内地商人的利益是和人们的利益一致的,虽然其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和人们的利益相反。对内地商人来说,他通过谷物实际歉收的情况而提高谷物价格来获利,当然,如果该价格提高的程度超过了一定的限度的话,那么他也将遭受不利。因为谷物价格的提高必然影响谷物的消费量。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尤其是底层人民)都不得不依靠节省粮食来生活。当谷物价格提得太高时,谷物的消费将会受到很大程度上的阻碍,最终使得市场上的供给超过消费。直到下次谷物上市,内地商人将会遭受两种损失:一是因为收成不好的自然原因而遭受很大的损失;二是上一次的剩余量只能以比之前更低的价格出售,从而遭受一定的损失。与此相反,当谷物的价格提得不够高时,谷物的消费虽然不会因此受到阻碍,市场上的谷物供给量很有可能小于消费量;但是,内地商人却会因此而损失一部分的利润,而且还将使人民在这一季节结束前面临饥饿的威胁。内地商人无论是出于对人民利益的考虑,还是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都必须保证每一季节的谷物供给都与人们每天、每星期、每月的消费保持相应的比例。而内地商人又是非常了解谷物的收获情况以及谷物每日、每星期和每月的销售情况的。他凭借这些知识,基本上能够正确判断人们的实际需求量。因此,他一定会尽自己最大的判断能力,按上述比例向人民提供谷物,使他的谷物能够达到最好的价格,从而获得最大的利润。就算他忽视民众的利益,只为自己打算,但是在谷物歉收的年份,他也应当按照谨慎船长对待船员的态度来对待人民大众———他在预见到粮食缺乏时,就应当叫他们节省粮食。不可否认,有的船长可能考虑的太多,在没有必要的时候也叫船员们节省粮食,从而使他们感到困难。然而,上述这点困难和船长冒失的行为使大家遭受灾难相比,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与此相同,贪婪的内地谷物商人也许会把谷物价格提高到超过歉收年应有的程度,那时,人们虽然可以避免季节末的饥荒,但还是会感到困难。然而,与商人在季节初廉价出售谷物而造成人们季节末的饥荒相比,这种困难也是微不足道的。

并且,谷物商人自己也会因这种贪婪而受到损害:人们都会憎恨他。另外,在季节末,他手上仍有一定的谷物剩余量,如果下一季节是丰收的,那么他就只能以比之前低得多的价格出售这些剩余量了。

假若一大群商人占据着一个国家的所有收获物,他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许会像荷兰人处置马鲁古群岛的香料那样,为了提高一部分存货的价格,把大部分的存货毁坏或抛弃。然而,就谷物来说,就算有法律的强制力,要对谷物进行大范围的垄断也是非常困难的。在法律允许自由贸易的地方,谷物可以算是最不容易被少数大资本家所垄断的商品了。这是因为,一个国家收获的全部谷物是巨大的,少数私人的资本是不可能全部购买的;即使他们能够全部购买,谷物的生产方法也会阻碍他们达到购买目的。对于任何国家来说,谷物都是年消费量最大的商品。因此,相对于生产其他物品,一国的劳动每年用在生产谷物的部分必然要大得多。自从谷物第一次从土地上收获,它便开始在众多人之间进行分配。这些所有者散居在国内各处,并不像许多的独立制造者一样聚居在一个地方。对于最初的所有者来说,他要么是直接将谷物出售给邻近的消费者,要么是通过出售给其他内地商人而间接出售给消费者。相对于经营其他商品的商人,内地谷物商人的人数也更多,他们散居在各地,从而不可能组成什么团体。在歉收年份,当某一个商人发现他的谷物不能按现价在季节末售完时,为了不使他的竞争者得利而自己受损,他就会立即降低谷物价格,在下一个季节的新收获物到来之前将谷物出售。影响这个商人行为的因素,也将影响其他的商人,于是他们都会根据自己的判断,按照季节的丰歉以最合适的价格出售谷物。

如果认真研究本世纪及上两个世纪欧洲各地粮食不足和饥荒的情况(有些记录是很可靠的),我们就可以发现一个事实,即当时的粮食不足,并不是由内地谷物商人的联合垄断所引起的,而是因为真正的不足。特殊情况下,粮食不足可能是因为战争,而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收成不好。并且,政府解决粮食不足的不适当手段也带来了一些困难。

然而,在通商和交通完全自由的广大产麦国,最不好的收成年也不会出现由大量的粮食不足所引起的饥荒。即使在最歉收的年份,如果能稍微节省使用,也能养活一样多的人数。干旱和暴雨最能影响粮食的收成。而我们都知道,麦子既可以生长在高地,也可以生长在低地;既可以生长在潮湿的土地里,也可以生长在干燥的土地中。因此,当遇到暴雨季节时,高地收成好,低地不好;当遇到干旱季节时,湿地收成好,干地收成不好。于是,无论是暴雨还是干旱,麦子在一个地方的损失可以在另一地方得到弥补,虽然总的收成比气候好的季节要少一些。对于产米国,干旱的影响要严重得多。因为作物不仅需要润湿的土壤,而且在其生长期的一段时间内,它还必须浸泡在水中。但是,在这样的国家里,并不是经常发生干旱,从而也不至于引起饥荒。其实只要政府允许自由贸易,就可以避免发生饥荒。例如,数年前,孟加拉的干旱,本来只会引起大量的粮食不足,然而,后来可能是因为东印度公司人员对大米贸易进行了不适当的限制,以致这次粮食不足演变成了饥荒。

为解决粮食不足所造成的问题,政府下令所有的商人以他们认为合理的价格出售谷物。但造成的结果却只有两种:一是商人并不提供谷物,导致人们在季节初期就要遭受饥荒;二是商人们提供谷物,并鼓励人们快速地消费,结果人们在季节末仍然面临着饥荒。我们知道,真正的粮食不足问题,是不能避免而只能减轻的。而完全自由的谷物贸易,既是防止饥荒的唯一有效办法,也是减轻粮食不足问题的最好办法。因此,谷物贸易比任何一种贸易更值得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也更需要这种保护。正因为这样,谷物贸易比任何一种贸易更容易遭到人们的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