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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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公平与效率价值

第一节 公平与效率的含义

一个良好的社会应该是公平的社会,自由和谐的社会。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往往把公平看作是法律的代名词。在许多国家,法院也被称为“正义之宫”。现实生活中,公平正义发挥着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在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公平正义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目标,是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与公平正义一样,效率也是构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仅仅只有自由、平等、公平和秩序,显然是不够的,良好的社会同时也必须是有效率的社会。效率也就成为法律必须实现的价值,是评价法律的重要标准。

一、公平的含义

(—)公平概念的历史演进

公平是法律应当始终奉行的一种价值观,从公平的演进历史来看,虽然人们对公平的认识在不断深化,但公平的概念至今仍不清晰。因而要给公平下个十分确切的定义也是不容易的。

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将公平等同于正义,他认为:“所谓正义,即于一切正当之人、事物与行为之间完全公平之谓。”亚里士多德认为:“遵守法律就是公正,违法则是不公正,公正不仅包括了遵守法律,还包括利益机会分配的均等。”十七八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胡果、格老秀斯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展开了对公平问题的研究。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给人们的理性和行为提供了正当的、正义的准则,这些准则就是自然权利,而这些自然权利是符合人性要求的,因而也就是正义的,自然权利正是有了人类共有的理性才成为公正的、公平的、人们普遍遵行的法则。霍布斯对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非常赞赏,继格老秀斯之后,霍布斯论述了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公平理论。他认为,自然法是使人类走出自然状态的条件,也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自然法最核心的内容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自然法支配之下,人人都是平等的,在对待实在法的态度上,人人必须遵守与自然法精神一致的成文法律,履行契约。遵守自然法就是实现正义、公平、公道。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在政治、经济、军事上取得胜利,整个资产阶级思想意识形态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少资产阶级思想家意识到了自然法的局限,纷纷提出与自然法思想相异的公平思想。这一时期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英国边沁的功利主义学派思想,奥斯丁的分析学派思想及黑格尔的哲理学派思想。边沁认为,公平的要求在于为社会谋福利;奥斯丁认为法律往往与公平、正义相分离;黑格尔则对公平问题进行了深层的思辨,他认为公平理性的东西即是自在自为的法的东西。当代美国哲学家罗尔斯也提出了一种新的公平观。这种公平观实际上是一种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结合。罗尔斯假定,在一个处于初始状态下的社会中,任何人都不知道未来的变化究竟会使其状况变好还是变坏。在这种不确定的情况下,回避风险的人们宁可选择能使他们在未来的变化中处于平均分配的状态,只有当不平等的分配能使处在最坏状态下的人比实行均等分配得到改善时,不平等的分配才是可取的。

当然,迄今为止,亚里士多德公平概念的公认度是最高的。他认为公平一词属于美德的同义词,也可以被用于形容人的品德,如勇气、气概等。但这仅仅是从广义的方面来形容人的道德品性,我们在谈论某某人的道德品性时,不可能静止地谈论他作为一种本性或是品质的善,而是要推进到具体的某一方面,从不同的出发点考虑,于是有了狭义上的公平。亚里士多德在分析狭义上的公平时,又将公平区分为“分配的公平”和“矫正的公平”。“分配的公平”指利益、责任、社会地位等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强调各取所值,考虑参与分配的人们的功德,按照各自的社会价值进行分配。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中每个人的所得取决于多方面的标准,这个标准可能是出身、财富,也可能是品德、能力,正义就是意味着与某种标准相称的比例。“矫正的公平”更多的是在私下交易中起作用,例如,在买卖、租赁、借贷等契约中。它强调的是均等,遵循的是一视同仁,在这里好人与坏人没有本质上的差别,他们都是均等的。比如在买卖中,不管是自愿还是强迫,都存在一方得,一方失的情况,但强迫交易显然就是一种不公平的表现,这时法官的作用就是要恢复交易原状,命令违反契约或是因不当获利而使它方遭受损失的一方作出数量相同的赔偿。“矫正的公平”就在所得与所失的中间加以平衡,公平在此基础上得以显现。

亚里士多德公平理论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平等,平等是指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在法律上包括立法、适法、守法上的平等。从平等的一般意义上讲,就要求人的行为不偏不倚;从法律上讲就是指权利资格平等。亚里士多德的平等并不是说对每一个都完全平等,个人之间或多或少都存在着区别;而且要区分什么时候人们是平等的,什么时候又是不平等的,也都是很难决定的。即使是现在,要评价对人的平等性也仍然是公平问题讨论的一个焦点所在。站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时代,就更加不容易划分,所以他所指的不偏不倚的行为大多只是针对那些发挥权威性或指导性作用的人而言。

在平等的概念上,伏尔泰认为,人生而是平等的,一切享有各种天赋能力的人都是平等的。他认为平等的真谛就在于人们在自然法面前的平等,而不是在财产所有权和社会地位上的平等。孟德斯鸠指出公平的法律不能以牺牲公民的个性为代价,在公平的社会中,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而卢梭认为,公平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平等。以往社会中的不平等是由法律加以确认的,而民主共和国的法律是人民公意的共同反映,实行这种法律即实现了平等。关于平等内涵的理解,卢梭主张平等并不是绝对的、事实上的平等,而是尽要能缩小贫富差别,实现法律面前的平等。

借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公平的思想来讲,公平作为社会意识形态,有一定的历史连续性,但归根到底是现存经济关系的反映,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学派各有不同的公平观,抽象的、超时代的、永恒的公平是不存在的。公平的标准也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断更新,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补充着新的内容。

(二)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公平

公平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和范畴,与时间、空间、领域以及价值观都密切相关。某一行为是否公平,可能在短期内无法得以体现,也许就当时而言具有不公平的特征,但在长期内造成的结果却可能是公平的。同样,某行为造成的结果很可能只在小范围或小区域内具有公平性,而不适用于更大范围;或者很可能只在大范围大区域内具有公平性,而在小范围内不具有公平性。而公平在不同领域中,更是有着不同的意义。经济领域中有经济公平的范畴;政治领域中有政治公平的范畴;社会领域中有社会公平的范畴,等等。经济公平是指经济领域中主体之间竞争的公平性,着重于经济投入与经济回报之间比例的合理性。政治公平应是指在政治领域中主体之间竞争的公平性,着重于政治投入与政治回报之间比例的合理性。社会公平应是指在社会领域中主体之间竞争的公平性,着重于社会投入与社会回报之间比例的合理性。这里,经济投入与经济回报是与经济利润密切联系的;政治投入与政治回报是与政治权力密切相联的;社会投入与社会回报是与社会地位直接相关的。总之,不同领域中的公平,其含义是不相同的。

在当代中国的立法中,对公平的要求首先就体现在强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结构上,主要是指经济利益上的分配平等,以及政治权利上的平等分配。后者更重于前者,因为它涉及个人的社会地位、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平等问题。

首先,从经济上讲,公平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机会平等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说:“人们在市场上应当能够自由地按照能找到的交易对手的价格进行买卖,任何人都应该能够自由生产、出售和买进任何可能生产或出售的东西,重要的是从事各种行业的机会应当在平等的条件下向一切人开放,任何人或集团通过公开或隐蔽的力量对此加以限制,均为法律所不许可。”机会平等就是出发点平等,它是现代公平观的首要内容。机会平等观念认为社会成员都具有创造物质财富的潜在能力,每一个劳动者都有选择从事劳动生产项目的权利,任何劳动者都不能垄断独占一项生产项目,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受其他生产者强制和奴役,自主决定是独立生产劳动还是与别人结合生产劳动,劳动者之间应当自由平等竞争。因此,必须清除各种人为障碍,制止任何人对各种机会的垄断和特权,使人的潜能的发挥具有同等的机会。

2.利益平等

利益平等强调劳动者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利益的平等,在商品交换、交换价格等方面都不受强制。这主要体现在收入分配上,社会成员无论自身条件如何都具有同样的生存和发展权利,等量劳动通过等价交换获得等量报酬,劳动差别决定劳动收入的差别。而不应该由其他任何因素来决定。当然,在经济生活中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是针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仅仅是针对某个个体的特定利益,因为,某个经济行为即使并不能造成特定的损害结果,但却对整个社会经济存在一种泛化的损害时,该行为就是不公平的。另外,国家通过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等经济手段和社会保障措施限制过高的个人收入,对低收入者进行补助和救济,防止个人收入过于悬殊。资本主义社会是实行这种经济制度的典型。由于它在许多时候,许多方面都体现公平,所以它是高效率的社会,在经济发展方面更是如此。

3.规则平等

规则平等是指各经济主体能机会均等地按统一的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能平等地承担税赋,平等地获取信息。只有在规则平等的情况下,市场才能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使社会总投入最少,总产出最大,才能鼓励市场主体节约成本、革新技术、强化管理,努力争取利润最大化,从而推动社会生产总效率的提高。

其次,从政治上讲,政治权利平等,首先考虑的就是人地位的平等。人们之间尽管存在着性别、民族、职业、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差别,但都应有相同尊严,处于相同的社会地位。国家法律就是人们政治平等实现的一大保障。譬如,中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都以男女平等为价值目标,为了保证其真正实现平等权利,在一些领域就要求赋予妇女一些特殊权利,如“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都受到特别的保护,女方要求按计划生育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等等。

总之,实现社会公平,建立平等美好的理想社会,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我们在社会发展方向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为了防止个人财富的过度集中,补救财富和收入上的不平等,防止两极分化,防止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矛盾加深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在立法上就更加应该加强公平制度的制定,实行合乎人道主义的“补偿公正”。由此可见,法律上的公平,要以权利平等为基本价值目标和立法、执法原则。

二、效率的含义

(—)效率的含义

效率原本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范畴,从宏观经济运行方面看,效率是各种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利用程度,表现在社会资源的充分投入、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国民经济实现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增长是其追求的目标。从微观经济运行方面看,效率表现在微观经济主体单位时间内的一定劳动或其他资源所取得的成果。经济发展也就是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效率实际上是一个表示生产力发展成果的概念,是生产力发展中的投入产出关系。所以,效率就是人们对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有效配置,使社会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佳状态;使每个经济人的经济福利实现最大化;使社会达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状态,使人们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将效率引入法律领域源于亚当·斯密以来经济学对法学的渗透。同公平范畴一样,特定的效率也是从时间、空间、领域及价值上予以划分。某些活动可能具有短期效率,但不具有长期效率;也可能不具有短期效率,但具有长期效率。所以我们在研究效率问题时,必须考虑时间的尺度。某些活动可能在微观上有效率、宏观上没有效率;也可能在微观上没有效率,而在宏观上有效率。具体的空间范围内,充分运用人的主观能动性,以发挥最高效率。在不同的领域中效率具有不同的含义:经济领域中的效率就是经济效率;政治领域中有政治投入与政治产出的比例,即政治效率的问题;社会领域中也有个社会投入与社会产出的比例,即社会效率问题。效率概念运用于不同的领域,应具有不同的含义。社会中每一个主体都有自己的主导价值体系,所以每一主体都有其特有的效率观。不同的是,有的主体偏好于经济效率,有的主体更偏好于政治效率或是社会效率。这就取决于个人价值观的取向了。

(二)法律效益与法律效率

法律效益与法律效率都来源于经济学中效益和效率概念。效益即有益的效果,指行为所产生的与预期目的相一致的有益结果,讲的是结果的有用性,利益性。效率本是指机械、电器等在运动时所作的有用的功,在总功(有用功与损耗的功或虚功之和)中的百分比,用之于一般事物即效益与成本之比,或产出与投入之比。效率是讲事物过程的经济性、节省性。有效益的事不一定就是有效率的,投入大而收效甚微的事大量存在;反之有效率的事,可能不会产生与我们所期待的一样的结果,有可能是不符合最初目的,也可能是与最初目的完全相反,那么就效益而言就是零效益或者负效益。

法律效益一般指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是某个法律部门,某一法律、法条、法规的社会效益,它表明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符合立法目的和社会目的的有益效果,是法律调整的实际状态和结果与法律社会目的之间的重合程度。更进一步说,法律效益就是法律在现实作用结果中合乎目的的有效部分,它反映了法律应然性与法律实然性的重合与差异,是法律提供给主体在创制、供给法律过程中所获得的纯收益,是对立法、司法、执法活动的社会经济效果的客观评价。因为效益追求的是事情的结果与目的,法律实施后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就是以是否符合立法者的预定立法目的为标准的。效益的大小同法律实行程度形成比例。可以说,法律效益的受益体有两个,一个就是立法主体及其所代表的掌握立法权的统治阶级,另一个就是社会主体(全体公民或者属于该法调整范围的某些个人、社会组织或群体)。

法律效率是指法律收益与法律成本之比,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所产生的结果,同颁布该法律时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之间的比。在这里,法律收益既包括法律供给主体的经济收益,也包括法律供给主体的政治收益、社会收益、伦理收益等。法律成本则是指法律活动主体投入的时间、人力、资本等支出及其相应的机会成本。从综合考察法律效率高低来看,法律效率不仅包括经济效率,还包括政治效率、社会效率、伦理效率等,但它主要是指法律的经济效率。从参与法律活动的不同主体来看,法律效率可分为立法效率、司法效率、执法效率和守法效率。这里的“效率”不仅指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活动本身要讲究经济效率,更重要的是指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活动要促使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最大化。

可见,法律效益和法律效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某项法律的目标只实现了50%(即它的效率为50%)而造成了意外的有益结果,我们仍然可以说,这项法律的适用是高效益的。相反,如果某项法律具有100%的效率,但却导致了意外的有害结果,而且这些结果超过了有益结果的价值,那么,只能说明法律作用的结果对社会有害,因而是低效益或无效益的。但法律效率和法律效益都是法律供给或生产主体基于法律实践活动中成本与收益变量来度量法律效果的两个指标。在其他一切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法律效率的提高,法律效益也必然增加。法律效益与法律效率是法律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必须重视和追求的目标,对于现代法律而言,不仅要重视法律的经济价值,更重要的是法律的政治价值以及社会价值。在立法、执法、司法中以法律的效益与效率为价值取向,是与提高法的素质与速度、改进立法与执法、适用法律的方略与技术密切相关的。

(三)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效率是法律的价值目标之一,也是评价法律作用积极与否的标准之一。效率在这里主要不是指诉讼过程中的办事效率,而是指法律应该有助于生产力发展、社会财富积累和社会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法律都必然追求效率。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都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相连的,都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为后者服务,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法律的根本任务。因此现代法律必然包含着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的价值内涵。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法律的当代使命逻辑地派生出这样三项要求:首先,把法律对个别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行为主体延伸到社会,换言之,将个别主体行为置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中加以认识;其次,法律应为有利于资源优化使用和配置的行为提供便利;最后,法律应能够引导或促使人们按照最有效的方式使用资源。”因此,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体现在以下几点。

1.调整社会经济生活,规范经济行为

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和程序法等加以间接宏观调控,对经济行为加以规范,从而使经济在一定的法律秩序中运行。这种经济调整功能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着手,一来反映和确认一定经济关系,减少经济关系的不确定性;二来根据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按价值规律办事。法律是普遍的、明确的、公开的行为尺度,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能够促使市场主体有意识地克服短期行为,注意市场内部结构的优化,提高经济效率。同时可以通过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制市场主体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从而使市场主体能够在可靠和有保障的环境中放心生产经营。运用法律手段是保证公平竞争的重点所在。同时,为控制有的法律制订者的权限,法律还限制了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无限权力,从而避免和防止权力进入市场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腐败及不公平。总之,法律通过反映社会经济关系并做出适应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的规定,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分配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促进生产力和社会发展。

2.维护经济秩序

法律对经济关系不仅做出确认、进行调整,而且加以维护和保障,保证其正常的发展秩序不受侵扰。法律为市场行为提供了统一的标准,防止不正当与不公平竞争,赋予市场主体抵抗干扰因素的社会力量,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内在秩序。法律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制度化表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重要使命就是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法权关系的要求,合理配置社会资源,规范社会主体的市场交换行为,形成有效的经济运行的法律制度模式,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秩序。

3.保障社会个体权利

法律促使社会关系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合法化,从而激发出人的创造性和进取心。法律权利是国家对个体根据自己的意志谋求自身利益的自由活动的认可,其目的在于确保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个体自主地位的实现。个体自身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个体创造性活动的原动力,肯定和保障个体谋求自身利益的合法行为可以调动个体劳动、生产、经营和管理的积极性,使提高效率成为个体的自觉行为。法律通过认可个体谋求自身利益的自由,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使个人能够享有充分的权利,选择职业,发展自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自身价值。所有这些都说明法律对市场经济的作用是通过保障个人、集体权利的途径使人满足利益期望,进而刺激生产效率来实现的。无论哪种经济,都需要资本投入和劳动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能最好地调动投资者和劳动力的热情和活力。同时,法律还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鼓励人们因为效益而占有、使用或转让(交换)财产。明确的产权关系是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前提。只有人们获得了对资源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物有其主,并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财产的侵犯或夺取,财产所有权者才有信心和动机投入资源,积累财富。

此外,法律还在多方面促进效率的提高,如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实施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依法进行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防止和惩罚破坏自然环境以及滥用有限资源的行为,等等。通过法律对效率的保护,确保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追求和实现持久的发展效益。

第二节 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一、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争议

西方经济学家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有很多论述。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认为,真正的平等是机会的平等,而不是收入或财产的平等。他强调市场效率,反对利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人为地制造平等,认为这样只会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降低效率。他主张国家要利用立法、行政手段来创造一个自由、平等的竞争环境,来保证效率。哈耶克的观点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福利经济学派代表人物庇古认为,所有权的不平等造成收入的不平等,进而引起资源配置的失调和经济运行机制的混乱,从而缺乏效率。新剑桥学派认为,收入分配与人与人的关系有关,不是纯技术性的问题,在不同的经济制度下,收入分配制度也是不同的。收入分配的悬殊,必然引起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利于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因此福利经济学派和新剑桥学派都主张“公平优先”,主张用收入均等化的分配政策来促进经济增长。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刺激、鼓励人们提高效率的制度,只有牺牲平等这一现代文明的价值观念,才能换来效率,平等与效率不可兼得。他指出“在有些时候,为了效率就要放弃一些平等,另一些时候,为了平等,必须牺牲一些效率。”他认为在生产领域应以效率为先,只有这样才能增加社会财富,为平等的分配提供物质前提。在分配领域则应该贯彻公平原则,用政府的福利政策去缓解收入的不平等。

在我国,对于公平与效率关系也存在很多的争议。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针对过去“一大二公”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对效率造成的巨大损害,提出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著名论断。这一阶段,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冲突论”处于主导地位。改革开放步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人们之间收入差别迅速扩大,社会问题增多,有可能造成对经济效率持续增长和社会稳定的破坏,国家及时调整了效率与公平关系,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在这一阶段,打破垄断实行机会均等,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兼顾分配结果的公平,给市场竞争中的弱者或失败者基本生存的关怀,开始倡导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成为这一阶段的一系列政策的亮点。这一时期,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存在“两种优先论”。一种是“公平优先论”,另一种就是“效率优先论”。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提法上,有的学者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适应我国改革经济发展初期的一种特殊提法,这种提法是就经济问题与公平问题的关系而言,经济效益问题是最为重要的,是第一位的,要优先于公平问题;但是,公平也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它属于“兼顾”范畴内的问题。所谓的“兼顾公平”无非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应当在重点关注经济效益的同时不忽视公平问题,当经济效益问题和公平问题出现抵触、矛盾、甚至对立的时候,应当首要考虑前者而不是后者,有时甚至为确保“经济效益”可以暂时牺牲“公平”。这个命题提出有一定历史正当性,对于人们冲破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平均主义分配模式、确立经济效益在社会中的核心地位、调动广大劳动者积极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人们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其局限性亦会不断地表现出来。要缓和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促使两者相互协调,就必须了解两者的冲突,抓住主要矛盾,以更好地整合公平与效益的关系。

二、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冲突

公平与效率生来就具有客观上的矛盾性,从公平与效率的历史较量来看,没有公平的效率只能是超经济体制下的效率,这种效率不可能成为一种社会制度的稳定支柱,任何不公平、不正当的效率都是不能长久维持的,也是一些合法政府所不允许的。要获得效率,唯一能达到持久效果的途径是建立一个公平的社会制度,以最大限度地调动绝大多数人的劳动积极性。而没有效率的公平只能是乌托邦式的幻想,同样不能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现实基础。总而言之,公平与效率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从效率对公平的作用来看

社会公平问题是在经济效率提高到剩余产品出现以后才产生的,在经济效率低下,没有剩余产品,人们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的原始社会中,不存在社会公平与否的问题。公平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价值判断,一个首要的前提就必须是经济效率的提高。没有效率的提高,没有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也就不可能出现需要通过公平加以解决的问题,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平理念也不会出现。社会公平的产生以一定的经济效率为前提,但若是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率,放弃公平,则会使社会贫富差距加大,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在注重经济效率的同时,清楚地认识到社会公平价值,提高公民的生产积极性,刺激公民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社会公平的最终实现要以经济效率的极大提高为基础。以资本主义社会公平标准与生产效率的关系的发展演变过程为例。资本主义的收入分配是以按资分配、平等竞争、等价交换为基本内容。在资本主义处于上升阶段时,这种公平观念由于突破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公平观念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束缚,极大地促进了生产效率的提高,使“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能说当时资产阶级所追求的公平与效率相矛盾。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以追求个人利益为核心的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曾经带来了以高效率为主要特征的西方经济的增长。当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这种公平准则才与生产效率的提高发生矛盾。这种单纯追求个人效率的社会目标必然导致“两极分化”和“马太效应”,而财富和贫困相对积累的经济不公必然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现象,与市场经济的高效率要求形成尖锐冲突,最终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公平。一方面,按照这种公平准则进行的收入分配造成了一大批不劳而获的食利者;另一方面,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资产阶级依照这样的公平准则,通过各种方式剥削不发达国家,造成世界上许多落后国家债台高筑、负担沉重,经济发展举步维艰,严重束缚了广大不发达国家生产效率的提高。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解决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不公提供了所需的制度条件,应该比资本主义更好地解决公平与效率问题,但在原有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舍弃效率而采取貌似公平的平均主义,强调社会结果的平等而不是机会的平等,违背了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律,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导致了生产的低效率,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公平的最终实现就是达到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富裕,但如果没有生产力的高度发达、经济效率的极大提高是不可想象的。

2.从公平对效率的反作用看

效率的高低取决于实践主体、实践手段、实践对象等一系列有机因素的组合,其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是人的因素,人的行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效率的源泉。人的积极性从何而来,就其合法性和持久性而言,只能来自于社会的公平机制。社会公平的根本问题是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一个公平的社会应该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承担义务。每个人的贡献与获得一致性越高,每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就越高,从而促进社会总效率的提高。效率的提高并不是一个自发的过程,必须依赖公平的规范约束。一般来说,社会公平有利于减少人们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形成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能够有效地调动各方面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但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社会公平对经济效率也存在一定的阻碍作用,因为在现实中人们往往会走向一定的极端,就是绝对的公平与绝对的不公平。具体地说,若在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上放弃效率而强调绝对的公平,就会造成绝对的平均,促使社会资源低水平运转,最终不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当社会存在着极度的不公平,就会造成穷者越穷,富者越富的不平等现象,就必然削弱劳动者的积极性,降低经济效率,甚至可能导致整个社会处于一种“无效率”的状态。过去,我们曾经片面追求社会公平,在分配中实行绝对平均主义,以致形成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结果挫伤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使得整个社会经济出现了低效率的现象。因此,一般来讲,只有适度的社会公平,才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由此可见,没有公平的效率只能是皮鞭下的效率,这种效率不能代表社会真正的前进方向和需要,因而也决不会长久;反之,没有效率的公平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公平,任何社会长期低效率的背后必然是公平自身的丧失和破坏。因为,一个社会无论多么“公正”,如果没有效率,必将导致社会集体的贫困,也谈不上什么“公正”,即使有这种“公正”也是人们所不会选择的。因此我们就应该尽最大努力协调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使二者得以平衡,争取真正的效率与真正的公平兼得。

三、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的整合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告诉我们,体现公平与否的生产关系现状取决于体现效率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同时生产关系又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生产力,两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所以公平与效率也是相辅相成的。

1.坚持按劳分配的公平准则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以劳动为统一尺度分配个人消费资料的公平准则,既符合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利益,有利于防止和避免两极分化,促进和维护公有制的巩固和发展;又能避免和克服平均主义分配方式的弊端,起到奖勤罚懒的作用,激励人们刻苦学习知识技能和积极进行劳动创造,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按劳分配的公平准则,与提高生产效率的要求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一方面,按劳分配是提高社会生产效率的必要条件。如果背离了按劳分配的公平准则,必然会挫伤人们劳动创造的积极性,促使各种不劳而获心理的滋长,从而阻碍生产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公平与效率也是社会主义有机统一、不可或缺的两个价值目标。中国共产党领导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推翻人剥削人的旧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新制度,既是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使中华民族富强起来,也是为了实现社会利益分配的公正平等,使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翻身解放,享受到自己应得的劳动成果。邓小平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从公平与效率二者关系的意义上讲,“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指的就是提高生产效率,“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指的则是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只有二者兼顾,把效率与公平这两个方面有机统一起来,才能达到“共同富裕”这一目的,也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现社会和谐。忽略或放弃了任何一个方面,都是违背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科学发展观的。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要高度重视公平的建立,以达到促进效率、发展生产力的目的,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的现阶段,公平还会受到“左”或是“右”两种思潮的干扰,前者以“公平优先”为幌子,反对竞争,歧视做买卖,强调传统的平均主义;后者以“效率优先”为大旗,认为只要把蛋糕做大,怎么都可以,不尊重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投机取巧,坑蒙拐骗,制造伪劣产品、偷税漏税、地方保护。计划经济体制已被证明是非效率的,但非效率并没有带来实际上的公平,相反是带来不公平。中国改革前的劳动工资制度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多劳者应得而未得的那部分报酬实际上被少劳者无偿占有了,公平从何而来?只会严重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例如,政府行政部门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好比裁判员既吹哨又踢球,不仅挫伤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也直接影响效率的提高。在统购统销和物价管制政策下,工农业产品剪刀差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是农民厌农弃农、农业劳动生产率下降的主要原因。

2.在公平与效率两个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区分出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

马克思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的源泉。只有一个人一开始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作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能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因此,提高生产效率,创造社会财富,除了需要调动人们劳动创造的积极性以外,还需要充分调动和利用作为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各种资源条件。在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和历史形成的资源条件存在诸多差别的情况下,单纯实行按劳分配,还不足以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资源优势和积极因素来提高生产效率。我们还需要鼓励和利用外商投资和国内私人投资用于发展生产,需要鼓励各地区、各行业在不妨碍整个国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及合理配置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来发展生产,需要根据国家全局利益对某些特殊的地区和行业进行政策上的扶持来促进生产发展。这就决定了不得不允许某些非按劳分配因素的存在,作为提高生产效率的补充条件。其中,既包括允许某些按资分配的因素存在,也包括允许一些地区和行业之间因历史形成的自然环境、资源、原有技术设备和资产等基础条件不同而导致的收入差别存在,还包括国家基于全局需要对某些特殊地区和行业实行投资、税收等倾斜政策而导致的收入差别存在。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这些非按劳分配因素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公平准则的,但为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来提高生产效率又必须允许其在适当范围内存在。这就是当年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因和初衷。这里的效率优先,决不是像有些人所宣扬的那样,先只求效率而不讲公平,等将来富裕起来以后再讲公平。而是指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时,优先考虑提高效率,为了保证效率提高,适当允许某些非按劳分配方式存在。这里所说的“兼顾公平”并不是指在把提高效率作为唯一目标的前提下,顺便顾上点公平,而是指在总体上要公平与效率兼顾,二者不可偏废。决不能以提高效率为名来损害公平,导致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防止两极分化,是邓小平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则。邓小平在他的著作中曾反复强调:“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防止两极分化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公平准则。但只实行按劳分配显然是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所以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和非按劳分配方式存在。而随之就可能出现以权谋私、投机行为或是不法竞争,这在客观上又会逐步拉大收入差距,导致两极分化。于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被提上日程。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自觉地做到三点:首先,既要允许各种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的非按劳分配方式存在,又要坚定不移地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绝对不能允许任何非按劳分配方式占据主体地位;其次,必须通过严格查处和严厉惩治各种权力寻租和商业贿赂之类腐败现象,遏制各种不利于生产效率提高的非按劳分配方式发生;最后,到适当时候必须把实现社会公平放到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着重解决分配不公、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现在中央提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并不是对当年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否定,而是其合乎逻辑的发展;也不是要完全废除各种有益于生产效率提高的非按劳分配方式,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取代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坚决遏制和杜绝那些不利于提高生产效率的非按劳分配方式的发生;更不是要为实现社会公平牺牲效率、降低发展速度,而是为保证效率稳步提高,实现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利益分配格局。

3.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社会关系

关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认识要与时俱进。在不同时期,不同社会发展阶段,法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我们正处于经济的高速发展阶段,虽然我国经济的盘子很大,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经济普遍存在高能耗、高污染的情况。GDP的大幅度增长不等于经济效率就高。所以现阶段,效率优先问题对于发展市场经济是生命攸关的,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因为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就是要效率,经济的发展归根到底要靠效率。不能很好地解决公平问题是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缺陷,不是靠市场经济自身能克服的,而必须靠国家来制定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加以调节。当然我们在强调“效率优先”的同时,不能忽视或忘记公平,而应该重视公平、改善公平、增进公平、缩小社会贫富差距。要达到社会公平,首先就是社会权利的平等。不公平首先是指利用资源的机遇上不平等、不公平。对于社会资源利用上的不公平,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而不是通过废除效率优先来达到。相反,国家经济得到发展,会产生更多的社会财富,可以用以创造更多的社会发展机会,比如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等,如此一来,可以帮助更多的贫困者获得工作,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其次是运行规则的公平。初次分配会由市场来决定,政府调整力度是非常有限的。政府的最大作用就是在再分配方面,主要是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制度,而不是公平分配。所以,要想解决分配不公,就应当深化改革。

一、判断分析题

1.法律经济学强调法的公平价值。()

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良恶的尺度和标准。()

3.法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总是对立的。()

4.意味着对所有人平等地执行法律和制度的是实质正义。()

5.形式正义不能保证实现实质正义,但可以消除某些不正义。()

6.“法是决定善良和公平的艺术”是边沁对法的定义。()

7.“恶法亦法”之说在法与正义关系上实际就是认为法与正义是无关的。()

8.“一个不正义的法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是西方法学中关于法与正义的理解之一。()

9.在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时应当将效率放在首位。()

10.新功利主义与老功利主义的区别就在于:新功利主义强调法的目的在于正义与利益,而老功利主义则强调法的目的只在于利益。()

二、不定项选择题

1.恩格斯指出:“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这句话说明()。

A.公平是一种观念形态

B.公平是客观的、现实的

C.公平是纯粹主观的产物

D.正义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

2.法学是“人与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这是()对法学下的定义。

A.奥古斯丁

B.亚里士多德

C.庞德

D.乌尔比安

3.下列属于亚里士多德所提的公平的分类是()。

A.分配公平和矫正公平

B.社会公平和个人公平

C.形式正义和实体正义

D.道德正义、经济正义、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

4.按照正义的领域划分标准可以分为()。

A.道德正义

B.经济正义

C.政治正义

D.法律正义

5.法律资源中最重要的是()。

A.权利

B.权力

C.义务

D.责任

6.正义通常又可称为()。

A.公平

B.公正

C.正直

D.规范

7.形式正义是指()。

A.社会正义

B.程序正义

C.实质正义

D.实体正义

8.提出“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强调法律的效率,不注重社会发展,是不正义的。”的法学家是()。

A.罗尔斯

B.富勒

C.波斯纳

D.德沃金

9.效率的概念和价值标准所适用的范围包括()。

A.资源配置上的效率

B.收入分配上的效率

C.法律资源配置的效率

D.政治资源配置的效率

10.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表现在()。

A.法律调整社会经济生活,规范经济行为

B.法律对经济关系做出确认,进行调整,加以维护和保障,保证其正常的发展秩序不受侵扰

C.法律保障社会个体权利。促使社会关系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合法化,从而激发出人的创造性和进取心

D.法律通过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了利益的目的占有、使用或转让财产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在20世纪70年代出台了一项入学录取政策,该政策在100个入学名额中,为特定的少数族裔学生,如黑人、亚裔人、印第安人等,预留了16个席位。巴基是一名白人男性,在1973年和1974年,他连续两年申请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都被拒绝,这时他发现,在被使用预留名额录取的少数族裔的学生中,有些人的“医学院入学考试”成绩明显地低于他自己的成绩,遂将加利福尼亚大学告上法庭。初审法院认为该医学院的入学政策违反了联邦宪法和州宪法,但拒绝颁布使巴基入学的命令。加州大学和巴基同时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请运用相关的法理学知识对医学院的行为进行评价。

案例二:据《法制日报》2002年4月19日报道:在2000年12月18日,两群人互殴。被害人王玉杰小腿骨折、脾脏破裂。犯罪嫌疑人孟广虎承认,因车辆争道,孟自己和王玉杰等数人发生争吵,孟觉势单力薄,打电话叫来五六个人,最后发生互殴。案发15个月公安机关没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人。公诉机关牡丹江铁路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公诉机关则认为,追逃需要大量时间及人力物力,而且由于本案是多人混战造成的后果,证据收集也困难重重。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为解决问题,公诉方建议辩护方同意采用案件管辖法院准备试用的辩诉交易方式审理本案。(所谓“辩诉交易”是指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谈判,被告人通过认罪来换取控诉方在指控罪名方面降低其指控等级,或者在量刑方面建议处以轻刑,从而使法院在定罪量刑方面给予宽容。双方达成的协议,最后由法官确认是否合法有效)辩护人征得孟广虎的同意,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诉辩交易申请。经双方协商:辩护方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协议达成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辩诉交易申请,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予以确认。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收到该申请,对辩诉交易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后,决定受理。开庭前,合议庭组织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进行庭前调解,达成赔偿人民币4万元的协议。2002年4月1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休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起国内第一例试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理的刑事案,开庭时间仅用了25分钟。

请运用相关的法理学知识对辩诉交易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