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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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国际货运代理与报关业务(2)

10.2.5 进出口货物的转关运输业务制度

1.概述

(1)转关运输货物的含义和范围。转关运输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至另一个海关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行为,有时被称为跨关区快速通关。

转关运输货物是指按转关运输方式在境内运输的海关监管货物。根据转关运输的各种情况,转关运输货物可以分为以下3类。

1)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是指由进境地入境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转关,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货物。

2)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起运地已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运往出境地口岸,由出境地海关监管出口的货物。

3)境内转关运输货物。境内转关运输货物是指从境内一个设关地点运往境内另一个设关地点,须经海关监管的货物。

(2)货物申请转关运输的条件。

1)货物申请转关运输应符合的条件如下:①转关的指运地和起运地必须设有海关;②转关的指运地和起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③转关承运人应当在海关注册登记,承运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承诺按海关对转关路线范围和途中运输时间所做的限定将货物运往指定的场所。

2)不得申请转关的货物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动物废料、冶炼渣、木制品废料、纺织品废物、贱金属及其制成品的废料、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废运输设备、特殊需进口的废物、废塑料和碎料及下脚料等;②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氯化钠;③汽车类,包括成套散件和二类底盘。

(3)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方式。

1)提前报关方式。提前报关方式是指进口货物在指运地先申报,再到进境地办理进口转关手续;出口货物在货物未运抵起运地监管场所前,先向起运地海关申报,货物运抵监管场所后再向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的方式。

2)直转方式。直转方式是指进境货物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再在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境货物在货物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报关后,并在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的方式。

3)中转方式。中转方式是指在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进口)或起运地(出口)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起运地海关办理进口转关或出口转关手续的方式。

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中转货物适用中转方式转关运输;其他进口转关、出口转关及境内转关的货物适用提前报关方式或直转方式办理转关手续。一般情况下,中转方式也适用提前报关方式。

(4)报关要点。

1)转关运输的期限。

直转方式转关的期限。直转方式转关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提前报关方式和中转方式转关的期限。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指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出口转关货物应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超过期限的,起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2)税率和汇率的适用。

直转方式的进口转关货物适用运抵指运地之日的税率和汇率。

中转方式和提前报关方式的进口转关货物适用指运地海关接收到进境地海关传输的转关放行信息之日的税率和汇率。

运输途中税率和汇率发生重大调整的,各种方式的进口转关货物均适用运抵指运地之日的税率和汇率。

3)转关单证的法律效力。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确实因为填报或传输错误的数据,有正当的理由并经海关同意,可做适当的修改或撤销。对海关已决定查验的转关货物,则不再允许修改或撤销申报内容。

2.报关程序

(1)进口货物的转关手续。

1)提前报关方式的转关。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向指运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指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同时由计算机自动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并传输至进境地海关。

2)直转方式的转关。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录入转关申报数据,持下列单证直接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提交进境汽车载货清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3)中转方式的转关。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中转转关货物,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进口货物中转通知书、按指运地目的港分列的纸质舱单(空运方式提交联程运单)等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货物转关手续。

(2)出口货物的转关手续。

1)提前报关方式的转关。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未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先向起运地海关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起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传输至出境地海关。

2)直转方式的转关。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进入报关程序,向起运地海关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起运地海关受理电子申报,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传输至出境地海关。

3)直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到达出境地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下列单证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货物的出境手续:起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出境汽车载货清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4)中转方式的转关。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出口中转转关货物,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出境运输工具分列舱单,向起运地海关录入并提交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按出境运输工具分列的电子或纸质舱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等单证向起运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转关手续。

起运地海关核准后,签发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凭此办理中转货物的出境手续。

(3)海关监管货物的转关。海关监管货物的转关运输,除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应按进口转关方式办理。

1)提前报关方式的,由转入地(相当于指运地)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在转出地(相当于进境地)海关办理监管货物转关手续前,向转入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报关。由转入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并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传输至转出地海关。

转入地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并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向转出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2)直转方式的,由转入地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转出地录入转关申报数据,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直接向转出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转入地后,海关监管货物的转入地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转入地海关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

10.2.6 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通关制度

1.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含义及特征

(1)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含义。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在征税或免税放行之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境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2)无代价抵偿货物的特征。

1)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即买卖双方在执行交易合同中,我方根据货物损害的事实状态向对方请求偿付,而由对方进行的赔偿。对于违反进口管理规定而索赔进口的,不能按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办理。

2)已经海关放行,即被抵偿进口的货物已办理了进口手续,并已按规定缴纳了关税或者享受减免税的优惠经海关放行之后,发现损害而索赔进口的。

3)仅抵偿直接损失部分。根据国际惯例,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抵偿一般只限于在成交商品所发生的直接损失方面(即残损、短少、品质不良等)以及合同规定的有关方面(如对迟交货物罚款等)。对于所发生的间接损失(如因设备问题所发生的延误投产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不包括在抵偿的范围内。

4)抵偿形式。常见的抵偿进口形式有:①补缺,即补足短少部分;②更换错发货物,即退运错发货物,换进应发货物;③更换品质不良货物,即退运品质不良货物,换进口质量合格的货物;④贬值,即因品质不良而削价补偿;⑤补偿备价,即对残损的补偿,由我方自行修理;⑥修理,即因残损,原货退运境外修理后再进口。

根据对上述特征的分析,集中到一点就是被抵偿部分已实际进口,因发现有直接损失,而由境外发货人以不同方式加以赔偿。只要掌握了上述特征,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就不难认定。

2.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税、免税界限

确认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性质有两个实质意义:一是能否进口;二是能否免税。

(1)如原进口货物短少,其短少部分已经征税或者原进口货物因质量原因已退运境外或已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原征税款又未退还的,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

(2)如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境外,又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则应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于机器、仪器或其零部件,如因残损或品质不良,需进口同类货物来更换,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

2)对于因残损或品质不良,境外同意削价并补偿部分机器、仪器及其他货物,只要所补偿进口的货物与原货品名、规格相同,价格也不超过削价金额的,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也可以免税。

3)对于车辆、家用电器、办公室用机器和其他耐用消费品及其零部件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也可以免税,但其留在国内的原货应视其残损程度估价纳税。

3.无代价抵偿货物的通关规则

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时,收货人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贸易性质栏内填明为“无代价抵偿货物”,并附上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税款缴纳证和商检证书或与境外发货人签订的索赔协议书。对原货已退运境外的,还应附有经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时不向海关报明,或者虽报明但所附单证不齐,不足以证明为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海关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

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如与原进口的货物在品名、数量、价值及贸易性质等方面完全一致,可以在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口的条件下免予另办许可证。但如原货不退运出口的,则应补办许可证。

10.2.7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通关制度

1.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含义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都是由境外起运,通过我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这类货物仅在我国境内运输及短暂停留,不销售、加工、使用及贸易性储存。

(1)过境货物是指从境外起运,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2)转运货物是指由境外起运,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3)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起运,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

按照《海关法》第25条的规定:“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类货物也具有暂时进境的性质,但并不在暂准(时)进出口通关制度的适用范围内。

2.过境货物通关制度

(1)过境货物的经营人、承运人及其责任。我国办理过境运输的全程经营人为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具有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范围(国际多式联运)的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及其在口岸的分支机构和口岸所在地政府指定的少数有国际船、货代理权的企业。经营人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才能办理报关事宜。

承担过境货物在中国境内运输的承运人,应是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过境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并且承担海关监管要求的义务。

(2)过境货物的过境依据

1)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或者属于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国家收、发货的,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

2)对于同我国未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3)禁止过境的货物有: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各种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3)承运过境货物的条件。

1)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装载装置加封。

2)运输部门和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3)经营人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才能负责办理报关事宜。上述企业的报关员应当经海关考核认可。

(4)过境货物的通关手续。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过境货物在我国境内运输过程中滞留在国内变为进口货物或将我国货物混入过境货物随运出境,防止禁止过境货物从我国过境。因此,要求过境货物经营人的通关手续必须完备,各环节的操作必须严格按照规章进行。

1)过境货物进境手续。过境货物进境时,经营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报关单(一式4份);过境货物运输单据(运单、装载清单、载货清单等);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发票、装箱清单等)。

过境货物经进境地海关审核无误后,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将两份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上述运单一并交经营人。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出境地海关。

2)过境货物复出境手续。过境货物出境时,经营人应当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经出境地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关封和货物无误后,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监管下出境。

3)过境货物在境内暂存和运输的管理规则。

过境货物进境后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需卸地储存时,应当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存入经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运输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根据实际情况,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和执行监管任务的便利。

4)过境货物逾期未报或未出境的处理。

过境货物逾期未报的处理。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规定的3个月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按我国《海关法》的规定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

过境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进境后,因特殊的原因,在海关规定的6个月内不能出境的,应向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同意后,可延期3个月。如无特殊情况经延期后仍不能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海关按《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以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2倍以下的罚款。

(5)其他管理规则。

1)民用爆炸品、医用麻醉品等的过境运输,应经海关总署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过境。

2)有伪报货名和国别,借以运输我国禁止过境的货物及其他违反我国法令的情况,货物将被海关依法扣留处理。但在一般情况下,经查核有关货运单据,证实确是过境货物,即可被准予续运或放行出境。

3)海关在对过境货物监管过程中,除发现有违法或者可疑事情外,一般在做外形查验后,予以放行。海关查验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4)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灭失和短少时(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经营人应当负责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3.转运货物的通关制度

(1)转运货物的条件。进境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办理转运手续。

1)持有转运或联运提货单的。

2)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3)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起卸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4)误卸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5)因特殊情由申请转运,经海关批准的。

(2)转运货物的管理规则。海关对转运货物实施监管,主要是防止货物在口岸换装过程中混卸进口或混装出口。为此,转运货物承运人的责任就是确保其继续运往境外。

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应当在进口载货清单上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运地和到达地,并填写外国货物转运准单一式三份向海关申报。转运货物换装运输工具时,应接受并配合海关的监装、监卸至货物装运出境为止。

转运货物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出境。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改换包装或进行加工,必须在3个月内办理海关手续并转运出境。否则,海关将按规定提取变卖。

海关对转运的外国货物有权检查。但是,如果没有发现有违法或可疑情况,将只做外形查验。

4.通运货物的通关制度

通运货物虽不换装运输工具,并随原承载的运输工具运往境外,但也在海关监管中,其目的是防止混同进口货物,并监督其原状、如数运出境外。

运输工具进境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在船舶进口报告书或在国际民航机构的进口载货仓单上注明通运货物的名称和数量。海关在运输工具抵、离境时,将予核查,并监管通运货物出境。运输工具因装卸货物,需申请搬倒货物时,应向海关申请,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10.2.8 溢卸、误卸、短卸货物的通关制度

1.溢卸、误卸、短卸货物的含义

(1)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

(2)误卸货物是指将指运境外港口、车站或境内其他港口、车站而在本港(站)卸下的货物。

(3)短卸货物是指卸下的货物,少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

2.溢卸、误卸、短卸货物的通关制度

上述货物均应由有关单位向海关申报,经审查确认并无走私违法行为后,应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1)溢卸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两份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如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以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时,应征得收货单位同意,并应限于同航次、同品种的货物;如以不同航次或不同船之间用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时,应限于同一品种、同一船公司、同一发货人的货物。上述两种情况均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经核准溢短相抵货物,亦应按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对短卸货物的税款海关未予退还的,可予免税。

(2)误卸货物。如应卸地是外国港口的,经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可核准退运境外。属于运往我国其他口岸的,可以向海关办理转关手续,也可由原收货人就地办理进口手续。

上述溢卸或误卸的进口货物,应在原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我国《海关法》第21条的规定办理。

(3)短卸货物。对短卸货物,原收货人可提出申请,并交验理货报告、商务签证或商检证书,经海关核查属实后,可相应减征税款或将已征税款退还原收货人。

10.2.9 退运货物和退关货物的通关制度

1.退运货物的通关制度

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内外买方拒收而退运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1)一般退运货物的报关手续。

1)退运进口报关手续。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若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已核销,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现场海关应凭加盖有已核销专用章的“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正本(海关留存复印件,正本退交企业)或国税局《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及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办理退运进口手续,同时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时,若出口未收汇,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退运手续时,凭原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向进口地海关申报退运进口,应同时填制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上注明原出口报关单号)。若出口货物部分退运进口,海关在原出口报关单上应批注实际退运数量和金额后退回企业并留存复印件。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

由于品质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原出口时已经征收出口税的,自缴纳出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但要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税。

2)退运出口报关手续。因故退运出口的境外进口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经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出境。

由于品质或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免征出口税。已征收的进口税,自缴纳进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

(2)加工贸易退运货物。

1)若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未核销,则按加工贸易退运货物报关。

2)若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已核销,则按暂时进出口申报,备案号为空,在备注栏内注明手册编号。退运进口需提供担保,对进口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应另提供相当于进口货值30%的风险担保金,待货物再次出境后,凭出口报关单及相关证明销保。

(3)直接退运货物。直接退运货物是指进口货物进境后向海关申报,但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办理进口手续,经主管海关批准将货物全部退运境外的货物。

1)直接退运货物的适用范围。一是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二是货物进境后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前,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可以由收货人、发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批准手续:①合同执行期间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②收货人因故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致使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③属错发、误卸货物,并能提供发货人或运输部门书面证明的;④发生贸易纠纷,未能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贸易仲裁部门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凭证的。经海关审核上述情况真实无误且无走私违规嫌疑后,可予批准直接退运。三是已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但海关尚未放行的货物,收货人请求退运的,可比照上述规定精神撤销原申报,办理直接退运手续。四是需提交各类许可证件进口的货物,属无证到货的,除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外,不得办理直接退运。

2)直接退运货物的报关手续。

申请直接退运一般应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由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填写直接退运货物审批表。

直接退运要先办理出口,再申报进口。

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进口报关单编号,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出口报关单编号,进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内均应注明海关审批件编号。属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错发、误卸,获批准退运的,可免填报关单。

2.退关货物的通关制度

(1)退关货物的定义。退关货物又称出口退关货物,是指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后被海关放行,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发货单位请求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不再出口的行为。

(2)出口退关货物的报关程序。

1)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2)经海关核准且撤销出口申报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3)已缴纳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向海关申请退税。

4)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办理出口货物退关手续后,海关应对所有单证予以注销,并删除有关报关电子数据。

10.3 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交付的货物通常是通过国际间的长途运输来实现的。承运人和运输工具作为这种运输行为的主体,需要根据货主的要求将相关的货物载运到指定的地点,起着完成国际间买卖行为的枢纽作用。离开了运输工具,就无法实现国际间的商品流通,买卖双方的货物就不能进入对方关境,也就无法实现国际贸易。海关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可以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贯彻国家对外贸易政策,方便进出口,促进国际交流。《海关法》中的“进出境运输工具”包括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由运输工具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包括船长、机长、车长、驮畜的主人等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申报。

10.3.1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规定

1.如实申报

《海关法》第14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证件,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申报与货物、物品的申报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必须对其交验单证的真实性负责。

2.按指定路线行进

由于海关并不都设立在关境线上,因此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后还须继续驶往设关地点办理进境手续,出境运输工具在设关地办结海关手续后还须驶经关境线前往境外目的地。对这一行进过程,《海关法》第15条明确规定:“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运输工具在指定路线行进途中不得转道绕行、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物品。

3.预报信息

《海关法》第16条规定:“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这样才能保证海关到位监管,及时办理运输工具进出手续,保证货物、物品顺利装卸。

4.接受监管和检查

海关在接受申报并对交验单证进行审核后,将根据申报事项和具体情况决定如何对运输工具进行实地、实务的监管和检查。海关在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按照《海关法》第18条的规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运输工具在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上下进出境旅客时,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管。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换单据和记录。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10.3.2 国际航行船舶的报关

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航行于国与国之间、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包括我国国籍的船舶和外国国籍的船舶,包括机动与非机动的进出我国关境的海、国界江河上来往的船舶;转运、驳运进口旅客或货物的船舶;兼营境内外旅客或货物运输的船舶,包括军船及其他进出境船舶。

1.联检制度

联检制度是进出境船舶报关的特殊形式。联检是指由海关、港监、卫生检疫所、边防检查站按有关规定对进出境船舶及其人员、物品集中办理有关进出境手续,并例行检查的一种体现国家主权尊严的执法程序。

对进出境船舶实行联检制度,是国家对进出境船舶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作用是确保国家制定的有关进出境政策、法律、法规得以正确贯彻和实施,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维护边境治安,查缉走私,防止疫病传入和传出,便利船舶进出港口。

在联检中,船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联检工作,递交有关单证,进出境船舶要装卸货物、人员上下须征得海关同意。出口船舶也要在联检结束后才能离港。联检制度特别规定:对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在我国港口间航行的外国籍船舶,一般不实行联检。

2.报关中的文书、单证及规定

(1)报关中常见的船舶文书。船舶文书是指船舶经登记及进行各种检查后,由有关机关发给相应的证书及文件,来反映船舶的所有权、技术状态、工作情况等,是船舶在运营过程中必要的各种文件的总称。常见的有下列3种。

1)船舶国籍证书又称船舶登记证书,是用于法律登记的证书,证明船舶的国籍及所有权等。其内容包括船名、船舶所属国籍、船舶用途、主要营运性能等。根据海上国际公约规定,船舶必须具有国籍才能在公海上航行,否则将被视为海盗船,各国巡航军舰都有权查扣。

2)船舶吨位证书,是各国航务主管机关对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经过丈量计算后,由国际公认的检验单位所签发的一种证书。当船舱容量改变或改变国籍后,应重新丈量和明确国籍,发放新的吨位证书。船舶吨位证书是海关征收船舶税计算应纳税款的依据。

3)航海日志,是船舶记载航行停泊、装卸货物、海事等有关情况的必备资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依据。具体记录内容包括:船舶动态、船位记录、气象情况、装卸货物情况、港口当局上船办理船舶有关手续情况等。

(2)报关中应递交的单证。

1)进口船舶入境时,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报关时应向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总申报单一份。

货物申报单一份(附载货清单两份)。

船舶物品申报单一份。

船员物品申报单。

船员名单一份。

旅客名单一份(无旅客免交)。

中国籍船舶应交验船舶进出境海关监管簿,来自国内其他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应递交上一口岸海关代交的关封。

对于第一次来中国港口或原有吨税执照(包括我国台湾地区海关签发的吨税执照)已过期的船舶,应递交吨税申请书一份。

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2)出口船舶出境时,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报关中应向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总申报单一份。

货物申报单一份(附载货清单两份)。

船员名单一份(船员无变更时免交)。

旅客名单一份(旅客无变更时免交);船舶进出境海关监管簿(外籍船舶免交);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相关链接

进出境船舶报关中有关缴纳吨税的规定

(1)吨税及吨税执照。船舶吨税是海关代表交通部在海关口岸征收的一种税费。而吨税执照即是各类船舶在缴付税费后,由海关签发的一种免费凭证。

(2)吨税征收的对象。吨税的稽征对象是驶入中国港口或驶于中国港口之间的外国籍船舶;外商以期租方式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中外合营公司企业船舶或其租用的船舶;我国租用航行于国际的船舶;兼营国内沿海运输的外国籍船舶。

(3)不属征税范围的船舶。经营国际货运的中国籍船舶;我国租用专营国内沿海运输的外籍船舶;我国台湾地区公私企业的船舶;持有我国台湾地区海关签发有效吨位执照的外国籍船舶。

(3)船舶在港停留期间的有关规定。

1)船舶装卸进口货物时间,必须事先通知海关,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进出口货物必须卸入海关区域监管仓库。船边直接提取的货物(船上卸下,不进海关监管仓库、堆场,由货主在船边提取的货物),需事先办理报关手续,凭进口货物报关单验放。

出口货物装载前,必须办妥报关验放手续,凭盖有海关放行章的装货单装货,核对货物标记尺码和包装式样,理货并做好交接。对直接出口货物(装船前不进海关监管仓库、堆场),准由直接运至船边装船的货物,需办妥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盖章放行。

2)船舶添装或起卸船用燃料、物料,船舶间调拨船用燃料、物料、物品、公用烟酒、食品,应当由船舶负责人编制清单报请海关核准,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申报复运出境的垫舱、压舱物料,应当从起卸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垫舱、压舱物料,收货人应当从起卸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4)进出境船舶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的有关规定。

1)登记证管理制度。登记证管理制度是海关对国内从事国家间运营的运输服务人员携带物品进行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我国进出境船舶服务人员在随船出入境时,所携带的大、小件等限量物品均须登入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物品出入境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有关栏目内,并在进出境时向海关交验。

登记证由指定海关发放,发证对象是中国籍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及中国籍外派船员。凡申领登记证者,须凭所在单位证明或有关单位证明及有关证件向发证海关提出申请。

2)有关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及外派船员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如下。

中国籍船员携带物品入境,均应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办清征免税手续后,有关物品方可携带出入境。

中国籍船员在国外的实际天数满120天的,在携带物品进境时,可按《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境自用物品的免税限量表》,准予免税携带该限量表中规定的物品入境。

中国籍船员携带进境的自用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禁止携带有碍卫生的物品进境,禁止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进出境。

10.3.3 其他运输工具报关

1.进出境航空器的报关

《海关法》中的进出境航空器具体指载运进出境旅客进出境货物的民用飞机。

依据海关对国际民航机监管的相关法规,除特准的以外,只准在设有海关的国际航空站降停或起飞。国际航空站应于飞机降停或起飞前2小时通知海关,经海关同意后,方可上下旅客、驳卸货物、邮件、物品。

(1)进境民航机的报关。国际民航机在降停后,机长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其中,申报的单证有入境和过境旅客以及行李物品舱单,进口和过境的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舱单,进口货物货运单及机组人员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等。

(2)出境民航机的报关。国际民航机在出境起飞前,机长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其中,申报的单证有出境旅客及行李物品舱单、出口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舱单、出口货物运单及机组人员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等。

飞机停站期间,海关监管货物、行李、邮件的装卸,监管旅客和机组人员的上下机和监管机用物料、燃料、金银和货币。

2.进出境列车的报关

(1)进出国境的列车,应在边境车站停车,以便海关执行检查监管职务,其停车及检查监管时间由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规定。运输列车包括机车、煤水车、客车、货车、行李车、邮政车等在内。

(2)列车由外国抵达边境车站后,车站应将列车组成及所载货物和起票行李的必要单据立即送交当地海关。以上单据应包括海关执行公务所必需的项目在内。

(3)进口货物应在边境车站完成海关手续,并由海关免税偿还,在车上易于查验的货物可免予卸车。进口货物运国内设海关车站者,需事先经海关许可,在边境车站海关监视下,尽可能装载于可以加封的车辆,于到达指运车站完成海关手续。进口货物运国内未设海关的国际联运车站者,需事先申请海关许可,在指运车站起卸,其监管及完成海关手续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4)进口货物卸车时,应由车站事先通知海关,并在海关监视下卸存于经海关许可的仓库场所。所卸货物等如有单货不符之处,应于卸完后,由铁路人员会同海关制成记录,分送海关及车站备查。

(5)进入国境的车辆,于卸货完毕后,海关应立即签发车辆放行许可证件。

(6)进出国境列车所带必需的车用物料和供应旅客职工在车上食用物品等,应接受边境车站海关检查。其报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7)海关对于进入国境的列车,应派人员随车通告职务,铁道部方面应予以协助。

(8)开往国外的列车驶离边境车站前,车站应将列车组成及所载货物和起票行李的必要单据,送交边境车站海关,经海关放行后,才准许驶离边境车站。上述单据应包括海关执行公务必需的项目在内。

(9)出口货物应在国内设关车站或边境车站完成海关手续,才准许装运,装车时应由车站事先通知海关,并在海关监视下进行。出口货物需事先申请海关许可,在未设关的国际联运车站装运,其监管及完成海关手续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铁道部、贸易部规定。在国内车站起运的出口货物,应尽可能装载于已加封的车辆,由边境车站海关复核放行。

(10)进口行李应于海关监视下在边境车站起卸,或由铁路报经边境车站海关加封,负责运达国内设关车站,通知海关查验放行。出口行李,如起运站设有海关机关,需由铁路报经海关查验加封,负责运达边境车站,并通知海关查核放行;如起运站未设有海关机关,应在边境车站查验放行。

(11)载运进出口客货的列车和进出国境的各种列车的报关、装卸、检查、加封、交验单据和放行等手续,由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3.公路货物运输工具的报关

(1)在边境公路国界江河往来的汽车、船舶和以人力或兽力运输货物,应一律遵循指定路线,在海关规定的地点进出国境。此项路线应由相关部门会同海关规定。

(2)进出国境汽车应于入境后或离境前,在指定地点停留,向边境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格式填制进出口载货清单旅客清单,送交查核。经海关查验放行,方准驶离。

(3)经交通机关准许进出国境并在国内继续行驶的汽车,于初次入境时,应向边境海关报验,缴纳不低于进口税的保证金,并保证该车不得在国内转售拆卖。该项汽车于办理保证手续领得海关登记簿后,才准予行驶。

上项汽车以后进出国境时,应将登记簿送交查核。最后驶离国境时,需申请将保证金发还。

(4)原在国内行驶的汽车,经交通机关准许进出国境并在国内经营客货运输者,应于初次出境时,向边境海关领取登记簿,并保证于规定时期内驶回中国。以后进出国境时,应将登记簿送交查核。

(5)汽车载运进口货物旅客行李,除经海关许可者外,应一律于入境后立即向边境海关申报,办理验证手续,不能立即办理进口手续者,应申报海关派员监视,卸入经海关注册或许可的仓库场所。

(6)以人力、兽力运输货物进出国境或在边界规定地区内运输,应经由指定路线进出运输,其进出国境并应向海关申报。

4.进出境驮运牲畜的报关

《海关法》中的进出境驮畜具体包括载运进出境旅客或进出境货物的马、驴、牛、骡、骆驼等用于运输的牲畜。

在我国国境的某些偏僻地区,与邻国之间的交通孔道,因无公路,双方均以牲畜,如牛、马、象、驴等驮运货物进行贸易。海关在监管货物的同时,对于驮货的牲畜也要进行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区海关对进出国境驮运牲畜监管暂行办法》是海关对进出境驮运牲畜的监管依据,其中规定:进境驮畜抵达后,或出境驮畜离境前,驮畜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进行申报登记,注明驮畜的种类、数目。进境的外国牲畜要出具海关认可的保证书或缴纳保证金,保证复运出境,出境的中国牲畜要保证复运进境。登记后,海关即进行必要的检查。经海关核对无误后,发给登记证,凭此进出境。返回或出境时,交还登记证,由海关核销(或发还保证金)。海关已经放行的牲畜,在返回时如有短少应予追查。如因病死亡或被野兽所害,海关可核销放行。如转让出卖,海关则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处理。

10.3.4 “金关工程”

1.“金关工程”的建设

继美国提出建设信息高速公路计划之后,世界各地掀起了建设信息高速公路的热潮。1993年,我国也正式启动了“金关工程”。

“金关工程”是我国政府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对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和相关领域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网络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国家信息化重点系统工程。工程的近期目标是建设好配额许可证管理、进出口统计、出口退税、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4个应用系统,实现与对外经贸相关领域的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中长期目标是逐步推行各类对外经贸业务单证的计算机网络传输,提高对外经贸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实现国际电子商务,增加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整个项目涉及税务、外汇、银行、港务、出入境检验检疫及外经贸等多个部门。

2.电子口岸中心

1999年3月,海关总署总结“金关工程”建设的经验,为实行口岸管理信息化,把“金关工程”建设进一步推向深入,会同外汇、电信、银行、税务、港务、出入境检验检疫、外经贸等有关部门,在“金关工程”总体框架下进行电子口岸中心(又称“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开发研制。2000年8月,涉及海关总署、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铁道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通运输部、信息产业部在内的12个部委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建设电子口岸中心。

电子口岸中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资源,将国家各行政管理机关分别管理的进出口业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的电子底账数据集中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在统一、安全、高效的计算机物理平台上实现数据共享和数据交换。国家各行政管理部门可进行跨部门、跨行业的联网数据核查,企业可以在网上办理各种进出口业务。

(1)电子口岸中心的总体建设目标。

1)实现电子底账+联网核查+网上服务的作业模式,加强各部门的联系配合,联合打击走私、骗汇、骗退税活动,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实现口岸电子执法数据集中式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透明度,使执法活动更公开、公平、公正。

3)作为政府的门户网站,为企业联网办理进出口业务提供服务,加快货物通关、出口收汇、出口退税速度,减少企业在各管理机关之间的奔波劳累之苦,大大提高贸易效率,从而降低贸易成本。

(2)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优越性。

1)获得政府对企业的“一站式”服务。通过电子口岸中心,企业只要与电信公网连接,就可以通过公共数据中心在网上直接向海关、商检、外贸、外汇、工商、税务等政府管理机关申办各种进出口手续,各政府部门也可以在网上办理各种审批手续,从而真正实现政府对企业的“一站式”服务。

2)完全基于公网,系统开放性好,提供全天候、全方位服务。用户登录电子口岸中心网站可及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了解有关政策法规,并得到政府部门的答复。

3)轻松实现网上办公。企业利用电信公网实现对公共数据中心的接入访问,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只要拨打本地电话就可以连接网络并通过数据中心办理业务,同时还可以获得运输、仓储、银行、保险等行业之间的联网,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

4)入网成本低。登录电子口岸中心网站,企业只需配备一些简单的设备,数据中心提供免费的系统安装软件,运行成本低,而且相关管理部门还提供免费技术和业务支持,使企业得到更多的实惠。

5)多重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系统更安全可靠。“金关工程”建设和电子口岸中心的推广应用,将极大地提高海关执法和口岸管理的整体水平,既方便企业合法进出口,促进经济和贸易的健康发展,又可大大增强海关执法和口岸管理的透明度,有利于海关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机制的形成。

复习思考题

选择题

(1)一切进出口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海港、空港、车站、国际邮件交换站、国界孔道进出,并应按海关规定办理申报,以便于海关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编制海关统计,这种申报手续就是通常所说的()。

A.报关

B.商检

C.海关统计

D.海关检查

(2)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A.编制海关计划

B.编制海关统计

C.编制海关预算

D.编制海关规划

(3)海关行使的权力属于()。

A.经济权

B.处罚权

C.行政权

D.走私管理权

(4)担保制度是指向海关()或提交保证函,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所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

A.签订合同

B.缴纳关税

C.缴纳保证金

D.缴纳罚款

(5)依据海关对国际民航机监管的相关法规,除特准的以外,国际民航机只准在设有海关的国际航空站降停或起飞。国际航空站应于飞机降停或起飞前()通知海关,经海关同意后,方可上下旅客、驳卸货物、邮件、物品。

A.2小时

B.3小时

C.4小时

D.5小时

简答题

(1)什么叫走私?

(2)海关有哪些权力?

(3)海关可接受的担保申请有哪些?

(4)什么叫联检制度?

(5)溢卸、误卸、短卸货物的含义是什么?

实训题

保税仓储的积极作用

香港的陈先生在内地有一家专门生产高档服装的独资企业,其产品60%出口欧美及东南亚地区,40%出口返内销。该企业充分利用“非保税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及保税仓储无数量、无品种、无限期、无配额和无须许可证限制的有利条件,将生产的服装成品送入亚洲物流保税仓库进行分理、包装并按需分运,这就等于把原来在香港的仓库搬到了内地。2008年,该企业贸易额仅为50多万美元,2010年已达1 000多万美元,节省仓储及包装成本200多万美元,直接退税高达480多万美元。企业不但节约了成本,提高了经营效益,经营业务也得到了迅猛发展。

(资料来源:杜学森,律宝发.国际货运代理实务[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

问题

什么是保税仓库?

分析点评:保税仓库是保税制度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