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亲子家教福建特殊教育——区域特殊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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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福建特殊教育对象研究(1)

第一节 听力残疾学生概述

特殊教育对象是指在身心发展上与普通学生存在较大差异且在正常范围之外的学生,就其水平来说,他们可能低于常态的标准,也可能高于常态的标准。在现实的学校教育系统中,福建特殊教育对象是指低于常态标准的学生,而且主要是听力残疾学生、视力残疾学生、肢体残疾学生、智力残疾学生、言语残疾学生和广泛性发育障碍学生。下面主要研究这几类残疾学生的基本含义、分类和分级、原因、出现率以及基本特点。

一、听力残疾的含义

听力残疾也称为听觉障碍、听力障碍、聋、重听或听力损失等。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中的残疾标准规定: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与我国1987年残疾人抽样调查时对听力残疾的定义有所不同,原来听力残疾的结果是指“难以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现在主要强调“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残疾标准[说明:在听力残疾标准中,听力损失的数值是指语言频率分别为500Hz(赫兹)、1000Hz和2000Hz时听力损失的平均值。聋和重听均指双耳,如两耳的听力损失程度不同,则以听力损失轻的一只耳为准,如一个学生的左耳听力损失为55d B(分贝),右耳为75d B,则该学生的听力损失为55d B。如果一只耳为聋或重听,而另一只耳的听力损失等于或小于40d B,就不属于听力残疾。],对听力残疾的分级做了新的规定,把听力残疾分为四个等级,即听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和听力残疾四级。同时,也对听力残疾的标准做了质与量的规定。

三、听力残疾的分类

根据听力损伤的部位,可以将听力残疾分成三大类:一是传音性听力残疾,听力损失主要发生在外耳和中耳部分。二是感音(感觉神经)性听力残疾,是由于耳蜗内以及耳蜗后听神经通路病变而导致的听力损失。感音性听力残疾又可细分为感觉性听力残疾和神经性听力残疾。感觉性听力残疾由耳蜗病变引起,故又称为耳蜗性聋;神经性听力残疾因病变发生在耳蜗以后的神经部位,所以又称为耳蜗后性聋。三是混合性听力残疾,既有传音性听力残疾,又有感觉神经性听力残疾。

传音性听力残疾主要发生在外耳至中耳。根据外耳和中耳的结构和生理,传音性听力残疾很少造成高于60~70分贝的听力损失,可以通过声音放大、医学治疗或手术来减轻。感音性听力残疾主要是耳蜗的听觉毛细胞或听神经受损所致。混合性听力残疾则是外耳、中耳和内耳都有问题所致,即同时患有传音性听力残疾和感音性听力残疾。

四、听力残疾的原因

造成听力残疾的原因相当复杂多样。一般来讲,听力语言残疾儿童的致残原因主要有:家族遗传、近亲结婚、地方病(克汀病等)、发育畸形、妊娠期疾病、药物中毒、高烧疾病、中耳炎、产钳外伤、外伤、噪声以及其他不详的原因。其中遗传原因和发育所致的听力语言残疾占相当比重,药物中毒、高烧疾病、中耳炎等后天原因所致的听力语言残疾最多,其他病因和不详原因导致的听力语言残疾数量庞大。

听力残疾的病因分类,由于标准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医学上,发生在出生时或出生前的听力损伤被称为先天性听力残疾,在后来的生活中发生的听力损伤被称为后天性听力残疾。但是在教育上,关注的主要是听力损伤是发生在语言发展期之前(称为学语前)还是语言发展期之后(称为学语后)。由于学语后听力残疾学生有学习语言和用语言交流的基础,因此,听力损伤在这个时期之前或之后,对孩子的语言发展影响很大。研究表明,大多数有听力残疾的学生的听力损失发生在学语之前,只有少数听力残疾的学生的听力损失发生在学语之后。

学语前听力残疾的原因较多,但是比较常见的原因有遗传、早产或难产、母亲麻疹及先天性细胞巨化病毒,其他原因包括怀孕时的并发症等。学语后听觉障碍的原因主要是脑膜炎和中耳炎,其他原因有药物、高烧、传染病和出生之后的外伤等。但是,不管是学语前还是学语后听力残疾,也有许多至今尚不明了的原因。

五、听力残疾的出现率

听力残疾的出现率是指一个时期内听力残疾人的数量在同龄人中的比率,也称为流行率。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听觉障碍的出现率不同。美国特殊教育局1979年报告显示,耳聋患者占美国人口的0.1%,严重重听患者占0.3%~0.4%。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资料推算,我国8296万残疾人,听力残疾人为2004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24.16%。另外我国每年新诊断出的听力残疾儿童2万~4万。根据2006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听力残疾(6~15岁)在校生人数为115785人。

六、听力残疾学生的特征

听力残疾学生的特点包括身体特点和心理特点两个方面。与正常的普通学生相比,听力残疾学生的身体特点不如心理特点那么明显。早期的研究显示,听力残疾学生的身体形态,总体上的发育水平(如身高、坐高等)不如普通儿童。[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课题组:《北京市盲聋智力落后学生生理和心理特点的调查报告》,内部资料1998年。]由于内耳与人的平衡功能有关,如果听力残疾学生是因为内耳损伤导致,有可能其身体的平衡能力较差,容易摔倒。下面主要介绍听觉障碍学生的心理特点。

1.感知特点

感知觉是指人的感觉器官对外界刺激的反应。听力残疾学生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的声音,因此也就无法或难以对外界的声音做出反应。听力残疾学生的感知觉,因残余听力和听力补偿及康复的程度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有的听力残疾学生能与正常人进行基本的听说交流,有的则只能获得少量的声音刺激,有的则根本听不到周围声音。综合听、视、触等感知觉,听力残疾学生的感知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感知事物不全。由于听力损失或听觉障碍,听力残疾学生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的声音,因此他们对复杂的事物和环境感知不全面,不完整。因此导致听力残疾儿童对物体或周围环境的认识和理解受到限制。例如,听力残疾学生在看电影时,由于听不到或听不清声音,尽管他们能看到人物的形象、动作及言语活动,但还是不能完全理解电影的故事情节。

(2)感知主次不清。由于听力残疾学生的听力损失,他们为了弥补听觉的缺陷,就会强化视知觉等,观察事物过于仔细。这样就会导致他们忽视事物的主要方面,辨不清主要和次要、本质和非本质的东西。所以听力残疾学生的感知常常是层次不明、条理不顺、主次不清。例如,他们在打手势、看图说话等学习与交流活动中常会表现出这些特点。

(3)听觉以外的感知觉得到加强。听力残疾学生由于听觉器官的缺陷,会因为身体自身的补偿作用,使听觉器官以外的感觉器官(特别是视觉器官)的功能得到加强。一定程度上,视觉在感知活动中处于强势地位。研究表明,听力残疾学生的视知觉速度提高比较快,在凭借视觉参与的感知活动中,他们的视知觉能力与正常学生没有显著差异。

2.注意特点

注意是指心理活动对一定事物的指向与集中,它使人的心理活动处于一种积极的状态。听力残疾学生由于听力损失,一般来讲,他们的注意与正常的普通学生相比有以下一些特点:

(1)视觉刺激引起的注意较好。听力残疾学生由于听力损失或障碍,一般来讲听觉器官刺激引起的注意较差甚至没有,其他感觉器官(特别是视觉器官)刺激引起的注意发展比较好。

(2)有意注意发展缓慢。由于听觉器官的缺陷,听力残疾学生的语言发展迟缓,与正常学生相比,他们的有意注意形成与发展比较缓慢。

(3)注意的稳定性较差。听力残疾学生由于听力损失,学习和生活中经常要用到眼睛,长期使用眼睛,会引起眼睛的疲劳,从而影响到注意的稳定性。

3.记忆特点

听力残疾学生由于其听力损失,与正常的普通学生相比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1)以形象记忆为主。形象记忆是根据具体的形象来识记材料,如通过眼睛获得事物的具体形象来组织材料,构成识记的内容。而抽象记忆则是以语词等抽象符号作为其识记的材料,抽象的语词符号主要是通过听觉系统获得的,这恰恰是听力残疾学生的不足。因此,一般来,听力残疾学生的记忆以形象记忆为主。

(2)以手语记忆为主。在我国,听力语言康复水平不高且范围不广,因此听力残疾学生的学习与交流仍然以手语形式为主。由于手语是将静态的抽象符号转换为动态的视觉形象符号(如手语动作)的语言形式,因此,听力残疾学生在日常的学习与交往过程中主要以手语记忆为主。

4.思维特点

思维是人的重要心理现象之一,它是指人脑对客观事物概括、间接的反映。思维是以语言作为基础和表现的。听力残疾学生由于听力损失,在思维发展与形成的过程中与普通的正常学生相比,有以下一些特点:

(1)以具体形象内容为主。听力残疾学生的思维主要依赖于事物的具体形象,特别是通过视觉器官而获得的具体形象。他们能够掌握具体事物的概念,但不易掌握事物的抽象概念。

(2)以具体形象思维为主。听力残疾学生由于其听力损失,他们的语言发展水平落后,从而使他们的思维水平也较低,以具体形象思维主为。

5.语言特点

听力残疾学生由于听力损失,当与他人在交流的过程中,不能得到充分而恰当的听觉回馈以及成人与同伴的语言强化,失去了正常的语言习得的环境。听力残疾学生与普通的正常学生相比,语言障碍成为他们最明显的特点,具体表现在发音不清、发音不好、音节受限制、词汇量少等方面。

6.个性特点

听力残疾学生的个性是否有不同于普通的正常学生的特点,这个问题尚存争议。不过从教育实践及与听力残疾学生的交往中,还是会发现他们的个性有不同于正常学生的地方,例如,脾气倔强,好冲动,好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