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二十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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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学术专论(10)

注释:

【1】文章DOI:10.3966/615471682014030023001。

【2】刘文献,男,1974年生,湖北荆州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电子邮箱:lwenx@sina.com。

【3】[美]约翰·R.塞尔:《社会实在的建构》,李步楼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25页。

【4】[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20页。

【5】[英]休谟:《人性论》(下),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09页。

【6】事实与价值之间鸿沟使得从事实无法推导价值,“事实是存在于对象之中、与人的天性结构或价值无关的、可以为理性所把握的对象及性质。而价值并不存在于对象之中,并不是对象的性质,不是理性所能加以把握的,它是人在认识或思考对象时,主体内心由于天性结构而产生的感觉或情感”。参见孙伟平:《事实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

【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4页。

【8】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2页。

【9】[德]弗里德里希·施莱尔马赫:《诠释学讲演(1819—1832)》,载洪汉鼎:《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10】[德]弗里德里希·施莱尔马赫:《诠释学讲演(1819—1832)》,载洪汉鼎:《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

【11】[德]弗里德里希·施莱尔马赫:《诠释学讲演(1819—1832)》,载洪汉鼎:《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55~56页。

【12】康德认为:“天才自己不能描述或科学地指明它是如何创作自己的作品的,相反,它是作为自然提供这规则的;因此作品的创造者把这作品归功于他的天才,他自己并不知道这些理念是如何在他这里汇聚起来的,甚至就连随心所欲或按照计划想出这些理念,并在使别人也能产生出一模一样的作品的这样一些规范中把这些理念传达给别人,这也不是他所能控制的。”参见[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151页。

【13】[德]弗里德里希·施莱尔马赫:《诠释学讲演(1819—1832年)》,载洪汉鼎:《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东方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61页。

【14】[德]狄尔泰:《狄尔泰全集》(第7卷),转引自洪汉鼎:《诠释学——它的历史和当代发展》,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9页。

【15】洪汉鼎:《诠释学——它的历史和当代发展》,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页。

【16】[德]威尔海姆·狄尔泰:《诠释学起源》,载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76~77页。

【17】[德]威尔海姆·狄尔泰:《诠释学起源》,载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93页。

【18】[德]威尔海姆·狄尔泰:《诠释学起源》,载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97页。

【19】[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三联书店2000年第3版,第166页。

【20】洪汉鼎:《诠释学——它的历史和当代发展》,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195页。

【21】[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三联书店2000年第3版,第176页。

【22】[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三联书店2000年第3版,第179页。

【23】[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三联书店2000年第3版,第188页。

【24】章启群:《意义本体论——哲学诠释学》,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51~52页。

【25】[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夏镇平、宋建平译,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26】[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夏镇平、宋建平译,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27】[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Ⅰ: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623页。

【28】[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Ⅰ: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57页。

【29】[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Ⅰ: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61页。

【30】严平:《走向解释学的真理——伽达默尔哲学评述》,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96页。

【31】[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Ⅰ: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99页。

【32】[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Ⅰ: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24页。

【33】[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Ⅰ: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72页。

【34】[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伽达默尔文集》,邓安庆等译,远东出版社,1997年版,第60页。

【35】英伽登将文本结构分为四个层次:语词声音和语音构成以及一个更高级现象的层次;意群层次,包括句子意义和全部句群意义;图式化层:是指虚构的世界乃是一个图式化的、纲要式的而不可能涉及所有细节的世界,这个世界或客体总有未确定的方面或空白处,作品描绘的各种对象通过这些外观呈现出来;在句子投射的意向事态中描绘的客体层次。参见[波兰]罗曼·英伽登:《对文学艺术作品的认识》,陈燕谷、晓末译,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0页。

【36】[联邦德国]H.R.姚斯、[美]R.C.霍拉勃:《接受美学与接受理论》,周宁、金元浦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02~304页。

【37】[德]沃尔夫冈·伊瑟尔:《阅读活动——审美反应理论》,金元浦、周宁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20页。

【38】[德]沃尔夫冈·伊瑟尔:《阅读活动——审美反应理论》,金元浦、周宁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54页。

【39】[德]沃尔夫冈·伊瑟尔:《阅读活动——审美反应理论》,金元浦、周宁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55页。

【40】茅原:《未完成的音乐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页。

【41】波兰罗曼茵伽尔登音乐作品及其本体问题杨洸译中央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整理打印本1985年版,第16页。

【42】[波兰]罗曼·茵伽尔登:《音乐作品及其本体问题》,杨洸译,中央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整理打印本1985年版,第61页。

【43】[意]安伯托·艾柯:《开放的作品》,刘儒庭译,新星出版社2010年第2版,第1~3页。

【44】[德]沃尔夫冈·伊瑟尔:《阅读活动——审美反应理论》,金元浦、周宁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3页。

【45】Waring v.WDAS Broadcasting Stion Inc.,327 Pa.433,194 A.631,35 U.S.P.Q.272(Pa.1937).

【46】Capitol Records v.Mercury Records Corp.,221 F.2d 657(2d Cir.,1955).

【47】[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01页。

【48】[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3页。

【49】[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135页。

【50】[西班牙]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联合国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283页。

【51】[西班牙]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联合国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284页。

【52】Copyright,Designs and Patents Act1988.

【53】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2页。

【54】17 U.S,C.A.§101.

【55】[西班牙]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联合国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283页。

【56】17 U.S.C.A.§103(b).

【57】[西班牙]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联合国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282页。

【58】[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页。

【59】Edward B.Marks Music Corp.v.Jerry Vogel Music Co.140 F.2d 266,60 U.S.P.Q.257(2d Cir.,1944).

【60】17 U.S.C.A.§101.

【61】文章DOI:10.3966/615471682014030023002。

【62】林秀芹,女,1965年生,福建龙岩人,法学博士,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电子信箱:xqlin@xmu.edu.cn。

【63】刘运华,男,1982年生,山东聊城人,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管理。电子信箱:165236568_@163.com。

【64】例如,甲就某项产品作出的发明创造含有a、b、c三个技术要素,乙又作出改进发明d,则甲制造该项产品的时候,未经乙的许可不得使用d,而乙在制造该项产品时未经甲的许可也不得使用a、b、c三个技术要素。甲和乙都不得以自己享有专利权为由,不经他人许可而制造含有他人发明的产品。这在专利权经济价值评估时,需要在其评估报告中反映出来。

【65】和育东:《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技术分摊难题——从美国废除专利侵权“非法获利”赔偿说起》,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3期。

【66】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皆以专利权利要求(claim)为中心,未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例如,在针对“一种聚氨酯胶粘剂”的第00105757.X号发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中,导致涉案专利被全部无效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利要求撰写不当,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游离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之外。客观地说,说明书实施例制备的聚氨酯胶粘剂在用于镀铝膜结构的复合膜时剥离强度高,很可能构成一项应用价值高、市场前景不错的发明,但遗憾的是,实施例的聚氨酯胶粘剂方案并未写入权利要求书中,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些在说明书中提到的、未在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不能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这样这项专利权的排他性效力几近丧失殆尽。缺少了法律保护,这项技术即成为一项普通的工业技术,任何人均可免费应用,对发明人而言再无专利权价值。

【67】至今,尽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28条序文使用的是“exclusive rights”,但UNCTAD-ICTSD编著的Resource Book on TRIPS and Development却将“exclusive”解释为阻绝在外、不允许(shutting out,not admitting),可见其对专利权本质的认识仍相对模糊,故对专利权本质的论述仍有必要。

【68】84 U.S.453(1873).

【69】243 U.S.502-521(1917).

【70】309 U.S.436(1940).

【71】很多情况下,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可能并无实施权,例如专利权人可能受刑法限制而无权实施其专利,比如专利权人可以获得关于制造手枪的技术专利,但无权实施该专利;专利权人可能受行政法限制而无权实施其专利,比如医药发明人未获药品性状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制药,更为重要的是,专利权人会因民事权利在使用上的冲突而无法实施专利,即改进专利权人未获得基本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实施自己的专利。

【72】John Gladstone Mills,Robert Clare Highley,Donald Cress Reiley,Peter D.Rosenberg,Patent Law Fundamentals,Vol.1,2nd edition,West Group,2009.

【73】外围专利是指围绕基本专利技术所作出的改进发明创造专利。

【74】案件字号:〔2002〕高民终字第33号。

【75】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舒学章等与济宁无压锅炉厂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一案中,在解决对同一专利权人的两项专利权如何使用重复授权原则的问题时,明确提出,专利权为一项排他权,专利权人对一项有效的专利权,可以对侵犯其专利权的侵权行为行使排他权,但该项专利权的终止、无效并不直接导致该项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

【76】以等同原则为例,其具体适用与案件所涉及的技术方案等实际情况直接相关,难以划定统一的标准。正像一位资深的德国专利法官在与我国同行讨论相关问题时说的“重要的不在于条文表述上的完美,而是每位法官根据这一原则对每一个等同侵权行为的准确判断”。

【77】Cybor Corp.v.FAS Techs.,138 F.3d 1448,1476 &n.4(Fed.Cir.1998).转引自董涛:《专利权利要求》,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8~163页。

【78】徐棣枫:《权利的不确定性与专利法制度创新初探》,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0期。

【79】判断新颖性的现有技术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公开不受地理位置、获得方式、使用语言的限制。以其他方式公开除口头公开外,还包括公众可阅览的展台上、橱窗内放置的情报资料及直观资料如模型、样品等。

【80】奥斯兰姆有限公司与宏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历经多年,经历了专利权侵权诉讼的一审[(2005)沪二中民五初字第317号]、二审[(2209)沪高民三终字第53号];奥斯兰姆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的一审[(2009)一中行初字第808号]、二审[(2011)高行终字第847号]。

【81】捐献规则是指,对于说明书记载而权利要求未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将其捐献给社会公众,不得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上述已捐献的内容属于等同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例如,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适当,使其保护范围远小于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

【82】申请人应特别注意,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专利文件应确保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要求。因为申请人一旦提交了专利文件,并被受理的,则无论是申请人自己发现还是经专利审查员发现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缺陷,尤其是存在不完整、不能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该发明创造的缺陷,均无法通过修改克服,从而使已提交的专利文件无效。审查指南规定对于说明书的修改,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说明书中本身存在的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作出的修改,另一种是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出的适应性修改,上述两种修改只要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都是允许的。

【83】此外,专利的正外部性也可以这样理解,改进专利的出现会降低基本专利的商业价值,这体现了改进专利的负外部性;某个专利实施在市场上获得成功,会使相关领域的专利增值,这体现了专利的正外部性。

【84】张勤:《知识产权基本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102~162页。

【85】徐棣枫:《专利权的扩张与限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34~55页。

【86】[美]诺伯特·维纳:《发明:激动人心的创新之路》,赵乐静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年版,第117~129页。

【87】专利制度对专利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因为专利权不仅可以阻止简单的仿冒者,还可以打击有能力对其技术作一定程度变革的竞争者,甚至是仅仅因为没有仔细研究和关注该专利,而误使自己的发明或设计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的自主研发者。

【88】1984年制定《专利法》后,该院于1985年2月发出了《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通知》;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后,该院于1992年12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0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后,该法院于2001年6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8年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后,该法院于2009年12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9】闫文军:《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解释和等同原则适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4页。

【90】多余指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解释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略去,仅以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规则。如果被告的被控侵权物中不含有该项多余技术特征,仍可以被认定为侵权。

【91】案件字号:〔1995〕高知终字第22号。

【92】案件字号:〔2005〕民三提字第1号。

【93】法释〔2009〕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4】但同时,对这种非实施实体的专利侵权诉讼,一些国家已经开始采取措施,特别是司法救济上的措施,这对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实现经济价值也将产生重要的影响。比如,近年美国专利制度对侵犯专利权的救济方式,在一些技术领域就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原因是patent troll的兴起,危害到了实体产业的发展。例如,2006年1月制造黑莓手机系统的Research in Motion(RIM)在联邦地方法院被告专利侵权败诉并核发永久禁制令后,其上诉至最高法院的改判请求亦被拒绝。法院核发的永久禁制令将迫使RIM停止其规模庞大的商业运作,并严重影响黑莓机使用者的利益。最终,RIM别无选择,和原告NTP达成和解,以六亿一千二百多万美金的授权许可费为条件,结束了这场旷日持久的专利诉讼。随后,在2006年5月,最高法院在eBay一案中拒绝了过去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所建立的“普遍原则”,废除了专利权人胜诉后法院应自动核发永久禁制令的原则,部分改变了专利世界原本的生态。在patent troll指控专利侵权的案件中,金钱损害赔偿成了替代永久禁制令的主要救济方式。

【95】文章DOI:10.3966/615471682014030023003。

【96】阙成平,男,1967年生,湖南省凤凰县人,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党校讲师、厦门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电子信箱:chengpingque@126.com。

【97】辛华:《所谓“西藏独立”的来龙去脉》,载《四川统一战线》2008年第4期。

【98】王贵:《驳析“西藏独立”论》,载《军事历史》2002年第5期。

【99】阿沛·阿旺晋美:《“西藏独立”是帝国主义侵略西藏的产物——在〈百年西藏〉出版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中国西藏》(中文版)2000年第1期。

【100】[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平时法》(第1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96~97页。

【101】[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平时法》(第1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97页。

【102】刘海山:《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76~77页。

【103】多杰才旦:《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研究》,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09~575页。

【104】恰白·次旦平措等:《西藏通史——松石宝串》,陈庆英等译,西藏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951~952页。

【105】西藏地方历史上的“摄政”制度是清朝自1751年建立噶厦政府、确立政教合一的社会制度后,在西藏推行的与之相符的一种特殊制度,在西藏历史上存在了近二百年(1757—1951年)的时间。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达赖喇嘛圆寂后至新一辈达赖喇嘛亲政前的权力真空,从特定的僧人中推选、任命一人代理达赖喇嘛行使政教大权。参见苏发祥:《清代治藏政策研究》,民族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78~90页。

【106】《十三世达赖喇嘛传记——稀奇珍宝颂》(上卷),第148页。

【107】恰白·次旦平措等:《西藏通史——松石宝串》,陈庆英等译,西藏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943~950页。

【108】牙含章:《达赖喇嘛传》,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07~108页。

【109】恰白·次旦平措等:《西藏通史——松石宝串》,陈庆英等译,西藏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943~950页。

【110】英国外交部档案全宗第535号第15卷:《关于印度东北边境毗邻国家形势的备忘录》(1912年8月26日至9月2日),第146页。

【111】卢秀璋:《论“西姆拉会议”——兼析民国时期西藏的法律地位》,中国藏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9页。

【112】卢秀璋:《论“西姆拉会议”——兼析民国时期西藏的法律地位》,中国藏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7~127页。

【113】恰白·次旦平措等:《西藏通史——松石宝串》,陈庆英等译,西藏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982~984页。

【114】卢秀璋:《论“西姆拉会议”——兼析民国时期西藏的法律地位》,中国藏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0~171页。

【115】[澳]内维尔·马克斯韦尔:《印度对华战争》,陆仁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45页。

【116】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01页。

【117】[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平时法》(第2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310页。

【118】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05页。

【119】[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平时法》(第2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312页。

【120】卢秀璋:《论“西姆拉会议”——兼析民国时期西藏的法律地位》,中国藏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154页。

【121】Γ.B.伊格纳钦科、奥斯塔频科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64页。

【122】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09页。

【123】卢秀璋:《论“西姆拉会议”——兼析民国时期西藏的法律地位》,中国藏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2页。

【124】刘楠来:《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14页。

【125】[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平时法》(第2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328页。

【126】[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平时法》(第1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101页。

【127】[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平时法》(第1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103~104页。

【128】[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平时法》(第1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104页。

【129】孙中山:《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书(1912年1月1日)》,载《中华民国史要案资料汇编》(第2辑)。

【130】陈荷夫编:《中国宪法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366~367页。

【131】黄玉生等编著:《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史》,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6页。

【132】黄玉生等编著:《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史》,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9~221页。

【133】多杰才旦主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研究》,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46页。

【134】张广建为派员赴藏事致大总统电,1920年7月1日,参见《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三联书店1960年版。

【135】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蒙藏院档案:西藏为旅京堪布抵都致蒙藏院呈文、蒙藏院为西藏三大寺驻京堪布抵都并给予钱粮事致大总统呈、大总统为核给西藏三大寺驻京堪布钱粮指令。

【136】多杰才旦主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研究》,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51页。

【137】《奉使办理藏事报告书》第415页,《赵守钰致蒙藏委员会宣布班禅遗嘱电》。

【138】西藏旧分康、卫、藏、阿里四部。清雍正年间划康部宁静山以东地归四川省,以西与卫部合称前藏,藏部称后藏,前藏包括拉萨、山南等地区,以拉萨为中心,后藏以日喀则为中心。清政府于1653年、1713年先后册封五世达赖喇嘛和五世班禅额尔德尼,从而形成达赖掌管前藏、班禅掌管后藏的格局。1792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藏内善后二十九条章程》明确规定驻藏大臣、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三者地位平等。

【139】Γ.B.伊格纳钦科、奥斯塔频科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15~116页。

【140】《略论国际法中国家承认的相关问题》,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9/04/id/352742.shtml,最后浏览日期:2013年3月30日。

【141】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国民政府档案:《民国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蒋介石致达赖喇嘛函》。

【142】黄玉生等编著:《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史》,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3页。

【143】多杰才旦主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研究》,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81页。

【144】多杰才旦主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研究》,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82页。

【145】第二历史档案馆蒙藏委员会档案:《蒙藏委员会副委员长赵戴文为达赖喇嘛拥护中央等事致阎锡山电》,年月日。

【146】多杰才旦主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研究》,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91页。

【147】多杰才旦主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研究》,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5页。

【148】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蒙藏委员会档案——黄慕松:《奉使入藏册封并致祭达赖大师报告书》。

【149】参见《十三世达赖圆寂致祭和十四世达赖转世坐床档案选编》,第282~287页,1940年1月26日(藏历土兔年十二月十七日)热振为访得拉木登珠灵异情形并请转报中央政府免予掣签事致吴忠信函。

【150】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蒙藏委员会档案:《噶厦致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函》,1942年7月7日。

【151】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蒙藏委员会档案:《行政院主持审查西藏成立“外交局”的会议记录》,1942年7月22日;《蒙藏委员会转达行政院训令电》,1942年8月5日。

【152】多杰才旦主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研究》,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05~1206页。

【153】黄玉生等编著:《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史》,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1~272页。

【154】黄玉生等编著:《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史》,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9页。

【155】黄玉生等编著:《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史》,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1~322页。

【156】《流亡政府》,http://baike.baidu.com/view/159635.htm,最后浏览日期:2013年3月31日。

【157】文章DOI:10.3966/615471682014030023004。

【158】李锦,男,1978年生,湖南省永兴县人,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湖南大学法学院在站博士后。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律方法。电子邮箱:lijinyouth@163.com。

【159】在我国,大部分的法理学教材把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归入法的要素或模式而予以讨论。以此观之,两者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具有不同特征的法律类型或形式。可参见张文显:《规则·原则·概念——论法的模式》,载《现代法学》1989年第3期;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版,第87~95页;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版,第27~33页。

【160】Aulis Aarnio,Taking Rules Seriously,Beiheif 42,1990,p.180;Robert Alexy,trans.by Julian River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p.47~69.

【161】此处所反对的,正是德沃金试图区分出的法律原则,它在司法适用的立场上被归属为一种法律(a law),但却无法为法律实证主义的系谱事实所摄涵,因为其效力性质更接近于道德原则。

【162】Larry Alexander and Ken Kress,Against Legal Principles,Lawand interprtation:Essays in Legal philosophy,Andrei Marmor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326;also in 82 Iowa law Review 911~912(1997).

【163】此处所言的“法律原则”同样是德沃金所主张的强区分的法律原则,即与法律规则分属不同的概念范畴物。See Frederick Schauer,Prescriptions in Three Dimensions,82 911~912(1997).

【164】这里所反驳和质疑的法律原则,正是德沃金意义上的法律原则。

【165】李可:《法律原则作为法律的限度》,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166】庄世同:《论法律原则的地位》,载《辅仁法学》2000年第19卷。

【167】Joseph Raz,Legal Principles and the Limits of Law,81 . .852~853(1972).

【168】在拉兹等法律实证主义者看来,法律原则既为法律,则必定可为法律实证主义之系谱判准所确认,因而得有法律原则与非法律原则之疆域区划。本文的径路沿袭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并试图给出一个更妥适的说明。

【169】[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67~368页。

【170】Jeremy Bentha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823,p.330.

【171】M.H.James,Bentham on the Individuation of Laws,24 359(1973).

【172】[英]杰里米·边沁:《论一般法律》,毛国权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02页。

【173】[英]杰里米·边沁:《论一般法律》,毛国权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7页。

【174】这不等于说,法律不包含诸如法律价值等原则性规定,而仅仅强调,因为完整性之基本规定,法律原则无法成其为法律(a law)。

【175】德沃金的法律原则具有独特性:一方面,法律原则的鉴别是与司法实践的内在视角相关的,因而其效力依赖于其内容的规范妥当性,或道德正当性;另一方面,它具有法律的拘束力,据此可作为裁判的依据,并排斥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176】Ronald Dworkin,The Model of Rules,35.17(1967).

【177】H.L.A Hart,Oxford University Press,2nd ed.,1994,p.204.

【178】Joseph Raz,Legal Principles and the Limits of Law,81 . .825(1972).

【179】Joseph Raz,2 nd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p.72.

【180】Joseph Raz,2 nd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p.141.

【181】Joseph Raz,2 nd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pp.142~143.

【182】Joseph Raz,2 nd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pp.143~145.

【183】行动情境指的是特定的主体在特定的情境中应当履行特定的行动。

【184】按照拉兹的说法,法律理论的使命有二:(1)它必须阐构一个判断标准,以之可以确定权威性法律素材的身份(identity);(2)它必须阐构一个法律的个别化原则,以确定包含在整个法体系内的事项构成一个法律。See Raz,Joseph Raz,:,2nd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p.72.

【185】Joseph Raz,2 nd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p.146.

【186】Joseph Raz,2 nd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p.146.

【187】李锦:《论德沃金原则论的演进》,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188】Joseph Raz,Legal Principles and the Limits of Law,81 . .829(1972).

【189】拉兹以刑法规则为例,认为禁止行凶的规则宣布暴力行为为非法,但是在某些情形下,自我防卫的规则会与这一严格禁止暴力行为的规则相冲突,即特定行为人使用了暴力,却基于自我防卫的规则而正当化。

【190】Joseph Raz,Legal Principles and the Limits of Law,81 . .832(1972).

【191】Joaquin R.—Toubes Muniz,Legal Theory and Legal Principles,10 268(1997).

【192】Bryan A.Garner ed.,’ ,7th ed.,West Group,1999,p.1211.

【193】Larry Alexander and Ken Kress,Against Legal Principles,Law and Interpretation:Essays in Legal Philosophy,Andrei Marmor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293.

【194】庄世同:《论法律原则的地位》,载《辅仁法学》2000年第19卷,第38页。

【195】Larry Alexander and Ken Kress,Against Legal Principles,Law and Interpretation:Essays in Legal Philosophy,Andrei Marmor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284.

【196】Giorgio Del Vecchio,,Boston University Press,1 9 5 6,p.4.

【197】Humberto Avila,,Springer,2007,p.1.

【198】它的典型实例,是德沃金所提出的原则共同体模式,他强调共同原则的治理,而非仅仅规则治理。See Ronald Dworki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pp.200~213.

【199】一个适当的例子是阿尔尼奥的法教义学之论著,他在论著中专节讨论了原则与规则这两种法律规则的区别,具体内容可参见Aulis Aarnio,:,Ashgate Publishing,1997,pp.174~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