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商业物业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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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商业物业管理内部法律风险防范(6)

第六节 物业职业经理人股权和分红激励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的最显著特征就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就必然产生作为所有权主体的企业所有者和作为控制权主体的企业管理者之间所谓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要使现代企业制度得以有效运作,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对企业管理者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诸多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中,股权激励机制对纾解代理问题,特别是对解决企业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借鉴国外有关的管理者认股权计划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并建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对于解决有关管理者代理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所谓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就是企业通过给予重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定的股权和分红权,使他们参与企业决策、利润分享,从而主动承担经营风险,勤勉尽职地为企业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国际通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方式,被誉为西方企业制度的“经典法则”。

对于股权和分红激励这种国际通行的激励方式,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探索。随着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颁布实施,《公司法》的修改,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出台,都为高科技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必要的法规和政策上的支持。联想、中兴通讯、华为等大型高科技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成功实施也为其他企业提供了借鉴,股权激励开始逐渐成为高科技企业针对核心员工的主要激励方式。

2009年3月,国务院批准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0年2月,财政部、科技部印发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有利于吸引人才,促进对科技成果的转化,是人才创造的“激活剂”。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的实行,通过赋予企业骨干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定的股权和分红,让他们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和利润分享,可以极大地激发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创新、创造热情,有利于促进人才集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一、概述

一般原理,股权激励的运行原理是通过将企业管理者纳入企业所有者利益的轨道上来,最大限度地降低因股东与管理层利益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成本,保证股东和管理层在共同利益目标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运行原理是要协调股东与管理层信息对称所带来的利益目标一致问题。由于现代企业制度架构的设计必然产生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逐步分离,随着经营权逐渐向有着优秀经营管理能力的管理层过渡,拥有所有权的股东与拥有经营权的管理层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两者之间也可避免地产生了信息对称和利益一致,由于各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相应地产生了委托代理成本,比如股东注重长期目标与管理层注重短期目标的矛盾。股权激励机制正是为了寻求股东与管理层利益的共同点、解决委托代理问题而产生的一套激励约束机制。随着人力因素在企业结构演变中的凸显,激励机制也逐渐从针对管理层逐渐向全体员工演变,于是出现了管理层股票期权和全员持股计划相结合的新型激励机制。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对企业管理者或核心人员实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它要求授予企业管理者或核心人员一定数量的认股权,即在某一期限内,以一个固定的执行价,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这个购买的过程称为行权,股票出售价与执行价之间的差额,就是股票期权持有者的利益。股权期权激励主要有如下模式:

1.股票期权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是由董事会下的薪酬委员会来执行的,该委员会一般由3~4人组成,多为外部、非雇员董事。薪酬委员会一般在高级管理人员受聘、升职和进行年度业绩考评时,根据其个人表现、公司整体业绩、行业情况等对其授予适当数量的认股权。其具体做法各公司尽一致。授予范围主要是公司内以首席执行官为首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这是进行长期激励的主要对象。近年来的发展趋势是,股票期权的授予范围在断扩大,直至扩大到公司的大部分雇员,甚至外部董事和母公司员工等。

2.股票期权的执行价与待权期。根据美国税法的规定,执行价或行权价得低于市场公平价,所谓市场公平价是指认股权授予日的市场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或前一日收盘价。当某高级经理拥有10%以上投票权,则需股东大会特批才可参加认股权计划,但其行权价必须高于或等于授予日市场公平价的110%。股票期权在授予后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期之后才能够行权,即按执行价购买股票,这表明公司在授予股票期权时并没有同时授予行权的权利。期满后可以购买股票的那段时间称为行权期,等待期则又可称为待权期。股票期权的行权是可以分批授予的,行权权分批授予的安排称为待权时间表,如5年后每年可对股票期权行权20%的安排,即5年后每年可购买认股权数量20%的股票数,当然这是一种匀速的行权量安排,根据同情况也可作行权量逐年递增的非匀速安排。如5年后第一年行权权为5%,此后每年分别为15%、30%、50%。非匀速安排常常具有更强的长期激励性。

3.股票期权的管理。对股票期权的管理一般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专门的机构来管理。这主要是一种企业行为,由企业内部董事会下属薪酬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但由于实施管理者认股权计划必然涉及和影响到方方面面,因此必然要受到有关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文的约束。如税务法则、上市公司规章等,从而也就必然要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管。因此,对股票期权的管理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公司对股票期权的管理,二是政府对股票期权的管理。

公司对股票期权的管理由董事会负责,下属薪酬委员会决定股票期权的授予范围、授予条件和授予数量,确定股票期权的执行价格和待权期安排等。董事会要考虑解决股票期权行权时的股票来源问题,对此公司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是通过发行新股来解决,即在新股发行时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而在公司留置部分股票,或专门发行新股用于股票期权计划。二是通过库存股票账户在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来解决。

政府对股票期权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文上,特别是有关税法的限制与规定、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以及有关信息披露要求。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第422条对有关股票期权的限制性条件和税收优惠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有关证券法规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对股东权益保护的要求、对内幕交易的禁止等在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过程中也都要求满足。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采用的员工认股期权计划根据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需经联交所批准,计划概要需传发给股东,并经股东大会批准;交易所《上市规则》中还对有关认股权计划的具体实施作出相应的规定。

对股票期权计划是否遵循了其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受到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和税务管理部门以及证券监督部门等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但各国具体的管理制度尽相同,而实行股票期权计划只需股东大会审批,一般需要政府监管部门批准。

二、股权激励的主要类型

股权激励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中对公司经理和雇员的长期薪酬激励制度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发展至今,按照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同,股权激励可分为股票模式和期权模式。

现股激励,是指通过公司奖励或参照股权当前市场价值向激励对象出售的方式,使激励对象及时地直接获得股权,但同时规定激励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必须持有股票,得出售。期股激励,是指公司和激励对象约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参照当前股价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票,同时对激励对象在购股后再出售股票的期限作出规定。期权激励,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参照当前股价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到期可以行使或放弃这一权利,同时对经理人在购股后再出售股票的一种股权激励模式。按照激励的对象同,股权激励又可划分为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收购。

(一)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但得用于转让、质押或者偿还债务。在股票价格上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通过行权获得潜在收益,当然如果在行权期,股票市场价格低于行权价,则激励对象有权放弃该权利,予行权。股票期权的最终价值体现在行权时的差价上。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权利,持有人可以依照事先确定的条件,有偿无障碍地获得公司发行的股票。持有人既可以放弃在未来获得股票的权利,也可以实施此项权利,在符合期权契约的条件下,公司以及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无权对抗持权人的行为选择。股票期权为获权人所私有,得转让,除非通过遗嘱转让给继承人,获授人得以任何形式出售、交换、记账、抵押、偿还债务或以利息支付给予期权有关或无关的第三方。

(二)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目标,无偿将一定数量的股票赠与或者以较低的价格售予激励对象,股票抛售受到限制,只有当实现预定目标后,激励对象才可将限制性股票抛售并从中获利;预定目标没有实现时,公司有权将免费赠与的限制性股票收回或者将售出股票以激励对象购买时的价格回购。

(三)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经营者的一种权利,如果经营者努力经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上升或业绩上升,经营者就可以按一定比例获得这种由股价上涨或业绩提升所带来的收益,收益为行权价与行权日二级市场股价之间的差价或净资产的增值,行权后由公司支付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的组合。经营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股价上升所带来的利益,但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自然也拥有表决权、配股权。

三、股权激励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情况

规范阶段(2005年至今)随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制度性变革——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资本市场环境逐步得到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也日益规范,股权意识得以觉醒,市值管理的理念深入人心,机构投资者队伍断壮大,资本市场有效性断提升,公司股价与业绩的相关度加强,特别是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股份回购、股票发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内转让等方面的重大突破,为股权激励的实施扫清了障碍,股权激励制度进入规范化的发展阶段。

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使股权激励制度正式得到了法律意义上的最终确认。该《办法》对股权激励的适用范围、对象的范围、股票来源和数量、绩效考核条件、防止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购股资金来源、实施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成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指引性文件。2006年1月27日和9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分别颁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很好的补充。

先后有43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权激励方案,其中22家获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批复。2008年是中国股权激励取得阶段性成就的一年。国资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系列指引的成功发布,意味着中国股权激励政策的成熟。

四、商业物业管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运作与设计

(一)实施股票期权的管理主体及其职责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制定相应的税务、会计及相关法律规定;在股票期权的法律运行环境断完善的情况下,社会主体其他方面的专业机构如财务、审计、律师的职责显得越来越重要。

1.政府:制定规则、建立资本市场、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市场监管

这一职责包括建立相应的税务制度、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为认股权制度的实施创造适宜的法律环境。

在政府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断努力之下,近年来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运行环境大为改善,尤其是法制环境更加的规范、有序。其中2005年10月《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从对股票期权制度应用的较大限制到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法律环境,较好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制约股票期权制度的瓶颈问题,对股票期权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2006年1月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2006年9月30日起实施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目前国内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专门法律框架。

另外,职责还包括建立发达、完善的资本市场,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强化信息披露等。

在资本市场上,企业家的表现和业绩会通过公司股票或资本价格的升降表现出来。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该企业的股票价格就会上升,从而使企业家在收入、声誉方面得到较好的回报;但是,如果企业经营状况佳,企业的股票价格就会下跌,甚至公司面临被收购兼并以致倒闭的威胁,这样企业家仅会在收入、声誉方面受到损失,而且其职业生涯也将面临终结的危险。因此,完善的资本市场的竞争可以对企业家人力资本的开发和利用形成强有力的激励和约束。

2.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25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第3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1)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2)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3)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4)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5)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二)股权激励实施的具体建议

目前在我国进行股权激励属于一个比较前沿的课题,若处理当,会给国家、企业、管理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带来意想到的影响和后果。特别是在当前的现实条件下,由于相关法律健全,政策完善,风险也就更大。因此,在激励方案的设计和执行过程中,但要兼顾参与各方的利益,更要树立依法运行的意识,尽可能寻找法律和政策依据,从意识、手段、方法上加以注意,始终遵循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进行,把各种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1.股票期权授予的对象主体要合格

股票期权方案应规定获受人范围,具体人员由董事会选择,董事会有权在有效期内任一时间以适宜的方式向其选择的雇员授予期权。股票期权计划的关键在于把握授予对象的范围,以及对授予对象的认定。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也称为受益人。国内外实践中,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范围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公司的关键人,另一类为全体员工。

股票期权激励作为企业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与其核心人员积极性的发挥密切相关。确定其是否为关键人,一般从职位价值、工作能力、可持续贡献以及稀缺程度四个方面加以考虑。因此股票期权激励对象通常是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有着举足轻重影响的公司雇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等。由于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良好效果,在国外股权激励的范围正在扩大。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股票期权计划的范围呈逐渐扩大到全体员工的趋势。对于股票期权计划,各国法律法规只规定股票期权计划限于雇员,而参与员工占公司员工总数比重则由公司自由决定。

2.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

股票期权的数量是在股票期权计划中规定的股票期权受益人所能够购买的全部股票数量。它反映了股票期权的规模。

在确定股票期权的数量大小时,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考虑它在公司的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二是考虑全部股票期权在同层次管理人员之间的分配。

关于具体授予经营者(包括核心技术人员)多少期权数量才能达到最佳的激励效果,没有统一明确的答案。究竟管理层持有多少股权对于公司资产价值最有效率,理论界存在两种假说。利益趋同假说认为公司的管理层股权与公司的资产市场价值之间存在着一种持续的正相关关系,当管理人员拥有少量的股份会激励他们追求自己的利益,当股份增加,他们的利益会和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通过考察公司资产市值和管理层持股之间的关系,防御假说指出,当管理层持股超过5%时,其增长就会助长与防御因素相关联的条件,当管理层持股上升到5%~25%时,防御效应就会淹没刺激效应;而这一比例超过25%时,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就会非常突出,股东的利益就会遭受损害。

3.股票期权的授予时机

在股票期权的授予时机选择的具体操作中,公司董事会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公司当年的整体业绩来决定当年适合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掌握具体授予时间。

4.加强职业经理人市场建设,为推进股权激励创造良好的条件

经理人市场建设就是要建立一个对经理人有效评价和监督的市场,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经理人市场建设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为促进股票激励的有效实施,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加快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培养,使有能力的人脱颖而出。改变经理人员的选聘机制,建立以经营能力为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争择优,促进高素质职业经理队伍的快速形成和发展,为推进股权激励创造良好的条件。

5.完善业绩考核标准,形成科学的考评体系,遏制管理层寻租

首先,科学有效的业绩考评体系是股权激励效果得以体现的重要保证。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全面、系统,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并重。财务业绩考核指标既要反映企业盈利能力、收益质量等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要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还要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每股收益等;非财务指标应包括如经营、顾客和员工满意度等,非财务指标的使用可以促进经营者注重提高公司的全面绩效。考核指标应能准确反映企业业绩与激励对象付出之间的关系,使考核更加全面、公平与合理。其次,在制定业绩考核指标时能简单地将公司业绩与往年纵向比较,还应和同行业其他公司做横向比较。最后,公司要强化监督和约束机制,完善包括绩效考评、人事、财务、内部审计等在内的相关制度,为股权激励作用的发挥提供基础制度保证。

6.制定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为实现公司的战略和远景服务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应从企业战略出发,结合发展现状,将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的发展相结合,确定股权激励的目的、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更多地运用长期激励,延长高管的行权时间,改革股权激励的支付方式,根据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同的股权行使比例,避免出现高管在行权获得股票后坐享其成、思进取。建立合理的激励对象行权或退出约束机制,让高管在离任一段时间后才能获得收益,以减少高管只顾眼前利益甚至操作业绩的短期行为,真正发挥激励高层治理人员的作用。

7.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为股权激励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通过改善董事会结构,加强董事会、监事会的独立性,强化股权激励的效果。遏制内部人控制,因为在内部人控制下,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者实质上与销售激励的高管是重叠的,因而变成自己给自己制定激励标准。这必将产生严重的漏洞和问题,导致股权激励门槛较低,高管普遍享受到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变成一种股权分红,成为内部人谋取非分私利的工具与手段。

注释:

【1】详见http://china.findlaw.cn/info/case/fangdichananli/20110713/365709.html。

【2】公安部《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4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办公楼、广播楼、电信楼、商业楼、教学楼、科研楼等。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可由房产部门参照本规则实施消防管理。”第19条规定:“餐厅、舞厅、酒吧间以及游乐场、礼堂、影剧院和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必须按照额定人数售票,场内准超员。”第31条规定:“宾馆、饭店各楼层服务台的值班人员,在火灾紧急情况下,必须负责引导住客迅速安全转移。客房内应有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虽然该法规并没有针对商场等商业物业服务活动,但是商业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参照此规定来具体履行安全保障方面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