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法治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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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法治建设与区域经济开发(4)

其次,西部大开发是在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大开发。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载入宪法,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将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目前,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西部大开发面临着遵守和维护现有法律程序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把主要依靠行政主导和政策引导的开发方式转变为既依靠行政手段和政策,也要靠法律手段和市场机制来调节,树立法治观念,运用法治智慧,创立有序、协调发展的制度机制,实现西部发展方式、治理方式的历史性进步,通过西部大开发的法制化进程,促进西部区域法治建设,为实现依法治国奠定基础。

再次,西部大开发是在国际经济日益一体化条件下的大开发。世界经济一体化以不可阻挡的趋势向前推进,现代技术的跨国共享和现代市场经济的跨国界运行,也推动了当代世界法律的新发展。经济全球化并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它必然以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为先导。这是因为,经济的频繁跨国界活动,必须产生对共同规则的客观需要。它体现的是法律的普遍性、可预测性、透明度。这正是市场经济社会属性的必然要求。有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的重要标准。加入世贸组织要求西部大开发必须适应这种新的形势变化的要求,要认真清理现有的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那些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不利于参与国际竞争、有碍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的条文,还要抓紧制定与国际贸易惯例和规则相衔接的法律、法规。从而,在西部大开发中充分利用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机遇,加快经济、技术的发展,防范风险和挫折,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利益。

3.加强法治建设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保障

首先,加强法治建设有利于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的有效实施。西部大开发是党中央根据小平同志关于我国现代化建设“两个大局”的思想,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战略部署。顺利实施这一战略决策,不仅需要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支持,而且迫切需要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法律是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党和国家通过把西部开发与加快西部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的定型化、法律化,变成国家意志,使其具有强制力和一体遵行的效力,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使西部大开发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法治的保障;也有利于依法规范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形成统一领导、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其次,加强法治建设有利于创造西部大开发的良性运行机制。西部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如西部在开发项目、投资方式、企业的组织和运行方面,在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在吸引内资和外资,给投资者一定的优惠政策、税收减免、资金扶持方面,在引进和留住人才等各个方面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西部大开发愈深入,对法治的要求愈强烈。西部大开发不仅要推进经济建设,而且要实现文化、资源、环境、生态等方面的协调发展;不仅要促进经济发展,也要促进科学教育进步、提高人口素质。如果不加强法治建设,就难以有效地防止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发展、为眼前发展牺牲长远利益的情况发生。因此,保护和建设西部生态环境、实现西部可持续发展、培育西部地区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等方面的工作都需要借助法治的力量来推行。

再次,加强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西部地区的社会稳定。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民族与民族、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以及公民与国家、个人与集体等主体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等广泛领域。西部大开发,不仅仅是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而且也是对西部经济结构的重大调整与发展。这就会涉及经济利益的矛盾,会产生思想观念上的冲突。要化解这些问题,确保西部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实施大开发战略,都需要运用法治手段予以调节和规范。通过法定权利与义务使各种利益关系明晰化、合理化,使化解矛盾的工作规范化、便捷化。此外,西部地区地域辽阔、边境漫长、民族宗教问题也较为复杂,涉及到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防巩固,这些都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而要做到这一切都离不开法治建设。

因此,中国西部大开发所处的独特的时代背景使其必然也必须依赖法治,并以法治作为其获得成功的重要途径、保障和基本内容。同时,西部大开发必然也包含西部法治的大发展,西部大开发的过程应当是西部地区法治化的过程。

二、西部大开发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

1.坚持西部区域经济发展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西部大开发不只是西部地区的事情,而是在全国的统一市场和总体布局中的区域开发,是全国的发展战略。西部大开发实质是区域的协调发展和区域与国家整体的协调发展的问题。西部大开发既是解放西部生产力、促进西部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协调发展、社会整体利益提高的必然要求。实现部分与整体的契合发展、西部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共同实现是西部大开发的意义所在。西部经济属于区域性经济。一方面,西部区域经济的发展必须符合地域分布规律,尊重区域差异并采取合理的措施,完善区域自我组织功能,实现西部各地区之间经济的平衡协调发展,形成西部经济的强大合力。另一方面,西部区域经济的发展又必须在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整体调控之下,不能偏离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西部的发展不仅要有利于当地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地方经济实力的增强,也要有利于国民经济实力的提高。因此,西部大开发一方面,必须通过宏观调控和法律制度对西部开发过程中的有关地区发展规划、投资决策、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规范和调整,使之有利于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平衡的宏观调控目标。另一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打破行政区划限制,依法处理地区间产业发展的关系,加强跨区域的合作,充分利用西部地区经济的特色,实现西部经济的腾飞。

2.坚持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

处理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与自然、人文、生态资源保护的关系是实现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西部地区是我国的大江大河的发源地,也是保障我国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的要害地区。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目前西部地区水土流失严重、土地荒漠化加剧、森林资源和某些矿产资源过度开发,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因此,在制定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和立法时,要正确处理开发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摆在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列为同等重要的目标,采取同等有力的措施,防止把西部大开发简单化为“大开挖”、“卖资源”,片面追求数量的扩张而忽视质量的提高,加剧西部生态的大破坏和环境质量的大逆转。完善西部大开发法律制度时,不仅要考虑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效益,而且要考虑资源、环境的承载力,要考虑到西部地区的整体性,从自然地理、流域分布等方面来考虑如何开发当地的资源,安排农牧业和工业的布局,发挥不同资源的比较优势,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资源,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维护资源系统的动态平衡。在西部一些生态环境脆弱,或者生态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则应当把改善生态环境和控制污染放在优先的位置。在确立法律规范时,还应注重在经济市场化的大背景下,要避免偏重发展资源导向型经济的急功近利的倾向,而应着重发展市场导向型的新的特色经济,加快西部从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在加快开发西部各种优势资源和发展特色经济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把资源开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等各个环节纳入法治化轨道,严格实行全流程的清洁生产,使得西部的资源开发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考虑到后代人的发展,实现代内及代际的公平和资源的永续利用。

3.坚持统筹兼顾、全面规划与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一方面,西部大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综合性和跨部门、跨区域性,是对我国经济结构、区域发展重点和政策的重大调整,也是对国土的新改造和对资源再配置的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秩序、生态环境、宗教民族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等很多方面。西部大开发必须实行统筹兼顾、全面规划、综合平衡的方针,对西部地区的社会发展计划、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和其他规划等作出全面安排。在全国统一市场和总体布局中处理好东中西、西部区域内部之间的各种关系,在统一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前提下,力争整体效益的最大和最优。另一方面,中国西部地区是个多民族、多宗教、多社会经济形式和多种文明群体共存的地区,这就要求西部法制建设不能是一刀切,而应坚持分类指导,区分轻重缓急,把现代法制同民族固有风俗、宗教法、地区习惯法等有机融合在一起。一定要高度重视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生活习惯,促进西部地区的民族团结,维护西部地区的社会政治稳定。加之,西部地区地域辽阔广大,自然条件复杂多样,南部丘陵、西南的云贵高原、西北的黄土高原、青藏高原之间的生态环境状况差异极大,各自面临的具体生态环境问题不同,相互之间的经济水平差异也较大,应从各地实际出发,立足于本地区的地理、气候、资源条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法”,实现西部地区经济协调发展。西部大开发也不可能是大面积开发,而是从点到线再到面的逐步展开,因而法制建设中应注意重点起步、区域展开与长远的全面发展的关系,实现重点突破、带状崛起与全面发展。

三、加强西部大开发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

西部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固然与基础实施、交通通信和工业化程度等有很大关系,但也与其法治环境中一些重要原则、制度和观念没有确立或确立得不完备密切相关。比起前一种因素来,后一种因素更带有制度性、根本性,是一种制度的缺失,法治的缺失,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带有全局性、广泛性、长远性。在西部大开发中,我们愈益感到法治与经济社会的密切度,以及构造良好法治环境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也认识到法制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