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共管理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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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实 战 篇(4)

据他介绍,按供气合同规定,首末端各安装一块流量表,但使用一段时间,首端与末端的流量表每月都要相差上千吨,一月下来天然食品公司就得多支付10多万元。无奈,请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在检验期间两个表又“神奇”地恢复了正常,相差无几。监督部门人员不在,两块流量表又出现很大的差异。因此,双方对用气款多少的分歧越来越大。2005年4月17日,热电公司给天然食品下达停气通知。在这种情况下,天然公司为了正常生产,向开发区管委员提出自建锅炉的申请。几个月后,管委会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按着当初对天然食品公司的承诺,批准天然食品公司自建临时锅炉,解决生产用气问题。并明确“当热电公司具备集中供气条件后,天然食品公司将拆除锅炉,由区集中供气。”

2005年9月,双方的供气款纠纷上了法庭。与此同时,热电公司还向有关部门状告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天然食品公司自建临时锅炉。

天然食品公司总经理姜某说,集中供热的热电公司没有规模,自然要出现亏损。他要不亏损,只有采取多收唯一用户用气款的方式。尽管后来管委会批准自建,可企业不得不花200多万元上临时锅炉。由于停气,企业被迫停产整整4个月,严重影响外商供货合同的履行,外方已提出高额索赔。

集中供热是个发展方向,但像热电公司这样既不能形成集中供热能力,又不让企业脱身的做法,实乃咄咄怪事!这样的集中供热,鲅鱼圈怎么能不出现烟囱林立的景象呢。

案例分析提示与思考:

1.请运用行政职能原理,分析本案例中政府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说明。

2.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责是什么?它应当如何协调将集中供热政策落实到位?

3.把握理顺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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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政企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企业下放、政企分开。首先,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即通过承包制、股份制、生产经营责任制等方式,调整所有制形式,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把生产经营权还给企业,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其次,把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分开,理顺产权关系。再次,实行国有资产分级管理制,最终建立起政府以经济、法律、行政等综合手段控制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宏观调控体系。

案例9:河道管理⑨

江风萧瑟,湘江江面上的船只依然来来往往。昨日一早,某报记者从开福区境内的福安垸出发,顺着浏阳河入湘江口北去,直达望城县境内的白沙洲,再回到天心区的解放垸……一路暗访发现,由于一些业主非法采砂和倾倒垃圾,河道已经伤痕累累。从洪山桥下行至京广铁路桥段,短短数百米的河道两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堆在枯萎的杂草中,发出恶臭。在天心区解放垸,该段湘江河道两侧砂场林立,有的滥占耕地,面积达10多亩;有的占住河滩堆积砂石;有的挖堤掘口架设皮带输送机;有的干脆在河堤上修路下河,将汽车直接开往干涸的河床取砂。记者粗略地数了一下,从大托镇黄鹤村、兴龙村一路过去,大小砂场有近10个。

据了解,类似的现象在本市内五区及四县(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此,群众早已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居住陡岭多年的一居民告诉记者,福安垸河道由于成年垃圾成堆,河床因此变窄,河水遭受污染,他们的生活将因此遭殃。在解放垸,兴龙村一位正在修防洪通道的老人有苦难言:我修一年抵不上他们一个早上工夫的破坏。河道两侧虽有禁令,不准随意采砂,但没有人抓落实,发展到如今,也没有人制止。少数单位和个人都为了眼前的一点点利益睁只眼闭着眼。只有洪水来了,大家才想起保命的河道,什么都舍得抛,什么都舍得投。说到此处,老人一声叹息……

据业内有关人士介绍,河道采砂及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涉及水上运输、航道安全及防洪安全等。以湘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为例,其中涉及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公安局、航道管理局、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等8个部门。因为管理部门多,收费名目也多,有的部门因为收不到一分钱河道管理费,由其负责的河道管理与治理任务也相应地到不了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内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等活动必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法规明确了各部门的权力和职责。

然而,记者了解到,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目前基本处于有利的争着管,无利的就不管的状况,有的部门甚至抛开法律、法规。以湘江望城段为例,该县国土局在2000年通过拍卖,将湘江望城段砂石资源开采权卖给了相关部门,开采权期限达3年。对此,市水利部门曾多次发出通知要求予以纠正,但至今仍未落实。

案例分析提示与思考:

请运用行政职能原理,分析这一案例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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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国河道采砂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河道主管部门、航道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共同管理。从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部门等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来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之间职权的衔接也并不矛盾。河道中的砂石属于矿产资源,应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将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列为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2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第5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由于河道采砂不仅是开采河砂等矿产资源,还会影响到河道管理、防洪安全、航道管理等,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河道、航道的监督管理,应由河道主管部门和航道主管部门负责。 这些部门之间的职权分工与协调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1990年5月、199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水利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2000年相继发布的进一步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法律解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等等。从这些文件中可以得出,国土、河道与航道部门之间河道采砂的管理分工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行洪、排涝河道内申请开采砂石、砂金,必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航道的,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后,单位和个人凭批准文件和办矿审批文件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经河道、航道主管部门批准,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办理在河道、航道范围内采矿登记手续,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2.我国人大、国务院和各部委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河道采砂管理非常清楚。 但是,某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法规、规章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实践中的河道采砂管理在各地一直处于混乱状态,职责不清,各部门互相争权争利,推卸责任。 某些省、市、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纷纷颁发河道采砂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据宪法、立法法和有关组织法,这些立法行为均属违法。一些地方参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地方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借此特殊管理条例来规范所有河道采砂管理。出台的河道采砂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了人大、国务院颁布的上位法的法律规定,将河道采砂的管理权限变为以水利部门为主管部门。河道采砂规划、许可审批、招标拍卖、征收资源费或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等职能,都主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和其他部门成为协商审批单位和协助监督管理部门。从管理实践来看,有些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河道采砂必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才能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而且由于河道采矿经常造成堤坝溃坝、桥梁不安全等,若河道主管部门颁发了采矿许可证,采砂人就采砂,一旦出现问题也很难管。于是,有些地方放弃河道管理权限,将采砂交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来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再发放采矿许可证,出现问题就可以推卸责任。

案例10:依法“打架”⑩

前不久,位于某市北大街的一个娱乐场所正在进行装修作业。来自该市不同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相继赶到现场,一大群人为管理权的归属激烈争执,相互推搡,现场一片混乱。

事实上,这种管理“撞车”的闹剧在该市的一些施工现场每隔一段时间就要上演一次。该市装饰装修行业目前有两个主管部门,一个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的“建筑装饰管理办公室”,颁发的是“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另一个是隶属于市经济委员会的“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颁发“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市装饰企业施工证”。两个管理部门各自成立了执法检查队,在城区各个工地进行检查。两家互不承认对方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如果没有本部门颁发的手续,就会勒令工程停工甚至进行罚款;如果两家执法人员在工地碰到一起,一场争执就不可避免。

在2005年该市人代会上,25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依法理顺我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体制的议案”。但到目前为止,多头管理的局面仍在延续。“建筑装修市场管理混乱,行业内尽人皆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建筑公司老总私下告诉记者。

该市建筑装饰行业的多头管理格局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各地大规模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进口的建筑材料数量激增,出于节省外汇和促进装饰材料国产化的考虑,国家成立了由轻工业部、建设部等几家单位组成的装饰材料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装饰材料的管理。此后,轻工部门逐渐介入装饰装修行业,并与建设部门发生了冲突。随着冲突愈演愈烈,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通知,加以规范:建筑装饰业由建设部门管理,室内装饰业由轻工部门管理。

然而,文件转发到地方之后,该市的建设和轻工部门(轻工部门改革后,职能并入现在的市经济委员会)都从自己的角度去理解和执法,导致管辖范围出现交叉,多头管理格局开始形成。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全国许多省市都已经将装饰装修行业归口到一个部门管理时,该市的多头管理问题却一直悬而未决。市建委拿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而市经委则认为,自己的执法依据来自于《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和《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

争来夺去,根子在钱。据统计,该市每年装饰装修工程量在60亿元人民币左右,行业内有数百家企业,从业人员约7万人。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在装饰装修行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取得管理权的部门就能获得巨大的利益,而这种利益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收费来实现的。记者获得的票据显示,该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为业内企业办理施工证收费一般在5000元左右。市建筑装饰管理办公室在管理过程中也会依工程造价按比例收取一定费用。

该市经委办公室负责人说,现在之所以有管理争议,关键还是部门利益在作怪。市装饰装修业近年来发展很快,大家都想取得对它的管理权。

最近,该市一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杨某又带头向市人大提交了治理装饰装修行业多头管理的议案。他认为:“两个管理部门光是收钱,大量劣质建材进入装修市场却无人管理。要改变目前混乱管理局面,最重要的是政府尽快立法,将几家管理部门合并为一家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