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共管理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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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实 战 篇(11)

二、居委换届“无权派”获胜

本应该去年结束的社区换届选举,为何拖到今年才改选经济联社?这要从凰岗的政治架构说起。在1998年以前,潭村、凰岗、马岗同属于潭岗村委会,当时潭村人数最多,凰岗次之,马岗最少。长期以来,潭岗都是由潭村人“主政”,1998年的第一次村委会选举也是潭村人当选。用当地人的话来说,潭村是“大婆仔”,凰岗是“二婆仔”,凰岗人在政治、民主上从来没什么奢求。1998年,三个村各成立了一个经济发展公司,管理村集体经济。当时的领导是任命的,集体经济也不多,经济发展公司于2000年组建了一个党支部。到了2003年,三个村独立开来,成立了居民委员会。由于经济实权一直掌握在经济发展公司手里,凰岗居委会便有名无实,而同时成立的社区党支部也没有任何权力,形成了一个社区两个基层党组织的局面。2005年居委会换届时,苏炽伟当选为凰岗居委会主任,经济发展公司领导成员则没有换届,后来经济发展公司改名为经济联社。到了2008年,上级打算在基层的居委会、党支部和经济联社增加交叉任职的比例,于是,以前“没有实权、不那么值钱”的居委会选举,开始被各路人马盯住。该社区立马分成了两派:一派以经济联社总经理苏伟松为主,被居民称为“实权派”;另一派以居委会主任苏炽伟、社区党支部书记梁乃健为主,被称为“无权派”。经济联社掌握着社区的经济大权,以物业公司的名义负责社区医疗卫生、环保、治安、计生、妇女工作等本该属于居委会管理的工作项目,联社领导拥有在职优势,且学历较高;而居委会、社区党支部等“虚职领导”平时主要是做生意,对社区建设“无权参与”,但他们拥有经商和管理头脑。去年居委会选举前夕,双方展开了激烈的宣传攻势:“实权派”经济联社向社区的一些小区、机关发出了支持联社现职干部竞选的通知,承诺做好加强治安、完善社区交通、升级肉菜市场、办理社保医保等六项工作。而“无权派”以“敢于为弱势群体说话、不畏权势并有正义、热心与爱心的选民”的名义,向全体选民发出了公开信,揭露经济联社操纵选举的行为,列举了经济联社的一系列经济问题,以及其他一些荒谬行为(见本报2009年1月17日第五版《有证医生杀蚊灭鼠无证人员坐诊把脉》)。经过三轮选举,苏炽伟以三分之二的得票率,连任居委会主任。但经济联社的选举,因为一些人为原因,并没有随之举行

三、双方角力进入白热化

今年初,经济联社以春节团拜的名义组织大家吃饭,列举居委会和社区党支部的别有用心。而“无权派”也于本月摆下宴席,给选民宣传他们的“竞选纲领”。“凰岗现在拥有天时、地利,只是欠缺人和。”“无权派”组织者之一黄先生告诉笔者,他们向社区居民作出承诺,如果他们能当上经济联社领导,拥有经济决定权的话,将全力做好“人员团结、发展经济、改善民居、搞好治安”四件事,得到了很多居民的认可和赞同。黄先生估计,现在凰岗居委会拥有股权,即拥有经济联社选举权的有900人左右,支持“无权派”的有350人左右,支持“实权派”经济联社及因不想丢工作交出户口簿的也有350人左右,剩下200人是中间派,最后的结果可能就掌握在这些中间派手里。选民叶先生想着经济联社从来没有公开过账目,而且经济联社领导又开着红旗、奥迪等小轿车出出入入,觉得不能再选这帮人当领导。而“无权派”现在是无权,但一旦当选为经济联社领导之后,岂不是所有权力揽于一身,会不会滋生新的腐败呢?又该谁来监管呢?叶先生陷入了矛盾。

案例分析提示与思考:

1.你认为案例所反映出的问题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居民会对居委会选举如此重视?居民参与选举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3.面对社区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如何应对

案例5:一场发生在行政部门之间的口水战

2005年4月5日,经水利部审查同意,淮河水利委员会发布了有关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明确提出淮河流域水域所能容纳的污染物总量。10月,国家环保总局有关人员对此提出批评。对于国家环保总局“淮河水利委员会擅自发现治排污总量意见”书违法行为的指责,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程晓冰针锋相对的反驳,“淮水委发布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是依法按照职责形事,没有越权”。而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则对此又予以否定,认为“淮水委应首先向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经环保和水利两部门协商后,再统一公布,而不是由淮水委自行发布”。由此引发了一场越权之争的口水战。

案例分析提示与思考:

1. 水利部和国家环保总局为什么会发生这场争执?

2.淮水委发布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是否越权?

3.结合案例分析应如何防止此类问题的重复发生?

案例6:路桥违规收费何时了?

资料一:审计署公布18个省市收费公路运营管理情况审计结果

国家审计署公布2006年第2号文件:《18个省市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情况审计调查结果》。审计结果显示,辽宁、湖北等16个省(市)在100条(段)公路上违规设置收费站158个,至2005年底16个省违规收取通行费149亿元。按地方政府核定收费期限和目前收费水平测算,这些收费站点还将收费195亿元。

这158个收费站主要违规情况是:一是公路项目建设中未使用银行贷款或使用了银行贷款但已归还,仍设有66个收费站;二是在国家明文规定禁止收费的三级公路上违规设置30个收费站;三是采取“一站多点”等办法,违规异地设置41个收费站点;四是公路未建先收或边建边收,违规设置21个收费站点。

资料二:济南黄河大桥还该继续收费吗?

济南黄河大桥是济南首座跨黄河的公路大桥,1982年7月建成通车,政府投资4000万元建设,总长2023.44米,大桥是从1985年4月开始征收车辆通行费,1999年,山东高速股份公司的前身山东基建公司,经过国家原交通部的批准,取得了大桥18年的经营收费权,从1999年11月16日开始收费,到2017年11月15日终止收费。济南黄河大桥至今已经收费27个年头。按照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不得超过25年。如果收费到2017年,济南黄河大桥收费年头将达到32年,届时有可能成为全国范围内收费期限最长的路桥之一。

在很多济南百姓看来,大桥收费给他们带来了许多不便,有市民寻求通过诉诸法律来解决问题,郑兆刚就是其中的一位。郑兆刚是济南市的一位普通市民,从事汽车保险业务,经常要通过黄河大桥往返与两岸,这给他正常的工作增加了不小的成本。2008年8月,郑兆刚一纸诉状,将济南黄河大桥收费站的经营方山东高速股份告上法庭,希望相关方面撤销大桥收费站。此案的代理律师郑吉泉认为,济南黄河大桥当初是由政府投资修建的,不属于贷款修路,更不属于经营性公路,不能收取通行费,而收费年限也存在着问题。

不过,一审法院则称:“济南黄河大桥是否属于政府性投资,政府有关部门将大桥作为资产划归被告经营管理并批准其收费是否合理,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济南中院的终审判决则认定:有政府许可的依据,享有收费的权利,且被上诉人对收费的相关信息在黄河大桥收费站进行了公示,故其民事行为合法有效,应予确认”。郑兆刚一审、二审全部败诉。

而与此同时,近几年来,每年的山东省和济南市的两会上,济南黄河大桥收费问题都是一个热点的话题,希望有关部门取消这项收费,加快济南北跨战略实施,促进黄河以北天桥区两个乡镇以及济阳、商河两县的发展,必须解决济南黄河大桥收费问题。因此,人大代表多次提交相关提案,依然没能停止收费。

作为主要的监管部门,山东省交通厅和交通部当时既是相关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大桥收费分红的直接受益者。1999年山东省交通厅提请交通部批复的收费期限为18年。即按照交通部的这个批复,黄河大桥确实可以合理合法的收费到2017年。不过,按照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不得超过25年。如从1985年开始算起,济南黄河大桥至今已经收费27个年头,理应马上停止收费。

在清理路桥违规收费中,因为上述原因,尽管济南黄河大桥收费年限总和将达到32年,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收费总年限不得超过25年的规定严重冲突,但是山东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却认为济南黄河大桥收费合理,不在清理整顿之列。

郑州黄河公路大桥总投资1.78亿元,1996年已全部还清贷款,至今已超期收费16年,违规收费近15亿,政协委员取消收费提案呼吁三年没结果。

以国家资本修建大桥,本意应该是造福民生。但现在济南黄河大桥10年的收费金额已经超过当初建设成本的10倍。尽管当地有关方面称是政策导致了现状,但我们不禁要问,修建大桥的目的是什么?如果为了部门利益而与民生争利,显然是将政府提供社会公共品的职责推向社会。从这个层面上理解,所谓的政策矛盾正是对承担社会责任的推托之词。而“路桥费”作为一个民生难点,久久得不到根治,则意味着像路桥这样的基础建设一直没有回到公益本位。市民希望政府部门多承担一些公共责任,让路桥早日畅通。

案例分析提示与思考:

1.结合案例,分析公路违规收费问题难以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2.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2004年公布实施的,而济南黄河大桥收费是交通部1999年批准的,请问究竟要按照那个标准来执行呢?

3.为应对日益强烈的公众不满,政府应当如何解决公路长期超期收费问题?

案例7:某县环卫局职工是否有权上路执法

2005年12月4日凌晨,陕西省某地的司机薛师傅驾驶一辆解放牌大货车经过某县城郊大华路口时,遇到4名身穿便衣,未戴任何标志牌的男子拦车。薛师傅停车后,这四名男子要求薛交罚款,薛认为不合理,拒绝缴纳罚款,双方发生冲突,其中1名男子持砍刀砍断薛玉锁的髂骨。事情发生后,薛马上报案。当晚,县公安局西郊派出所将这4名肇事者抓获,结果发现其中1人是该县环卫管理局正式职工肖某。

但事情不是那么简单就结束了,在民警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县环卫局孙副局长来到西郊派出所“交涉”,称肖某上路“罚款”是受单位指派的“执法”行为。此事被报道后,引起了县纪检委、监察局的重视,并迅速展开调查此事。

经县监察局查明:2005年10月的一天,县环卫局孙副局长把肖某叫到自己办公室,声称单位经费较为紧张,让肖某负责对城区乱放车辆、乱倒垃圾进行处罚,并让他雇用社会无业人员协助进行各种罚款,并可以从罚款总额中提出20%,作为雇用车辆、人员的各种费用。

12月20日,该县纪检委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肖某开除党籍处分。县监察局参照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孙某行政开除留用一年处分。同时,还专门向县环卫局发出监察建议书,建议按有关程序开除肖某的公职。

目前,县公安局正在办理此案,对于受害人的赔偿,以及当事人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做进一步的审理。

案例分析提示与思考:

1.根据案例资料分析县环卫局及其职工是否有权上路收费、罚款?

2.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在着装等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3.针对这类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你认为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才能有效治理?

相关知识链接:

1.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以下简称“三乱”)的情况,曾多次发布文件严加制止。各地区、各部门虽进行了一些清理整顿,但总的来说,效果不明显,问题仍相当严重。不少地区和单位继续违反国家规定,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名目繁多,标准过高;有的随意对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罚款,甚至乱设关卡,敲诈勒索;有的搞建设、办事业不量力而行,强制集资摊派;有的财务管理混乱,监督检查不严,违法违纪现象经常发生。“三乱”屡禁不止,日趋严重,已成为一个尖锐的社会问题,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在当前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同时,必须下大决心对“三乱”进行综合治理,坚决加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