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共管理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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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实 战 篇(35)

大约9点30分左右,纯净水经营部的一名代表来了,这几名警察才为送水工打开手铐,并开了一张处罚单,将送水工和那名公司代表连人带车带往交警部门处理。这位送水工走前,记者看到他的脖子被掐得瘀血发青、双手被铐得红肿发紫。

交警粗暴执法一事,经该市公安局迅速查明情况,这次粗暴执法的主要当事人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中队指导员林某和协管员、施救工人朱某,针对在纠正一起骑自行车违章和暂扣无证车辆时态度粗暴,特别是当违章的送水工不服从纠正时,强制使用了手铐,给社会带来了非常不好的影响的行为,故做出了严肃处理:依照党纪和政纪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交警林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指导员职务,调离原工作单位。对动手打人的施救工朱某予以辞退。

此事件引起了该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市委郑书记在2003年7月23日举行的市治安工作会议上,要求全市政法各部门要对照公安部“五条禁令”,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认真解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不公、不廉、不文明等突出问题,坚决纠正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耍特权、故意刁难群众、办事推诿等不良现象,严肃处理在执法环节中存在的违法违纪案件。

案例分析提示与思考:

1. 政府行政的窗口行业除交警以外还有哪些?请至少列举出5个。

2.针对本案例中曝光的交警粗暴执法行为,你认为在公务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该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2. 你认为本案例中,这些执法者的执法程序对吗?如果不对,那么正确的执法程序应该是什么呢?行政执法中规范的沟通语言应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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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过程,也就是是运用行政法规实施行政管理,发挥行政法规的功能作用的过程。同时,行政执法的内容并不限于行政管理法规的执行,而是包括对国家一切法律法令的执行和实施。行政执法的基本方式有三种:

1.促使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行政执法的成功标志,是全社会对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最有效的施行,也有赖于全体公民、法人和一切社会组织、政治组织对行政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因此,国家行政机关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措施,对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促使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是行政执法首选的最为重要的方式。这些措施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比如:采取标语、广告、电视、报刊、讲座等多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和普法教育;由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内容作出权威性的解释,帮助公民、法人、团体等对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准确的理解和领会;由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对如何执行实施法律法规提出具体意见,必要时作出示范,帮助公民、法人、团体懂得应当如何遵法守法,等等。

2.保证法定权利的实现。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采取积极的措施,保证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实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措施:(1)为行政相对人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提供条件。具体措施有: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予以审查、批准、批复;对特定的人和事解除禁令;依法为行政相对人就其身份或行为提供证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身份或行为加以确认;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特别权利;依法免除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等等。(2)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主要措施是接受和受理行政相对人的申诉和控告。

3.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在上述两种方式不能奏效,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法律法规不被执行的情况,对有关当事人,行政执法机关就有必要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和严格执法守法。在行政强制性措施中,常用的有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两种。它们的运用有着严格的要求和程序规范。

案例6:立法听证76

材料一:2005年全国人大个税起征点听证会

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举行个税起征点听证会。出席听证会的有听证人13位,听证陈述人28人。其中20名为公众听证陈述人,他们是按照“东、中、西部地区都有适当名额,收入较高、较低的行业和职业都有适当的名额”的原则,从全国各地近4982件公众报名申请中遴选的。这20名公众陈述人来自东部省市的8人,中部省市的6人,西部省区市的6人。他们的月工薪收入,既有在1500元以下的,也有在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或者10000元以上的。他们从事的职业,有企业职工、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公务员、教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年龄最小的25岁,最大的55岁。此外,听证会现场还有18名旁听人。

这些代表就个人所得税起征额是否该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还是更多、各地是否实行统一的起征额、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监管这三个大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正是这些“个人看法”,将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个人收入所得税法的“重要根据”。

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改为1600元,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来的草案相比,有两处进行了修改:一处是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另一处是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正式由现行的800元,提高至1600元。

另外,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还特别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新法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从最终的修改结果来看,听证会上的一些意见得到了采纳。

材料二: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

2006年1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就即将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进行立法听证。来自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安系统、律师、出租车司机、农民,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人士的近百名代表济济一堂。19位按照严格程序确定的听证陈述人就各自的观点各抒己见,现场气氛热烈。

这次听证会的主要内容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第十五条中,关于电动自行车必须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第七十七条中,关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四种减轻幅度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是否合理、可行;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关于根据交通警察的指认,可以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是否合理和可行等。

听证会的最终意见将作为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修改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重要参考依据。

材料三:重庆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创新行政执法公开立法听证会

2005年11月10日下午3点,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开全国先例,在网上举行了《坚持以人为本创新行政执法》公开立法听证会,受到国务院法制办的高度关注,同时吸引了全球8万多网民的眼球。从人大代表到网民,许多人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有3百多网民对野蛮执法给予了严厉的批评与指责。两个多小时的立法听证会,新华网进行了全程直播,引起了台湾、香港、澳门、上海、北京及国外许多地区的网民强烈关注。立法听证会直播还惊动了国务院法制办,该办有关人士表示,这是全国法制史上的新创举,值得全国借鉴和学习。

案例分析提示与思考:

1. 你是否参加过立法听证会?是否清楚申请参加各种听证会的程序?

2.你认为除了听证以外,还有哪些听取公众意见的途径可以推动行政立法的民主化?

2. 在行政立法过程中,采用听证会的形式有什么特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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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其职权或根据法律授权,制定和颁布有关行政管理方面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内涵:(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2)各立法主体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严格按照行政立法程序进行立法;(3)行政立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一种特定的活动,行政立法不同于以国家权力机关为立法主体的国家立法,属于委任立法,是一种准立法活动,主要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千变万化,使国家行政机关能够及时处理各种具体的事件和问题,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把一部分立法权授予给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从而为行政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手段。

案例7:乱收费与乱罚款77

社会上的乱收费、乱罚款现象频繁出现,有的地区甚至将其作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这不仅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也降低了人们对行政部门的信任程度。以下的几则材料就是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

材料一:城建监察大队的罚款

2002年初以来,河南省××市20余家出租车公司的千余辆出租车不止一次地在城区受到城建监察大队的罚款。多数车辆被罚款的情况是类似的,均为:出租车刚停下,乘客上下车时,身着城管制服的执法人员便会出现,或将出租司机拉下车来,或抢去车钥匙,强行开具罚款票据。如果司机稍有不服,车牌照就会被强行卸下拿走,也不给车辆被扣留在停车场的司机开具任何票据。这一情况引起了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的不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城管部门。

法院一审认为,城管部门处罚正确,但处罚程序违法。对此判决,出租车司机不服,认为城管部门属越权执法,再次提起上诉。法院经过二审,认为城管部门对出租车司机进行处罚是不正确的,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同时撤销城管部门对出租车司机罚款的行政行为,限令十日内返还出租车司机的罚款。

材料二:广深高速公路上的一段亲身经历

这是一篇2004年9月20日刊登在《南方日报》上的读者投稿,文章将自己在广深高速公路上的亲身经历描述下来,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2004年8月18日下午约4时(当天广州发布红色高温预警),这位读者(以下称其为当事人)驾着一辆广州牌小轿车载着三位朋友和一批货物,冒着高温经广深高速公路从深圳返广州,一路上遵章行驶,当行至某边检站路段时,两名交管人员突然出现,将车拦停(当时前面已有数辆外地车被拦停),要求检验,当事人表示配合。交管人员经检验后找不到任何现场违规迹象,便将当事人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收缴到一个有电脑摆设的办公点,通过电脑逐一地查找当事人及其车辆的违章记录。结果是当事人没有违章记录,但当事人所驾的车却有2002年3月、9月和10月共3次在深圳市滨海路超速的记录。

根据该车辆违章记录,交管人员当即实施扣车,并强行拖车。由于罚款要到深圳市内指定银行缴纳,而银行下午5时关门,当日无法缴纳罚款。考虑当时气温高达38℃,车上又有一人患病,并有一批货物,在高速公路上卸人卸货既危险,又难以转乘返穗车辆。于是,当事人一再请求执法人员不要扣车,可暂扣驾驶证或行驶证,待其将客人及货物送回广州,次日专程到深圳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这一请求完全不加理会,强行拖车时,当事人再一次要求自己将车开往指定扣车停车场,但现场交管人员不管不顾,强行用拖车硬将小车拖走。

当事人和几位被赶下车的客人只好提着一大批物品,顶着烈日,在高速公路上奔波,想方设法返回广州。事后,当事人专程到深圳的有关银行交清了罚款:每次超速各罚400元(为东莞等市同类违章罚款标准的8倍);拖车收费429元,停场费每小时10元。

这位读者在投稿中,对于这几位交管人员强行拦停车有违规定、不符合条件也扣车、用地方性规定处罚外地车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

案例分析提示与思考:

1.根据材料一、二所述,分析以上行政执法中存在什么问题?

2.针对这类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你认为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才能有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