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避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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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常见刑事违法行为(12)

法院审理认为:江某因讨债不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江某是由于讨债不成而冲动犯罪,并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三:除了报复、泄愤、以及维权激愤等情况,也有些是大家生活中不注意的小事情。有些人闲来无事,喜欢搞点恶作剧。心里认为反正不偷不抢,就没什么事情,却不知,已经踏在违法的边缘上。

2007年1月的一天清晨,安某从家出来走到路口看到一辆白色的宝马轿车。安某在汽车周围转了一圈,闲着无聊便从路边捡了个小铁丝,在车上刻个小人,写了点字。然后大摇大摆的走回家。心里虽然觉得这么做有点不对,但又转念想反正有保险,应该也没事。就没把事情放在心上。下午还照常去上了班。结果晚上一到家,等在家里的却是公安警察的传召。

经鉴定,宝马车的车主为此花费了1万多元的维修费。最终,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安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安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安某是怎么也没想到,一时的小恶作剧却换来了牢狱之灾。

安某的故事也应该给我们大家一些警示,小恶也可能铸大错。因而奉公守法,才是安家立业的良方。

案例四:除了一般的财物外,在现实网络大力发展的情况下,毁坏网络财物也能够构成此罪。

朱某与陆某是同事,因为工作上的事情,两人产生了口角。后来一日,朱某无意间得到了陆某的网络股票委托交易的账号和密码。为了泄愤,朱某利用已经获知的账号和密码,侵入被害人陆某在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股票交易账户,然后篡改了密码,并使用陆某的资金和股票,采取高进低出的方法进行股票交易。其间,朱某未利用该便利为自己谋取任何利益。最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将朱某抓获。按照股票成交平均价计算,用首次作案时该账户内的股票与资金余额,减去案发时留有的股票与资金余额,朱某共给陆某的账户造成资金损失19.7万余元。朱建勇被发现后,立即如实供认了全部事实,并赔偿了陆、赵夫妇的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认定:朱某泄私愤,侵入他人的股票委托交易账户并篡改密码,在他人账户内高价买进股票然后低价卖出,造成他人账户内的资金损失19万余元。这种行为,侵犯公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是明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受刑罚处罚。最终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从该案,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旨在通过保护公私财物,进而保护该财物权利主体的权益。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只要它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能成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就可以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电力、煤气等无形财产,已经被刑法分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股票所代表的财产权利,也可以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

因而,无论是侵犯实际的财务还是无体的财物,都触犯了刑法。

十五、寻衅滋事罪

夏季随着气温的升高,在街头小巷,喝夜啤酒的人越来越多。闲着无事,呼朋唤友喝点小酒助兴,本来无可厚非。然而,喝酒闹事就要遭受法律的惩处。据有关报道数据表明,有90%以上的寻衅滋事罪都是在醉酒之后发生的。

寻衅滋事罪是常发性刑事案件,并且大多数情况下,犯罪人都未意识到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而触犯了刑法。那么什么情况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呢?

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寻衅滋事者通常是社会上的一些无业人员或其他闲散人员,很多时候也由醉酒者构成。他们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一)、寻衅滋事罪的成立条件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寻衅滋事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形式多样,而义气之下的一时之用,往往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以武汉市的胡某为例,营救”好友 “义举”换刑四年。

王某是胡某的好朋友,2001年8月的一天,胡某接到消息说王某因为债务纠纷被其债主大刘、小刘拘禁在上花村某处。胡某得知十分愤怒,后邀上赵某(另处)等10余人携自制土铳和刀枪,于次日下午1时许开车赶往上花村,对在场的大刘等三人又打又骂,致使大刘等三人轻伤。“哥们儿”遭人拘禁后,不是求助法律,而是邀来10余人去进行“武力营救”,结果将多人打伤。营救者的“英雄”因为不遵循法律,最终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安徽的王某也是义气和鲁莽的受害者。2008年8月7日深夜,安徽籍青年王某在南汇区惠南镇一家网吧里,与一女网友上网聊天时,这名女网友告诉他,她在惠南镇另一网吧内,被一身上有纹身的男子骚扰。王某为替这名女网友出气,即纠集了同乡青年多人,赶至女网友上网的网吧,当时女网友已离去。王超等人发现正在上网的王姓青年身上有纹身,即不问情由对王及其旁边的朋友陈某肆意殴打,致王某、陈某受伤。经鉴定,陈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当晚,王某等五人在逃离现场途中被接警赶至的公安人员抓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五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依法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二:夏季是寻衅滋事罪的多发季节,这一方面是由于天气原因引发的群体情绪浮躁,另一方面的主要原因是夏季醉酒人群大大增加。喝酒本无大错,但醉酒之人如果趁酒力胡作非为,最终还是无法逃脱法律的惩处。

2008年4月25日下午三时左右,被告人郭某饮酒后,在灵宝市五亩乡长桥村公路上无故拦挡刘某驾驶的沃尔沃大货车,将该车驾驶室左门挡风玻璃砸坏,后又分别拦挡蔡某驾驶的面包车及苏某驾驶的客车,并将蔡某面包车上的雨刷喷水器打坏,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到场制止,被告人郭某又躺在公路中间,致使过往车辆无法通行,交通中断达一个多小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酒后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郭占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郭某拘役5个月。

济南市历城区的李某,在生日那天把自己送进了监狱。李某23岁生日当天,一帮朋友凑齐了为他庆祝。一群人几杯酒下肚,情绪高涨。酒后,王某、李某、侯某、张某四人醉醺醺驾车回家。因为喝了太多酒,王某、侯某和张某感觉尿急,将车停到了某中学门口,光天化日下,三人对着大门撒起尿来。学校传达室的保卫人员刘某看到后,制止三人,三人不听。刘某正欲上前劝说时,三人闯入传达室,对刘某一顿拳打脚踢,将刘某头部打出了长达9.7厘米的口子。

这时,“寿星”李某也从车上下来。中学教师赵某正在午休,忽然有学生跑进来,说传达室有人打架。赵老师赶紧赶过去,想将打人者劝开。没想到,打人者抡起拳头就向赵老师打去,将赵老师一并打伤。接着,打人者又将传达室的玻璃打碎,然后驾车离开。

历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王某、李某两年、一年有期徒刑。

失恋青年饮酒失理智 寻衅滋事被判刑。刘某一直是一个遵纪守法的青年,周围的邻居朋友对其都是赞不绝口。然而2007年的一天,刘某却因触犯了刑法而锒铛入狱。这天因与女友分手,刘某心中郁闷,便约好友陈某一起喝酒。当晚凌晨3时,两人喝酒后,步行至德园路道路边。喝得醉醺醺的刘某和陈某无故爬上停在路边的一辆宝来轿车车顶,在上面又蹦又跳,大声唱歌,好端端的一辆车被破坏得车顶凹陷变形、车窗破碎,其状惨不忍睹。接着,刘某又用脚跟踢另一辆现代依兰特轿车。由于深更半夜,两人无故损坏轿车的声音惊动了周围人,后两人被当场抓获。经鉴定,宝来轿车的修理费为8960元,而另一辆轿车的修理费为600元。第二天酒醒,刘某才认识到自己做过什么,悔不当初。然而醉酒并不能成为逃脱法律制裁的借口。最终由于刘某、陈某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法院考虑到以上原因,从轻处罚,最终判处二人成立寻衅滋事罪,并处3个月的拘役。

以上案件,给我们大家也敲响了警钟。喝酒固然是调节气氛的绝好手段,然而饮酒应当有度,酒后“发酒疯”,并不能得到法律的谅解和宽饶。

十六、赌博罪

赌博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是典型的社会传统游戏之一。特别是近几年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收入不断的增加,这一不良习俗又慢慢的吞噬了不少人的良知,给社会和人民带来负面影响。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闲散人数的增加,赌博的恶习更是遍地开花结果。

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因而严重的赌博行为受到刑法的打击。“小赌怡情,大赌伤身”是大家都明白的道理,然而在金钱的刺激和诱惑下,很多人都陷入了赌博的深渊不可自拔,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该条规定为追诉赌博行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赌博罪的成立条件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