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保险和保险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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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政策性保险之探索(4)

(三)各国农业保险的制度模式不尽相同,各有千秋

由于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立法结构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农业保险发展方面也就存在很大的差异。国外农业保险组织形式有政府组织、合作组织、私营公司、公私合营股份公司等,但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市场的垄断性或低竞争性。纵观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应实行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即便是同一种模式,在各个国家又有所侧重,不完全雷同。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状况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总人数85%的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九五”期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平均每年达7.66亿亩,成灾面积4.13亿亩,占播种面积的8.8%,因灾损失粮食380亿公斤,损失棉花51万吨,损失油料289万吨。农业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着我国农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200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农业生产总值的0.04%,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8.82%,占总保费收入的0.6%,农业保险的险种不足30个。这就是我国农业保险与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对保险的需求极不相称的现状。

从1980年到2002年,农业保险总计承担保险金额约8800亿元,保费收入7.76亿元,累计赔款支出85亿元,在保障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市场化和产业化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远不能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一是规模太小,且呈下降趋势。由于农业保险成本高,没有利润可言,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逐年缩小,正如前面所讲,只有中国人保(PICC)和中华联合(CUPI)试办,国内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基本没有涉足这一领域。二是风险保障简单,不足以构成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三是经营主体单一,主要是中国人保经营或由人保代理地方政府经营等,难以适应不同地区和不同农业风险保障的要求。农业保险发展形势尤为严峻,我国到了非加快发展不可的地步。

四、借鉴国际经验立足国情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以上笔者主要从各个层面分析总结了世界各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特征,阐述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状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很大的不足,更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们应以国外发展模式为契机,借鉴各国有益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其对于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风险保障和社会管理职能,使得农业保险成为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利器,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相关法规,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立法部门要尽快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以及相关机构对农业保险的监管做出明确的规定,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并借助于税收杠杆的财政积累来补贴农业保险,将实现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目标。随着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亟须健全的法律体系予以保障。法律条文的明确界定和法律系统化是农业保险制度立法支持的基本体现。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以法律形式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和职能,从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上,保证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在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下,建立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的模式我们应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建立各级政府财政、税收、金融的政策支持体系,多渠道、多经营主体(包括引进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机构)地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对增进消费者福利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作用,但它本身经济效率低下,商业保险公司不愿经营或无力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应先试点,再逐步推广。作为政府,应该出资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像过去建立政策性银行一样,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业务,但要接受其业务指导和资金帮助,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农险经营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及其在保证农业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乃至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中的作用,国家和政府应承担起保障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责任,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如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税收减免,以弥补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亏损,鼓励其积极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一方面,对农业保险投保人即农民给予保费补贴,增强其对农业保险的投保购买能力,以增加其农业保险需求。

(三)建立农业巨灾专项风险基金

巨灾专项风险基金是用以应付特大灾害发生而积累的专项基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自然灾害,每年都会因洪涝灾害、病虫灾害、干旱等灾害遭受巨大损失,巨灾专项风险基金确实是解决当前问题的一个有效措施和手段。建立解决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国家采取财政补贴和财政拨款方式建立专项基金;二是各级地方政府每年拿出部分支农资金和救灾款,专款专用,充实后备;三是建立政策性保险机构发行债券和以国家投资为主,企业、社会团体等参股方式筹集风险专项基金。

(四)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应实行多元化的组织形式

农业保险经营原则应遵循市场规律,立足于市场化经营,辅以国家政策扶持(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监管政策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不能完全依靠国家财政补贴和减免税扶持。针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我国应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应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取决于地方财力)、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立足于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高素质人才)等。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将会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状况决定。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农业保险框架性研究,规划、设计总体方案;积极开展主体模式多元化的试点工作,以摸索经验,检验理论,完善方案,将农业保险实践向前推进。我国现阶段开展农业保险还是应以地方政府为依托。地方政府将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力、农业生产力水平、农业生产特点、自然灾害特点及市场对保险的需求,因地制宜地选择经营主体形式,开展农业保险。

(五)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

农业再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农业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

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风险,当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过大,威胁到保险人自身的经营稳定时,保险人可以利用再保险方式,将风险在保险人间分散、转移。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和农业保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等特点,农业保险承担风险责任的能力和赔付能力有限,在此情况下必须通过再保险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在我国农业风险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农业再保险就显得更为重要。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应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使国内中外再保险公司跟进研究利用再保险机制,制定农业再保险分保方案,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稳健发展。

农业再保险有利于增进保险同业间的交往,增进同业间经验交流、技术交流和信息交流,增加对国际国内农业保险市场及同行的了解,使我国农业保险沿着健康、正常的轨道发展。

结束语我国农业占GDP中的份额不小,农业保险就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健全农业保险,开拓我国保险市场就显得尤为紧迫。我们应充分认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根据农业的自然和社会特点,建立贯穿农业生产全过程的、多层次、多元化和全方位的农业保障体系,从而形成既体现国家对农业保护政策,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然而,在我国建立科学、有效、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不会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项系统工程。建立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适合中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农村产业结构、农业风险特点、农民保险需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经验,逐步形成、发展、完善。农业保险是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补充保障手段。因此,正确的定位是开展和发展农业保险、将农业保险实践向前推进的前提条件。我们只能是先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借鉴适合当地民情的国外农险发展模式,摸索总结经验,在试点中实现理论和实践的完善和创新,最终建立起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以适应建立和健全我国农业保险的基本国情,满足广大农民参与农险的需求,使得我国“三农”问题早日得到妥善解决,使我国国民经济更加协调均衡发展。

3.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变迁的制度分析

通过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农业保险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在很多地区农业保险改变了农民“一次重灾,即刻致贫”的现状,稳定了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使农业发展摆脱“一年受灾害,三年难翻身”的局面,稳定了农业再生产能力,但中国保监会财产险部有关负责人仍表示,目前中国的农业保险还没有到强调规模的时候,进行试点工作最主要的目的还是探索属于中国自己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为未来我国农业保险的加快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国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在2005年可以说是做得如火如荼,有声有色。以四川为例,中国人保(PICC)四川省分公司在眉山市开展了奶牛养殖保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CPIC)在德阳大井镇开展了包括商品猪、小麦等在内的“一揽子”农业保险、资阳市简阳简城开展了生猪保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在金堂县开展外派劳务综合保障保险;泰康人寿和中国人寿分别在金堂县、都江堰开展外出务工农民意外伤害保险;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探索为成都郊县农民提供包括家庭财产保险在内的“一揽子”保险套餐服务..有如此众多不同类型的保险机构进行农业保险及与农民有关的保险试点,四川省农险试点可窥一斑。其他诸如,黑龙江、吉林、上海、新疆、内蒙古、湖南、安徽、浙江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取得了新的成效和突破。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于2005年11月8日向媒体宣布,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成效显著,新成立的三家专业性农险公司经营稳健,已在当年进行灾后保险理赔。在江苏、新疆、辽宁等十几个省市区,保险业因地制宜,按照“政策扶持,商业运作”的原则,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办新型农业保险业务。截至2005年9月底,全国共实现农险保费收入6.07亿元,比2004年同期增长166%,扭转了农险业务多年来逐渐萎缩的局面。尽管如此,造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日渐萎缩的各种障碍依然存在。尤其是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过程中,缺乏制度创新成为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瓶颈”,使得农业保险发展陷入困境。

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和应对机制,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农业保险是稳定农业生产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手段。通过农业保险将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以较小的代价转移给保险公司,可以对农业和农户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保障农业生产稳定持续增长;农业保险是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农村建设小康社会的有效措施,可以大大提高农民风险应对能力,增强其投资发展的信心,拓宽其融资渠道,间接保障农民增收;农业保险是农业综合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参与农业生产、防灾、销售等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可以提升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和提高处置灾害或疫情的能力;农业保险是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支持农业保险,完善农业保护体系,加快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国际竞争实力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制度创新不足,缺乏可行性强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瓶颈。本文以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基础,以探索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为基点,从宏观层面对农业保险的发展变迁进行分析论证,阐述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为构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提供政策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