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保险和保险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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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政策性保险之探索(9)

很多国家农场外的劳动收入在农户家庭的整体收入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而且这种农业外收入的波动与农场中的农业收入波动没有太大的相关性。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农户家庭的非农业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则是“出外打工”的工资收入。

3.政府救济

如果农户遭遇了几十年罕见的大灾,则上面所列的风险管理措施均无法进行有效的补给,农户收入降低,这时农业保险和政府救济则成为最主要的补给措施。

面对巨灾的情况,如果假定农业保险与政府救济有完全的替代性,那么根据以上的模型分析,政府救济与农业保险对农民总收益R1产生相同的补给效果。如果农户只依赖于政府救济来应对大灾损失时,其支付的风险管理成本为0。这样看来,如果政府救济与农业保险具有完全替代的补给效果,则农户更愿意选择政府救济而不会有动机购买农业保险。

然而,农业保险和政府救济支出的历史记录说明两者之间不存在特别强的替代关系。这从可以看出,我国农险赔款支出与救济支出的替代关系并不明显。Wright和Hewitt(1994)也曾对美国1980年实施农作物保险计划后政府救济支出和农业保险支出金额进行比较,其替代关系更不显著,显示农业保险的赔款支出各年平稳上升,而政府救济支出出现了两个峰值,其他年份中灾害救助很低。

我们认为,灾害救济与农业保险替代关系不强的原因是由农业保险自身特征决定的。对于农户来讲,真正的灾难是遭遇连续几年的干旱、经济大萧条或者其他导致极低收入的情形。出现这种情形,一方面各农户农场之间的相关性太强,无法满足农业保险制定费率时遵循的独立同质风险假设。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往年积累的保险基金也会无力承担巨额支付。另一方面,受灾农户在收入极低的情况下,根本无力支付保费,农业保险无法真正有效运作,政府不得不出面救济。农业保险的这种局限性,使得它无法替代大灾之年的政府救济,对农户来讲,无论其风险态度如何,面对大灾政府救济都是难以取代的补给措施。据此,也是各国政府在力推农业保险的同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三、农业保险需求不足的理论反思

以上分析均表明,农户倾向于选择传统的风险管理措施而不会选择农业保险。我们认为,传统风险管理措施对农业保险的替代性,及其良好的风险管理效果,是形成农业保险需求偏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1989年美国农业部做了一项全国调查,对没有参加联邦农作物保险的农民进行调查,其中有三大原因阻碍其没有选择农业保险:保障太低(4.8%),保费太高(3.3%),更愿意自己承担风险(23%)。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农业保险的局限性,其保障并不能完全满足农户应对多种农业风险的需要,不能完全说明保险需求低是由农民收入低而引起。即使分析高居第二的原因——保费太高,亦只能得出农业保险是成本较高的一种风险管理手段的结论而已。

也有观点认为,农户收入低和保险意识差是农业保险需求低的主要原因。在我国,国民保险意识差不只是农业保险展业存在的问题,亦是众多其他保险产品展业中遇到障碍的主要因素。然而,在商业保险特别发达、保险意识普遍较高的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亦是举步维艰。同样是在1989年美国农业部的调查中显示,没有农业保险意识或没有接触过农业保险原因仅占很小一部分(3%),可见农民保险意识差并不是农业保险低需求的主要因素,仅是一个较为次要的原因。

农户收入低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制约着农民投保农业险的积极性和保费缴付能力。据调查,我国沿海地区农民收入足够高,但由于其农业生产收入占全年收入比例低,他们的投保积极性也不高。关于这一点,我们前面的模型亦有解释:如果农业保险能够使其农业收入足够稳定,风险足够低,且支付的成本足够低,那么即使农业收占全年收入的比例低,这些农民也会倾向于投保农业保险。而对于中国更广大的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农户而言,与其说他们有潜在的保险需求,不如说他们有寻求稳定收入措施的需要,这一点我们在前面的模型中亦有解释。农户不光要考虑产量风险,还要考虑农产品市场风险,而农业保险无法避免市场风险,在有更好的风险管理措施(况且是无偿的居多)下,农户的保险需求当然低。在我国还有一类农户,生活在贫困线上,年收入很低,以农业生产维持生计。这样的农户生产的农产品大多不是用来交换,而是自己消费。对他们而言,农业风险导致的农产品损失是一种致命的损失,他们会因此失去食物来源。然而,农业保险也不是最优的风险管理方式,因为保险只是一种财务手段,当农户的主要消费品不依靠交换而得,不通过货币作为媒介支撑时,财务性风险管理方式绝不是最优的。可见,农户收入低亦非农业保险需求低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得出,农业保险低需求的主要原因在于农业保险自身的局限性。当然,其表现是多方面的。农业保险需求低主要源于农业保险的保障局限,以及具有替代性且保障措施较好的其他风险管理手段。

以上各个模型的分析都认定,农业保险具有以下保障机制:

一旦发生产量损失,就有保险赔付,而不管这种损失是由哪种自然灾害或人类行为所致;同时,我们也假定农业保险有很强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只收取纯保费,其他附加费用及管理费用都由财政补贴的方式负担。事实上,由于种养两业的风险因素和风险事故千差万别,农业保险不可能将所有引起产量损失的风险都列为保险责任;加之,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与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问题较一般意义的商业保险更为严重,农业保险也不可能收取完全保费,承担完全赔付。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政府财政负担过重。同时,现实中的农业反哺工业的经济状态使得政府无力对农业保险实行高额补贴。商业性保险公司必定以盈利为目的,在目前农业保险需求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必定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一直未能大面积推广,在农村开展商业性的农业保险时机亦不成熟,从政府、保险公司层面分析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尚未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运行模式展开讨论,对于农业保险的商业性和政策性也未展开研究。但在农业保险供给分析中,我们对我国农业保险的性质和模式进行了系统研究。然而,这将更多的是一个制度建议性质的话题。在农业保险需求低,政府补助和不以盈利为目标的情况下,很难找到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目标函数,更无法通过市场行为模式来分析保险公司这种非市场化行为。尤其是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农业生产手段落后,生产规模小,受自然因素影响过大,并且承受着不利的产业转换与风险侵蚀双重压力,农业生产在市场调节机制面前无法同其他产业部门进行平等竞争。如果没有政府切实有效的保障与扶持,农业萎缩或停滞将不可避免,而这一点将会给农业保险需求带来更为不利的影响。近几年来,自然灾害发生的广度和深度都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导致农产品减产加剧;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使得价格进一步放宽,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加大,“谷贱伤农”、“丰产不丰收”等现象亦时有发生。这就从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欲望,但农业生产的日益萎缩带给农民的“微利”,甚至“负利”回报又使得这种欲望渐趋冷却。除少部分农业大户(多是一些“专业户”)外,相当一部分农民缺乏现实的保费支付能力,对农业保险采取“观望”态度,从而导致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这也是我国农业保险需求区别于其他国家的不同之处。刘京生博士(2000)从商品性和非商品性的角度讨论了农业保险的属性,提出了农业保险具有商品性和非商品性二重性的观点。大多数农业保险产品尤其是多风险或一切险农作物保险,不具有私人物品的特征,而具有大部分公共物品的特征,更多的学者将其界定在准公共物品之列。这也是商业性经营的农业保险在各个国家失败或者发展不容乐观的主要原因。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以下几个简要结论:

(1)我国农业保险的需求很难在短期内启动起来,其他农业风险管理方式,如非农收入、多样化种植和政府救济等,依然具有较强的替代效应。尽管农民对保险有了一定的认知,但是了解保险的农户比重并不高,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保险需求的提升。

(2)对农业风险进行区别对待,采取差异策略刺激不同群体的保险意识,基于“区域保险”战略设计适合农户需要的保险险种。农业风险的多元化使得我国低水平农业保险的发展近年来呈现加速萎缩的发展趋势,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景依然堪忧。

(3)在商业性经营的农业保险很难启动的情况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运作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否则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将会延续,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预期效益亦会随之降低。

6.论我国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

我国农业保险依然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而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性使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征。正是这种高风险性,使得农业保险业务赔付率高,亏损严重,一般商业保险公司都“三思而后行”,不愿积极开拓市场。我国加入WTO,农业和保险曾作为我国入世谈判的焦点,受到国内外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我国要履行降低关税、开放更多的农产品市场、开放保险市场等条款。随着我国农业融入全球化,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国外保险机构将会抢滩中国保险市场,当然也包括农业保险领域。而目前在国内市场上,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开办农业险,由于常年亏损,这项业务已急剧萎缩。我们必须认识到形势的严峻性,在已取得的现有农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实际,认清发展农险的重要性,选择切实符合我国国情的农险经营模式。

2003年6月16日,具有一百零三年历史、欧洲最大的农业保险和世界五百强企业之一的法国安盟集团从中国保监会拿到财险营业执照,获准在四川设立分公司。农业保险成为安盟进军中国市场的旗帜。安盟的介入不能不说是对我国保险业提出的严峻挑战。作为应对,2004年3月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这是我国第一家专业性的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的筹建,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向前发展迈出了重要一步,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步入了新的起点。这不仅有利于上海市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而且也将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积累有益的经验,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模式选择试点。

我国农业生产一直承受着自然与市场的“双风险”,而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又是个充满风险的弱质产业。要真正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必须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研究,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建立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根据目前的形势对我国的农业保险重新进行认识。我国发展农业保险应立足我国实际,认清其必要性,选择切合我国国情的农险经营模式。针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中国保监会认为,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我国地域广大,根据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农业风险差异性大的特点,现阶段,设立一家全国性(政策性或非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统一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在市场条件、管理水平、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条件尚不成熟。我国应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应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取决于地方财力)、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立足于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高素质人才)等。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将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状况决定。2003年底,经过前期调研,中国保监会提出五种模式发展农业保险,力争在一到两年实践中,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下面笔者将对这五种主要模式做一论述。

(1)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可以在已有的财产保险公司中选择几家资金雄厚、管理先进的保险公司,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为财政代理几种重要农产品(如小麦、水稻、奶牛等)的保险业务。过去,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仅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原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两家,它们的运作方式可以归为这一类。农业保险业务应该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政府分险种和区域支付相当于经济管理费补贴的代理费,并立法强制保险,在税赋政策上对农业保险给予扶持,尽量少征税或不征税。

还要对代理业务的地域、费率、险种、补贴、巨灾再保险等做出明确规定。财政部提供标准化保单,制定费率,并负责业务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