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自然科学国际法视野下的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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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前言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压力急剧增加。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工农业生产的迅猛发展, 人类大规模地开发自然资源、能源,并大量排放生产和生活废弃物, 极大地改变了大自然的生态系统,深刻地影响了全球的社会、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也使得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遭受了极大的破坏。1952年12月的伦敦烟雾事件、1979年3月的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等表明, 环境污染已经由点源污染和局部破坏恶化为区域性乃至全球性的公害。环境的全球连锁反应,已经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处于不同发展水平和不同地域国家的切身利益,使得生态环境问题超越了自身领域而成为重大的国际政治问题。围绕着环境问题,有关环境的国际公约不断出台,国际环境合作与协调不断加强,环境外交日渐活跃,环境问题成为当代国际政治与经济的新焦点。

我国西部地区涉及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和广西等十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其面积约为675.4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71.05%,总人口约3.55亿。这里地域辽阔,资源丰富,旅游胜地较多,经过多年的发展,相对完善的工农业体系已基本形成。从地缘生态学的角度看,西部地区处于中国地势的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是中国生态天然屏障之所在:占中国陆地总面积1/4的青藏高原是中国生态环境的祖庭,水能资源占全国总量的52.5%,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等大江大河的发源地,长江总水量的25%、黄河总水量的49%、澜沧江总水量的25%均来源于此,对三大水系及其流域的生态环境影响极大;另外我国的五大草原、三大林区中的大兴安岭林区和横断山脉林区也都分布在西部。仅以内蒙古、宁夏、新疆、西藏、广西、云南、贵州、青海等8省区计算,可利用草场面积18586.72万公顷,占全国可利用草场面积的86.98%;森林面积5648万公顷,占全国森林面积的43.3%;耕地2208.21万公顷, 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20.5%。其次,从自然资源的分布量来分析,西部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新疆、内蒙古、宁夏三个自治区煤炭储藏量约占全国储量的40% , 云南、贵州也有相当储量;石油天然气主要分布于新疆、青海、内蒙古和广西;青藏高原、新疆、内蒙古风能异常丰富,年均风速3米/秒以上的时间多达200天;此外,西部地区也蕴藏了大量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西藏有亚洲最大的铜矿,铀、硼砂、锂矿居世界前茅,广西有全国最大的锰矿,云南个旧的锡矿年产锡占全国产量的70%,内蒙古白云鄂博稀土矿占全国藏量的90%以上,占世界总藏量的85%左右,青海的钾盐藏量居全国之首,云南铝、锌、磷矿产名列全国第一。

不过从实际情况看,西部地区的生态系统脆弱而敏感,主要表现为:荒漠广布,土地退化;气候干旱,降水稀少;自然植被少,森林覆盖率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自然灾害频率高、范围大。同时与发达的东部相比较,西部地区还在技术、人才以及观念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从而导致西部在发展水平上与东部拉开了较大的差距,成为生态的重灾区。根据西部的现状,要使西部地区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重构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立法。只有这样才能营造西部地区良好的发展环境,使西部的社会经济发展走上规范化、法制化道路。

本书的写作,目的在于通过对生态环境的一系列国际条约、法律文件的解读,为构建与国际法律制度相协调之西部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提供理论上的支撑。因此,本书从环境问题全球化与生态环境的国际立法入手,阐述了环境权、生态安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侵权责任及救济相关的国际或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理论和立法实践,最后详细分析了淡水资源、土地资源、大气保护、生物多样性、森林资源、危险废物的国际管理立法,试图从中寻找西部生态环境立法制度上的缺陷与不足,从国际法的视角为西部生态环境立法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参考。

本书是法学院国际公法四位老师历时一年半的研究成果,由赵琪负责主持、策划并统稿。具体写作分工如下:张敏撰写第一章、第九章;赵琪撰写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十章;朱斌撰写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八章;唐海燕撰写第六章、第七章。

尽管所有参著者在写作过程中尽了最大努力,但因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庞大、内容广泛,加之所有参著者才学有限,因而感觉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分析和研究还不够深入,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在此恳请读者给予批评指正,以助我们日后的继续思考。

本书的写作得到了西南民族大学青年重点课题基金的资助,得到了法学院的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编者

200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