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自然科学国际法视野下的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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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西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1)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

(一)环境影响评价概念的提出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最早于1964年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环境质量评价学术会议上首次提出。1966年10月,在美国众议院所属科学研究开发小组委员会进行的进展报告中,首次正式采用了“环境评价”这一术语,美国于1969年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在于1979年出台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正式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2年我国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内涵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分析预测人为活动造成环境质量变化的一种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将这种科学方法和技术用法律强制规定为指导人们开发活动的必须行为,就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为:“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人类在长期进行环保活动的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科学方法,用来预防或减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影响评价的核心和宗旨是使环境因素与经济、社会、文化、技术等因素一样在不同层次的决策中得到充分考虑和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西方国家在走过“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弯路后,创造出来的一套环保制度,极好的体现了环境保护中“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重要原则,把人为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在传统经济建设项目立项之初,过多考虑的是项目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忽略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以致带来经济增长与环境恶化的矛盾加剧。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贯彻实施,就使得人们在关注项目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考察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带来的影响,从而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使得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能够协调起来。

2、有利于预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就在于改变过去“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在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之初,就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变从前造成危害事实后再进行补救的模式。

3、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布局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国家对经济布局、发展方向和规模、系统的科学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对可能带来不利环境影响的工业项目提出防治方法,尽可能做到环境保护与生产发展的统一协调。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

我国现行的《 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颁布被认为是近10年来我国环境立法最为重大的进展。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特点如下:

1、扩大了环境评价的适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出台,初步解决了以前环评法规存在的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此前的环境评价只侧重于开发建设项目,对区域整体规划等缺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适用于对政府编制的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这就意味着国家已经意识到仅仅对单个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不能改变整个国家的环境状况,只有以全局的观念看待区域开发、产业发展和自然资源利用,才能从源头上对环境污染加以控制。该法认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部门要对环境负责,在报批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流域和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时要附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和审批没有环评的规划将被视为违法。

2、规定了环境评价的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实施,解决了原来法律规定中存在的执行情况得不到监督的问题。此前的环评由于仅存在于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阶段,对于项目建设者、评价者和决策者都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环境影响评价法》确立了环评的复核制度、后评价制度和跟踪检查制度,另外专门在第四章用一章的篇幅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极大地增强了环评制度的威慑力。

3、加强了公众参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法》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从前环评制度中存在的公众参与不够的问题。此次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有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这一法条对公众参与的时间、方式和组织机构都做出了规定,使公众参与制度初步具有可操作性,对保障公民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西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措施

(一)专门针对环评保护的立法数量太少

在西部地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没有一个地区专门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有地方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只有四川和陕西两省。四川省于2007年9月27日通过《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于2006年12月3日通过,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绝大多数的省区只是将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规制规定在了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条例或相关的管理办法中。

(二)规定的内容不具有可操作性

西部各省制定的这些《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办法,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大致相似,并没有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细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只是在个别条款增加了一些详细的规定。例如《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在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未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未按规定审批规划的;对实施后有明显环境影响的规划未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西部的内蒙古自治区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上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原环保总局从2005年起选择了一批典型行政区、重点行业、重点专项规划开展了规划环评试点工作。在第一批共11个试点中,内蒙古自治区的试点工作具有重要地位:该自治区国土面积约占全国的 1/8,能源矿产资源十分丰富,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接续地,同时又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区和水源涵养区,是华北乃至全国的生态防线。在这样的背景下,原环保总局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于2005年8月共同启动了自治区的规划环评试点。规划环评的核心部分——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纲要战略环评的研究报告已通过了专家评审,得到了包括5位院士在内的生态、经济地理、产业发展等领域10名权威专家的高度肯定 。

战略环评与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编制同步开展,这些建议在纲要的编制中得到了充分采纳,使得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战略地位和作用在纲要中得到了极大彰显,为内蒙古自治区今后发展的合理布局、调整结构和优化规模提供了科学依据,使环境保护成为了自治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这一实践开创了多个第一:第一次实现了环境影响评价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的全过程互动,开创了我国规划纲要编制历史上的先例;第一次在环评工作中实现了环境、经济、人文等多学科团队的全方位高层次合作,突破了过去环评主要局限于微观技术层面的工作思路;第一次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战略环评,为其他省区树立了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典范 。

四、厦门PX项目案

2008年6月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执法检查 。这是该法自2003年9月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环评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执法检查报告显示,环评法实施后,国务院提高了燃煤火电、钢铁、石化等13个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建设项目的环保准入标准,从2006到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通过对涉及投资近1.5万亿元的377个“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性)项目的环评做出了不予审批或暂缓审批的决定,遏制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一步恶化的势头。

环评法的实施也优化了产业结构和行业结构。据环境保护部测算,环评法实施5年来,累计减少COD排放量1406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2510万吨,有效促进了节能减排和“十一五”约束性指标任务的完成。

环评法实施后,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全面实施。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三峡工程、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南水北调、青藏铁路等一大批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进行了环评。从法律实施至2007年底,全国共审批各类建设项目环评117万件,环评涉及的领域和范围日益扩大。2007年,广东省各级政府通过环评审批共否决了不符合环评要求的项目4811个。新疆近日依据环评结果否决了总投资3.3亿元的煤炭项目。

环评法的实施同时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企业,有效减轻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005至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依法查处了总投资超过600亿元的违反环评法的项目。2006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不符合环评要求的1194个项目进行了查处。近3年来,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影响严重的500余家矿山企业进行了整顿和规范。

由此可见,环评法实施以来给我国的环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也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民环保意识的提高,轰动一时的厦门PX项目就是公民环保意识提高,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来的典型案例。

(一)厦门PX项目事件回顾

厦门PX(二甲苯Para-Xylene)项目于2004年2月获国务院批准立项,2005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审查通过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环评”),国家发改委将其纳入“十一五”PX产业规划7个大型PX项目中,并于2006年7月核准通过项目申请报告。投资方的资金据说也已到位,并于2006年11月开工。但这一预计每年能为厦门市的GDP贡献800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却遭到了厦门市市民的反对,并最终易址别处。

最早发出反对声音的是厦门大学化学系的一位名叫赵玉芬的教授。当她看到厦门PX项目开工的新闻,以她专业的敏锐度立即意识到该项目将给厦门市带来怎样的影响。在2007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赵玉芬联合百余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厦门海沧PX项目迁址建议的提案”。政协委员提案的提出,使得厦门PX项目曝光,并引起了厦门民众的忧虑和社会的质疑。厦门市政府于2007年5月30日宣布缓建PX项目。

(二)厦门PX项目凸现出来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

1、环评报告公开程度不够

厦门这项PX项目直到赵玉芬教授在两会期间提出了缓建的议案,才引起了厦门人的注意,许多人这时才知道身边有这样的一个项目的存在,更不要说知道有关这个项目的环评报告了。由此可见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在于环评报告向社会公开的程度不够,公众无法从有效的途径获得相关项目的环评报告的内容。在厦门PX项目紧急叫停后,公众要求公开环评报告,但相关机构拒绝了公开环评报告的请求。我国原环保总局是在2006年初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但是,厦门PX项目的环评是在2005年完成的,相关机构也就有理由拒绝公众公开环评报告的要求。在环评报告不能公开的情况下,公众根本无从对该项目进行监督。另外,现在我国的环评报告大多公开的是简本,而国外则要求全部公开。也许是考虑到普通老百姓无法看懂充满了各种数据、图表、化学反应方程式和工艺流程图的环评报告全本,所以公开简本,但是不能因此就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更何况普通老百姓中也有能看懂环评报告全本的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