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自然科学国际法视野下的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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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西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3)

第二,在参与环评的阶段上,美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阶段较早且贯穿整个评价阶段,每个阶段公众都可以参与。第三,在参与评价的人员上,包括享有法定职能、拥有专门知识的的联邦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环境标准的联邦和地方机构,印第安部落,申请人,敌对者,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和组织等,具有很强的广泛性。第四,是在参与前提方面,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内容,联邦机构应尽早在联邦公报上登载通告,公开参与人员的意见应按美国《情报自由法》予以公布。第五是在参与评价机构的义务方面,规定了参与评价的联邦机构负有积极履行评价的义务,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如果对评价报告没有意见,也可表示无意见。第六是对参与者表示意见的要求上,规定参与者所提意见是明确的、并提供材料证明自己意见的合理性。第七是在对参与者意见的回馈方面,美国对参与者意见的回馈办法的规定十分详细,并规定了五种回馈意见的办法 。

可见,美国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十分详尽全面,真正尊重了公众的意见,再加上美国具有司法审查制度的保障,使得美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加完备。

(四)完善违法审批环评的法律后果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于违法审批环评的法律后果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第33条规定了对违法评价的评价单位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法》主要侧重于对于违法审批的内部人员的制裁的规定,在将来的改革中还应规定对于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环评审批的项目,应当撤销原审批。因为若不能直接撤销违法审批环评的项目,则受该项目影响的公民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渠道申请撤销该审批,则成本较大、费时较长且不易成功 。

(五)完善建设单位违法建设的法律后果

根据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的规定,建设单位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只有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才给予罚款,且罚款限制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这一规定实质上极易助长建设单位“批小建大”、“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因为建设单位的违法成本极低,先开工再报环评,使项目成为既成事实,然后再报批,就算被罚款最高限额也仅仅二十万,相较于建成后的项目带来的利益,这一罚款实在并不足以震慑建设单位。

根据在2008年10月27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发布的关于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的内容,可以看到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着“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评先批”等违法现象。据环境保护部反映,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通报的涉及全国22个省(区、市)电力、钢铁等12个行业的82个项目中,有59个严重违反环评法。同时,一些企业“批小建大”造成环境隐患。陕西省黄陇煤炭基地大佛寺矿井环评批准生产规模为400万吨/年,建设过程中擅自将工程规模变更为600万吨/年。在规划环评方面,存在“不环评也审批”或“先审批后环评”的违法现象。据环境保护部反映,有的专项规划有条件组织环评的,在未完成甚至未开展环评的情况下就通过了规划审批。

另外据环境保护部统计,仅该部审批的项目中,大约就有10%以上未申请验收即擅自投运,而申请验收的项目中又有20%以上未完全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2007年初,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对100多个市县的上百个工业园区、500多家企业的现场检查中发现,有40%的建设项目缺乏后续监管,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和措施难以得到落实。

有些执法部门对未报或未批环评就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处理不到位,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措施只有罚款,而没有依法勒令停止建设,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一期160万吨/年氧化铝生产线“未批先建”,被查处后,又违规开工建设240万吨/年的氧化铝生产线。类似情况不少省(区、市)都不同程度存在。

此外,对违反环评法行为当事人追究行政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部门往往以“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或者以“不能影响当地经济发展”为由,开脱责任,使违法者未能得到法律规定本应受到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此次执法检查情况显示,极少有因行为当事人违反环评法和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人不作为,而受行政处罚或因失职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从报告可以看到由于违法成本过低,造成建设单位、地方政府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漠视,在将来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改革时,要完善建设单位违法建设的法律后果,增大建设单位的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完善法律责任,同时对违法者要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直接规定责令停产并处以罚款的法律责任,而不应在其限期内未补办或补办未通过的前提下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在逾期未补办手续或未予批准后应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从根本上杜绝建设单位“先上车后补票”的想法和行为。

(六)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引入可供选择方案

可供选择方案,是指除拟议活动以外的其他可供选择的备选方案。在国际上被认为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灵魂和核心。因为如果没有可供选择方案用来作为环评比较的基础,决策者就无法就拟议活动的优劣、对环境影响的大小程度、方案的可执行性以及是否存在比拟议活动方案更好的方案进行比较、选择,其结果也就无法在审核中就拟议活动的方案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定 。

例如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实施程序条例》就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需包括以下三项内容:第一,包括拟议活动在内的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的环境影响。详细说明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核心内容,它包括建议行动和替代行动两类。第二,拟议活动的环境影响与受影响的环境。在美国,法律要求在环境评价阶段就拟议行为的“环境影响”做出基本判断,从而决定是否进一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影响有一般影响和显著影响之分。只有那些被认为具有显著影响的活动,才能作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对象。第三,各种行动方案及其补救措施的环境后果。在对包括拟议活动在内的所有可供选择方案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对比和分析的基础上展开讨论。

由此可见,美国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规定得十分全面,不仅规定了相应的具体内容,而且还考虑到了不同情况下的具体应对对策,规定了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其制度上高超的技术设计充分体现了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高度重视。而我国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只是区别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具体内容,即仅规定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要求,而无类似美国有关可供选择方案的内容。而可供选择方案恰恰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键内容。这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个缺憾。因此,将来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应充分借鉴美国的相关规定,在对环境影响评价书内容的要求上,规定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要求提交相应的基本方案与替代方案,以做到全面考虑,择优而行,力争实现环境影响最小化,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 。

(七)加强规划环评,促进灾后重建

5.12汶川大地震后,灾区受灾严重。在巨大伤痛的背后,我们可以看到过去忽略了环境与发展的良性互动,一味追求经济建设给我们带来的恶果。过去我们对规划、项目、区域发展政策忽略了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来进行考量,所以地震就可以轻易摧毁那些我们建造出来的建筑物、摧毁许多的生命。但是,位于地震高发带的日本,同样面临地震灾害,他们的人员伤亡却很少。我们要从这次地震汲取经验教训,在将来的重建工作中,不能忽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作用,加强规划环评,促进灾区重建。

从已有的资料可以看到,地震区主要位于龙门山断裂带,那么在将来的重建中,一定要注重对这些地震带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重建中,一定要回避可能发生的自然风险,例如在地震高发区,尽量减少居民住宅的分布,减少学校、医院等人群高集中单位的分布,重视城镇乡村的选址。对于地质灾害频发的山区,在灾后重建中,要对灾区的农业产业布局重新进行规划,这也需要引入环境影响评估机制。应考虑在地震带村点越小越好,农业单位越少越好,这样在地质灾害发生时,越是小的农户,它的影响也越小,特别是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也越小。

另外这次地震,也使人们意识到在地震带修建过多的水库会给人们带来巨大的隐患,这也反映了过去我们忽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过度重视经济效益的问题。在以后的重建过程中,也要对灾区的大小水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利用重建机会,将能够补救的工作做在前面,预防将来自然灾害的发生。

总之,这次5.12大地震带给我们深刻的教训,在将来的重建过程中一定要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将环境安全、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结合在一起,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环境形成良性互动,这样才能使我们在面对将来的自然灾害时,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