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自然科学国际法视野下的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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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西部淡水资源保护与国际立法(4)

3、特定水源保护和水污染

针对一些重点江河、湖泊水源,相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分别制定了特殊的保护法规,并对这些水域的污染问题制订了专门的法规予以保护。例如:《滇池保护条例(2002修正)》、《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05修订)》、《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2004修正)》、《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境内西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

相对而言,各地区对特定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对淡水资源的保护上更具针对性。在水体保护的具体区域、水体的管理、保护和利用以及违法惩治等方面都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部分法规还涉及到具体的执行指标,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比如,《滇池保护条例(2002修正)》规定滇池“正常高水位1887.4米,相应蓄水容积约15.6亿立方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相应蓄水容积约9.9亿立方米;特枯水年对策水位1885.2米,相应蓄水容积约9亿立方米”。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西部水资源保护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但问题依然存在,形势愈加严峻。这些问题反映在各个方面,下面就几个主要问题简要说明:

1、部分法律法规不能适应发展需要

国家环保总局对宁夏、内蒙古等西部省区进行的一项调研发现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滞后于环境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先进的环保理念和政策还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一些现行法律跟不上时代要求,存在法律空白。如《水污染防治法》中缺乏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处置等规定;现行法律对运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保护环境的规定有限等;缺乏上位法,地方立法难以突破;一些法律原则性太强、弹性太大、可操作性不够,环保部门缺乏刚性监督手段。

2、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西部各省市区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相关地方性法规,对水资源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各地基本上还是依赖于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如《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极少有地方能够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措施。西部地区地表情况复杂、水资源条件多变,单一的法规根本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现行法律体系不能满足现实的多样性需求。

而且,从国际水资源立法经验看,我国尚无流域性法律,导致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都无法协调解决江河流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和利用问题。西部是我国众多大江大河的源头,但从西部的角度无法在水资源利用和保护上做到公平和公正。

3、相关法律意识淡薄,部门执法不力

西部地区落后的社会经济条件导致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企业违法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干预、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在缺乏法律有效制约的情况下,过度利用导致水体污染。由于水体污染破坏了水资源应有的使用功能,使有效水资源量减少,导致“有水不能用”的严峻事实的发生,加重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

4、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缺乏合理的法律标准

无论是水污染的法律保护还是水资源的跨区域有效利用,高效实施法律规范约束的前提条件是能够有效对污染行为和利用程度进行判定和评价。现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缺乏对这方面内容的详细规定,这实际形成瓶颈并导致了执法和司法的困难;对于水资源流域性的保护和利用问题,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利用指标标准,也会导致所有的约束和协调变成一纸空文。

(四)解决途径

1、法律制度

(1)立法思路

第一,进一步明确水资源所有权使用主体。1988年《水法》第3条规定,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但却并未同时规定与水行政部门相分离的国家水资源所有权的代表,难以对各地方在局部利益的驱动下争夺水资源或对水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为此,2002年《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新《水法》确立了单一的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承认了水资源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从而解决了水资源权属问题。随之而来的是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如何实现。

借鉴国外,设立流域水资源公司作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人的代表,应该是一条可以探讨的途径。其理由如下:①流域具有明显的地域边界;②以利于克服我国水资源管理“条块分割,权力交叉”的弊端;③美、英、日等国外水资源管理成功经验也证明,按流域统一管理的方式,有利于河流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第二,保护地下水、区分用水目的。应根据水资源存在位置,区分地上和地下水,二者不断转换,保护地下水是可持续利用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尽快建立地下水保护制度,明确污染和破坏地下水资源的法律责任。还应根据用水目的区分基本生活、生态和经济用水。应当优先供应基本生活用水,次之则是生态用水,满足基本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后,再考虑经济用水。

第三,水资源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宏观调配。水资源总量控制是指国家对区域内可利用水资源总量实行总体把握和限制,以保证水资源的循环能力和生态安全。水资源总量控制的对象为水量总量和水域面积总量。水资源的总量控制的目的是要分别核定基本生活用水、生态用水、经济用水的总量,在确保最基本生活用水和最低限度的生态用水总量的前提下,分配经济用水。总量控制的原则是水资源进行定额管理,以供定需。

有效的总量控制需要统一的规划和宏观的调控。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专业规划。区域规划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服从综合规划。

(2)西部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具体举措

在遵循上述立法思路和路径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提出具体的法律法规建议。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要更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西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现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如根据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自的“环保法”、“水污染法”等,使其适应时代的需要。根据各国的共同经验,地方性水资源保护问题的有效解决应当寻求地方立法,比如,美国各州有自己的州环境立法,日本亦十分注重各都道、府、县的环境立法。为了适应西部的发展,除对现有的法规进行修订之外,各地方立法部门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水资源保护法规,如制订各自的“水法”。

第二,通过水流域法,协调水资源利用整体平衡

国际水资源立法和利用的经验表明,水资源流域内各区域相互协调、和谐利用是提高水资源保护效果和利用效率的有效方法。西部地区水资源最终也通过河流湖泊的形式存在,应考虑尽快制定流域水资源保护法规,如《黄河法》、《长江法》等。通过法律的形式调整流域内各方面的水资源利用权利和水资源保护义务。这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需要找到合理分配流域内水资源利用量分配标准和水污染责任认定方法。除了区域间水资源利用的平衡与协调,区域内也需要注意这个问题,比如在新疆的塔里木河流域,制订合理的法规约束上游用水行为对整个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有着重大的积极意义。

第三,加大执法力度

法治社会既要“有法可依”,还需“执法必严”。在保护西部水资源法律法规日渐健全的情况下,加大执法力度的问题亟需跟进。要明确水污染违法行为的量化指标,突破执法和司法的客观瓶颈;要加强管理,严格把好规划、开发和工程建设等关口,不随意降低门槛,在依法治理老污染源的同时,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要加大查处力度,实施专业执法和综合执法相结合,定期巡查和群众举报相结合,依托公安执法的震慑力,增强快速反应能力,破解执法难题;要加大监督力度,通过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聘请监督员等多种方法,接受专门机关的、新闻媒体的、广大群众的广泛监督。同时,要支持民间环保组织,充分发挥其宣传、监督、治理、维权的作用,做到群防群治。

第四,控制水污染,实现污水资源化

由于污染造成水质下降,使其难以发挥其正常的功能,这是造成水资源短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因此,需要加强水污染控制。要控制工业水污染,改变“付费即排污”传统办法,逐步推进和实现排污权的交易;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从水污染的末端管理逐步过渡到全过程控制,实现清洁生产;促进工业结构的调整,控制并逐步淘汰“三高”产业,削减污染排放量。要控制城市污水,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利用,控制城市生活污水污染。要控制于农村水污染,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控制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

同时,还需要注重污水资源化。要注重研究和推广高效、节能、低耗的污水处理技术,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制定有关污水资源化法规、政策和奖励制度,探索出适合本地实情的污水资源化技术。

第五,其他配套措施

①发展节水农业,提高水的利用率。如前所述,在西部地区,农业是用水大户,因此,要发展节水农业,提高水的利用率。要改变传统的灌溉方式,推广应用农业节水技术。因地制宜,逐步废止漫灌,引进喷灌和微灌技术。要发展节水高效的特色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淘汰亩产低耗水多的农作物,种植耗水少的农作物。在西部干旱缺水、光热好的区域大力推广抗旱耐旱品种。要提高降水利用率。西部地区幅员辽阔,集中供水难度大,雨水集流是分散供水的主要途径。在西部大多数地区,采取打深井、建塘坝、开挖环山截水沟等措施可依拦截降雨逆流,既可以保存雨水,又能够减缓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

②加强生态建设,改善环境质量。西部地区地域辽阔,不同区域的生态条件各异,在生态环境建设中需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别制定相应的措施。例如,根据科研人员观察,在科尔沁沙地营造樟子松人工林,从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到八十年代中期地下水位下降2.2米。因此,在西部生态环境建设中,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治理,退封造管并重”的原则,处理好取水与还水的关系,避免因生态建设造成不合理用水而导致更严重的生态灾难。

③加大投入,搞好西部水利扶贫。西部是我国贫困人口集中的地方,扶持贫困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任务。缺水是导致贫困的重要原因之一。据统计,目前西部尚有4000万人吃水困难,有1000多万人口至今还用不上电。按一般政策,农田水利项目由地方政府负责,而贫困地区地方财力困难无力承担。因此,国家在继续加强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的同时,应加大对西部水资源治理和利用的投入,并结合西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

从价值公平的角度,上游保护水资源的生态环境,下游受益。可以考虑建立异地生态补偿机制来增大东部发达地区对西部落后地区水资源环境保护的帮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