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世纪议程》分别在第十章和第十二章对土地资源及其荒漠化问题作了规定。第十章提出了统筹规划和管理陆地资源的方法:①针对土地退化,解决的办法是需要一种对土地使用的综合措施,审查各种对土地需求,以便进行最有效益的交换。②议程中关于持续的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使用的建议,重点在决策上。综合处理指的是环境、社会和经济问题要同时兼顾。③政府应该使用立法、条例和经济手段,鼓励土地资源的持续使用和管理,特别要关注农业用地。④要研究与各种土地用途相关联的影响、危险,以及成本利得分析。⑤不断提高对土地资源的科学认识。⑥发起环境意识运动,加强地区合作和分享信息。
关于荒漠化问题,《二十一世纪议程》第十二章即“脆弱生态系统的管理:防沙治旱”指出:①防止沙漠化的行动应先考虑对还未退化或仅轻微退化的土地采取预防措施,然而,也不能忽视严重退化地区。对于有沙漠化倾向和干旱的地区,需要有更好的信息和监测系统,以确定对哪个地区优先采取行动。②为了制止沙漠化,政府应做到:采取持续的土地使用政策和持续的水资源管理;使用环境无害的农业和畜牧业技术;使用抗干旱、速生的品种,加速实施造林和再造林计划;把关于森林、林地和自然植物的土著知识纳入研究活动。③号召在干旱和半干旱的地区消灭贫困和促进新的生活方式,政府应该对土地资源管理采取一种权力分散的办法,建立和加强农村组织和农村银行系统。④制订全面的防止沙漠化方案并将其纳入国家环境计划和发展计划,政府要加强各机构的能力,以发展和实施这些计划,并加强地区和国际间的合作与支持。⑤制订旱灾易发地区的综合备灾救灾计划以及设计应付环境难民的方案。⑥进行环境教育、技术培训,重视当地社团的作用。《二十一世纪议程》第十二章的这些方案宏观的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道德方面对于防治荒漠化提出要求和行动指南,为防治荒漠化奠定了基础。
(二)《防治荒漠化公约》
《防治荒漠化公约》的全称是《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它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出现的第一部重要的全球性环境条约,该公约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并称为“里约三公约”。
《防治荒漠化公约》包括序言、6个部分和4个附件。公约以宣言的方式提出了指导性原则,又以规划的方式要求直接受荒漠化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将防治荒漠化和干旱置于优先地位,投入必要的资金,谋求解决造成荒漠化的人为原因。还要求制定行动规划来支持这些措施,使所有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都能有效参与。
1、在序言中,公约反映了国际社会对荒漠化和干旱问题的关注。公约指出荒漠化和干旱是全球范围问题,影响到世界所有区域,需要国际社会联合行动,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公约指出了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困境;公约强调国家对其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及各国政府在防治荒漠化好缓解干旱影响方面的关键作用;公约认为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战略只有基于科学知识并不断加以重新评价才能最为有效,需要提高国际合作效力并改善协调,以便推动国家计划和优先事项的执行。
2、公约的第一部分为导言,共3个条款。在这一部分,公约首先是对相关术语进行了界定,如界定了“荒漠化”、“干旱”、“土地”等术语。其次,明确了公约的目标,即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非洲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为此要在所有各级采取有效措施,辅之以在符合《21世纪议程》的综合办法框架内建立的国际合作和伙伴关系安排,以期协助受影响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三,公约提出了四项指导原则:(1)缔约方应当确保群众和地方社区参与关于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的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决策;(2)缔约方应当本着国际团结和伙伴关系的精神,改善分区域、区域以及国际的合作和协调,并更好地将资金、人力、组织和技术资源集中用于需要的地方;(3)缔约方应当本着伙伴关系的精神在政府所有各级、社区、非政府组织和土地所有者之间发展合作,更好地认识受影响地区土地资源和稀缺的水资源的性质和价值,并争取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这些资源;(4)缔约方应当充分考虑到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和处境。
3、公约第二部分为总则,其核心内容主要是规定了三类义务。第一类义务为“一般义务”,主要包括:采取综合办法,处理荒漠化和干旱过程中的自然、生物和社会经济因素;在有关的国际和区域机构内适当注意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国际贸易、市场安排和债务方面的情况,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创立扶持性国际经济环境;把消灭贫困战略纳入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工作;促进受影响缔约方之间在与荒漠化和干旱有关的环境保护、土地和水资源养护领域的合作;加强分区域、区域和国际合作;在有关政府间组织内开展合作;适当时确定机构体制,要注意避免重复;促进利用现有双边和多边资金机制和安排,为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筹集和输送实质性资金资源。
第二类义务为“受影响国家缔约方的义务”。受影响国家缔约方除了承担上述一般义务以外,还应适当优先注意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按其情况和能力拨出适足的资源;在可持续发展计划和/或政策框架内制订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战略和优先顺序;处理造成荒漠化的根本原因,并特别注意助长荒漠化过程的社会经济因素;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工作中,在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提高当地群众尤其是妇女和青年的认识,并为他们的参与提供便利;于适当时加强相关的现有法律,如若没有这种法律,则颁布新的法律,和制定长期政策和行动方案,以提供一种扶持性环境。
第三类义务为“发达国家缔约方的义务”。发达国家缔约方除承担一般义务外,还应在同意的基础上单独或共同地积极支持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非洲国家缔约方、以及最不发达国家为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所作的努力;提供实质性资金资源和其他形式的支助,以援助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非洲国家缔约方有效地制订和执行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长期计划和战略;促进筹集新的和额外资金;鼓励从私营部门和其他非政府来源筹集资金;促进和便利受影响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获得适用技术、知识和诀窍。
4、公约第三部分为行动方案、科学和技术合作以及支持措施。国家行动方案的目的是查明造成荒漠化的因素,并提出防治荒漠化、缓解干旱影响所必需的实际措施。国家行动方案应当明确指出政府、地方社区和土地使用者各自的作用,同时确定可得到的和需要的资源。
在科学和技术合作方面,首先,缔约方根据各自能力综合和协调有关长、短期数据及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工作,确保有系统地观察受影响地区土地退化情况,更好地了解和评价干旱和荒漠化的过程和影响。其次,缔约方应支持为促进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领域而进行的技术和科学合作活动。第三,缔约方应促进、资助有关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的技术的转让、获取、改造和开发,以此为受影响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在支持措施方面,主要包括促进能力建设、加强教育和公众意识;确保为实现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方案得到充分的资金资源;缔约方应促进拥有资金机制并应鼓励这种机制尽量为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非洲此类国家获得资金。
5、公约第四部分是关于机构的设定,第五部分是关于程序事项的规定。
《防治荒漠化公约》作为国际上第一个全球性的、相对比较完善的防治荒漠化的公约,是解决土地荒漠化问题的真正的法律工具,为国家的行为和区域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公约的有些规定还不很明确,流于形式,很难落到实处,这些都需要在实施中加以明确和细化。
三、我国土地资源保护相关立法
从《刑法》到相关的单行法,我国土地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众多。除了专门的土地资源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外,其它法律法规都从各自不同的角度表现了对土地资源的保护。现将这些内容简述于下:
1、《刑法》。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六条对于破坏环境资源分别做出明确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节从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2、《森林法》。《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分别对于滥垦、滥砍滥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一些违法行为做出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草原法》。《草原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第四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七条对如何保持及保护,利用、改善现有的草原资源做出了规定:“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划定治理区,组织专项治理。”“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将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列为基本草原。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