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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5)

三、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虽然允许使用,但不是商标权的客体,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1、商标的构成条件

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一项标志要成为注册商标,进而成为商标权的客体,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此,我国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要想成为商标,必须具备这些要素。

(2)必须具有显著性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所谓“显著性”是指商标的独特性或可识别性。独创性是指商标的构思新颖,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可识别性是指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判断商品的出处,也便于与其它商品相区别。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其识别意义和区别作用就越大。

(3)不能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

一项标志要成为注册商标,除了具备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和具有显著性特征外,还必须满足《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

根据我国修订后《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商标的种类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的种类也越来越多。从不同的角度,商标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划分,商标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其它组合商标、音响商标和气味商标等;(2)按照商标保护的对象划分,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3)按照商标用途划分,商标可以分为营业商标、证明商标、备用商标和广告商标等;(4)按照商标享誉程度划分,商标可以分为普通商标、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5)按照商标注册与否,商标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6)按照商标权主体不同划分,商标可以分个人商标、法人商标和集体商标;(7)按照商标主权划分,商标可以分本国商标和外国商标。

四、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商标权人的权利

1、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也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主要目的。商标作为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生产者、经营者的标志,只有商标所有人享有专有使用权,才能达到表彰自己区别他人的目的,才能表明这一商品或服务是自己生产经营的,才能很好地树立商标的信誉。也只有专有使用注册商标,才能更好地体现商标权的价值。但是,商标专用权应严格限定在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不得使用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商标权人也不得擅自改变构成注册商标的标志,也不能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2、商标禁止权

商标权人在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同时,还享有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

3、商标续展权

商标续展权是注册商标权人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权利。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4、商标转让权

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权依照法律规定交给他人所有的权利。商标权人在商标有效期内,可依法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转让商标是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原来的商标权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从一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为有效。

5、商标许可使用权

商标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被许可人支付一定使用费的前提下允许他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该条款对商标许可使用权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商标许可制度对于企业发展横向联合,发挥名牌优势,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般来说,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独占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独占性地使用许可人的注册商标,包括许可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够再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就是侵犯了被许可人的独占实施权。

(2)排他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也称作独家许可合同,是指被许可人对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享有排他的使用权。许可人在同一时间和范围内不得再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第三人使用,但许可人自己有权使用注册商标。排他许可合同,所排除的是第三人,但不是排除许可合本人。

(3)普通许可合同。按照这种合同,被许可人对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享有使用权。同时,许可人可以在同一时间和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也有权将该注册商标再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4)可再许可合同。该类型合同也称作从属许可证合同。它是指经合同约定,被许可人除了自己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外,还有权在合同指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将注册商标使用权再许可给第三人。

6、质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商标权人有权将其商标权向债权人出质,以担保债权实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商标权人的义务

1、依法使用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44-48条对商标的使用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等,商标权人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法规的要求行使自己的商标权。这是商标权人的法定义务,必须遵守。

2、缴纳相关费用

缴纳费用是国家维持商标管理运行成本的需要,也是商标权人的法定义务,是权利人的商标权得到保护的前提条件。我国《商标法》第63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五、商标的注册申请与审查

1、商标的注册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4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的注册申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的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广义的商标的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国内的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二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两种途径的主要区别是发生联系的方式不同和提交的书件稍有差别。在发生联系的方式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商标局直接发生联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发生联系,而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系。在提交的书件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经办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国内的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应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应准备的书件和办理程序可以向商标代理机构咨询。

2、商标的审查

商标的审查包括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部分。

初步审查,又称形式审查,是指商标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材料后,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文件和手续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初步的判定,从而决定是否受理。

实质审查是指商标局为判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而进行的审核。实质审查的内容包括“商标是否具显著性”、“商标是否相同和近似”、“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和“商标是否有其他在先申请人”等要件。

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对于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给予初步审定注册,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布。从发布公告起3个月内为异议期。如果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异议期内若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经裁定未成立,才予核准注册。核准注册与发证是商标注册的最后一个法定程序,取得注册证以后申请人即变成商标权人。

六、注册商标的期限和注销

1、注册商标的期限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2、注册商标的注销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注销主要可分为四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