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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8)

1、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者的权利包括版式设计专有权和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的设计。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杂志社、报社)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即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后,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约定所享有的专有出版该作品的权利。其他出版者未经许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

2、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权的主体是指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利的客体是指表演活动,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或演奏作品。表演者的权利的内容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等。

3、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主体是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其客体是录制品,包括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录像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是,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4、广播电视播放者的权利

广播电视播放者的主体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其客体是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而非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播放的集成品、制品或其他材料在一起的合成品。播放者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进行转播的行为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行为。但是,播放者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已发表的作品或已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

六、著作合理使用权

著作合理使用权,实际上是对著作权的合理限制,指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或为了教育、科学研究、宗教、慈善等公共利益,并不需征得作者同意,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而对他人的作品进行使用的权利。这种合理使用权的具体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是一种法定许可权,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著作合理使用权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条款,以下情况属于著作合理使用权的范围: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情况都属于著作合理使用权的内容。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使用其作品,但是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也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七、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国家对著作权予以保护的法定期限。我国著作权法一方面要充分保护著作权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以鼓励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从事文艺创作的积极性,繁荣我国文学艺术事业,另一方面也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和利用,因而著作权的权利不能绝对化,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而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其目的就是从时间上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给予必要的限制。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品的著作权才受到保护;超过有效期,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而无需获得许可、支付报酬。根据著作权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同属性,它们的保护期限也各不相同:

1、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基于作者创作作品而产生,但作者死亡后其作品并不会消亡,因而作者的著作人身权除发表权外,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存在保护期限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所以我国著作权法对这三项权利是给予永久性保护的,不会因为作者的死亡而受限制。但是作者死亡后,这三项权利如何进行保护呢?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一致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作者生前未行使发表权且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的,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2、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自然人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50年。也就是说,不论作品是否发表,在何时发表,在作者有生之年均享有著作权。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从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至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如果是合作作品,截至与最后死亡的作者第50年的12月31日为止。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以首次发表时开始计算,截至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此规定也适用于视听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第3款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身份不明是指作者身份不确定,作者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活着还是已经去世,以及何时去世等都无法确定,因而此类作品的保护期限无法适用“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若干年”的模式。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因此,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也是50年,截至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12月31日。但在此保护期内,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再适用《著作权法》第21条的相关规定。

3、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邻接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39条、42条和45条的规定,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表演者的人身权保护期不受限制,其财产权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的第50年12月31日。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12月31日。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出后第50年12月31日。

八、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共有权利的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和4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19)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上述侵犯著作权的19种行为都应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其中,对于损失的赔偿,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行政责任: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行政责任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和罚款等。上述侵犯著作权行为中的第11-18条行为,如果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责任处罚。

(3)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对于上述侵犯著作权行为中的第11-18条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思考题:

1、“知识产权”这一术语最早产生于什么时候?是由谁最先提出来的?

2、什么知识产权?它有何特征?

3、《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的范围各是怎样规定的?

4、世界上最早的专利出现在什么时候?我国专利制度的萌芽出现在什么时期?

5、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特征各是什么?

6、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7、授予专利的条件是什么?专利申请有哪些原则?

8、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9、什么是商标?商标的特征是什么?

10、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1、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12、商标的期限是多少?商标的注销有哪几种情况?

13、什么是著作权?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著作权法是什么?

14、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有哪些?

15、什么是邻接权?在我国邻接权具体包括哪些?

16、什么是著作合理使用权?其具体包括哪些情况?

17、著作的保护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8、试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