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信息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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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信息道德和信息犯罪(3)

第六,犯罪行为的复杂性。由于信息犯罪具有高智能性、隐蔽性、时空跨越性及多样性等特点,使得信息犯罪的侦破及定罪都变得相当复杂,也十分困难。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之前往往已经想好了逃避打击的办法和途径,而且在作案之后也会将其痕迹消灭殆尽,这无疑给案件的侦破带来巨大的难度。加之信息犯罪本身就具有“无形犯罪”之称,犯罪分子能够留下的犯罪痕迹本身就很少,要发现这一蛛丝马迹十分困难,即使发现后罪犯也有足够的时间来销毁,因为信息犯罪的证据大都存在于软件之中,转移或毁灭起来十分容易。另外,由于计算机系统最致命的弱点就是“只认口令不认人”,谁掌握了口令,谁就能够对它进行操作,为此犯罪分子伪造了多种假身份,这无疑又加重了破案的难度。即便经过千辛万苦破案以后,由于法律对信息犯罪的规制方面,能够适用的法律很少,即使有也存在着许多漏洞,这无疑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很容易钻法律的漏子,这又让信息犯罪的定罪变得十分困难。因此信息犯罪的破案率和定罪率一般都很低,例如,在号称“网络王国”的美国,计算机犯罪的破案率还不到10%,其中定罪的则不到3%。

第七,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在网络信息社会,尤其在信息技术日益高度发达的今天,信息犯罪产生的危害和破坏力十分惊人,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而且犯罪分子实施这些犯罪有时只需在键盘上轻敲几下即可完成。一般来说,一起信息犯罪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要超过普通的刑事案件数十倍、甚至数百倍!例如,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统计,一起刑事案件的平均损失是2000美元,而一起计算机犯罪案件的平均损失为50万美元。目前在美国,计算机及网络犯罪造成的损失,每年超过100亿美元。又如1996年英格兰警方也破获了一起利用电子信息技术企图从英国银行盗走一亿英磅的盗窃集团。此外,信息犯罪对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等也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尤其是涉及国家机密或战略决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旦遭到侵犯或破坏,就可能给国家主权与安全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如美国康奈尔大学的研究生莫里斯,通过美国最大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把自己设计的病毒程序输入五角大楼远景规划网络,结果导致美国军事基地和国家航天航空局的6000多台电脑全部瘫痪,给美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一亿美元。此外,信息犯罪的间接损失或隐形后果更是无法预估的,例如网络种族歧视言论对一个民族的伤害,黄色信息污染对青少年心灵的毒害等。

五、信息犯罪的分类

信息犯罪按照不同的划分方法,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时代特征划分,信息犯罪可以分为传统信息犯罪和现代信息犯罪两种。如前所述,传统信息犯罪自人类从事信息活动开始就已产生,如古代战争中窃取敌对方情报的行为;而现代信息犯罪则是随着20世纪40年代末世界第一台计算机的产生才出现的,主要包括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两种。

按涵盖范围的不同,信息犯罪可以分为广义的信息犯罪和狭义的信息犯罪。广义的信息犯罪是指信息活动中一切与信息有关的犯罪,而狭义的信息犯罪则是指刑法中规定的几种信息犯罪,如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的有关犯罪等。

按信息内容的不同,信息犯罪可以划分为商业信息犯罪、政务信息犯罪、公共信息犯罪和个人信息犯罪四种类型。其中,商业信息犯罪是信息犯罪的一种主要类型,如当事人泄露谈判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日本人窃取我国宣纸技术的行为、泄漏内幕信息的行为等;政务信息犯罪是针对或利用政府部门为履行其职责而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处置的信息进行的犯罪,如间谍罪及其它危害国家安全、国防利益的犯罪行为;公共信息犯罪是指针对或利用社会公共信息进行的犯罪,如散布恐怖信息的行为、侵犯公众知情权的行为;个人信息犯罪是指针对或利用公民个人资料和私人信息进行的犯罪行为,如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

按照犯罪手段和方式来划分,信息犯罪可以分为信息盗窃、信息欺诈、信息勒索、信息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垄断、信息污染、信息滥用等。这些犯罪在当前网络信息犯罪中尤为常见。

按照地域来划分,信息犯罪可以划分为国际信息犯罪和国内信息犯罪。国际信息犯罪是指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信息犯罪,而国内信息犯罪则是指仅发生在一国境内的信息犯罪。随着我国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国际信息犯罪的比重会不断上升。

六、常见的信息犯罪类型

1、侵犯国家秘密的信息犯罪

侵犯国家秘密的行为是最早的、也是最常见的信息犯罪类型,这一点除了从前文中信息犯罪的产生史中得出外,也可从国家秘密的产生中得出。众所周知,国家秘密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具有悠久的历史。从产生那一刻起,它就是为了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反映了各阶级之间、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国家秘密是以政治、军事方面的内容为主。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际交往的增多,外交秘密和经济秘密也成为了国家秘密的重要内容。时至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斗争日趋复杂,科学技术有了长足的发展,形成了大规模的世界市场,国家秘密的内容更加广泛,形式也更加多样,其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古至今,世界各国都把国家秘密作为本国的核心利益来保护,因此侵犯国家秘密的行为也就成了最常见的信息犯罪类型。为了维护国家秘密,各国法律都对国家秘密信息的保护作了严格规定。例如我国刑法中就规定了“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和“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罪”等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类型,为预防和制止侵犯国家秘密的信息犯罪提高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此外,我国宪法、国安法和保密法等法规也对国家秘密的保护作了相应的规定。

2、侵犯商业秘密的信息犯罪

除了国家秘密犯罪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是常见的信息犯罪类型。由于商业秘密可能带来的潜在巨大利益,从其一产生开始就成为了信息犯罪的对象。在我国,从古代的“家庭绝技”、“祖传秘方”,到现代的安徽宣纸、刺绣、蜀锦、景德镇陶瓷、景泰蓝、中医技术配方等传统技术,再到当今的贵州茅台酒生产配方、针刺麻醉技术、血吸虫防治技术、动植物优良品种等现代技术,无一不是商业秘密信息犯罪追逐的对象。

为了保护我国的商业秘密,打击商业秘密信息犯罪行为,我国1993年9月2日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对商业秘密作了较完整的规定,指出“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紧接着,我国1997年《刑法》第219条专门设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该条款不仅列举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罚幅度,还对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权利人进行了具体界定。此外,1999年的《合同法》第43条也对保守商业秘密的合同义务作了规定,指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些法律条款为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信息犯罪行为,促使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3、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信息犯罪

此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信息犯罪是指泄露内幕信息罪。在商业信息犯罪中,泄露内幕信息罪是当今社会一种常见的信息犯罪。所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证券市场中,由于内幕信息是股票涨与跌的关键,谁掌握了内幕信息,谁就能赚到大钱,而内幕信息往往又只有企业的高级人员才能接触到,因此国家为了公平起见,严格禁止这些人员买卖股票,也不准他们泄漏。但是,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这类行为还是屡禁不止,为此,我国《刑法》第180条专门规定了泄露内幕信息罪,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该条款对保护股市买卖的公平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4、利用虚假广告进行的信息犯罪

此处所说的利用虚假广告进行的信息犯罪是指虚假广告罪。虚假广告罪也是一种常见的信息犯罪。所谓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作为传播信息、指导消费、促进销售的工具,作为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联系消费者的纽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随着广告业发展的突飞猛进,各种形形色色的虚假广告也粉墨登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不仅挫伤公众对广告的感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及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正当的竞争关系,也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为了保障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的作用,1987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发了《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l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广告法》,该法第5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法规对中国广告市场的管理秩序起到了初步的规范作用,然而光靠这些法规是不够的,还必须借助刑罚的威慑力。为此,我国97《刑法》第222条专门设立了虚假广告罪,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规定对于打击和取缔虚假广告、保护消费者的正当利益及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正常的竞争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