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概论(第2版)
19683700000023

第23章 广播电视监管制度(1)

内容提要:广播电视监管制度,主要介绍了广播电视的监管机构及其职能、监管手段、监管特点,力求让读者把握广播电视监管制度设立的原因、目标和趋势,理解广播电视的发达与监管制度的完备的辩证关系。

监管制度是各国广播电视法的主要内容。各国对广播电视的监管主要包括刚性的监管和软性的监管。刚性的监管主要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广播电视的监管,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督促落实。软性的监管主要包括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对广播电视的监督,依靠行业纪律、职业道德和被监督者的自觉意识来督促落实。由于广播电视活动涉及社会公共资源,涉及市场竞争,涉及公民个人权利,涉及社会舆论,涉及文化多样性,也涉及技术融合发展,因此,各国对广播电视的监管比较严格,主要内容包括: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技术标准,确定频率分配原则,公布节目内容规范,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规范,监管所有权结构,监督服务质量,引导跨媒体经营、维护业界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等;监管的对象主要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节目集成运营机构,无线传输发射机构,有线电视系统,卫星直播系统,通过电信网传播视听节目系统等。

第一节广播电视监管机构

广播电视监管来自法律授权,对广播电视实施监管的机构包括国会、议会等立法机关,法院、法庭等司法机关,以及政府有关部委和依法成立的独立监管机构。

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立了广播电视行政监管机构。按照监管对象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统一监管机构,对公共、商业、宣传服务类广播电视实施统一监管管理;另一种是分类监管机构,对公共、商业、宣传服务类广播电视实施分别监管。按照是否隶属于政府,大致也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政府监管机构,这种监管机构从属于政府,向政府和议会负责;另一种是独立行政监管机构,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直接向议会负责。

一、统一监管机构

世界上对广播电视进行统一监管的国家大致有四类:一类是对广播电视实行公共与商业体制并存的发达国家,如日本由总务省、法国由最高视听委员会、加拿大由广播电视通讯委员会、澳大利亚由通讯媒介管理局、瑞士由联邦交通通讯能源部统一监管等。第二类是对广播电视实行公共与商业体制并存的发展中国家,如韩国通信广播委员会、印度由新闻广播部、新加坡由媒体发展局、南非由独立通讯管理局统一监管等。第三类是对广播电视实行国营、公营、私营混合体制的独联体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如俄罗斯由新闻出版与大众传媒署、哈萨克斯坦由新闻与文化部、塔吉克斯坦由广播电视委员会、泰国由国家广播电视委员会统一监管等。

第四类是对广播电视实行国营体制的越南、古巴、朝鲜等国家,由广播电视委员会统一监管。我国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监管。

法国最高视听委员会(CSA)是根据1986年传播自由法而设立的独立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执行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广播电视法规政策由政府及其所属文化通讯部、产业部等制定,国会负责审查审核。法国最高视听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一名担任主席。包括主席在内的3名成员由总统任命,其余成员由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各任命3名,任期为6年,不能被撤销,不能连任,任期交叉,每两年改选其中的三分之一。任职期间,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从事专业活动,不得在视听、电影、出版、报纸、广告、通讯机构中拥有股份,若有违反,将依法撤销其职务。

根据1989年的修订法案和2004年电子传播法,法国最高视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1)为商业广播电台、电视台颁发执照;(2)为公共广播电台、电视台任命董事会成员和董事长;(3)监督广播电视公司履行播出职责的情况;(4)对政府广播电视议案发表意见;(5)对广播电视各种问题进行调查研究;(6)负责与国外监管机构进行交流;(7)在选举期间为电视竞选活动设立规则,监督候选人利用广播电视进行竞选情况;(8)接受处理受众的投诉;(9)对广播电视经营者之间的争议冲突进行裁决。法国最高视听委员会设有8个部门:(1)行政财政部,负责财务预算、人事管理及工作设备场所;(2)视听运营部,负责受理执照申请,同节目部一起核发执照,监督协议执行情况;(3)节目部,负责检查运营机构的节目制作是否履行有关义务,发布月度报告和年度报告;(4)技术部,负责频率分配,为委员们提供技术建议;(5)法律部,负责研究分析有关视听的法国法律和欧盟法规,协助委员们解释法律法规,处理诉讼案件;(6)研究发展部,负责视听发展战略研究,为委员们提供经济、财政及社会学方面的调查数据;(7)欧洲和国际事务部,负责与其他国家、欧洲机构中与广播电视规制有关部门的关系;(8)信息文件部,负责委员会的信息月报和网站,向公众开放提供文件资料库。韩国2000年制定颁布了综合性的广播法,合并了原来的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韩国广播公司法,合并了韩国文化观光部、信息通讯部、原韩国广播委员会、韩国有线电视委员会有关广播电视的监管职能,重组了统一监管广播电视的韩国广播委员会(KBC)。

按照韩国广播法的规定,设立韩国广播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广播电视的公众义务,保证公共利益,保持客观中立,提高节目内容质量,维护公平竞争。委员会由9名专业人士和社会不同领域的代表组成,由总统任命,其中3名应当经由国会议长推荐。委员会设有1名主席、1名副主席和2名常委,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对委员会的运作进行管理,可以出席国会陈述意见,并向国会报告或回答质询;可以出席国务会议,向总理提出其权限范围内所涉事务的法案。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3年,可连任一次,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政党成员、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不能成为委员。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视为公务员,不得同时担任具有赢利性质的职位;委员会的其他委员为荣誉性职位。韩国广播委员会设有广播评议委员会、节目审议委员会、受众投诉处理委员会、广播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南北韩广播交流合作特别委员会,设有企划管理局、广播政策局、媒体管理局、广播发展局、评议管理局、受众援助局等职能部门,在釜山、光州、济州等主要城市设有地方分支机构。

韩国广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负责广播电视基本计划的有关事项(委员会应当听取文化观光部对广播电视的政策意见,听取信息通讯部对广播电视技术设施的意见);(2)处理广播电视运营和节目编排事宜;(3)负责广播电视业务许可、授权、登记、吊销的推荐事宜;(4)负责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5)负责广播电视调查研究、捐助事宜;(6)对广播电视业者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决;(7)建立广播电视节目公平发行交易体制(应当听取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意见);(8)处理受众投诉;(9)运作管理广播发展基金;(10)对违法者实施惩戒措施;(11)制定实施委员会的预算;(1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为了顺应广播电视与电信的融合发展,韩国2008年撤销信息通信部和广播委员会,成立广播通信委员会,统一监管广播电视、通信、互联网产业。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广播电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宣传工作、事业建设和行业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1949年6月5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决定将原新华总社的语言广播部扩充为中央广播事业管理处,管理并领导全国广播事业。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中央广播事业管理处改组为广播事业局(习惯称中央广播事业局)。根据1949年11月制定的广播事业局组织条例规定,广播事业局的职权有:领导全国人民广播电台;直接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对国内和国外广播;普及人民广播事业;指导和管理各地私营广播电台;培养和训练广播事业干部。195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地方人民广播电台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人民广播电台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人民委员会的直属机构,受该级人民委员会及广播事业局的领导。

1956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村广播网管理机构和领导关系的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设立广播管理局或处,负责全省(区、市)农村广播网建设,并管理省辖市人民广播电台。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决定把中央广播事业局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

1983年《中共中央关于批转广播电视部党组<;关于广播电视工作的汇报提纲>;的通知》明确了广播电视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广播电视机构,既是新闻宣传机关,又是事业管理机关,中心工作是宣传;明确了各级广播电视机构之间的关系: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的宣传工作受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和广播电视部指导,事业建设受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部的双重领导,以同级政府领导为主。这一原则也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与省辖市、县广播电视局之间的关系。1986年,广播电视部改名为广播电影电视部。

1997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肯定了我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广播电视领导体制和“宣传工作、事业建设和行业管理三位一体”的广播电视管理体制。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广播电影电视部改组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主管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直属机构,将原广电部的广播电视传送网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交给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2号),国家广电总局内设有办公厅(法规司)、总编室、电影事业管理局、社会管理司、人事教育司、计划财务司、科技司、外事司、保卫司9个职能司局。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内设机构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187号),同意广电总局撤销保卫司,设立电视剧管理司。

2005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家广电总局内设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5]168号)内容有:(1)总编室更名为宣传管理司,电影事业管理局更名为电影管理局,外事司更名为国际合作司。(2)办公厅增加“指导地方广播影视改革、审批地方广播影视重大改革措施”的职责;社会管理司增加“管理移动电视和公共场所广播电视业务,管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职责;人事教育司增加“指导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人才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的职责;国际合作司增加“组织实施广播影视走出去工作,管理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引进和中外合作制作电视节目,管理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落地与接收”的职责;(3)设立法规司和保卫司。调整后,广电总局内设有办公厅、宣传管理司、电影管理局、社会管理司、人事教育司、计划财务司、科技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电视剧管理司、法规司、保卫司等11个职能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