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概论(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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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广播电视监管制度(5)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关于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执行时间,从有线电视实现数字化平移、用户试看数字电视不少于两个月且无重大不良反映之后,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经过省物价局会同省广电局按照《湖南省有线数字电视系统技术规范》和本通知规定的服务内容验收并在《有线数字电视整体平移网络验收登记表》上签署合格意见,县城(镇)经市州物价局会同广电局验收并在《有线数字电视整体平移网络验收登记表》上签署合格意见后方可按规定标准收费,具体计费时间以光节点范围内整体平移时间为准;其他各项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简评]湖南物价局通过听证会制定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费政策对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减免范围、服务质量、其他费用、执行时间、用户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很有操作性、针对性,也很有代表性、典型性,值得其他地方参考借鉴。该通知规定,有线电视网络机构保留4套模拟节目,供没有机顶盒的用户收看,但每月每户需要交纳8元基本收视维护费。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毕竟我国有线电视属于公益性质,既有自然垄断,又有政策保护,应当承担公共服务的义务。推广有线数字电视,其基本收视维护费不能定价过高,同时应当保留转播6套左右模拟电视节目供没有机顶盒的用户免费收看,因为我国每个城市居民大致能够免费收到6套左右无线电视频道,不能因为推广有线数字电视而使低收入家庭无法看到电视,这是我国有线电视应尽的普遍服务的义务。

2.财税手段

一是财政拨款,是指通过财政预算对国有广播机构给予经费支持。比如美国国会每年对公共广播机构和美国之音等国际广播机构都给予一定的财政拨款,英国外交部每年对英国广播公司拨款用于国际广播。我国的国际广播、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和广播电视的无线转播覆盖主要依靠财政拨款,2009年全国广电系统总收入1853亿元,其中有245亿元为财政拨款。

二是财政补贴,是指通过财政预算对国有广播机构或者用户给予一定补助。

许多国家的国家广播公司,政府都给予财政补贴。比如韩国政府可以依法对韩国广播公司的海外广播、卫星广播、节目制作等给予补贴,比如俄罗斯政府可以对国家广播公司给予财政补贴。又如2006年2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数字电视传输和公共安全》法案,规定2009年2月17日,美国广播机构必须停止传输模拟电视信号,转向数字电视,从节省的频段资源中腾出60MHz拍卖给无线通信公司使用,腾出24MHz供紧急反应机构使用;同时规定用15亿美元财政资金,为每个贫困家庭提供两张40美元的代金券,补贴他们购买数字电视机顶盒。我国财政部对中央电视台设立的将中央台和地方台节目集成播出的长城平台给予一定补贴,鼓励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节目“走出去”,对美洲、欧洲和亚洲进行有效覆盖。

三是税费调控,是指通过税费增加或减免对广播电视发展予以调控和支持。

比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设立“中央补助地方文体广播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文化、体育和广播事业发展。为了推动有线数字电视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免征青岛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4]186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青岛有线电视网络中心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免征营业税。2006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8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凡纳入部门预算或作为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没有纳入部门预算、也没有作为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以及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应当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007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2009年4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第二条规定: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设立基金

为了推动广播电视发展,一些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基金进行调控。比如加拿大政府于1996年设立加拿大电视基金,对加拿大电视节目产品项目予以补贴。韩国2000年广播法规定韩国广播委员会应当设立广播发展基金,推进广播电视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并规定了广播发展基金的来源、用途、运作和管理。韩国广播发展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地面广播电视、卫星广播电视、综合有线广播电视经营者的商业收入的6%以内的资金,节目提供商的利润的15%以内的资金,广播电视经营者的捐助、罚款及其他资金来源。我国台湾地区1983年通过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基金条例,设立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基金,基金主要来自政府和社会捐助、广播电视事业经营盈余提拨等,主要用于推动高品质的公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才培养、从业人员奖励等。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设立了上海广播电视公益宣传专项基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联络海内外热心于公益宣传事业的组织和人士,以争取各种形式的捐赠,扶持和资助公益宣传,推动上海广播电视公益宣传事业的繁荣和发展。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规定,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资源重组和结构调整,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四、技术手段

技术手段主要包括技术标准、技术加密、监测等手段。广播电视是声光电技术、数字技术与艺术结合的产物,对技术进步的依赖越来越强,对技术标准的依赖也越来越强。从黑白电视到彩色电视、再到数字电视,各国政府批准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标准。全球彩色电视标准主要有三种:一是美国NTSC(National Television Standards Committee)标准,二是法国SECAM(法语Sequential Couleura Memoi-re)制式标准,三是德国PAL(Phase Alternating Line)制式标准。我国大陆和香港、澳门特区采用该制式标准,台湾地区采用NTSC制式标准。数字电视标准主要有四种:一是美国ATSC(Advanced Television Systems Committee)标准,二是欧洲DVB(Digital Video Broadcasting)标准,三是日本ISDB(Integrated Services Digital Broadcasting)标准,四是中国地面数字电视传输标准,即《数字电视地面广播传输系统帧结构、信道编码和调制》(GB20600-2006)。香港电讯管理局宣布采用内地的地面数字电视标准。我国台湾地区“交通部”1998年决定采用美国ATSC标准,由于存在诸多技术问题,2001年广播电视业者决定改用欧洲DVB标准。

为了防止暴力等不良电视内容影响未成年人,许多国家相继采用了技术加密以及节目分级制与V 芯片技术结合的手段来控制电视暴力等内容的传播。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开发了一种将电视节目分级的V 芯片(V-chip),它将电视节目分为5级,其代码与电视台节目一起播出,收看者打开电视机,安装了V 芯片的电视机能够识别节目级别代码并予以解译。家长可以对电视机事先做编程处理,儿童在家只能收看适合他们观看级别的节目,不适合他们观看的节目则无法打开。美国要求电视机生产厂家必须在每台13英寸或以上的电视机中加入V 芯片过滤暴力节目内容,以配合实施电视节目分级制。欧洲一些国家则开发了“家长电视控管系统”(Parental Control System)。

监测手段是政府主管部门了解掌握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接收情况的重要技术途径。我国已建成了由监测台、遥控站、数据采集点、数据分析处理中心等构成的广播电视监测网络,包括无线广播电视监测系统、有线广播电视监测系统、卫星广播电视监测系统,还建成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系统、网络视听节目监管系统,主要任务是监测监管广播电视播出、传输的技术质量和覆盖效果,维护广播电视空中电波秩序和有线电视转播秩序,为政府实施管理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五、行业自律手段

行业自律手段是指行业中介机构通过组织章程、会议决议、行为规约等方式对会员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规制的手段。行业中介机构是联系政府与运营者之间的桥梁纽带,在推进行业发展、维护行业利益、实施监管调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行业自律手段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但是对其会员具有约束力。比如美国有全国广播业者协会、全国有线电视协会、全国教育广播电视业者协会、全国电台业者协会、广播电视新闻部主任协会等行业组织,在游说国会和政府部门、反映民意、维护业者利益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全国广播业者协会制定有伦理规约、商业行为规约、电台规约、电视规约等,对广播电视业者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

全国广播业者协会、美国电影协会、全国有线电视协会还推动制定实施了节目的分级办法。又比如韩国有韩国广播协会、韩国有线电视协会等行业组织。我国广播电视行业组织有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中国广播电视交流协会、中国农业电影电视协会、中国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协会、中国广播剧研究会、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城市影视发展协会等,中国广播电视协会2005年制定了《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并由广电总局转发各地执行。

第三节广播电视监管特点

广播电视具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属性,广播电视监管既有经济管制的基本原理,又有社会管制的鲜明特色,还有技术管制的突出特点。经济管制主要解决市场衰退、市场垄断等问题,着眼于市场效率,维护有序竞争、信息顺畅的市场秩序,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社会管制更多地关注人类社会的工作生活环境和精神文化观念,着眼于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思想自由、文化多样、社会公正的人文社会环境,促进文化繁荣和社会和谐。技术管制主要解决频率使用分配,防止相互干扰,推动技术中立和新技术运用,促进科技带动广播电视发展。广播电视监管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监管理念:法律治理与政策规制相结合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律治理是最为经济有效的治理手段,法律至上已成为越来越多国家调控社会、治理国家的基本理念,我国也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法律治理与政策规制是现代国家治理和社会调控的两种互为补充的必要手段,各自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其政治、经济、文化等目标任务而确定的行动指导原则与准则,具有普遍性、指导性、灵活性等特征。

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适性、规范性、稳定性等特征。法律与政策的意志属性不同、规范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稳定程度不同,但是两者的关系密切,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一般来说,政策指导法律,法律体现政策;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政策的载体;政策是法律的内核,法律是政策的外化。法律与政策在功能上具有共同性,在适用上具有互补性,因此,许多国家在法律治理的原则下,用政策规制,刚柔并济,调控适度,缓释矛盾,实现有序治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