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概论(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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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广播电视所有权制度(4)

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成立的广电集团都采用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模式。对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含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含义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第158号)界定:“凡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均属于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应执行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的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是我国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领域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种过渡运行模式。

为了加强对中央电视台的财务管理,促进其事业发展,财政部2007年1月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央电视台财务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财教[2007]2号),规定在保持中央电视台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对其财务实行企业化管理(即国家政策支持、财政定项补助、独立经济核算、自求收支平衡),主要体现在:一是积极推行成本核算办法,对非经营活动实行成本核算,对事业编制以外的人力成本进行比例或总额控制,对台内经营性活动单独进行核算。二是取消事业性质专用基金的提取,设立修购资金、福利资金和奖励资金,以保证央视的设备更新、基本建设、队伍稳定和引进激励人才。三是中央电视台工程、服务、货物的购建,由央视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自行组织实施。同时,该通知要求:中央电视台每年编制和调整的财务收支计划经广电总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涉及重大经济活动和重要财务事项,经广电总局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当前,我国将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改革纳入了文化体制改革范畴,按照一手抓公益性事业发展、一手抓经营性产业发展的要求,分别定位,分类推进。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对现有文化事业单位进行了分类,明确了不同的改革要求:一是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通讯社、重点新闻网站和时政类报刊,少数承担政治性、公益性出版任务的出版单位,重要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艺术院团,实行事业体制,由国家重点扶持;二是其他艺术院团,一般出版单位和文化、艺术、生活、科普类报刊社,以及新华书店、电影制片厂、影剧院、电视剧制作单位和文化经营中介机构,党政部门、人民团体、行业组织所属事业编制的影视制作和销售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到2004年底,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成立了20家事业性质的广电集团:中国广播影视集团、北京广播影视集团、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湖南广播影视集团、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天津广播电视电影集团、重庆广播电视总台(集团)、四川广播影视集团、山东广播电视总台、江苏广播电视总台、福建广播影视集团、广东南方广播影视集团、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杭州广播电视集团、宁波广播电视集团、厦门广播电视集团、长沙广播电视集团、深圳广播影视集团、湖北广播电视总台、武汉广播电视总台。由于中发[2005]14号没有对事业性质的报业集团、广电集团做任何规定,已成立的事业性质的广电集团的改革走向又凸现。2005年,中国广播影视集团的职能已并入了国家广电总局的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得到了安置,只保留了牌子。

同年,北京市委、市政府对北京市广播电视体制进行了改革,将北京广播影视集团所属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等事业单位划归北京市广电局领导,将事业性质的北京广播影视集团改组为企业性质的北广传媒集团公司,负责有线电视、移动电视等经营业务。可以预见,我国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将按照事业单位办企业的模式,以广播电视台这个事业单位为核心,优化资源配置,重组内部机构,利用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两种体制平台,推进广播电视事业与产业的协调发展。按照“局管台、台控企”的模式,2009年广电总局批准四川、上海、湖南、辽宁组建广播电视台,2010年批准山东、北京、天津组建广播电视台,对原事业性质的广播电视集团进行调整重组,减少管理层次,优化内部结构,实现广播与电视资源共享,促进事业与产业协调发展。2010年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合并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61号)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合并后,须按总局统一命名为“广播电视台”,统一采用“暳暳广播电视台”的呼号,不得称“广播电视总台”,不得增加管理层次,机构不得升级,局台隶属关系不得改变。

二、企业单位所有权

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财产所有权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不断发展的产物。在商品经济的早期阶段,主要是手工劳动,单个劳动者就可以与生产资料结合,形成一个生产单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是独资企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由于机器的出现和广泛运用,要求把各个劳动力组合起来形成一个集体的力量,才能共同使用机器,构成一个生产单位,合伙企业成为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随着社会化大生产不断发展,为了快速大规模集中资本、降低经营风险,公司企业应运而生,公司的产权结构是股东股权与公司财产所有权相结合的结构,公司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股份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所有权一般分为合伙所有、个体(家庭户)所有、集团所有、股份所有等。根据企业的不同所有制形式,我国制定了《外资企业法》(1986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公司法》(1993年)、《乡镇企业法》(1996年)、《合伙企业法》(1997年)、《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等。

我国的企业组织形式复杂多样。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大致可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公司和其他企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赢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其他内资企业是指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此外,还有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物权法》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在广播电视领域,主要有国有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等企业形式,主要从事影视剧、音乐、科技、体育、娱乐等节目制作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接入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我国广播电视业的主体,实行事业单位体制。为推动产业开发,我国广播电视领域一般采取事业单位办企业的运作模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赢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企业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35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可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开办国有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