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概论(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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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广播电视传播网络制度(3)

二、有线电视转播制度

有线电视系统传输的节目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自办节目;第二类是转播节目;第三类是点播节目。有线电视系统转播其他机构开办的节目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必须转播,另一种是协议转播。

必须转播是法律规定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一般来说,对于必须转播的节目,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不得要求传输费,被转播的电视台不得要求版权费。有线电视系统必须转播的节目内容大致包括三种:一是必须转播当地无线电视台的节目,平衡有线电视系统与当地无线电视台的经济利益;二是必须转播公共电视台的节目,履行公共服务义务;三是必须转播教育电视台的节目,承担社会公共责任。各国对有线电视系统必须转播节目内容的规定不尽相同。比如瑞士广播法规定,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至少无偿转播以下节目:(1)该地区内无法通过个人天线收看的瑞士广播电视业者或瑞士参与制作的未加密播出的节目;(2)瑞士广播公司的节目;(3)通过地面传送的、在该地区内可以通过个人天线收看到的未加密播出的外国节目。印度有线电视网络法规定:每个有线电视网经营者应当在黄金频道至少转播两套印度国家电视台的节目和一套地方语言频道,在转播中不得作任何删除改动。韩国广播电视法规定:有线电视运营商应当完整转播韩国广播公司、教育广播公司在当地的节目。美国联邦通讯法第614条规定:每个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应当传输本地商业电视台的节目信号;如果当地商业电视台的数量超过了规定的最高数量,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可以进行选择传输那些商业电视台的节目;如果当地没有足够的全功率商业电视台,有线电视系统还应当传输低功率电视台的节目信号。第615条规定:每个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应当传输符合规定的非商业教育电视台的节目信号。各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履行必须传输义务时不得接受报酬,但是被传输的电视台应当支付将高质量信号和视频信号传输到有线电视系统的主前端的有关费用。

我国《<;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1广电部第5号令)规定: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直接传送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的电视节目和国家教委办的电视教学节目。1993年,中宣部、广电部联合下发《关于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节目的通知》,规定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电视差转台以及有线电视台(站)和有线广播台(站)都必须以专用频道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有条件的,还应转播中央台的其他节目。1995年,广电部下发《关于宾馆、饭店必须完整转播国内有关电台、电视台节目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467号)规定:宾馆、饭店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转播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和当地电视台的第一套电视节目,转播时不得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省和当地广播电台第一套节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第33号令)规定:从事有线电视接入服务的持证机构,在模拟电视信号停播前,应当在模拟频道中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教育电视台第一套节目落地覆盖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8号)规定:各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应当确保专门频道免费转播中国教育电视台第一套节目,各高校有线电视网要开辟专用频道免费转播中国教育电视台第一套节目。在推动有线电视数字化进程中,为了保证没有机顶盒的用户的基本收视权益,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线电视数字化工作的通知》(广发[2007]10号)规定,必须保留至少6套模拟频道转播中央、省和当地电视台的主要节目。

协议转播是有线电视系统与节目机构之间基于合同约定而进行的转播。有线电视系统与节目机构之间的转播协议主要包括用户收视费的缴纳方式、收入分成、传输质量要求、版权保护等内容。为了防止有线电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些国家对有线电视转播协议进行了规范。比如美国联邦通讯法第616条规定:禁止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或多频道视频节目服务经营者以获取产权作为在拥有的有线电视系统中传输节目的条件;禁止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或多频道视频节目服务经营者强迫节目制销商给予其独家经营权;禁止多频道视频节目服务经营者从事歧视节目制销商的活动,不合理限制非附属的节目制销商的公平竞争地位。对于违反者,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可提出惩罚措施和纠正办法。日本有线电视法第13条规定:有线电视运营商在未取得无线电视台同意时,不得转播其电视节目,必须转播的情况除外。我国《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付费频道开办机构、集成机构、传输机构和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即有线电视系统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费用结算与分摊、收入与分配等内容订立合同进行约定。这实际上是我国有线电视对付费频道的协议转播制度。

对于有线电视传输规则,我国还没有制定法律进行明确规定,主要依据广电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各地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争议。由于有线电视系统的频率资源有限,很难用模拟频道全部转播境内所有的卫视节目,各地有线电视系统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转播:对于广电总局规定的必须转播的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和当地电视台的主要节目,实行免费完整转播;除此以外的其他省份的卫视节目,则按照“对等落地”的原则进行转播,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落地”费而后进行转播。2004年3月,杭州有线电视网络中心在国内首先举行卫视“落地”权竞标会,通过拍卖方式公开决定转播哪些省份的卫视节目。近年来,各省卫视节目在省外的有线电视系统“落地”费用水涨船高,规范有线电视传输市场的呼声越来越高。

2004年3月8日,江苏苏州、无锡、常州三地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因为与江苏电视台之间的经济利益问题,在模拟频道中停播了在江苏收视率很高的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和综艺频道,而把两个频道纳入到了数字电视频道,没有机顶盒的用户无法收看到这两个频道,这引起了苏南电视观众的强烈反响,也引起了国家广电总局的高度重视,在国家广电总局的协调下,三地有线电视网络最终恢复了这两套节目在模拟频道中转播。随着开路播出的电视节目套数的不断增加,有线电视模拟频道资源有限的瓶颈问题越来越凸现,这确实给广播电视部门提出了新的课题。为此,国家广电总局大力推动各城市有线电视数字化,通过发展来解决模拟频道资源有限的瓶颈问题,力争使所有节目频道和大量信息服务进入千家万户;同时,加强了广播电视传输市场的调研,力争制定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有线电视传输规则。

制定我国有线电视传输规则,应当充分考虑:(1)我国有线电视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我国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也是我国信息网络产业的重要方面军。既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普遍要求,又要考虑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特殊需要。(2)我国有线电视的历史和现状。既要尊重我国有线电视“一城一网”的历史,又要从当前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数字化发展的实际出发。(3)我国各级电视台开路播出的节目套数越来越多,对有线电视系统的频道需求越来越大,要求有线电视系统免费转播的呼声越来越高。

制定有线电视传输规则,应当明确有线电视系统必须无偿转播的节目频道、可以协议转播的节目频道、保证传输质量、合理负担传输经费、合理分成用户收视费、禁止利用垄断地位要挟强迫对方、版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总之,应当加快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有线电视传输规则,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有线电视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三、有线电视资费制度

用户收看有线电视,须向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交纳一定的收视维护费。如果按照用户是否交费来划分电视市场,地面无线电视属于免费电视市场,有线电视、直播卫星、多频道多点分配业务系统、IP电视等则属于付费电视市场。对于有线电视收费,英美等发达国家起初主要依靠市场调节,而后则采取市场调节与政府管制相结合的方式。比如美国1984年有线通讯法案规定,除非缺少有效竞争,否则禁止任何有线电视费率管理。但是用户对有线电视费率不合理的投诉越来越多,美国国会1992年通过了有线电视消费者保护和竞争法案,要求FCC制定管理规则,确保有线电视基本费率适当合理。

1996年美国联邦通讯法第623条对有线电视收费管理进行了规定:(1)只有特许权管理机构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对有线电视系统向用户提供的有线电视服务或其他通信服务制定收费标准,FCC可以对特许权管理机构的有线电视收费管理进行审查。(2)FCC有义务对有线电视的基本节目层规定收费标准,维护订户的利益。有线电视基本节目层至少包括:一是当地无线商业电视台的节目和非商业教育电视台的节目,二是特许权要求的公共、教育和政府的节目,三是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向用户提供的其他电视台的节目(不包括卫星播出的节目)。(3)FCC有义务对不合理的收费进行管理。(4)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应当为同一地区内提供的有线电视服务实行统一的收费结构。(5)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不得对有线电视订户和潜在的订户进行价格歧视,但可以为老人订户或其他经济困难的人群实行价格优惠。(6)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不得对订户没有明确表示订购的服务或设备进行收费。(7)FCC有权要求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每年向FCC或特许管理机构提交落实本条规定所需要的财务信息。(8)FCC将制定防治规避管理的原则标准和实施程序,并定期修改。(9)FCC将制定规定,减轻订户在1000户及以下的小规模有线电视系统的收费管理负担。(10)FCC将于每年公布数据报告,包括有线电视基本服务、其他节目服务、转换器、遥控器以及其他设备的平均收费标准。我国有线电视收费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

按照《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和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应执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等规定举行价格听证会,应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充分考虑社会各阶层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特别要对低收入家庭,给予相应的资费减免优惠政策。二是中央电视台加密播出的第三套(综艺频道)、第五套(体育频道)、第六套(电影频道)、第八套(电视剧频道)节目的收视费实行政府定价,有线电视用户每月每户收视费大致在1-2元。1995年国家计委对中央电视台新开办的电影、体育、文艺卫星(有线)电视节目的收费,规定以各有线电视台入网户数为计费基础,每户每月不超过2元,少数民族及边远地区每户每月不超过1元,由中央电视台与各有线电视台商定具体标准。三是有线电视提供的付费节目、视频点播、电视商务等增值业务服务实行市场定价,由经营者与用户协商价格标准,由用户自由选择,自愿订购。

目前,我国有线电视正处于由模拟向数字转换的过渡阶段,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也处在调整过程中。《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采用新技术,应充分考虑技术的可行性,并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采用新技术和提高服务质量导致经营成本或支出发生明显变化的,可以申请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收费标准;因采用新技术和提高服务质量需要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采取妥善过渡措施保护有线电视用户的权益。

我国有线数字电视推广采取了“政府领导、广电实施、社会参与、群众认可、整体转换、市场运作”的模式,其核心在于采用新技术,增加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适当提高基本收视维护费,免费为用户配置一台数字机顶盒,使家家户户的电视机转变为多媒体信息终端,使用户既可以收看60套左右的基本电视节目,又可以收听10多套广播节目,还可以查询节目指南、电子政务、新闻资讯、文化教育、交通旅游、医疗保健、生活信息等公共信息服务。此外,用户还可以通过数字机顶盒,自愿选择订购付费节目、视频点播、银行支付、电视商务等服务。经过价格听证,我国各地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