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常识与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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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言论自由的具体价值(8)

他认为张氏的主张有二:其一,民主宪政并不是什么高不可及的理想目标,只不过是一种过程。这正是他当年立论的用意。其二,宪政随时随处都可以开始,开始时不妨先从小规模做起,人民有力量就容他发挥。这也和他“逐渐推广政权”的说法相近。于是,胡适重申:这一“僻见”并不是笑话,而是他在留美七年期间细心观察民主宪政实地施行的结论。

此后未及一月,另一著名政治学者张熙若在《独立评论》上撰文质疑。他表示:胡适虽然在结论上信仰自由、主张民治;但得这种结论的理由,却是往往“不大正确”;有时“甚至完全错误”。“民治幼稚论”便是明显例证——它是“一种对于提倡民治非徒无益而又害之的言论”,是“容易给反对者以攻击的机会而赞成者以‘以辞害意’的遗憾”。他详细论述民主宪政不是一种幼稚的政治制度,指出:“民治幼稚论”存在两大弱点:其一,逻辑有问题。其二,与事实不符。在第二点上,张熙若与丁文江颇有共鸣。

在当期《独立评论》的“编辑后记”中,胡适认为:虽然张熙若是政治思想史的专门学者,但这篇文字“实在还不曾搔着痒处”。张、丁二位的议论皆与他的观点无关,他认为应区分“政制”和“政府”:我说的只是那代议式的民主“政制”(注意!这里说的是政制)并不需要很高的知识程度,是一种幼稚园政制,只要我们肯进去学,包管拿得到幼稚园毕业文凭。

至于一个现代的“政府”(注意!这里说的是政府)当然需要专门人才,当然需要领袖人才。这一点我从来不否认。

3.“民治幼稚观”的价值审视

观察上述胡适的阐述与辩护,可见“民治幼稚观”意在强调:相对独裁政治而言,民主政治的运行起点不高;民主政治的运行过程简单;民主政治的优势无可比拟——可以自我调节,能够集思广益、扩大公民参与。在胡适的民主宪政理念中,这一观点颇具代表性。那么,审视它的价值与缺陷何在就很有必要。本文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评析“民治幼稚观”。

其一,胡适提出“民治幼稚观”具有因时性、策略性的考虑。

20世纪30年代,在世界范围内,民主遭遇空前危机,极权统治成为潮流。此前,就有一些“精英民主理论家”从实质主义出发,论证民主的不可能及其虚伪性、倡导精英极权统治,诸如埃塔诺·莫斯卡(Gaetano Mosca,1858—1941)的“统治阶级论”、维弗雷多·帕累托(Vilfredo Pareto,1848—1923)的“精英循环论”、罗伯特·米切尔斯(Robert Michels,1876—1936)的“寡头统治铁律”。这一思潮亦影响了中国,主张“独裁政治”的气氛甚为浓厚。

在此情境之中,胡适竭力为民主政治进行价值辩护。他强调:不论成熟而或幼稚,民主政治有胜于无。以国会制度为例,针对蒋廷黻的观点——只要政权在军人手里,“国会有一连兵就可以解散”,胡适认为这是“成见的过虑”。他引述马君武的话说——“曹锟肯花五千元一票去贿选,正可以使我们对于民主宪政抱乐观,因为那个国会的选举票在曹锟的眼里至少还值得四十万元的代价。况且有了贿选的国会,也就可以有贿不动的国会;有了一连兵解散得的国会,也就可以有十师兵解散不了的国会。”不过也正是因时性、策略性,使得胡适在阐述“民治幼稚观”时,运用了逻辑有问题、情绪化明显的表达方式。

其二、“民治幼稚观”尝试从理论上解决中国民主进程中的困境。上文曾述:张佛泉批评国人往往将宪政悬得“高不可及”。回顾中国近代民主政治的发展历程,张氏此语实则点出一个重要误区——理论上的神圣化。诸多人士既向往民主政治,同时又认为其深不可测。

譬如丁文江就认为:实行民主政治,“一定要有普通的教育,完备的交通,健全的政党,宽裕的经济”;而实行独裁政治的条件“或者不至于这么苛刻”。这一论调,部分是将民主政治发展的成果,当做实行民主政治的必要前提。认知的偏颇自然导致另一重要误区——实践上的权谋化。统治者们借口民智未开,认为应先实行开明专制;但这往往会演变成独裁专制。如袁世凯的“复辟帝制”、国民党的“以党治国”,等等。理论的误导、实践的异化,致使国人开始怀疑民主政治的可行性乃至其终极价值。胡适提出“民治幼稚观”,正是试图解决以上困境:民主政治在理论上被“去神圣化”后,那么实践中就不应阻挠施行民主政治。

其三,“民治幼稚观”是一种兼具突出优点和鲜明缺陷的理论。突出优点在于:这一观点走出以往对民主陈义太高、太重理想的窠臼。鲜明缺陷则是:就观点本身而言,它显得过于单薄,仅部分回答民主政治是否可行,而对如何实行民主政治涉及甚少。

此外,可能是要顾及传播效果,胡适过于将民主政治常识化。投票选举岂是“画诺”或“画No”那样简单?

(三)言论自由与民主宪政互相关联

梳理胡适的思想脉络,可以发现:在他看来,言论自由与民主宪政互相关联。这体现为以下两点:其一,民主宪政应能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其二,言论自由亦是民主宪政的必要条件。一般而言,第一点可算是共识。因为言论自由是宪法不可或缺的部分,几乎所有现代宪法都有规定言论自由的条款;而宪政则是指“以宪法治国的政治体制,是法治的最高形式”。但是,第二点通常未能引起充分注意。民主宪政惟有在开放社会方可实现,而言论自由是开放社会的基本要素。从“民治幼稚观”的逻辑思路引申,笔者认为胡适有此主张。

1.保障言论自由是民主宪政的应有之义

公民能够享有言论自由,是胡适对国民党政权的主要期望之一。1928年5月19日,胡适出席全国教育会议,直言若要知识分子参与国家建设事业,政府应该满足三个要求:“第一,给我们钱。第二,给我们和平。第三,给我们一点点自由。”

1928年12月14日,胡适写下一篇《新年的好梦》,因为“今年是统一后的第一年,我们做老百姓的,在庆祝新年的热闹里,总不免有时要白昼做梦,想像我们今年可以眼见的好现象,想像我们今年可以身受的好福气。”该文刊登于1929年1月1日《大公报》,其中虽有六个“梦想”之多,但期冀“自由”却是主旨。胡适写道:“我们梦想今年大家有一点点自由。孙中山先生说政府是诸葛亮,国民是阿斗。政府诸公诚然都是诸葛亮,但在这以党治国的时期,我们老百姓却不配自命阿斗。……倘然我们一班臭皮匠有一点点言论出版的自由,偶然插一两句嘴,偶尔指点出一两处错误,偶尔诉一两桩痛苦,大概也无损于诸葛亮先生的尊严吧?”

可惜,不算奢望的“一点点自由”,在现实中仍是“白昼做梦”。

1929年3月25日,胡适在一篇未刊稿《我们要我们的自由》中,悲愤陈述:“近两年来,国人都感觉舆论的不自由。在‘训政’的旗帜之下,在‘维持共信’的口号之下,一切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都得受种种的箝制。异己便是反动,批评便是反革命。报纸的新闻和议论至今还受检查。稍不如意,轻的便停止邮寄,重的便遭封闭。所以今日全国之大,无一家报纸杂志敢于有翔实的记载或善意的批评。”他指出摧残言论自由造成一个“民族的大耻辱”——“一个国家里没有纪实的新闻而只有快意的谣言,没有公正的批评而只有恶意的谩骂丑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