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常识与洞见
19690100000028

第28章 言论自由的实现途径(5)

3.“清楚的思想”

实现“敬慎无所苟”的理念还应有“清楚的思想”。明白清晰是胡适文章的基本特点。陶希圣曾评论:“适之先生的思想与写作的特点,一言以蔽之,就是‘清楚’。把问题搞清楚,把事实弄清楚,把话说清楚,这就是他的思想与写作的态度和精神。他是平实温和的人,但是他对待一个重大事件,立场坚定,态度明白,语意清晰和严谨,断乎没有一点含糊。”在纪念胡适逝世25周年的演讲会上,周策纵先生亦以“平情顺理,清流浅丽”八个字概括胡适作品的风格。

按照胡适的观点,若滥用抽象名词,则思想难以清楚。1933年12月3日,胡适致信向《独立评论》投稿的孙长元,指出其文章有“喜欢用许多不曾分析的抽象名词”的“时代病”,诸如“封建势力”、“国际帝国主义”、“民族资本”、“最后的原因”、“根本的解决”、“温情主义”等等。信中胡适表示希望“提倡一点清楚的思想”,因为“名词只是思想上的一种工具,用名词稍不小心,就会让名词代替了思想”。

胡适在提倡作文应有“清楚的思想”方面不遗余力。1935年,他以“平日最敬爱的一个朋友”陶希圣的文章《为什么否认现在的中国》为例,指出“现在有一些写文字的人最爱用整串的抽象名词,翻来覆去……他们有时候用一个抽象名词来替代许多事实;有时候又用一大串抽象名词来替代思想;有时候同一个名词用在一篇文章里可以有无数个不同的意义”。剖析陶文之后,胡适指出:这种“滥用名词”的思想作文方法是“文字障”、“名词障”,是不可忽视的毛病,因为“在思想上,它造成懒惰笼统的思想习惯;在文字上,它造成铿锵空洞的八股文章”。

这一严肃批评引起陶希圣的不满。胡适致信解释,指出思想笼统流弊甚大,认为“领导一国的思想,是百年大计,必须以哀矜之态度出之,不可稍存草率。自误是小事,误人误国都是大罪。思想必须从力求明白清楚(clear and distinct)入手……”若要真正实现“敬慎无所苟”的理念,“独立的精神”、“研究的态度”和“清晰的思想”仅是必要而非充分条件。胡适在与陶希圣关于民族文化可否自责的信函来往中,还曾提出一条要求——不能公然提倡自己良心或“学术”上不信仰的假话。针对陶希圣所提的“两面标准”(double standard)——学术上可以自责而教育国民时应当“自吹”,胡适驳道:“但我们教人信仰一个思想,必须自己确信仰它,然后说来有力,说来动听。若自己不能信仰,而但为教育手段计,不能不说违心之言,自弃其信仰而求人信仰他自己本来不信仰的东西,我不信这个方法是可以收效的。依古人的说法,修辞立其诚,未有不诚而能使人信从的。”

(三)“敬慎无所苟”理念与责任伦理

“责任”概念源于古罗马时期的政治生活,具有两重含义:一方面指个体的行为因违反罗马法典而必须承受相应处罚;另一方面指个人必须清楚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并且为此要担负起道德上的义务。法律层面的内涵沿用至今,但道德层面的内涵则被逐渐湮没。不过,胡适却很强调“责任”的道德内涵,具有强烈的“责任”观,将“责任”作为一种自律性质的伦理准则。因而,他认为言论自由必须“负责任”,提出并力行“敬慎无所苟”的议政理念。这是对“责任伦理”的一种自觉追求。

1.自觉追求“责任伦理”的体现

胡适反复强调且尽力践履“敬慎无所苟”的议政理念,是自觉追求“责任伦理”的一种体现。“责任伦理”是马克思·韦伯(Mark Webber,1864—1920)提出的概念。1919年,韦伯在《政治作为一种志业》的著名演讲中,对“信念伦理”(通常又称“意图伦理”、“心志伦理”、“信仰伦理”等)与“责任伦理”进行了区分:一切具有伦理意义的行动,都可归属到两种准则中的某一个之下;而这两种准则,在根本上互异,同时有着不可调和的冲突。这两种为人类行动提供伦理意义的准则,分别是心志伦理和责任伦理。这不是说心志伦理不负责任,也不是说责任伦理便无视于心志和信念。这自然不在话下。不过,一个人是按照心志伦理的准则行动(在宗教的说法上,就是“基督徒的行为是正当的,后果则委诸上帝”),或者是按照责任伦理的准则行动(当事人对自己行动[可预见]的后果负有责任),其间有着深邃的对立。

可见,“信念伦理”强调人们坚守内心某种抽象的信念;“责任伦理”则强调人们关注行为本身的可能后果。“信念伦理”以动机决定行为的正当性;“责任伦理”则以行为的后果来判断行为的正当性,既强调对目的和结果负责,也强调对手段负责。施路赫特(Wolfgang Schluchter)教授曾指出二者的区别在于它们对“能为”的评价方式不同,即“信奉责任伦理的人,考虑他的行动之后果的价值,从而将行动获得实现的机会以及结果一并列入考虑;接受心志伦理的人,关心的却只是信念本身,完全独立于一切关于后果的计算”。

韦伯提出“责任伦理”的概念,强调“责任”概念的道德内涵。

有论者指出:在韦伯的论述中,“责任伦理”要求的是“无条件地”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没有什么“为了……所以要负责任”的逻辑。换言之,即“责任伦理”作为道德原则,它所关注的不是“目的—手段”,即工具理性的事实关联,而是承担行为后果的“当为”,即价值关联。胡适是那个时代为数不多能清醒地意识到“自由之权责”的人士,其论述虽未及韦伯的深度与广度,但亦包含了丰富的“责任伦理”意蕴。

1936年4月12日,胡适针对“广田三原则”所作的《调整中日关系的先决条件》一文发表后,各方反应迥异。赞成者称为“此真近来论坛上极有价值之文学,可与千架飞机,百艘军舰争勇武矣”;国内反对者则痛斥为“奴才的梦想”、“抹煞了民众的意志”、“喊出放弃了已失土地”;日本报纸以及被其收买的华文报纸也有激烈驳论。对此,5月4日,胡适撰文《关于〈调整中日关系的先决条件〉》回应,主要围绕清华大学学生徐日洪的公开信进行分析。该信信末写道——“观察历来的外交史实,舆论的要求和政府的实际行为,常有一个相当的距离。故舆论的要求不可不稍奢,不可不严格,然后受其监督影响的政府行为可以做到一个适当的程度。如果舆论的要求便是部分的,不是全部的;是畏首畏尾的,不是直截了当的,那末实际的外交进行更可想见了。”

这段议论让胡适“无限感慨”——“中国舆论的无力,并不完全由于言论的不自由,其中一部分的原因是由于言论家的不负责任。徐君的议论正是替这种不负责任的言论家提出一种哲学来做辩护。”于是,胡适重申“敬慎无所苟”的理念,强调:“负责任的言论是平心静气的为一个国家设想,或为一个政府设计,期望自己的主张能十足兑现,不折不扣……个人的挨骂,被刑罚,被暗杀,只是应负的责任的最小部分。更重要的责任是国家政府因采纳我的主张得着的种种结果,我都得负道德上的责任。自己肯负十足兑现的责任,然后可以希望自己的主张得到他人的考虑和信从。听者藐藐,言者不可不谆谆。‘对牛弹琴’,也许有‘百兽率武’的一天。”

正因有此主张,在他人赞扬《独立评论》“不唱高调”时,胡适仅仅表示:调子没有什么高低可说,所可说的只是“说的话是不是用我们的公心和理智去思考的结果?说话的人是不是愿意对于他的主张负道德上的责任?”

2.自觉追求“责任伦理”的动因

1956年,在为丁文江撰写传记时,胡适指出“敬慎无所苟”是《独立评论》的根本态度,他回忆道:“当时我们几个常负编辑责任的人……都把这个态度看做我们的宗教一样。我们的主张并不一致,常常有激烈的争辩……但这种激烈的争辩从不妨碍我们的友谊,也从不违反我们互相戒约的‘负责任’的敬慎态度。”胡适等人何以如此自觉追求“责任伦理”?笔者认为具有双重动因。

在个人层面,是因为胡适对“社会的不朽论”观念的信仰。前文曾述:胡适于1919年撰文《不朽——我的宗教》,在剖析传统的“三不朽说”——“立德、立功、立言”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的不朽论”主张。概而言之,它是指:“个人的一切罪恶,一切言语行事,无论好坏大小,一一都留下一些影响在那个‘大我’之中,一一都与这永远不朽的‘大我’一同永远不朽。”该文强调了个人这个“小我”须对社会、人类这个“大我”负责任,即:“我这个现在的‘小我’,对于那永远不朽的‘大我’的无穷过去,须负重大责任;对于那永远不朽的‘大我’的无穷未来,也须负重大责任。”1931年,在《我的信仰》一文中,胡适阐述“社会不朽论”思想的产生经过,指出“一个错误的政治或社会改造议论,却可以引起几百年的杀人流血”;因此“明白承认行为的结果才构成我们道德责任的意识。小我对于较大的社会的我负有巨大的债项,把他干的什么事情,作的什么思想,做的什么人物,概行对之负起责任,乃是他的职分……”

胡适对“社会的不朽论”观念的信仰坚定,强调“小我”对“大我”的责任。1936年,周作人劝胡适专心“讲学”少“议政”,胡适表明自己是一个“好事者”,相信“多事总比少事好,有为总比无为好”,指出“我相信种瓜总可以得瓜,种豆总可以得豆,但不下种必不会有收获。收获不必在我,而耕种应该是我们的责任。这种信仰已成一种宗教——个人的宗教……”因而议政之时,他以“负责任的舆论家”这一定位要求自己。1923年,北洋政府下令“取缔新思想”,胡适正好生病住院,于是有人怀疑胡适“三十六计,走为上计”。于是,他特地撰文声明:“我是不跑的,生平不知趋附时髦;生平也不知躲避危险。封报馆,坐监狱,在负责任的舆论家的眼里,算不得危险。然而,‘跑’尤其是‘跑’到租界里去唱高调:那是耻辱!那是我决不干的。”

在群体层面,则是因为当时身处“边缘”的自由知识分子渴望走向社会“中心”。近代社会的转型造成了知识分子的边缘化。

在传统社会结构中,“士”号称“四民之首”,占据着中心的位置,具有重要的政治和文化功能,如荀子所言“儒者在本朝则美政,在下位则美俗”。进入20世纪后,“士”这一旧的社会群体逐渐消失,代之而起的是在社会上“自由浮动”的(free-floating)知识分子。

知识分子在将传统的“士”挤到社会的边缘时,他们因浮动性和边缘化并未完全接替传统的“士”所扮演的社会领导角色,因此在近代中国日益边缘化。

不过,近代社会的转型,在造成知识分子“边缘化”的同时,亦带来了他们重新走向“中心”的凭借——近代报刊。在近代中国,报刊的作用日益突显,故“故党与非党”,“无不与利用报纸,以图伸张其势力”。有论者认为:胡适等自由知识分子创办《独立评论》的宗旨,就是要从社会的“边缘”走向“中心”。

笔者认同这一论述,进而认为:在《独立评论》时期,他们提出和力行“敬慎无所苟”的理念,是为走向社会“中心”所做的一种努力。因此创刊之时,胡适等给《独立评论》的定位是“说说一般人不肯说或不敢说的老实话”。此后的实践,更表明他们期望“负责任的言论”能给“任何党派”和“任何成见”一定影响,进而在社会“中心”占据一席之地。当《独立评论》一年之内读者由“七千个”增加到“一万三千个”、“好几期都曾再版”,并且三年来“读者增加了一万”时,胡适乐观地表示这让他们“‘妄想’读者的胃口确实改变了,那每天渴望麻醉的瘾确实减少了”,“更相信清茶淡饭也许有可以替代吗啡海洛英的一天”。

二十余年之后,胡适回顾《独立评论》上有关抗日问题的观点,还强调“平实的态度”能够得到政府的谅解,有利于言论自由的争取——“争取言论自由我们最重要的是要得到政府的谅解,得到各地政府的谅解。政府当然不愿意你批评,但要得到政府谅解,必须平时不发不负责的言论。比方中日问题,我们的确对于政府有一百分的谅解,在报上不说煽动的话,即使有意见或有建议,只见之于私人的通信,而不公开发表。在那时,我们曾提出一个平实的态度,就是公正而实际,说老实话,说公平话,不发不负责的高论,是善意的。久而久之,可以使政府养成容忍批评的态度。”

以上阐述了胡适关于言论自由必须“负责任”的理念,此处略加评析。

余英时先生曾指出现代中国的“立言”者缺乏“责任伦理”将会造成不良后果——“在一个已有共识而久已安定的社会中,放言高论尚无大碍,因为这样的社会有自我调节的功能,人民有文化典范可依,也知所抉择。但不幸近百年来中国始终在动荡之中,文化上从来没有形成一个共同接受的典范。由于对现实不满,越是惊世骇俗的偏激言论便越容易得到一知半解的人的激赏。一旦激荡成为风气之后,便不是清澈的理性所能挽救的了。”

回顾20世纪的中国历史,确是“信念伦理”泛滥而“责任伦理”稀缺,那些往往以崇高名义出现的“信念”更具道德诱惑性。

这种状况当今依然存在。胡适在争取言论自由时不忘强调“责任”,在议政实践中提出“敬慎无所苟”的理念,是值得我们关注和借鉴的思想资源。

因为自由与责任实不可分,哈耶克(Hayek,1899—1992)就曾强调:我们对“社会秩序的运作的整个态度”都与“对责任的看法有紧密的勾连”。一个自由的社会应当做到下述两点——“一是人的行动应当为责任感所引导,而这种责任在范围上远远大于法律所强设的义务范围;二是一般性舆论应当赞赏并弘扬责任观念,亦即个人应当被视为对其努力的成败负有责任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