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关系管理焦点实务百问百答
20003900000029

第29章 工伤等社会保险事务(5)

3.对于员工拖延提交社保登记所需个人资料的,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拖延提交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对方在通知上签字确认。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56.非全日制员工社保费谁承担?

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40小时用工,为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24小时用工,为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就业的用工形式。劳资双方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无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用工形式在餐饮业、大型超市、社区服务业中得到越来越多的使用。但是,社保问题成为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工的烦心事。这些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与全日制工是一样的吗?

案例77秦某社会保险待遇纠纷案

秦某于2008年10月9日到某公司工作,任网络管理员。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0月9日起至2009年10月8日止的《兼职员工协议书》,双方约定,秦某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工资每2周结算一次。后秦某在某公司实际工作至2009年10月13日。

秦某认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故于离职后的次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秦某不但获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万元,某公司还应为其补缴2008年11 月至2009年9月期间的城镇社会保险费1万余元。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无须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和无须补缴社会保险费。

庭审中,某公司认为,秦某是小时工,公司支付的报酬中已包含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应由秦先生本人按照规定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秦某辩称,在某公司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时间为6.5小时,也未签过《兼职员工协议书》,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某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兼职员工协议书》,并称这是秦某本人所签,但秦某否认。为此,某公司申请鉴定。鉴定结论为:《兼职员工协议书》落款上的“秦××”3字系秦某本人所签。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劳动报酬中支付给个人,由劳动者本人按照规定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秦某系属某公司的小时工,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依上述规定应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某公司要求无须为被告补缴2008年11月至2009年9 月期间城镇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且双方还签订了《兼职员工协议书》,有书面的劳动合同,故某公司要求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亦予以支持。

案例78廖某工伤保险赔偿案

2006年2月,廖某进入某乳业公司担任送奶工。2007年12月,公司方与他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报酬等。合同中还约定公司支付给廖某的劳动报酬中包括了法律规定的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

2008年10月,廖某在送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由于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他拿不到伤残补助金。廖某认为公司应当对其发生的工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伤残补助金、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2.9万余元。仲裁机关对他的请求未予支持。2009年1月,廖某将乳业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中应该支付社保费用,由员工自行缴费。但是,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廖某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判决,某公司支付廖某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驳回廖某其他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将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终止劳动合同的形式、补偿、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等在特别规定一章作了规定,但并没有涉及非全日制员工的社保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原劳社部发〔2003〕12号)对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社保问题有明确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最低工资标准应包含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3.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4.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5.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以上规定,案例77中,秦某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社保费用,再与用人单位讨要,与法无据;案例78中,用人单位应该为廖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廖某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后,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灵活,得到很多企业采用,但是给企业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用工风险。尽管法律允许用工单位与非全日制员工建立劳动关系采取口头形式,为了防范因约定不明而产生争议的潜在风险,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切记,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

(七)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八)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九)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三、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十一)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57.试用期员工可以不缴社保费吗?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常常错误地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一旦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将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案例79张某缴纳社保费投诉案

2008年3月,张某被某广告公司录取。广告公司通知他于3月15日报到上班,同时告知试用期3个月,试用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工作两个月时,张某发现单位同期录取的另外14名员工皆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于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该单位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该举报后,及时向该单位劳资负责人调查了解情况,调阅单位员工花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材料,发现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基于以上事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广告公司在7天内与该15名员工补签劳动合同,为他们补办社会保险,并对公司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条款进行特别政策指导。3天后,该公司与15名新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他们补办了两个月的社会保险。

试用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时段,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以后的一个特殊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劳动关系可以互相进行考察,相互适应,如果双方认为对方不满意或者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事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一般来说,在试用期阶段,劳动关系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事由比较简单,法律对解除劳动关系的限制比较宽松,比如劳动者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过了试用期,法律对劳动关系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试用期只是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存续,跟劳动者的相关待遇没有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般自劳动合同订立时建立。如果用工关系产生于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那么劳动关系自用工开始时就建立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和所在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而且从张某到该公司工作的第一天就建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