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关系管理焦点实务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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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4)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82.因员工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如何赔偿?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企业对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员工在工作中,因疏忽大意,操作失误,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又如何处理呢?

案例111王某等被扣发工资投诉案

2009年1月20日,王某等20名工人到劳动保障局投诉,称其所在的某鞋材公司在发工资的时候高额克扣员工工资。接到投诉后,劳动监察工作人员立即到该鞋材公司调查。经查明,该公司未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提供的工资表上发现未按月支付员工工资,还存在克扣员工2008年11月工资50%的事实。公司对扣款的理由是,这20名员工在平时的工作中,由于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公司认为员工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就按每人月工资50%的比例摊派给每一位员工来承担经济损失。而员工认为公司所扣的额度太高不能接受,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当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员工工资。对扣款问题,劳动监察工作人员现场宣传了相关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组织企业和员工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企业扣留每名员工当月工资的20%作为经济损失的赔偿,双方在结算完工资后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员工由于工作失误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不能克扣员工的工资。《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说的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问题,没有涉及员工工作中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是否赔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具备这个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没回答是否赔偿损失问题。

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该公司主张,员工在2008年11月由于工作操作不当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但证据不足,故不能无故克扣员工工资。

另一种观点认为,员工如果因为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发劳动者的工资。

法律实务中,第二种观点被采纳的情况更多一些。本案中,王某等20名员工由于工作操作不当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属实,单位可以扣除他们每个人工资的20%作为赔偿,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扣发劳动者当月工资的比例,该公司扣发员工11月工资的50%明显超出了规定的比例,应当改正。

用人单位如何依法管控员工因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赔偿事件,直接关系生产成本,生产、经营风险转移问题,考验着管理者的智慧。

1.直接规定罚款,行政气味太浓,法律风险很大。罚款是一种行政性的处罚措施,一般由法定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主体来行使。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用人单位不具有对劳动者罚款的权力,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未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实践中存在的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情形,源于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企业可以对工人进行罚款。现该《条例》已被废止。该条例规定的企业罚款权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其适用主体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国家统一下达招工指标、由劳动行政部门录用调配的产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关系。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后,我国的用工制度变更为合同制,合同双方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行政管理的色彩,企业对劳动者无权进行罚款。因用人单位规定罚款,引发争议,面临合同条款或规章制度违法,而无效等风险。如果员工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损失更大。

2.违约金的约定仅限于特定情况,扩大适用属无效约定。《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因劳动者失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虽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可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的约定而根据专项培训费用主张违约金,或者因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而主张违约金。但该法第二十五条同时规定,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3.合法、合理制定规章制度,科学设计工资结构才是解决问题之道。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可见,职工是否赔偿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是根据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加入单位内部,成为其中一员,服从单位指挥、安排、监督,即双方存在一定的附属性。因此,劳动合同具有准身份合同的性质,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法律上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故此,虽然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失误造成单位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通过民主程序,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明确。用人单位为维护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可以制订一些切实可行的内部奖惩办法,对于职工因违纪违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减一定时间内的绩效工资、在一定时期内停止晋升职务、减缓工资提升进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合同等方式予以处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83.员工未提前30天通知企业离职承担法律责任吗?

《劳动合同法》为保障劳动者的职业自由选择权,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任意解除的,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112余某擅自离职劳动纠纷案

余某是从事机械模具设计的技术人员,从2007年起供职于嘉定区某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3年。在如今企业普遍生存艰难的情况下,公司抓住市场机遇争取到了一批销往美国市场的订单很是幸运。这份订单产品的主要设计任务由余某负责。

然而就在此时,余某远在江西吉安老家的妻子突然发现怀有身孕,又惊又喜的余某向公司提出休假,以便回家照顾妻子。但公司考虑到模具设计任务紧迫,订单交付在即,没有同意余某的请求。思妻心切的余某认为这是公司有意刁难他,于是2010年4月27日,突然将一份离职报告交予公司,此后便从公司消失了。更令公司气愤的是,余某在临走前连起码的工作资料交接都没有做,电脑中的资料文档也被他全部删除。

一边是大洋彼岸订单催要,一边是阵中大将不辞而别。情急之下,公司不得不另行组织人马赶工,重新设计绘制,但最终还是错过了订单交货期限,向美方承担了延迟交货的责任。遭受损失的电子公司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余某赔偿各项损失总计11000余元。

劳动仲裁委立案后,立即与双方取得了联系。在分析案情之后,调解员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余某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但余某是江西来沪人员,目前他已经回到老家江西吉安,调解员只得通过长途电话和余某进行沟通。电话那头,余某还在为公司不近人情的决定耿耿于怀,表示自己绝对不会同意赔偿要求。调解员耐心向余某解释,擅自离职行为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违法一样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但余某表示,法律上的事他不是不懂,但自己就是不愿向人情冷漠的公司赔钱。调解员没有放弃,而是劝导余某。在调解员释法明理之下,余某经过反复考虑,终于同意了公司的赔偿要求,专程从江西赶回上海与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赋予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劳动者权利的行使也不是无限度的。在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试用期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要求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行为违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余某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在管理员工离职过程中,不少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都会遇到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形。而且在相关证据无法举出的情形下,企业追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可能性都比较小。实务中,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应对:

1.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员工明示相应条款。应当特别告知员工离职提前通知的义务。

2.制定或约定岗位违法离职预期损失评估。尽管企业除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不能约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但这不影响就某一岗位违法离职可能造成损失的合理预估,遇到争议发生时可以作为赔偿计算方式的合意。

3.完备离职手续。充分警示、告知离职员工提前通知规定,履行交接工作义务。积极收集证据,对我行我素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