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关系管理焦点实务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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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劳动争议的解决(6)

“一裁终局制”仅限于用人单位,企业在部分案件中一旦仲裁阶段败诉,将失去通过法院再扳回来的可能性,所以劳动仲裁阶段应该积极应对。

1.必须在意识上重视劳动仲裁,并做好充分准备。特别是对于小额争议案件,应注意效率和成本的平衡把握,及早解决问题。

2.在具体应对仲裁案件时,应聘请专业人员处理,将劳动争议一裁终局风险降至最小。

3.若发现劳动仲裁在适用法律有明显错误、管辖权有误、违反法定程序、伪造或隐瞒证据、仲裁员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00.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邮件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与此同时,因为电子邮件引发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一旦发生争议,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对这一问题的确有争议,因为电子邮件作为计算机里的文件易被更改和伪造,司法鉴定技术只能鉴定出这封电子邮件是否是在某一台电脑上发出的以及何时发出的,而无法鉴定出这份邮件是谁所发,而这也是众多涉及电子邮件的劳动争议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目前,虽然我国尚无电子邮件作为法定证据的规定或解释,但司法实践中已不乏将电子邮件作为重要证据的案例。在有些地方也有了地方性规定,如《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中,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明确被纳入了8种仲裁证据之列。当然,这些证据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案例139陈某要求支付加班费劳动争议案

陈小姐于2007年1月11日到北京某影视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3月4日,因陈小姐隐瞒学历,公司将其辞退,但并未支付陈小姐2月的工资。因此陈小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2月的工资及3月3日(周六)的加班费,并就加班费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电子邮件、餐费小票、出租车票予以证明。电子邮件的内容系陈小姐自行打印,下载过程未经公证,邮件中写明发件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收件时间为2007年3月2日,内容为“3月3日加班”;用餐小票时间为2007年3月3日23:41,用以证明陈小姐加班时在公司附近快餐店用餐;出租车票的日期为2007年3月4日凌晨1:02,用以证明陈小姐3月3日晚上加班后打车回家。影视公司对加班一事予以否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其加班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陈小姐提交的电子邮件的下载过程未经公证机关公证,在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陈小姐在公司附近用餐,在凌晨乘坐出租车均与待证事实之间缺乏直接的关联性,据此判决驳回了陈小姐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一般来说,法律诉讼的证据应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如果当事人提供的电子邮件具备了这三性,毫无疑问可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鉴于电子邮件易被伪造和篡改的特性,取证时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有时只能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即还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必须与其他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

如果想要提供电子邮件在仲裁、诉讼时作为证据使用,保留邮件的方式非常重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对于证据的保全,还可以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公证机关作出保全证据的公证事项。

本案中,陈某主张加班费的请求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在只有未经公证的电子邮件的情况下,缺乏直接证据,如证人证言等,法庭很难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在现代企业中,“伊妹儿”成了不少企业内部沟通的重要“桥梁”,但对于奖惩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等重大事项,还是通过书面处理为好。

1.熟悉证据规则预防为主。对企业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要求予以了解,同时,加强劳动人事制度和操作流程中的书面证据管理,并以争议预防为主要目的。

2.注意已存客观证据保留。比如员工填写的离职申请单、违纪确认单、离职及工资事项确认单、已经公示或分发的员工手册等书面证据,应予以分门别类,注意保留,防范潜在的证据法律风险。

3.注意主动获取客观证据。对于涉及员工档案、绩效考核、工资发放、员工口头辞职、申请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的电子材料,应及时形成标准化或简式的书面确认,定期或根据实际情况交由员工本人确认或签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