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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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领域创新与产品创新(3)

京东创始人刘强东曾经表示,京东希望打造一个闭合的供应链,即从仓储、物流、贷款到支付等的全产业链环节,都在京东体系中得以解决,而支付是这整个环节的终点,向商户提供全面的投融资业务,是建立闭合供应链的重要举措。一旦供应商利用电商的金融服务,就意味着将与其支付、物流等供应链的环节紧密对接,通过供应商在支付、物流上的数据和凭证进行担保,供应商再难脱离电商的生态体系。此外,金融服务所积累的用户数据也有助于完善电商的生态链或供应链。无论是电商的信用支付还是信用卡分期付款,都能够直接积累用户的信用及行为数据,进而分析用户的行为属性,最终优化自身的应用服务。

* 本文发表于《国际先驱导报》2014年04月11日。

影子银行:创新和风险并存*

内容摘要:影子银行是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有很多定义,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外提供流动性创造信用的工具和市场。影子银行可能是近年来中国最大和最活跃的“金融创新”,它拥有金融创新拥有的基本特征:这既包括银行自身的创新,如银行理财产品、票据融资、同业代付等,也包括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的创新,如银信、银证、银基、银保合作的产品。影子银行体系也可看作是非传统融资市场和非银行信用中介的创新。它进一步提升了金融市场的活力,对整个经济发展起到一定好的作用。

《第一财经日报》发表时加注核心提示:对影子银行危险不应无视,也不应夸大,重要的是应把金融创新纳入审慎监管,同时废除一些不必要的限制。

2014年1月5日,业内人士透露,此前市场传得沸沸扬扬的“107号文”确有其事,该文件全名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影子银行的问题已经引起广泛关注,我们认为,在肯定影子银行金融创新特性的同时,也要关注可能带来的风险。重要的是把金融创新纳入审慎监管。

我国影子银行的定义从广义上包含了表外融资中的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未贴现承兑汇票和直接融资中非银行机构持有的信用债,以及银行理财、信托公司、券商资管、民间借贷等其他非传统银行主体提供的信用。市场上多位专家的估算结果是规模为20万亿至30万亿元人民币。

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银监会副主席王肇星曾撰文指出,“影子银行体系是整个金融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正规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在影子银行未来的发展中,值得关注的是创新和风险的问题。

影子银行的产生主要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出现信贷膨胀,2011年政府又开始收紧货币,房地产、基础设施、中小企业等需要融资,但实体经济需求受到多种管制,大量资金需求走向非银行体系渠道,而随着监管越来越严格,银行开始业务创新,将信贷资产表外化。此外,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大量发展,信托及银行理财产品规模也快速扩张。

对于影子银行的发展,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扬曾经表示,由市场创新而来的“影子银行”业务活动,充分体现了现代金融发展“交易”的要素,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或将成为未来金融的发展之路。

我们认为,影子银行是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有很多定义,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外提供流动性创造信用的工具和市场。影子银行可能是近年来中国最大和最活跃的“金融创新”,它拥有金融创新拥有的基本特征。这既包括银行自身的创新,如银行理财产品、票据融资、同业代付等,也包括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的创新,如银信、银证、银基、银保合作的产品。影子银行体系也可看作是非传统融资市场和非银行信用中介的创新。它进一步提升了金融市场的活力,对整个经济发展起到一定好的作用。

影子银行带来的风险问题则在更多的场合被提及。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银监会要重点关注放大杠杆、期限错配和信用转换三大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影子银行相关的高利贷案件在中国被不断曝光,以传销式的多层次金字塔式高利贷集资链条呈现出来,将民间资金与众多担保公司、典当行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联结成一个游离于传统监管体系之外的地下金融体系。在房地产领域,多家上市银行的报表显示房地产贷款余额罕见地出现下降情况。影子银行正在悄然填补银行从房地产贷款市场撤退后留下的真空。在房价下降和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如果信托融资持续恶化,同时伴随经济硬着陆和住房价格的深度调整,则会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

影子银行的中国危局,同样是国际金融危机的折射。IMF 2013年10月10日公布的报告指出,正如金融危机所揭示的,影子银行体系会增加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于2011年发布的一项数据,在全球主要发达经济体内,影子银行的总资产于2010年底已达到约60万亿美元。

王肇星指出,有一部分影子银行业务出于监管套利的考虑,带来额外的系统性风险积累和对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的威胁,应通过进一步完善监管安排加以弥补,但也有一部分影子银行业务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效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应予以肯定和保护。我们认为,对影子银行危险不应无视,也不应夸大,重要的是应把金融创新纳入审慎监管,同时废除一些不必要的限制。

* 本文发表于《第一财经日报》2014年01月8日。

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

前路曲折希望犹在*

内容摘要:我国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试点阶段,发展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环境也未足够成熟,资产证券化这项复杂工程,仍有不少问题需要面对。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面临的主要难题,首先是审批相对困难,周期较长;其次则是资金规模、成本等因素制约了发行速度;再次则是不能实现出表功能的障碍,需要开发新途径来推动业务的发展。

2013年岁末,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称经银监会批准,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金融租赁公司未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可操作性,让一直以来力求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得发展和壮大的金融租赁企业看到了希望。

2007年3月,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合格金融机构参股或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随着大型商业银行的进入,我国金融租赁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目前已经有金融租赁公司23家。截至2013年底,23家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769亿元,占到整个融资租赁业的四分之一,业务规模达到近9000亿元,占行业整体规模的40%多。

虽然金融租赁规模发展快,但是长期以来,仍面临着资金难题。资金限制最主要的原因是监管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杠杆有严格限制,租赁资产规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2.5倍。以前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股东增资、银行贷款、同业拆借等。但随着业务规模的高速增长,这些融资方式都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尽管2012年也有金融租赁公司(工银租赁、民生租赁)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盘活资金的个例,但参与度不高,整体规模较小,尚未成为主流融资方式。自2009年8月底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后,银行系统金融租赁公司开始发行金融债补充资金,但由于金融债的发行要经过央行和银监会两个监管部门,审批周期比较长,另外发债要求较严,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债的发行。

近期,资产证券化被视为多元化融资渠道的一大利器。金融租赁公司以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补充资金已经得到监管部门的一定支持。2012年5月,信贷资产证券化正式重启,民生租赁、交银租赁、招银租赁、兴业租赁、农银租赁5家金融租赁公司都积极申报了资产证券化产品。

2013年初,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银监系统内部会议上将“推进扩大信贷、租赁资产证券化试点范围”,纳入了2013年银监会工作任务之一。

实际上,融资租赁公司此前已有资产证券化尝试。国内第一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融资租赁公司远东国际租赁早在2006年就发行了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11年8月又发行了远东二期专项计划,二期募集资金约12.8亿元。在资本市场得到了好评。2012年11月,工银租赁资产证券化得到突破,首只获批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证监会审批。该产品优先级规模约16亿元,加权平均期限1.36年,债项评级AAA。该产品以工银租赁当时租赁资产中优选的9笔融资租赁款收益权为基础资产,涵盖航空、航运、轨道交通、物流等行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首只金融租赁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最终未能如期发行。工银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被叫停可能和监管部门最终没能出台详细制度有关。相关人士表示,产品获得证监会的审批还不够,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是融资方式的一个创新,银监会缺乏相关管理办法。2013年末,“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资产证券化具体如何操作,业内仍在继续关注。

2013年11月,深交所为广发证券设立的“广发证恒进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转让服务,规模5.33亿元,成为首只登陆深交所的融资租赁类创新集合产品;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首单私募资产证券化项目完成签约和资金导入,其中优先级二年期产品发行规模为5.9亿元。这让长期以来受资金制约的融资租赁公司看到了多元化融资的希望。业内人士认为,广发证恒进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4个月完成募资并挂牌交易,是抓住政策监管的一个空白点。广发证恒进1号采用的“集合计划”与“基金专项计划”两个载体,全部实行备案制,令该产品得以避开审批流程,快速实现募资与挂牌交易。对于广发证恒进1号采取的上述“双SPV”载体,广发证券称之为“MABS”,就是“基于市场的资产证券化”。“双SPV”的出现,将是继信托、专项资管计划之后的第三种资产证券化通道。

从过往案例的经验来看,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面临的主要难题首先是审批相对困难,周期较长;其次则是资金规模、成本等因素制约了发行速度;再次则是不能实现出表功能的障碍,需要开发新途径来推动业务的发展。另外需要考虑到的是风险因素的存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试点阶段,发展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环境也未足够成熟,资产证券化这项复杂工程,仍有不少问题需要面对。如2012年12月5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就曾指出,“资产证券化要有一定的风险留存,以防范道德风险”。

* 本文发表于《金融时报》2014年01月20日。

同业存单敲响存款利率改革前奏*

内容摘要:同业存单是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其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同业存单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下称“大额存单”)的一种。大额存单在各国均被视为利率市场化存款端的突破口。

近日,工行公布了其2014年的同业存单计划,2014年度,工行计划发行同业存单的额度为1000亿元。按照《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也需向市场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

同业存单是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其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同业存单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下称“大额存单”)的一种。大额存单最早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发行利率市场化,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大额存单自1986年起引入我国,因市场环境不成熟,于1997年被暂停。

大额存单在各国均被视为利率市场化存款端的突破口。从海外利率市场化和大额存单的发展经验来看,大额存单的推进需要配合存款保险(放心保)制度。比如美国和日本,其推出大额存单之前,都已经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因此,在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推出仅限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一方面有效地降低潜在风险,另一方面可为未来普通大额可转让存单的重启积累经验。

目前,全国有10家银行获得首批试点发行资格,包括工行在内,还有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中信、兴业、浦发9家商业银行和1家政策性银行国开行,目前各家银行已上报发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