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剖析及防范对策
20024200000002

第2章 涉税犯罪综合谈(1)

税收决定着国家、企业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同时也带来利益上的矛盾与冲突。受利益驱使,总有一些不法分子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在应纳国家税款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尤其是近年来,涉税犯罪以惊人的规模和多变的形式蚕食、侵吞着国家的税收资源。制造、销售、购买假发票,偷、漏、逃税款等违法犯罪行为愈演愈烈,几乎到了无业不偷的地步。

1.1 发票犯罪

发票犯罪是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一类犯罪。该类犯罪先为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所规定,后为1997年刑法所吸收。

1.1.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完全没有或者没有真实的货物、劳务交易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1.本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者,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2)与偷税罪的界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行为犯罪,其成立并不以抵扣税款的出现或实现为必然条件,只要虚开达到法定的数额即构成犯罪;而偷税罪是不缴或少缴税款,使国家得不到应得的税款,并达到法定的数额、比例或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偷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本罪的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依有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①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②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有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30万元以上的;②虚开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③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5)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1.1.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1.本罪的表现形式

本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所谓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是指废旧物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既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又具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的功能,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对于出售,应当作狭义的理解,不包括行为人没有从中牟利的转借发票的行为。对于名为转借,实为非法出售的,应当按其实际性质,认定为非法出售。

2.本罪的认定

(1)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未超过50份的,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2)行为人同时出售了真假两种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行为人触犯了刑法中不同的法律规定,即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和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定罪量刑。

3.本罪的处罚

(1)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200份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000份以上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1.1.3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本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权的人,仿照法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而印制在外形上足以乱真的假发票的行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各种方式通过各种途径,以一定的价格卖出伪造的专用发票的行为。

1.本罪的行为特征

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而且行为人具有以私刻印章、私制印版等方式,仿照法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图案、色彩、样式等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或者具有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不论行为人是自己仿造的,还是从其他渠道得到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本罪的认定

(1)伪造或者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满25份并且票面额累计(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不满10万元的,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发票的份数和票面额两个条件必须同时都达不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起刑点的,才不作为犯罪处理。

(2)行为人伪造增值税发票后又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一罪处理。

(3)行为人实施伪造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后,又利用伪造的增值税发票实施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犯罪行为的,应根据从重处罚的原则定罪。

3.本罪的处罚

(1)对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必须同时具备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这三个条件的,才能判处死刑。

(3)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1.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1.本罪的行为特征

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有无视国家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实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本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起刑点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50份以上。

(2)与非法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行为的关系

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为目的,在制造过程中非法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视为构成了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如果是单纯的非法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主观上缺乏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故意,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处罚

(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50份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200份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1000份以上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1.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无权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于牟利的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本罪的行为特征

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这里既包括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出售的行为,也包括其他任何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无论增值税发票的来源是否合法,只要行为人有非法出售的行为,就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本罪的认定

(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起刑点是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非法出售的增值税发票的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

(2)转借、转让、赠与增值税票,转移了所有权,获得物质性利益,达到法定定罪标准的,以本罪处理,如获取非物质利益的,则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3)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的:①故意非法出售的,如果是为了与他人共同非法出售以牟利的,或帮助他人非法出售的,应以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罪的共犯论处;②如果是处于徇情、徇利等徇私动机出售的,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定罪处罚;③如果是过失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3.本罪的处罚

(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处罚。

1.1.6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1.本罪的行为特征

行为人明知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是非法的,但是为了牟利或出于其他目的,仍然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具有直接故意。

2.本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①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②购买伪造、擅自制造的普通发票如果没有用于违法行为,则不够成犯罪。

(2)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制造或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之一,即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先非法制造了发票,后又出售了非法制造的发票,即同时实施了两种行为,依刑法理论也只构成一罪,按本罪定罪处罚,而不是数罪。

3.本罪的处罚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本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