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剖析及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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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偷税(4)

案例13 多头开户,坐支现金偷税

背景资料

M市某电子商贸公司属私营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通讯电子设备,销售对象为省内各县(市)电信局、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单位。1997年12月,该市国税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该电子商贸公司开业3年来偷税达400万元。根据群众举报,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

案情重现

在稽查过程中,税务机关通过内查外调,多方调查寻找有关资料和证据,对账外资料进行逐笔登记核对,并到有关购货单位,如电信局、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单位进行调查核对取证。

根据对该公司1996年7月至1997年10月的纳税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存在以下问题:

1.多头开户。

该企业在银行非法开设辅助账户,未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经查非法账户多达4个,将部分销货款私存在这些账户中,隐匿销售收入,达到偷税的目的。

2.采取收现金不入账的手段,偷逃国家税款。

经查,从1996年7月至1997年10月收取现金不入账,坐支达111738.10元,偷逃增值税16235.45元。

3.采用开大头小尾发票的手段偷税。

经查,该企业在1996年7月至1997年10月,采用开大头小尾、更改购货单位名称的手段进行偷税,共计开出普通发票252份,差额达9979892.10元,偷逃增值税1450069.80元。

据该公司经营负责人交待,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好,为了维持经营,所以才会采取现金收入不入账、开大头小尾发票的手段进行偷税。

违法事实

1.多头开户。在银行非法开设辅助账户,将部分销货款私存在这些账户中,隐匿销售收入,达到偷税的目的。

2.采取收现金不入账的手段,偷逃国家税款16235.45元。

3.采用开大头小尾、更改购货单位名称的手段,偷税1450069.80元。

处理决定

该公司多头开立账户、收取现金不入账、开大头小尾发票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企业负责人对上述事实也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其作出了补税1466305.25元,并处以1倍的罚款1466305.25元。

议案说法

透过此案可以看出,在相当一部分企业中存在着偷税问题。正是这部分人存在着“抓住算,抓不住赚”的侥幸心理,才敢于铤而走险。他们的这种做法,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因此,整顿税收环境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整顿税收环境,一个是外部环境,一个是内部环境,应从两个方面同时抓起。就外部环境来说,应加强税法宣传的力度,造成纳税光荣、偷税可耻,偷税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人人都积极纳税、护税的这样一种良好的环境氛围。从内部环境来说,税务部门应做到文明征税,积极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加大税收管理与税收稽查力度,造成强大的威慑力,使偷税分子望而生畏;同时要加强税务队伍的廉政和素质建设,造就一支廉洁、高效、务实的税务队伍。

案例14 详查顺查,查出“预提费用”问题

背景资料

某公司是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73人,固定资产4180万元,主要从事黄磷的生产和销售,2003年度实现工业总产值1.62亿元,会计利润为1423.59万元。

案情重现

2004年3月,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03年地方各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人员采用详查法和顺查法,对该公司的账簿、凭证、发票使用情况及有关纳税资料进行了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03年12月31日,将未支付完的“预提费用”科目余额11600元,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经查实,该余额为多提的“预提费用”。

由于该公司在计提“预提费用”时列入成本费用,在年终决算时,对多提的“预提费用”就应冲销成本费用。该公司没有冲销成本费用,而是将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有意偷漏了企业所得税3828元。

违法事实

该公司多提取“预提费用”,而且没有按照规定在年终决算时冲销成本费用,而是将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有意偷逃企业所得税。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在成本费用中多列支出11600元,导致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828元,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除补缴企业所得税3828元,并处以0.5倍的罚款1914元。

议案说法

此案向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提了个醒:在对“预提费用”科目进行检查时,首先,要查看企业年终时的“预提费用”科目余额是否为零,如果有余额,则证明企业存在只计提不支付,或者存在多计提的现象;其次,要查核“预提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对应的会计科目预提和支付的经济内容是否属实,防止企业转移“预提费用”;再次,要检查“预提费用”的经济内容是否是专款专用。

案例15 恶意串通:物物交易说成来料加工

背景资料

山东省滨州市某金属加工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钢铁、铜等金属加工,税款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该公司2002年度税负率低于同行业1个百分点。

案情重现

因该公司2002年度税负率低于同行业1个百分点,滨州市区国税局市东征收分局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稽查对象。

税务人员在审核企业提供的账簿、凭证、抵扣联等账证资料后发现,企业产成品库存较大,而原材料消耗未能同步增长。其中开给江西某金属生产企业支付提供委托加工款的专用发票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两地相隔万水千山,企业为何要不远万里地加工市场上并不紧缺的初级材料?这非常可疑。税务人员先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正面向企业负责人提出质询。企业坚持说是委托加工,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分局稽查人员一方面发函至江西鹰潭市国税局索取回证;另一方面责令企业提供委托加工协议书、发运原材料和接受加工品的运输发票、清盘企业库存产品。

经核查发现,该企业与江西某企业串通,故意将以物易物销售当作来料加工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由该企业按交易差额以加工费的名义向江西企业开具专用发票进行结算。在事实面前,该企业不得不承认其利用委托加工隐瞒易物销售收入62.85万元。偷逃增值税5.6万元。

违法事实

该企业与其他企业恶意串通,将以物易物销售当作来料加工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利用委托加工业务隐瞒以物易物销售收入62.85万元,偷逃增值税5.6万元。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该企业假冒委托加工业务隐瞒以物易物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国税机关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补缴偷逃的增值税5.6万元,缴纳滞纳金1.87万元,并处罚款0.84万元,共计征收8.31万元。

议案说法

以物易物销售方式隐蔽,容易发生偷税现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针对这个问题,税务机关应监督企业规范销售行为:买卖双方进行产品的相互交换,双方应该按照自己和对方产品的销售价作购入和售出处理,并计算销项税金;还要与委托加工业务严格区分。

此外,对于不经常发生委托加工业务、跨省加工、加工金额大的企业委托加工,应由当地税务机构重点审核备案,并于收回委托加工时,由该企业持委托加工协议书、发运原材料和接受加工品的运输发票、对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确认书等原始证明材料到税务机构销案。

同时,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专项清理检查,严防企业利用委托加工方式隐瞒以物易物销售收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案例16 瞒天过海恶意偷税,重典惩治判刑罚款

背景资料

深圳市森鑫源实业公司是一家1997年5月成立的私营企业,业务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及其他服务业、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下属企业有森鑫源职业介绍所、森鑫源职业培训学校,还有家政、汽修厂、航空售票点等。

案情重现

2003年底,深圳市地税稽查局联合地税第六检查分局,对深圳市森鑫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森鑫源职业介绍所、森鑫源职业培训学校进行了立案稽查。但是对深圳市森鑫源实业公司的查处不是一帆风顺。税务检查人员在森鑫源公司只找到了用来报税的“外账”,后来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才在公司负责人的家里和私车上发现真正反映公司收支实况的“内账”。

稽查人员发现,在公司董事长梁玉森、总经理饶颂华共同经营期间,两人商议用设置“两套账”的方法偷逃税款,并授意公司会计饶惠清和赖妹华将公司原始凭证分成两部分,分别入两本账,会计人员将少部分收入及大部分费用建成的账册进行纳税申报,将余下的收支再建成另一套账册,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经查实,森鑫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2年度偷税19702元,占应缴税款的60%;2003年1~8月偷逃营业税及附加税5007元;森鑫源职业介绍所2002年度合计偷税182927元,占2002年度总税额的82%;2003年1~9月偷税58819元,占此间总营业税的77%;森鑫源职业培训学校2002年度偷税268937元,占应缴税款的73%,2003年度偷税68773元,占应缴税款的75%。

违法事实

森鑫源公司董事长梁玉森和总经理饶颂华合谋以“两套账”偷税,并授意公司会计将公司原始凭证分成两部分,分别入两本账,将少部分收入及大部分费用建成的账册进行纳税申报,将余下的收支再建成另一套账册。通过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成本核算不实、挂往来账不结转等手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在2002年至2003年经营期间共偷税60多万元,所偷税款已占其应纳税款额的6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处理决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深圳市地税稽查局在2004初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追补森鑫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税款、罚款、加收滞纳金共132万元。由于偷税金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将这一案件进行了司法移送。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偷税罪对森鑫源公司董事长梁玉森、总经理饶颂华、会计饶惠清和赖妹华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提起公诉。龙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这4名企业人员的行为已构成了偷税罪,其中董事长梁玉森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款55.6万元;总经理饶颂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款20万元;会计饶惠清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款5万元;会计赖妹华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款5万元。

议案说法

森鑫源实业发展公司偷税的绝对数额虽不巨大,但占应缴纳税款的60%以上,属于恶性偷税案件,因此适用了重典惩治,成为2001年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深圳市第一起判刑最重的偷税案。

通过此例案件我们可以看出,设置“两套账”的偷税手段,在偷税案件中较为典型,在这中间丧失职业素养的会计人员起到了很不光彩的作用,其下场也是可悲的。她们的经历为所有会计人员敲响警钟:不做假账。

资料来源:《深圳商报》2004-07-22

案例17 “恩威集团”滥用税收优惠案

背景资料

四川省成都恩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恩威集团”)是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一个以中医药开发为龙头的融科研、生产、房地产为一体的企业。

1990年恩威集团与香港世亨洋行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成都恩威世亨制药有限公司。1994年8月1日,“世亨公司”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经营,实际经营四年。

1993年10月,“恩威集团”与香港居民许强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威有限公司”)。

案情重现

1990年恩威集团与香港世亨洋行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成都恩威世亨制药有限公司。双方合作不到两个月便产生纠纷,直至申请仲裁。1994年8月1日,“世亨公司”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经营,实际经营期只有4年。其间,“世亨公司”已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共计4469.30万元。

1993年10月,“恩威集团”与香港居民许强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由于验资报告虚假,港方资金直到1995年5月才真实到位,这一年半期间“恩威有限公司”已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其中减免增值税2399.61万元,所得税1312.62万元,共计税款3712.23万元。

此外,“恩威有限公司”在1993年度用白条虚列预提费用,减少税款223.81万元;1994年和1995年该公司有部分“外销产品”未入账作销售处理,也未申报纳税,少缴税款171.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