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剖析及防范对策
20024200000038

第38章 逃避追缴欠税(1)

案例1 逃税逃出“逃欠罪”

背景资料

2002年,在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行动中,郑州市国税稽查局查处了郑州佳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在该案件查处过程中,税务检查人员查实,2000年9月~2001年6月,郑州鸿基物资有限公司在与郑州佳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往来中,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抵扣进项税额20多万元。鸿基公司已将货款以现金和转账支票的形式,全部支付给郑州佳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情重现

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鸿基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并不是恶意的,而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不存在主观故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依照规定,定性其行为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只需要补缴税款即可。

郑州市国税稽查局于2002年11月7日对鸿基公司下达了依法追缴所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款205601.62元的处理决定,并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该公司,责令该公司在《处理决定书》送达15日内到市国税稽查局缴纳税款。

可在法定的期限内,鸿基公司始终没有将应补的税款缴入国库。 2002年11月26日,税务人员上门催缴税款时,发现该公司已转让,负责人刘典基已消失得无影无踪。

为挽回税款,捍卫税法尊严,郑州市国税稽查局以公司负责人刘典基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

2004年,郑州市国税局为了加强税源管理,进行了全市税源排查。税务人员在税源排查时,又打听到刘典基在郑州市南阳路附近开了一家公司。但从税源档案中,税务人员发现附近的公司中没有法定代表人叫刘典基的。

看来,刘典基肯定以别人的名字新开了公司。办案人员断定:他肯定在郑州!如果在本市居住,刘典基应该还有别的住房。办案人员决定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藏身之处。经查询,刘典基在郑州市某小区有一处住房。办案人员悄悄来到某小区10号楼1单元6楼,经过了解,确认刘典基居住在这里。

2004年12月8日,警方决定抓捕刘典基。当晚10时30分,公安、税务人员一同来到某小区,叩响了刘典基的家门。“请问刘典基——刘老板在家吗?”

“在!找我有啥事?”

“找刘老板有点生意上的事情!”听到是生意上的事,刘典基打开了房门。

“你是刘老板吧!我们是金水公安分局的,这两位是国税稽查局的!”听到办案人员的自我介绍,刘典基一阵诧异。

12月9日凌晨4时,公安人员将刘典基带往第三看守所,依法对其刑事拘留。

“你是不是在2002年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20多万元税款?”

“没有,根本没这回事!”起初,刘典基对此一口否认。

12月9日上午,郑州市国税稽查局的两名稽查人员,带着《税务稽查案卷》取证资料来到第三看守所,一个个文书都有刘典基的亲笔签字。在证据面前,一直声称“根本不知道这回事”的刘典基后悔地说:“两年了,不但税要缴,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早知如此,悔不当初。”

违法事实

几年前,刘典基的公司无意间接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20多万元。为了逃避补缴税款,刘典基把公司转让给他人后自己一走了之。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3条的规定,郑州鸿基物质有限公司已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12月10日,因证据确凿,郑州市金水警方依法将该案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对刘典基提起公诉。

议案说法

一些公司本来偷税数额不大,只构成一般税务违章行为,但因为不及时补缴欠税,甚至有的公司在被查出问题后负责人逃跑,这就违犯了《刑法》,构成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无罪变成有罪。

本案中的刘典基就是这种情况,原本只需补缴税款就能过关,结果不但税要补缴,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来源:《中国税务报》2005-01-07

案例2 逃避追缴欠税构成犯罪案

背景资料

张某,男,辽宁省锦州市人。1994年12月1日,张某(乙方)与锦州市粮油运输贸易总公司(甲方)签订了承包协议。协议规定甲方将百荷大酒店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管理费9万元。承包期从1995年1月1日起至1996年12月30日止。

案情重现

1995年1月8日,张某承包经营的百荷大酒店正式营业。张某从营业之日起至同年7月14日,既不办理税务登记,又不申请缓交纳税手续,欠缴定额营业税14280元。经税务工作人员多次催缴,张某都不予理睬。在税务机关于1995年6月14日向其下达限期纳税通知书后,张某仍不缴纳。

同年7月7日,驻税务机关检察室的检察人员向张某调查其纳税情况时,张某假报住址,称自己现住址为锦州市凌河区龙口小区39号楼629号。后经查实,张某根本没有住在该处。

为逃避纳税,张某又于1995年7月14日夜私自将其存放在百荷大酒店的冰柜、床、行李等财产转移,并且到外地躲避长达四个月之久,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

案发后,张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和罚款。

违法事实

张某作为纳税义务人,欠缴定额营业税达1万多元,经税务机关下达限期纳税通知书后,仍不缴纳,并且采取报假住址和转移财产的手段拒不缴税,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处理决定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补缴了所欠税款和罚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68条的规定,于1996年3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000元。

资料来源:《税务律师期刊》2004年第7期

案例3 转存账户,挪用还欠税款被定罪

案情重现

海南省海口市南龙大酒庄,坐落于海口市中心白龙南路18号,于1994年11月19日开业,酒庄内设有30多张餐桌、近10个包厢。南龙大酒庄老板为甘昌茂,是海南省琼山市灵山镇人。

海口南龙大酒庄自1999年6月、8月、11月至2001年2月期间一直长期拖欠税款,海中地税二分局先后8次向该业户送有限期纳税通知书,并多次派专人上门做纳税宣传和教育工作,但该业户无动于衷。更为恶劣的是该业户负责人甘昌茂还多次威胁税务执法人员,采取公开的手段抗拒履行纳税义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海口地税二分局把这些情况向海口地税局涉税案件举报中心做了报告。

海口地税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精干人员,成立专案小组,赶赴南龙酒庄展开调查,此外,同海口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联系,做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准备,防止甘昌茂转移财产。经过仔细地调查,一举查清了甘昌茂拖欠税款、抗税的事实,并对其酒店实施了税收保全措施。

违法事实

甘昌茂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所欠税款,一直没有往税务机关指定的南龙酒庄账户里存款,而是将酒店的营业款转存到另一私人账户,并将该账户内的钱全部取出,挪作他用,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处理决定

2001年8月27日,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甘昌茂逃避追缴欠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但鉴于被告人甘昌茂归案后能积极补缴所欠税款,有悔罪表现,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3条,第72条、第73条第2、3款、第64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甘昌茂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8万元,补交的77600元税款上缴国库。

资料来源:《新华网》2001-11-15

案例4 资产假转让,变更法人逃税案

背景资料

绍兴县钱清汽车修理厂,位于绍兴县钱清镇东江陈村,属私营独资企业,主营汽车修理,法人代表沈某。至2001年4月,该厂欠缴国家增值税221272.34元,税款所属期为1995年、1996年、1997年。

案情重现

绍兴县国税局稽查局在2001年年初向该厂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限期缴纳。而该厂非但不筹措资金缴纳,反而想方设法进行逃避追缴。该汽车修理厂负责人沈某明知该厂应缴国家增值税221272.34元,但为了逃避国税部门对其发票的控制,达到不缴国税的目的,就想方设法重新申领执照。2001年3月将原绍兴县钱清汽车修理厂转让给李某(李某系绍兴县钱清汽车修理厂修理工、电工),在协议起草、签订及资产转让和申领工商营业执照过程中李某均一无所知,全由沈某个人一手操办,财产转让价格计人民币53173元,厂房系向村委会租赁。财产假转让后,沈某向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绍兴县金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在转让财产的同时,由沈某出面以绍兴县金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重新向村委会租赁房屋。虽然绍兴县金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李某,但日常事务由谢康强和沈传土负责,沈某到月底集中以李某的名义审批有关费用,事实上一切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仍由沈某一手掌握。

2001年7月13日,沈某之妻带着李某来到稽查局,为对付国税部门的追缴,沈某事先全面教唆李某如何应付国税干部追缴欠税,并将有关假转让资料及有关虚假材料由沈某老婆交给李某,李某再向国税部门报告了这些假材料。

2002年7月下旬,税务人员上门按规定程序向该厂送达了“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该厂逾期不提供纳税担保,8月初查封了企业账户,但账户上已无资金可冻结。

绍兴县局经过深入的调查走访,在县公安局的配合下,查清了资产假转让的事实。在2001年8月18日,稽查局干部与县公安局干部到修理厂再次催缴,并依法稽查了部分凭证,发现发票上签署的李某名字系沈某的笔迹,有了此突破后,县公安局对沈某、李某两人进行了盘问调查,在强大的政策攻势下,李某、沈某最终交代了案件犯罪事实。

8月20日,沈某之妻将该笔拖欠长达5年之久的欠税款缴入国库。

违法事实

沈某明知该厂应缴国家增值税221272.34元,但为了逃避国税部门对其发票的控制,达到不缴国税的目的,企图通过企业资产假转让、重新申办营业执照、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手段逃避追缴欠税,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且税款数超过1万元。

议案说法

这是一例典型的逃避追缴欠税案件,在追缴欠税过程中,虽然国税局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并可采取行政处罚手段,但国税局不能采取像公安部门可采取的留置、拘役等手段,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明显不够,从而增加了国税部门追缴欠税的难度。

因此在追缴欠税过程中,如果发现欠税人有逃避追缴行为,应及时将该类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资料来源:绍兴县国税局稽查局2003-12-12

案例5 首例国企逃避追缴欠税案

案情重现

沈阳半导体材料厂,企业性质是国有企业,宋广义在1995年至1998年5月期间担任该厂厂长,其间是沈阳半导体材料厂法定代表人。

宋广义在1995年至1998年5月任厂长期间,指使该厂财务人员,对本企业异地搬迁而获得的补偿费总计1100万元,在本单位账上不做真实财务记载,致使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河分局无法追缴该企业自1994年至1998年期间所欠缴的35.93万元税款。

宋广义还借企业搬迁改造之机,于1997年9月份,编造谎言,以一家不存在的企业的名义与某房屋开发公司签订动迁补偿协议,诈骗人民币110万元,车库4间(价值人民币40万元),诈骗款物总计150万元。

案发后,宋广义的家属退还了全部赃款、赃物。

违法事实

宋广义指使财务人员通过在本单位账上不做真实财务记载的手段,隐匿企业取得的补偿费收入,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该企业所欠税款35.93万元。此外,编造谎言,诈骗款物150万元。

处理决定

2000年11月2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沈阳半导体材料厂犯有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宋广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总和刑期1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资料来源:《法制日报》2000-11-30

案例6 逃避强制执行,差点构成犯罪

背景资料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情重现

某冶金设备厂2002年10月份欠缴税款8万元,2002年11月份又拖欠税款2万元。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某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在催缴税款无效后,于2003年1月份决定对该企业的10万元欠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