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的精神·世界顶尖学者中国演讲录
20032700000011

第11章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10)

第二个,我认为违反程序正义会导致违反实质正义。比如说刚才王教授提到的偷东西的例子,尽管法官迫于民愤判决父亲无罪,但是我觉得它违反了法治主义的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所以导致了实质正义的被违反,因为他没有按照法律来判决这个案子。因为他可能是过失杀人,也可能是正当防卫,但他必须基于一个事实,如果他确实有杀人过失的话,他必须被判决有罪。如果不这样的话,我们就回到了佐罗时代,我们不需要法官,我们就满世界找佐罗就可以了,让他们去杀人。这样的话,我们违反了程序正义就导致违反了实质正义。我们就否定了过去的案子,就否定了对人的生命、对最基本的人的权利的否定。

另外第三点,日本行政程序法立法的宗旨有两点,一个是公平,一个是透明。中国行政法的现状多年以来是一种官本位的现状,有这种历史也有这种现状,所以我认为公平和透明的程序正义来保障实质正义,对中国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我们不需要黑箱操作的实质正义,我们需要公平和透明的程序正义。另外,关于程序的弹性问题,我想谈一下公平和效率的关系问题。有的人可能认为程序刚开始执行的时候,可能非常繁琐、非常古板、很费时间,但是从长远来看,大家都习惯这种程序,然后大家都遵守这种程序,用程序来解决实质问题,我们将会发现这是一种非常守时的、非常有效率的、符合这种行政程序的法子。

最后一点是,我认为我们应该以程序的正义来保证这种实质的正义。不知道季教授对我的观点有什么看法,谢谢。

季卫东:

谢谢你的辩护,这对我的观点是一种支持。另外,还谢谢你补充回答了我的一个遗漏,就是张静教授对我的评论中提出来的那个案例,我觉得很有意思的。本来我想回答的,结果说的过程中忘了,正好你把这个问题提出来了,我觉得你说的这个,我很有共鸣,其他的好像说的问题都很清楚了,觉得没有特别要讲的了。

法治不解决价值根据的问题

提 问:

季教授,你今天讲课一开始说,1996年我国提出依法治国以后,我国法学家一开始写了很多文章评价依法治国,但是不久又提出以德治国的必要性。对学法律的我来说,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同时,法治的本身究竟要靠什么来支撑,法治本身能不能解决法制缺陷的问题?再一个,以德治国需要不需要法治,这是我提出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我国的法律职业化的问题。在一个县级市的法院,整个法院里法官有几十个,就是这几十个人当中,从正规法律院校毕业的,包括中专生在内才六个。

那时候刚好我国《法官法》修改,要求法官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我国的这种情况下,你是如何思考我国的法官的职业化问题?谢谢。

季卫东:

首先,就是法治当然不是万能的,法治也有管不了的地方。罗马法有句格言,法律不进家庭关系。但是,中国的法律,家庭关系也管的。在法律管不到的这些地方,当然需要道德规范来加以管理,而且我也同意你的看法,当然不一定是你自己的一个主张。中国有很多不仅仅是一个法治的问题,比如社会上有很多的问题,还有一个教养的问题,还有日常生活中的起码的行为规范的问题。实际上,这些不仅仅是一个法治的问题,但是,一说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这个问题,这是另外一个概念,因为这是一个政治化的,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

首先说依法治国的。我今天讲了有两个法治观,这两个法治观是哪一种,我们得弄清楚,不要一说法治就兴奋,这个中间到底是哪一种啊?法律的定位也是不一样的,至于你说的以德治国的话,我觉得是这样的,一个就是中国确实出现大量的伦理秩序的崩溃,需要提出道德规范重建,这个说明了社会的价值体系出现了空白,这时候才会有“法轮功”问题的出现。所以,价值体系的空白如何填补,提出道德问题我觉得是很重要的。

第二个,从国际上来说,依法治国总的来说还是一个西方指向的问题,虽然我们提出不同的模式,但是我们不否认这一点,因为法治中国是缺乏传统的,而西方是有传统的,这正好是两个阶段。我觉得,中国在考虑整个国际秩序的建构过程中,提出自己独特的声音绝对是必要的。现在,我看到的公众舆论是两极化的,一部分学者对以德治国不以为然,觉得这不值得一提;另外的一部分人就盲目地去鼓吹,而且可能更过分强调它的意识形态色彩。我觉得恰恰相反,以德治国是一个含义非常丰富的概念,在这个里面,我们可以提出公共哲学的问题,可以提出社会合法性的问题,提出大量的问题,里面是大有文章可做的。

至于程序是否有独立价值,我觉得是这样的。第一点,当我们强调程序正义,把程序正义强调得过多的时候,它绝对是个实质正义,否则的话你完全可以选择另外的。比如今天我就听到有很多对实质正义的强调,这就说明了大家的价值观,是认同这个价值的,就是说明它这个里面还是有价值成分在里面的。但是,程序恰恰就在于它既有一个价值观的前提,但是在作决定本身的时候,不预设一个价值前提,而容许不同的价值在一个大家都认可的框架内来进行沟通,来最后形成一个公共性的决定,这是程序的本质,至于做得好不好,美国是不是模范,也不一定;但是,这个理念是这样的。

至于你说的法官问题,首先中国有两个问题,第一个就是法官多于辅助性的人员,这是别的国家觉得很奇怪的,怎么那么多法官而没有辅助人员呢?那么每个法官就只能去做辅助人员的事情,质量怎么能提高呢?第二个就是法官中科班出身的人太少,太少在这个时候情况会怎么样呢,就又有一个判断,既然法官是这么一个状况,那我们别谈法治了,什么都没法开始,对不对?大家都是非正式的正义嘛,那就别谈了。但是,你就永远没办法起步。那么另外一个就是说,既然有那么多的非科班出身的法官,我们再谈职业化是不是会打击一大片?别人都会反对,比如今年的全国法官资格考试,很多人群起而攻之,但是话又说回来,你既然只有六个专业法官,如果需要这些法官更加专精的话,你就赶快去培养,这个也是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正因为大家都在强调职业主义,所以这个时候,你再片面地去强调我们应该考虑大多数法官还不是专业人员的话,中国就永远不会有法官的专业化。我就大概这样回答,我不知道是否让你满意。

法治的缺陷是这样的,法治不解决民主主义的问题,法治不解决价值根据的问题。

现代法治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不处理价值根据,当然实际上很难做到。我们知道很多还是有价值判断的。我们知道,任何事物都会碰到大量复杂的社会现实问题,他不能不作变通的处理,但是有一点,价值问题基本上是私人主义的问题,公共领域的问题才有法律成效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价值问题就必须以别的途径去解决。第二个,法律不解决民主性的问题,因为你是一个专业化的法官,你法官凭什么不实施民选呢?当票数说不清楚的时候,凭什么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做出的判决就会有作用呢?

但是话又说回来,这个时候如果没有一个设计的话,由谁来决定,如果正好是50%对50%,怎么办?因此,还需要能够做决定,需要能够做决定怎么办?需要程序,需要法律规范,需要法治来辅佐,而这两个是相辅相成的。反过来的话,法治中既然是专业性的东西,它有很多不反映民意的要求,会出现很多隔阂,这个时候需要民主参与来解决这个问题。比如法官过十年要经过民意选择一次吧,然后,或者是通过民选的方式产生,或者是对法官进行外部监督,或者是提出舆论监督之类的,各种各样的方式都有,这种监督自然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