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的精神·世界顶尖学者中国演讲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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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工伤索赔案中的法律运用和推进(3)

在法院还不说暗箱操作,就是正常操作大概需要3个月,法院判决劳动局败诉,外加15天,劳动局不服法院判决,在15天内向上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最终判决要求让劳动局做出工伤确认,如果劳动局不确认,还必须申请执行,东拖西拖,拖你两个月,最后才受理工伤确认。如果劳动局认定你是工伤,厂方可以在60天之内申请复议。

我举个例子说。龙岗有个案子,厂方不在30天内申请,就在满59天时申请复议,故意整你,看你拖不拖得起。对复议决定厂方不服,又把劳动局作为被告,打行政官司,我的当事人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官司打一年半了,最后才可能被确认是工伤。这时我才回到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仲裁部门能在三个月之内搞下来就很不错啦。进入诉讼程序以后到最后终审判决下来,差不多要三年多时间。深圳一年有两万多起工伤事故,我为几百个人打官司,这些伤残者一旦被工厂赶出来后,没吃没住,没钱交诉讼费。我认为现在的劳动者不是没有维权的意识,而是他们有两个大困难,一个是诉讼周期长,另一个他们没吃没住,基本生活都无法得到保障,我周立太这儿毕竟不是慈善机构呀!不可能把每个人都收留起来。到1999年11月的时候,我的当事人才148人,去年一年,就发展到了600多个。

《劳动法》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及时修改

通过这一系列案子,我发现我国《劳动法》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及时修改。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者工伤发生以后必须先仲裁,这已经不适应现实中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国家制定《劳动法》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就故意不受理这类案子,故意拖你的时间,缺乏必要的司法救助措施。

我认为这是个很新的课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工会、劳动局及企业代表这几家组成起来的机构,而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对劳动仲裁委的不作为,还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就是劳动局的局长,在当地政府支持下,很难做到公正执法。现行的法律制度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实行错案追究制,他们裁决案件往往随心所欲。

我最近有个案子,当事人是四J1 1人,在厦门打工发生工伤,造成二级工伤,按照厦门市针对外地劳工的规定,二级伤残他们以前只赔8万块钱;我去厦门后因我们据理力争,厦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就裁决赔付我当事人40万块钱。因为裁决结果应该是42万块,有2万块钱账算错了,我们向法院起诉,后来,我们考虑到这个案子再进入诉讼程序需要很长的时间,加之伤者没吃没住,生活没有保障,我们就申请撤诉。根据最高法院在2000年4月份发布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申请撤诉以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了。由于厂方拒不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们向厦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工厂的老板与仲裁委员会串通,做出结果完全不同的另一份裁决书。面对截然不同的两份裁决书,法院根本无法继续执行,执行程序被迫中止。

对此事,我曾经多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劳动部有关部门反映,劳动部仲裁委员会认为此案确实有问题,是错案,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无权命令或责令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纠正这样的错误,厦门出现这种案子,在深圳也同样出现这种类似的案子。面对这样的尴尬我们能怎么办?现在,我们只希望全国人大及时对《劳动法》做出修改,要么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赋予司法救助措施,要么干脆取消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程序。

通过办理这一系列案件,有几个方面我感到很欣慰:

第一,我周立太在工伤赔偿案件中打假肢更换费,使工伤案件的赔偿额由原来的几万元上升到几十万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广东省人大在制定《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深圳市人大对《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修改时,均对假肢更换费的支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由于办理这一系列的工伤赔偿案件,经广大的新闻媒体曝光后,暴露出深圳的这些外资企业存在着极大的安全生产隐患,引起中央高层领导人的重视。尉健行同志对深圳的安全生产问题做出多次批示后,1999年4月,劳动部等有关部门专门派人到广东整顿劳动安全生产的问题。

第三,办理这一系列的工伤赔偿案件,得到了国内外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也得到我们研究者的大力支持,让我感觉到关注劳工权益的不仅仅只有我周立太,我并不孤单!另一方面呢,我在办理这些案子的过程中,也得到了很多机构的援助。我对理解我、关注我及支持我的社会各界朋友表示感谢!

目前我们国家正处于发展过程中,企业的转制下岗的职工特别多,造成劳动者就业的机会越来越艰难。他们是弱势群体,特别是这些伤残的劳动者更是弱势群体中的弱者,如果我们忽略了这个群体的利益,将会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一些不安定的因素。

劳动创造了财富,劳动者创造了世界,一个国家的发展离不开这些劳动者的辛勤劳动,我们不应该忽略了他们!

我认为我在打官司过程中,有两点值得大家商榷、研究。

第一,不要支持当事人到上面闹事。我的当事人从来不上访,只是通过正常的法定程序仲裁、起诉、申诉、上诉。

第二,我很注意保护自己,由于我的当事人都是弱势群体,对方当事人大多是政府有关部门和财团老板,自己要经常提防他们。

我讲一个故事给你们听。1997年9月份,我打官司对方的老板叫我出去吃饭,我不去,他非叫我去,我就带了7个断手的打工仔去了,到饭店后往那儿一坐。老板有意见了,他问我:“周律师你怎么带了这么多断手的来了?”我说:“我没吃,他们也没有吃,我能来,他们为什么不能来?”可能我这个人与众不同,老是会做出一些古怪的行为。

由于生活艰苦,我经常跟我那些断手的弟兄们在楼顶天台上睡觉。我们的床是非常简陋的,可能你们不相信,我们睡觉的床垫是捡别人甩了的席梦思,他们甩了我们捡回去还可以用嘛!我不在乎一段时间里人是不是过得很好。别人说李嘉诚很有钱,我说李嘉诚过得就不一定好,他可能每天活得比我这个律师还累。我们生活是艰苦,但我做事从不违背自己的良心、不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作为一名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不要和被告串通一气损害自己当事人的权益就可以了,我们人人都要做到这一步很不容易。 ’

总之,不管别人怎么看我周立太,我做事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对得起我的当事人、对得起政府。我办的一系列案件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地维护了我们政府的形象。法律、法规是政府制定的,不是我周立太制定的,我总是将政府有关部门推上法庭,是为了维护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我认为我打的这些官司,也推进了我们社会的文明的进步。

今天,特别感谢诸位老师给我机会让我到这里向大家学习,我这个人是大老粗,但做人的人性我有,我给断手的人做些事我很满足,我也感谢大家对我的关注,我预祝大家将来取得好的成绩,我希望大家去深圳的时候去看望我,也看望我的那一帮难兄难弟。欢迎大家到深圳来,如果大家来深圳写文章,我可以提供方便,所谓的方便是吃稀饭没问题,还可以提供一些素材。希望对你们将来工作有些便利,就这些,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