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的精神·世界顶尖学者中国演讲录
20032700000003

第3章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2)

后现代或许能够导致现代结构的变质,但决不可能导致现代结构的变革,这当然是我的看法,对后现代主义者来说,实际上批判比建设更有意义。例如德里达在论及法律秩序的时候就公然宣称,解构就是正义,似乎他给正义在这里做出了一个新的定义,但是他没有做出来,因为他同时说,人们既不能亲身经历正义,又不能直接说出正义是什么,所以这就很像中国曾经流行过的一句话:造反有理,破字当头,立也就在其中了。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后现代主义提出来的正义观是一种相对化的正义观,实际上是非常玄的,问题是解构了以后怎么办。如果你否定了现代的理性主义,也否定了现代的纪律性,甚至还否定了普遍主义,甚至还否定了客观主义标准,那么在这么一种相对化,甚至在极端私化的情况下,社会的公共性还能够重建吗?凭什么作为价值标准,凭什么作为价值根据来形成新的秩序,这些问题对后现代思潮发源地的文学、建筑也许并不重要,但是后现代法学根本无法回避这些问题。根据明达的研究,关于后现代法学主要是由1980年以来盛行的五大法学运动所构成的,这五大法学运动分别是:批判法学研究、女权主义法学说、法与经济学、法与文学以及反种族歧视的权利论。

当然也有人说,你不要把什么都混成后现代主义,这些都不是后现代主义。对此个人可以有不同的概念界定,但是我这一组介绍是由研究后现代主义法学的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明达提出的,他认为这五大运动构成了后现代法学的基本内容。当然,这些运动的理论背景和它们的主张确实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在挑战现代法治主义,强调差异和主观价值判断这些方面,实际上表现出了非常明显的公共特点。在这个中间,这些观点有的强调正统,也有的强调市场化,或者说强调家父长的支配,反对父权、夫权,或者在国际社会上反对霸权,或者从结构功能主义转向语言游戏,这些主张有很多的不同。当然,这些确实反映了后现代状态本身有很多不同的侧面,所以这本身显示出目前后现代主义所描绘的这种状况以及目前的法学理论确实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格局。

明达这一分析的整体现象的框架还是可以认同的,也与其他领域中的后学谱系是大致上互相吻合的。当然在这里,我们没有办法对这五大法学的运动都进行说明,国内有关的文献都作了很详尽的分析,在有些领域中,我想大家对这个都是很熟悉的,所以在这里就没有必要再进行更具体的考察了。但是,我想如果对它们都进行一个综合的考察,可以发现后现代法学的基本主张其实既不是现实也不是理想,归根结底只不过仅仅提出了可以用来质疑或者批判法与社会现代性的某些观察角度,因此后现代主义不是对现代的替代,而只是对现代的反思,后现代法学的反思当然不是没有意义的,所以我自己也对后现代的理论动向非常感兴趣,我也曾经说过后现代法学可以作为解决中国法治现代化结构性难题的一条辅助线。

但是,我同时还认为,如果不适当地夸大了这种意义,唯独对普遍性的否定使对普遍性的否定本身普遍化起来了,如果反思和批判被限定于现代法治,而不适用到对人治或者其他的传统或者社会现实条件,实际上后现代就背离了它原来的理论渊源而站到了现代的对立面上去,从而阉割了后现代进一步承认个性的精神。如果要是采用这样一种立场的话,无论是对法治的运作实践也好,还是对理论体系,甚至包括后现代法学本身的发展,都会带来或大或小的灾难。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后现代主义在中国的流行,还与国内外政局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我认为是具有非常浓厚的保守主义色彩的。这与欧美社会的自我反思、自我批判式的后现代思潮之间存在着根本不同。造成这种特征的主要原因,是中国许多后现代主义者不是从对本土性的宏伟叙事进行解构,这是西方的传统,从这个角度出发,其实是在萨伊德的东方主义以及科恩的试图改变研究中国历史的范式的尝试中,才真正找到了自己对后现代主义的兴奋点和立足点的。我这么说并不意味着我认为萨伊德和科恩他们对西方主流话语霸权提出来的挑战是应该受到质疑的,我认为这些挑战是很可贵的,是应该尝试的,这点是没有疑问的。我所提出来的问题,仅仅是一部分人放弃了对认识论方面的深入考察的责任,转向围绕文化价值偏好,就像“黑就是美”那样的问题,去做无谓的争论。甚至有的时候会导致一种丧失了分寸感的自吹自擂的自我陶醉之中。我觉得这对中国的发展是非常有害的,这个也与萨伊德和科恩他们的理论宗旨相去十万八千里。

另外一方面,我也知道国内的知识分子以及民众当中,确实存在着强调要把未竟的现代化改革事业继续下去这样一种立场。实际上我认为,后现代主义法学在中国的这样一种立场也与这种要求——现代化改革深入进行发生冲突。当然,这个结果就是导致了中国社会出现了现代化共识的破裂,很多人都提到了这一点。如果这种价值共识的破裂能够促进国内社会的多元化,能够促进国内对现状进行反思,并且在这个基础上重新建立起公共性来的话,这是值得欢迎和庆幸的,后现代主义在这个意义上是功不可没的。但是,从到现在为止,在中国后现代主义者们对人不对己的批判性的话语之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少数的狂狷之士一本正经地要把历史和地球统统放到他自己的秤盘上去,匆匆忙忙称量一下,并以祖国和人民的名义来做出最终审判这样一种滑稽的事情。除此之外,我们还看不到就是说我们前面所谈到的,它最终导致中国社会多元化的趋势的这么一种坚实的根据。

的确,现代法治主义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起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正统性,或者说合法性危机,正在经历批判和反思的考验;但是如果我们因此由然产生一种倒错的胜利感,认为人治也是可以推崇的,甚至连七出三不去也有道理,未免贻笑大方。这么说当然不意味着我本人反对重新认识中国法治的历史经验,也不意味着对传统文化持全盘否定的态度,更不意味着对欧美式现代法治主义的某些缺陷以及多元进化过程中的非普遍性的那一面视而不见,我要强调的仅仅是一点,就是说后现代最重要的本质在于批判孔子式所推崇的道统观。当这种批判变得只针对于弱势话语,只适用于现代化文本而不适用于全体文本的时候,就会滑向保守主义,使中国失去反思和改革的能力。中国面临的时代任务是在激进的革命以后,在留下来的制度空白之处从事现代法治秩序的建制。这个现实的需求是有目共睹的,置这样的国情条件于不顾,反而在现阶段的中国大谈特谈现阶段的欧美学术界所关心的解构问题,盲从空虚的话语流行,仅仅满足于在别人的自我批判的论点中来搜索自我表扬的论据,这些廉价倾销的舶来品,即使改头换面采取了地方风味小吃的包装纸,还是缺乏充分的附加价值。

当然,全球一体化的趋势要求共识性的议论和新的视野,社会变革也往往需要通过对传统文化的再解释这样一种方式进行。但是,如果太拘泥于社会价值层面的抬杠,只会演变成话语霸权的争夺或者是或有或无的僵局,缺乏建设性的契机,更难在大范围内达成基本的共识;而如果太拘泥于特定语境的关照,忽视了根据自我经验来形成的合理性的评判标准怎样才能与它者共有的问题,反过来的话这又会受限于某种狭隘的、封锁的意义之网。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实际上很难对话,也很难建立第一个大家都能够一体遵循的法治秩序。所以我觉得,如果我们通过这种语境论的建构,形成了一种多元文化主义的壁垒,使公共性的对话变得比较困难,大家都自说白话的话,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要谈什么遵循法治主义,这是要重新建造一个空中楼阁。只要大家看一下中国的现实,对这个立场是否正确就会有一个正确的判断。也就是说,关于法治的讨论,我们现在可以看到出现了这样一个紧张的关系,为了避免有关法治的讨论陷入相对主义的迷宫,或者势不两立的僵局,而使其真正具有可以跨越多元文化,或者多种含义的这么一种多元性的话,就应该把关注点从价值论转移到认识论,也就是说与多元主义相融治、相配合的一种认识论上去。

这个首先应该从苏格拉底所说的“认识你自己”反思,从这个角度来重新考虑现实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就是说如果我们回到这个角度来看,当然需要对中国传统的社会秩序以及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性的重新认识和解释,但是我们不能采取语境论的立场,因为它主要是强调每个人所经历的文化背景、现实条件都是不一样的,所以每个人的合理性必须在一定的特定环境中、一定的状况下加以理解。这个是可以认同的,当然很有道理,特别在强调价值多元性的条件下。但是,这当中存在着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忽略了自己和它者的问题,即大家都说我来搞语境论,你们都要在我这个语境中来理解我,大家都这么说的话,我们如何互相理解呢?这个它者在这个地方是缺位了的。

所以,设定特定理解语境的时候,我们既要看到个人的观点,也要看到集体的观点;既要看到内在的观点,也要看到外在的观点;既要强调本土或者自我的经验,同时也要强调它者或者域外的经验。要强调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特别是要保持自我在与它者相遇的时候,精神结构上的弹性和开放性,避免偏向,避免冥顽保守,只有以这种开放的心态去主动地迎接它者,寻求共同语言和共同关心的问题,在这个基础上通过对话或者沟通,来克服由于多元性造成的相互的不理解,造成人与人之间的自闭症、失语症,从而找到双方之间互补互利的机遇,才能够充分享受那种远远超越了自我经验、本土经验的丰富的资源,才能真正探索出一条为中国建设既符合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法治秩序这样一种新的途径。

总的来说,在一个不能完全对它者开放的语境当中,我们没有机会真正追求当代中国所需要的现代法治,也很难有说服力地阐述有本土特色的法理,更谈不上在全球一体化的时代来有效地推动法治改革。这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基本看法。

我对中国秩序原理的反思的反思

既然我自己提出来,我们不要纠缠于价值论的争执,而应该深人地进行认识论的探讨,回过头来,通过认识论的探讨,然后我们才能对价值论上的争论有一个更客观、更正确的认识。那么好,对中国的法律秩序、对中国的传统秩序是怎么认识的,我必须对这个问题进行回答,所以下面我要谈谈我对中国秩序原理的反思的反思。因为我讲了这么多,特别是刚才讲到自我与它者的关系时,大家肯定心里会有一个疑问。因为大家都知道,自从五四运动以来,中国社会意识形态的主流正是对传统文化进行反思、批判,甚至否定,因此,大家会想,关键的问题不是没有它者,而是自我丧失了,所以我们今天要找回自我,所以我们今天才要搞新国学,大家肯定会有这样一个看法。

这个看法我认为是有道理的,但是这个有道理是表面上的,实际上却不能成立,问题是对它者和自我做什么样的本质界定,过去的历史巨变实际上主要表现为价值体系的简单逆反。这个大家都很能翻,革命彻底地把过去底层的东西都翻上来,这就是过去革命的基本模式。关于这个问题,于英时先生也曾经指出来,这是一个不断激化的过程,总的来说缺乏认识论层面的冷静的思考,何况在这个过程中登堂人室的它者究竟是什么呢?其实,这个它者是以否定现代而出现的极端理性主义的模式,它是现代畸形的表现,因为在那种既针对传统、又针对现代的双重意义上的革命以及不断革命的背后,其实是让民粹主义式的价值判断和通俗文化变成了新秩序的核心,让固有的保守基因以最先锋的方式来反复发作。我认为基本还是这么一个状况,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对gO世纪中国的反思和批判进行再反思、再批判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法学方面的反思之反思、批判之批判还没有来得及让一个现代法治的结构呼之欲出的时候,在这个情况下,强调主观性,否定客观性,对规范系统和法律职业群体解构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就已经汹涌澎湃起来了。这倒不是由于学院里面的教授与法院里面的非科班出身的审判员间,在与欧美的新左派和批判法学之间比赛谁更激进方面达成了共谋,而是由于现代法治在中国的确难以推行,的确收效甚微,甚至出现了各种规避现象,让人的确不得不怀疑。比如说,我们讲要审判独立,但是大家都明显地感觉到,若果真要独立起来的话,司法腐败不是更厉害了吗?另外,我们强调要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通过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还规定了两倍赔偿的规定。那么好,这样冒出来一个王海,王海比我还清楚,通过打假诉讼来致富,确实是哭笑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