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名辨艺术与思维逻辑(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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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名辩之名与逻辑学概念理论(5)

二者相对而言。范围最大的共名,荀子称为大共名,相当于哲学上的范畴。范围最小的别名,荀子称为大别名,相当于传统逻辑中的单独概念。大别名所指称的仅是单独一个对象。

下面《荀子·正名》中的这段话集中地论述了共名、别名,大共名、大别名,共名与别名的关系以及名的限制与概括:

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有时而欲偏举之,故谓之乌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

万物纷繁复杂、种类繁多,有时人们想用一个名去反映它,就命名为物。“物”就是个大共名。以此类推,共名之上又有共名,一直到其上再没有共名为止。“物”之名是对客观存在的物质性东西的遍举,对世上万物的概括反映。

我们有时只想举出一部分(偏举),例如,能飞能跑的动物,那么就用“鸟兽”这个名去称谓。“鸟兽”这个名是个大别名。依此类推,别名之下还有别名,一直到别名无法再加以区别(限制)为止。

可见,共名就是从许多复杂的客观对象中抽出其共同点在思维中加以反映,然后用一个共同的名称去称谓的名。

其反映的对象二个以上以至无穷,其名则共用一个。共名之上仍有共名,一直到不能进一步的概括为止。一般认为一个名不能进一步概括,一个共名之上再也找不到共名了,那个共名就称为大共名。“物”即是一个大共名。“物”这个大共名相当于《墨子·经说上》的“达名”:“物也者,达也。”别名不过是共名的一个小类。一个别名如果仍可加以限制,则可形成新的别名,“别则有别”的过程一直可进行到一个别名再也不能限制成为新的别名,这样的别名就是传统逻辑中的单独概念。

如何理解荀子说的“鸟兽也者,大别名也”呢?按照荀子的定义“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是为大共名,那么“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的应当是大别名。如此,“鸟兽也者,大别名也”的举例显然是不恰当的。因为“鸟兽”之名仍可“别则有别”,并非已经“无别”而止。

荀子讲的共名与别名的关系,如前所述,实质上是较大的类的名与与之具有属种(包含)关系的较小的类的名的关系,就是传统逻辑中讲的属概念与种概念的关系。

《荀子·王制》中有如下一段论述,反映出荀子对共名与别名关系的理解与运用:

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

以上除第一个名“物”无共然后止及最后一级无别然后止的名以外,中间前后两两为一组,前一个为共名,后一个则为别名。在前为别名者,相对于其后的名则又为共名。如前所述,由别而共相当于传统逻辑中的概念的概括,由共而别相当于传统逻辑中的概念的限制。“共则有共”,“别则有别”中的“共”、“别”均为动词,指某种思维活动。“有”当读作“又”。至此,“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当译成概括再概括,一直到不能再概括为止。“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当译成限制再限制,一直到不能再限制为止。

由以上介绍可知,虽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共名、别名,相应的大共名、大别名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荀子名学体系中关于名的种类的最重要的理论贡献之一。

先秦对于名的种类作出不同区分的除了前已介绍的《墨辩》及《荀子·正名》外,《尹文子》中对名的分类也值得我们研究、探讨。

《尹文子·大道上》载:

名有三科,“一日命物之名,方、圆、黑、白是也;二日毁誉之名,善、恶、贵、贱是也;三日况谓之名,贤、愚、爱、憎是也。”

所谓命物之名,本应是对具有实体的对象的命名、称谓、反映。如此命物之名则相当于荀子“加于万物”的所谓“散名”,亦与传统逻辑中的具体概念、实体概念相当。

但《尹文子》中所举命物之名的例子恰恰不是马、牛、羊、山、川之类,而是实体对象所具有的属性:方、圆、黑、白。相反,举的例证如果是方桌、圆锅、黑马、白羊之类,则较与命物之名相配。第二类是毁誉之名,是对人进行诋毁、赞扬之名,如善、恶、贵、贱等。第三类况谓之名,是描述、说明、表达主观感情之名,如贤、愚、爱、憎。

第二类善良、丑恶、高贵、卑贱的举例透露出毁誉之名与传统逻辑中的抽象概念有某些相似之处。而贤良、愚顽、喜爱、憎恶之名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传统逻辑中的相对概念。但总的来看《尹文子》中这三类名的划分是很肤浅的。

第一类命物之名有逻辑意味,而第二、三类则是从政治伦理的不同角度对名的区分,这正如我们说商品、货币、交换、价值、剩余价值、资本等是政治经济学概念,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十年内战、二万五千里长征、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是中国革命史概念一样。对概念的这种分类对各门学科来说是有意义的,但从名辩学的角度看则是毫无意义的。

《尹文子》中对名的种类区分在名辩学中有重要意义的是对“名”与“分”的区分,因其实际上强调的是对属性概念与实体概念的区分。

语日:好牛,不可不察也。好则物之通称,牛则物之定形。以通称随定形,不可穷极者也。设复言好马,则复连于马矣。则好所通无方也。设复言好人,则彼属于人也,则好非人,人非好也,则好牛、好马、好人之名自离矣。

故日:名分不可相乱也。

上面的论述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牛”、“马”、“人”之名反映的是“物之定形”,是客观存在的实实在在的物的反映。它们的共同点是有确定的形体。对它们的反映称之为名,这类名当然是传统逻辑中的实体(或日具体)概念。

“好”是通称,不是任何其他东西的通称,是“物之通称”,而且“以通称随定形,不可穷极者也”,即可以有无穷多个通称与定形相结合而成的新的“名”。可见,“通称”之名就是传统逻辑中的属性概念。《尹文子》中为了将“定形”之名与“通称”之名二者加以区分,特别是要强调“通称”之名的主观性与“定形”之名的客观性,“定形”之名又称为“彼之名”,故“名宜属彼”。而“通称”之名又称为“我之分”,故“分宜属我”。这种区分从明确概念及概念的构成来说是很有见地的。《尹文子·大道上》篇指出:“名、分不可相乱也”,“定此名、分,万事不乱也”。因为,“好牛”、“好马”、“好人”这些名是“合彼、我”两个名而构成的一个新的名。如果不对“人”、“马”、“牛”与“好”加以区分,就是将“彼之名”与“我之分”混而为一,就会产生混乱。

六、正名理论

中国古代从孔子开始就举起了“正名”的旗帜,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提出了“正名”的要求。他的口号是“正名以正政”。孔子之后,先秦各派思想家尽管政治主张不同,学术观点各异,但十分有趣的是,无不谈论正名问题,而且往往将正名的重要性提到关乎国家治乱、社会安危的高度。那么什么是“正名”或“名正”呢?所谓“名正”就是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所使用的名是正确的,要求人们所使用的名与其实相符,要名实一致。相反,名实不符则是“名不正”,而“名不正”则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使用一定的方法加以纠正使名实相符,使名具有确定性、无矛盾性,这就是所谓“正名”。中国古代名辩学在正名的原则、正名的方法、正名的作用方面都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极大地丰富了人类逻辑思维理论。

1.正名的原则

所谓正名的原则是指名的制定与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些带有规律性的共同要求。这是使名具有确定性、无矛盾性的保证。中国古代名辩学提出的正名原则主要有公孙龙的“唯乎其彼此”,《墨辩》的“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名的分类必须遵守的“偏有偏无”,荀子的“制名之枢要”以及“是谓是、非谓非”的原则等。

自孔子提出“正名”的要求后,极大地刺激了当时的思想界,围绕“名实”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争辩。“百家争鸣”的热潮中,“名辩思潮”不论以其参加者之多还是其持续的时间之长,都说明其在先秦思想史、哲学史上的重要地位。中国名辩学史上群星灿烂,第一个从名辩理论的高度论述正名原则的当数公孙龙。什么才叫“名正”?遵循什么原则才能做到“名正”?以什么条件作标准来衡量“名正”与否呢?《公孙龙子·名实论》中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

这句话首先提出了“名正”的原则、标准、要求。只有合乎“唯乎其彼此”,才可以说是“名正”了。衡量人们使用的名是否“名正”的标准,看其是否合乎或遵守了“唯乎其彼此”的原则。那么什么是“唯乎其彼此”呢?

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其以当不当也。不当而当,乱也。

故彼彼当乎彼,则唯乎彼,其谓行彼;此此当乎此,则唯乎此,其谓行此,其以当而当也。以当而当,正也。

这里用对比的形式说明了什么是“名正”(“正也”),什么是名不正(“乱也”)。所谓“名正”就是彼名限指彼实,此名限指此实。“彼”、“此”之名专指彼、此之实。

“彼”之名与彼之实相配成双,很适当。“此”之名与此之实相配成双,很适合、恰当。这样的名就为“正”。并且可以加以检验,看“彼”之名是否可行乎彼之实。我呼“彼”之名,别人应乎彼之实,这就是“其谓行彼”。例如:我呼彼物为“白马”,彼物之称谓彼名,即白马已经社会约定俗成。叫牵一匹“白马”来,牵来的果然是一匹白马。可见,彼物之名“白马”这个称谓巳行乎彼之实了。

“白马”之名限指白马之实,这样的名即为正。

相反,如果“彼”名称谓彼实又不仅仅称谓彼实,“此”名称谓此实又不仅仅称谓此实,那么,这样的“彼”

名及“此”名在思想交流中就行不通。认为这样的名是适宜的、恰当的是不正确的。不适当的说成适当的,这样的名就是乱名。前所举《尹文子》中的“郑人买璞”就是适例。“璞”之名不仅指“未理之玉”之实,而且又指“未腊之鼠”之实。结果,郑人与周人的买璞交易没有成功。

因为“彼”之名不仅指彼之实,而且又称谓此之实,这就是“乱也”,在思想交流中就行不通。

最后,《公孙龙子·名实论》对“唯乎其彼此”的正名原则作了概括,提出总的要求:

故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不可。

因此:用“彼”名去称谓彼之实,并且只限于称谓彼之实,用“此”名去称谓此之实,并且只限于称谓此之实,这样的名是行得通的,正确的。相反,如果那个“彼”名既称谓彼之实,又称谓此之实,其结果是“彼”也成了“此”。那个“此”名既称谓此之实,又称谓彼之实,其结果是“此”也成了“彼”,这样的名是行不通的,是不正确的。

按照公孙龙上述的正名原则或标准,一个对象只能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名。反过来,一个名只能有一个对象与之相对应。某个名只能唯一地称谓反映一个实,这就是“唯乎其谓”。彼是彼,此是此,名与实一一对应,这样的名就是“正”。否则,就是“乱”,就是名实不符,用公孙龙的术语就是出现了“过”或“旷”,都应予以纠正,这就是所谓“正名”。公孙龙的这条“唯乎其彼此”的正名原则,又称为“唯谓”原则。

后期墨家继公孙龙之后,也提出了自己的正名原则,从文字表述到精神实质都与公孙龙的正名原则有其相近、相同的地方。不同的地方是较之公孙龙的正名原则更进一步,提出了实与名的关系中同名异实、同实异名的问题。

《墨子·经说下》的论述如下:

正名者彼此。彼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此且彼也)。彼此亦可:彼此止于彼此,若是而彼此也,则彼亦且此也。

正名问题就是正确区分“彼此”。彼此是指认识对象及其表达。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名的制定与使用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彼实之名“彼”必须专指彼实,此实之名“此”

必须专指此实。第二种是不容许的情况,不能以“彼”名指此实,也不能以“此”名指彼实。第三种情况是指出了同名异实、同实异名的问题,“彼此亦可”。其含义是同实异名,同一只动物,亦狗名亦犬名。彼之实有“彼”之名亦有“此”之名。这是“彼亦且此也”。同名异实,“将要发生”与“正在进行”的两种事物状态同用“且”之名加以反映。这种情况,仍是“彼亦且此也”,因为“彼”之名有彼之实亦有此之实。当然这种同名异实的情况在思维实际中要特别注意加以区分。

《墨辩》中对名的分类提出了“偏有偏无”的原则。

这是正名的又一原则:

狂举不可以知异,说在有不可。

牛与马虽异,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无有。日:牛与马不类,用牛有角:

马无角,是类不同也。若不举牛有角,马无角,以是为类之不同也,是狂举也。犹牛有齿、马有尾。或不非牛而非牛也,可。则或非牛而牛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