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名辨艺术与思维逻辑(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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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名辩之辩与逻辑学论证理论(2)

审治乱、处利害、决嫌疑是辩的基本目的在社会实践中的具体应用。这三点是名辩思维的应用。小则处利害,决嫌疑;大则审治乱,治国安邦。从实践的角度看,后三者是辩的更重要的目的。明同异、明是非、察名实归根结底是为审治乱、处利害、决嫌疑服务的。至少在先秦名辩思想中,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特点。“辩”是用来为自己学派的政治理想作论证的。

四、辩的原则

中国古代名辩学对于“辩”即立辞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这些原则,实质上体现了人类的正确思维都必须遵守、不能违反的共同要求。这部分内容与传统逻辑中思维规律的内容是一致的,虽然由于民族的、语言文化的不同特点而有不同。

“异类不比”:

名辩学的重要的推论方法,如譬、侔、援、推等都是建立在事物的类同基础之上的,如果类不同,这些推论方法则失去了其辩说的基础与作用。《墨辩》中说:

异类不比,说在量。

木与夜孰长?智与粟孰多?爵、亲、行、贾四者孰贵?

不同类的事物不能进行比较,原因在于计量单位与衡量标准不同。

木头与夜晚哪个长?人的智慧与粟米哪个多?爵位、宗族、操行、价格四者谁“贵”?

衡量木的长短用长度单位,夜的长短用时间单位。人的智慧多少要看其解决问题的能力。粟,作为具体物质,计量其多少以升、斗、石等为单位。故木与夜、智与粟均为异类,不能比较,因其计量单位不同。此外,爵位的尊卑,宗族的亲疏,品德的高尚与卑劣,商品价格的高低,衡量的标准也是不同的。爵、亲、行、贾四者孰高孰低?

均属异类,岂可比较?区分异类是为了在推论过程中避免异类相推。“异类不比”确实是一条重要的论辩原则。

“通意后对”:

论辩过程中构成说辩的最基本思维单位是名。名有其含义及范围。如果论辩双方所使用的名,其含义不清,或一名有多个含义而不定,那么辩就会产生混乱,就不会有胜。因此,辩的过程中名的含义必须确定,并且要一以贯之。论辩双方要在共同的含义上使用某个名,如果一方不明了另一方使用的名的确切含义,则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通意后对。”

通意后对,说在不知其谁谓也。

子知鲥乎?应之日:要凡何谓也?彼日:戮施,则知之。若不问飘何谓,径应以弗知,则过。

弄明对方所用名的含义,然后再给以相应的回答。原因是:否则不知道对方的名称谓的是什么(当然就无法正确回答)。

对方问,你知道羁吗?听者反问:羁是什么意思?对方回答,羁施。那就知道了。如果不问羁的含义是什么,就径直回答说不知道,那是错误的。

鹭,羁之古字。曹植诗《白马篇》:“白马饰金羁,连翩西北驰。”羁,马络头。驭马的设施。“通意后对”的原则强调回答别人问题,即与他人交流思想(包括论争)过程中,首要的一项要求就是明确“名”的含义,或说“正名”。名的含义是清楚的、确切的,双方认同,这是交流的必要条件。思维实际中,同一语词表达不同含义的现象所在多有,不明确名的含义,势必产生混乱以至纠缠不清。

“唯乎其彼此”:

与“通意后对”相联系的“唯乎其彼此”的正名原则,前面已做过介绍。其实,“唯乎其彼此”也是论辩的原则。不但我们所用的名要“唯乎其彼此”,彼名专指彼实,此名专指此实。我们给出的每一个辞也必须“唯乎其彼此”。语句所表达的内容绝不能有歧义。此原则运用于论辩之中,就是始终保持论题的同一。

由以上介绍的“异类不比”、“通意后对”、“唯乎其彼此”的原则,共同的精神实质是要求在论辩过程中保持名、辞的同一。一个名具有什么含义就应当具有什么含义,一个辞表达什么思想就是表达什么思想,以及论辩中必须遵循同一个辞展开,等等,无不与传统逻辑思维规律中的同一律相同。

“不俱当,必或不当”:

在介绍辩的实质时我们引用了以下经文:

辩,争彼也。辩胜,当也。

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

这条经文定义“辩是争彼”。而彼是一对矛盾判断。具有矛盾关系的两个判断具有的性质是“不俱当,必或不当”。

也就是用必然判断表达了这样的思想: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判断不能同时都是真的,一定有一个是假的。辩的定义传达的信息恰恰是传统逻辑中的矛盾律思想。当然这里并没有指出具有反对关系的两个判断同样具有“不俱当,必或不当”的性质。这与传统逻辑矛盾律适用范围既包括矛盾关系的判断,又包括反对关系的判断还是有差别的。但从下一条经文中,我们会看到,《墨辩》不仅指出具有矛盾关系的判断“不能同真,必有一假”,而且还指出具有矛盾关系的判断“不能同假,必有一真”。这恰恰是传统逻辑排中律的内容。

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辩。

所谓,非同也,则异也。同则或谓之狗,其或谓之犬也。异则或谓之牛,其或谓之马也。俱无胜,是不辩也。

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

说“辩”不会有胜利者,一定不符合实际。原因在于辩是“争彼”,一定有判断符合事实的胜利者。

对客观对象加以反映,甲、乙二人有可能出现不是相同就是相异的情况。相同的情况如:甲说这个动物是狗,乙说这个动物是犬。结果狗与犬是“二名一实”的重同。

二人都正确,当然无胜者。相异的情况如:甲说那个动物是牛,乙说那个动物是马。但有可能那个动物既非牛也非马。如此,甲、乙二人的判断都不当,二个判断之间是反对关系,当然也无胜者。二人相争却无胜的情况,是由于二人的判断不构成“辩”。因为所谓辩,一定是针对同一对象所作的肯定与否定具有同一属性的判断,即具有矛盾关系的两个判断。判断符合实际的是正确的。

这条经文是对《墨子·经上》“辩,争彼也”那条经文的补充。或说《墨子·经上》的那条经文是从正面对“辩”的特点的阐述与规定。《墨子·经下》“谓辩无胜”这条经文就是从反面对“辩,争彼也”的继续阐述与明确。它从同、异两个方面说明具有何种关系的判断(或同为真或同为假)是无法区别出胜者的。当且仅当只有一个判断是“当”的时候,才有胜者。两个判断都“当”与两个判断都“不当”,用“辩,争彼也”来衡量都不是“辩”,都不符合“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当者胜也”的规定。如此看来,《墨子·经上》与《墨子·经下》两条经文互为补充,告诉我们这样一条辩说原则:对于具有矛盾关系的两个判断之间才具有这样的性质:二者不同真,必有—假(“不俱当,必或不当”);二者不同假,必有一真(“俱无胜,是不辩也”)。前半句是矛盾律的内容,后半旬是排中律的内容。这两个辩说原则,在《墨子·经说下》中有很精彩的中国式的表述。

彼,不两可两不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