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名辨艺术与思维逻辑(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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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名辩思想的发展(4)

其次,公孙龙指出,建立在感性认识基础上的认识,经过思维的分析作用而抽象概括出事物的“共性”。如不定所白之“白”,不定所坚之“坚”。区分了一般的、抽象的白不同于白石之白。同样,一般的、抽象的坚不同于坚石之坚。经过思维的分析作用而作出的合理的抽象,标志着人的认识进到了理性认识阶段。

最后,公孙龙指出感官对对象的感知成为可能的三个因素或日条件:眼视物成为可能,除健康的眼之外,还必须有“火”即光,在此基础上必须通过“神”即思维的作用才成为现实。这说明,思维必须以感觉为基础,而只有感觉没有思维的作用,感知也不能实现。

由以上各点,公孙龙得出了结论:

离也者,天下故独而正。

意为,—物具有多种属性,诸属性之间缺乏必然联系,人们对某物属性的反映,不是一次认识所能全部完成的。因而“离”即由于人们认识过程中的分析作用的存在而使得对天下万物之反映可以做到“唯乎其彼此”,而这就是名正的标准。“名正”也好,“正举”也好,总而言之,名位其所位。某个名“正”必定是单独指称某个特定对象,以保证思维准确性。这是由于天下万物都独立处在自己的位置上。

(4)《通变论》

本篇系全书第四篇,论述的仍是与《坚白论》、《名实论》、《白马论》一脉相承的正名理论。此篇与《白马论》都是以具体例证证明《名实论》、《指物论》中以极其抽象的范畴所叙述的公孙龙哲学本体论、认识论。

《通变论》研究的是事物位置或关系发生变化后名(概念)与实关系的变化。通即达,引申为认识了解。全篇的中心论题是“二无一”。首先,作者从概念的角度,“离形而言名”,高度抽象地论述了“二无一”的道理。公孙龙的眼中,此“一”与彼“一”相“与”(结合)而成为一个新的概念“二”。这就是事物发生了“变”。这个新的概念“二”,既不是此“一”,也不是彼“一”,故“二无一”。作为概念的“二”和“一”,二就是二,一就是一。

“二”这个概念当然不是“一”这个概念,这就是“二”

不包含“一”。这正如逻辑学中的“判断”与“推理”这两个概念的关系一样,虽然一个个具体的推理由两个或数个判断组成,但从概念的角度看,“判断”不是“推理”,“推理”也不是“判断”。“二无一”的命题,可以看作是“白马非马”的进一步抽象。就像“白马”这个概念既不是“马”这个概念,也不是“白”这个概念,而一匹实实在在的白马既是白色又具马形一样。

其次,《通变论》以“羊合牛非马”与“牛合羊非鸡”,“青以白非黄”与“白以青非碧”为喻,进一步从反面说明“二无一”的道理。论证过程中所涉及的论题构成成分都可以通过“与”、“合”、“以”构成一个新的概念,但必须是二者“共相”(共同属性)更为接近的才行。如羊牛之于马,羊牛之“共相”较之马更接近,故“羊合牛非马”。这是说明、论证“二无一”的“正举”。而羊牛之“共相”较之鸡,鸡与之差比马更远,故用“牛合羊非鸡”

作为例证说明“二无一”的道理就不是一个恰当的举例,用公孙龙的话来说,这是一个“狂举”。同理,“黄”与“碧”均为色。但黄为正色、纯正之色。“碧”为间色,即杂色。而“青”、“白”为正色。因青、白、黄同为正色,所以,“青以白非黄”是“正举”,即说明“二无一”道理的正确例证。而“白以青非碧”则是“狂举”。

(5)《白马论》

本篇系《公孙龙子》一书除《迹府》外第一篇。《白马论》通篇论述的是“白马非马”这一命题。说到公孙龙不能不说到“白马非马”。这一命题的提出并非始自公孙龙。《韩非子》中记载:

免说,宋人,善辩者也。持白马非马也,服齐稷下之辩者。

儿说活动年代早于公孙龙。《战国策》上有“夫刑名之家,皆曰白马非马”的记载。这些材料说明绝非仅儿说、公孙龙提出了“白马非马”的论证,但对“白马非马”。加以系统论述,高度理论化的却是公孙龙。公孙龙也恰恰由于对“白马非马”的论证而名声大振,闻名天下。

这一命题的论证也正是公孙龙的得意之点。《迹府》篇记载:公孙龙与孔子六世孙孔穿在赵平原君家相会。孔穿说:

向来听说先生道德高尚,早就愿做您的学生,只是不能同意先生“白马非马”的学说。请您放弃这个学说,我就请求做您的学生。公孙龙回答说:先生的话错了。我所以出名,只是由于“白马”的学说罢了。现在要我放弃它,就没有什么好教的了。类似的记载还见于《孔丛子·公孙龙》。这说明,“白马非马”之说正是公孙龙学说中的重要内容。

公孙龙通过“白马非马”这一论题,特别是对这一论题的论证到底要说明一些什么问题呢?

公孙龙对“白马非马”’这一命题的论证不过是他的“二无一”理论的一次引喻设譬的论证与形象说明,是他在《名实论》中提出的“唯乎其彼此”的唯谓原则的一次具体论证与应用,是《指物论》中“物指”与“指”的一个例证。不仅如此,’《白马论》中对“白马非马”的论证集中地体现了公孙龙对概念内涵与外延的认识。虽然他没有内涵与外延这样的术语。

马者用以命形,白者用以命色。命形与命色内涵不同,外延当然有差别。因为一般地谈到“马”这一概念,对其颜色是无去、取,即没有规定颜色上的要求。但具体的马总是有颜色的马。“马固有色,故有白马。”所以,“马”这个概念相对于白马这个概念内涵少、外延大。选马,黄、黑马均可应,即黄、黑马均属于马的外延。而“白马”这一概念对颜色有去、取,即有要求,马且是白色,内涵较“马”多了,所以,黄、黑马皆以色去。虽为马但不够白马的标准。可见“自马”这一概念的外延较“马”这一个概念的外延缩小了。白马与马的区别在于对马的颜色一个有要求(有去、取),一个没有要求(无去、取),内涵不同,外延也随之变化。由马形加上白色的要求,内涵多了,外延缩小了。显然,公孙龙将“白马”与“马”区别开了。这两个概念内涵有别,外延不等。这就从外延与内涵两方面反映了一般与特殊的逻辑关系,即普遍的名(马)与特殊的名(白马)二者具有的属性(内涵)及所指的对象(外延)是不相等的,二者不能等同与混淆。它所要求的、试图做到的正是概念的确定性与无矛盾性。白马之名指白马之实,马之名指马之实,彼名指彼实,此名指此实。

白马与马二名不等同。这正是“唯乎其彼此”正名原则的应用与体现。同样,“白马非马”也是“二无一”理论的引喻设譬的论证。“白马”之名由“白”与“马”二名构成,故为二。马之名为一。白马之名不等同于马之名,故“二无一”。另外,“白马”之白由于定其所白,故,按照《指物论》的观点,定其所白之白应为“物指”。而“马”是抽象的概念“使马无色,有马如己耳”。故“马”按照《指物论》的说法,是为“指”。指与物相结合的“物指”当然不等同于抽象的“指”。结论当然是“白马非马”。

可见“白马非马”不过是“指与物,非指也”的注解与形象说明,或者说“白马非马”的进一步抽象即是物指非指。

公孙龙的哲学思想确实是自成体系。其在名辩思想上的突出贡献如前所述,一是在论证“白马非马”过程中对概念的内容与范围的清楚认识;二是“唯乎其彼此”的正名实的原则所体现的同一律思想;三是《通变论》中所论述的“正举”、“狂举”所体现的分类思想。这些不但是名家思想的科学总结,而且对于后期墨家及当时的其他思想家也是个极大的刺激。在不断的辩论过程中,终于迎来了中国古代名辩研究的高峰,最终导致了我国古代名辩学的建立。这一科学总结的任务历史地落在了后期墨家的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