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不要因为亲友关系好就随便出借身份证,更不要让别人以你的名义去办贷款。我国法律规定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是违法行为,因为这样做的话会造成一个严重的后果,那就是导致信用记录失真。举个例子,任何行为都要有个主体,这个主体不是张三就是李四,如果把张三守信的行为记在了李四名下,这就等于为李四积累了信誉财富,张三却没有得到因自己守信而带来的益处。但如果把张三不守信的行为记录在李四名下,李四就得替张三“背黑锅”。这样,张三和李四两人的信用记录都是失真的,原因就在于信用信息的主体身份搞错了。所以,为了自己以后少一些麻烦,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是最基本的原则,只有这样,你才能保证你的信用信息的主体是你自己。
(2)要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来消费、借贷。不要因为有了信用卡就肆无忌惮地花,你要记住,不管你花多少,你都是必须要还的,你花的越多,你的负担就越重。不要过度“透支未来”,那样不仅由于还款压力大而影响生活质量,也提高了不能按时还款的风险,造成信用报告中的负面记录。
你想想看,如果你把未来都吃空了,那你今天吃什么?更何况,信用消费是有成本的,这个成本就是“利息支出”,无论是房屋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或者是信用卡最低还款额,银行都会向客户收取利息,如果只还本金不还利息,也是会产生负面记录的。如果只顾一时的爽快,让自己欠下银行的钱,你以后的麻烦事就等着自己去受罪了。正所谓,惹什么都行,可千万别惹你自己的信用。
(3)办理各种信用业务时,先了解清楚协议内容,千万别只顾着“大手一挥”。目前,我国的征信系统采集的信用交易信息基本上都是交易双方通过书面合同达成的内容。如今,导致负面记录产生的一个常见原因是客户不了解已签合同的条款,不清楚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所以未按约还款,这不但留下了负面信用记录,而且自己也觉得很冤枉。冤枉也没办法,谁让你自己在最开始办理业务的时候不看清楚具体的规定和协议呢?吃亏了只好自己受着了。因此,我们办理包括个人贷款、办理信用卡、办理分期付款等业务时,在签订合同前,双方都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以防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时,应当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避免因不了解责任和义务而人为造成负面记录。总而言之,只要让你签字时,都要让自己的眼睛先放个哨,不要盲目地闭着眼睛就乱签一气。
乱签一气的后果就是,你将来因为还不起钱而让自己的信用记录有污点的时候,你连哭诉的地方都没有了。
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不是一时之间的事,而是需要一辈子一直坚持的事。你需要做到的,是将保持良好的信用作为一种习惯,而不是一种刻意为之的事。你有好信用,好信用就会给你更优惠、便捷的服务。
严格分清自己与他人、合伙间的账目
在创业的过程中,如果是合伙经营的项目,最忌讳的就是账目不清。
账目不清,轻者会导致经营项目的直接失败,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重者,则会导致你失去你的合作伙伴,让你失去永远的人力资源,甚至,严重者还可能会出现因为账目而反目成仇、杀人泄愤的悲剧。所以,如果你是在与人合作经营,即使是合伙经营很小的一笔买卖,也不要忘了提醒自己,要将账目记清楚。
这些话绝不是危言耸听。可能有些人会觉得,现在自己和合伙人的关系很好,相互之间都没什么需要计较的,不需要记账,记账反而会把相互之间的关系弄得生疏了。其实,正是这种想法,让很多本来关系很好的合伙人最终反目成仇。你要做好准备!任何人在金钱与利益面前,都可能会作出你意想不到的举动。像这样的例子实在已经不新鲜了。
卢某、黄某、李某三人平时是很好的朋友关系,用他们自己的话说,是“可以穿同一条裤子”的铁哥们儿。后来,三人发现了种蚕的商机,于是三人便合伙经营鲜茧收购、烘烤及销售。当时三人商定,黄某在家负责烘烤蚕茧,卢某和李某负责收购生茧。但具体每人出资多少收购蚕茧没有确定,也没有签订协议。2007年,三人对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清算。清算后,李某已将自己的出资款如数收回。而卢某发现黄某向其提供的2007年_某段时间收购的鲜茧记录复印件上的款额数量记错,同时卢某的出资款尚未收回。和黄某作了一番商讨之后,无果,气愤之下,卢某只好将黄某,也就是曾经的好兄弟告上了法庭。
卢某在诉讼中表示,在2007年的某段时间,他们三人商议决定合伙经营鲜茧收购业务,并且分工明确。卢某表示,在合伙期间,三人各自出资收购鲜茧,回家后由黄某复核、记账;干茧出卖的大部分货款由黄某领取、
保管,据黄某所记账目显示,卢某收茧先后出资153115元,后黄某返还给卢海99000元,加上卢某从干茧收购人韦某处领取的30000元,黄某还应返还给自己24115元。2007年年底,三人对合伙记账进行结算,李某已将其出资如数收回,而黄某则以其全部付清卢某的所有出资款为由拒付余款。
此外,卢某在事后检查黄某向其提供的合伙收购鲜茧记录复印件时,发现2007年6月至7月之间的收茧款数记错,随后,卢某向黄某提出解决事宜未果。卢某无奈之余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清算三人之间的账务,并请求法院判定,让黄某返还人民币24115元。
但是,就是因为当初稀里糊涂的算账,搞得账目乱七八糟,不清不楚,结果,最后的判决让卢某很失望。法院判定如下:在2007年6月至8月,原、被告及第三人合伙经营蚕茧收购、烘烤及销售,在合伙期间,原、被告及第三人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只是口头协商:由被告黄某负责烤茧,原告卢某及第三人李某负责收购蚕茧,但资金每人具体出资多少在当时没有具体确认,在庭审时,原、被告及第三人都认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虽然原、被告提供了自己的记账本等证明,只能证实在合伙期间各自记自己的账务,但不能证实原、被告及第三人合伙期间共同使用的记录账务。
因此原、被告提供的此份证据,法院不予以采纳。法院在举证期限内已向原、被告及第三人释明,需委托有关部门对合伙期间的财务进行清算、审计,得到清算、审计结果函告法院,由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有关部门对合伙期间的财务进行清算、审计。原、被告及第三人都没有异议。但是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委托有关部门也没有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合伙期间的财务进行清算、审计。在起诉期间和举证期间内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
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在合作之初,就能够在各自记账之外还建立一个共同的账目,每笔账都能够记得清清楚楚的话,那就不会出现后来的争执了,也就不会出现卢某的损失和哥们儿之间的反目了。
这三个人的例子只是账目不清的案例中的一个十分普通的例子。聪明的人知道,不管是和谁合伙,即使是和自己的兄弟姐妹,都需要记清楚账目,记账不是为了防着对方,而是为了让双方都有一个约束,万一日后出现什么问题,都能够有据可查。
俗话说得好:亲是亲,财是财,亲兄弟,明算帐。账目不清是阻碍所有经营者继续发展的死穴。不要因为碍于情面就逃避账目的清算,如果情谊真的深厚,算清账目不会把你们的情谊算薄,相反,在算账的过程中,你们更加会增加对彼此的了解,如果真出现你不希望看见的局面,也能在苗头最早出现的时候,即使改变状况;但是,如果碍于情面,就不与合伙人算清障目,最终,即使是兄弟姐妹都会反目,就更别说一般的合伙人了。